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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DYCR-2022-0270002东营市生态环境局文件东环发〔2022〕9号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各有关排污单位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21〕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我局制定了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9月26日 2 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为规范我市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21〕2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 二 条本细则适用于东营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 第 三 条本细则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第 四 条现有排污单位暂实行排污权无偿使用,逐步向有偿使用过渡。新增氮氧化物排放量大于(含)1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大于(含)0.5吨/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在排污单位需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排污权。第 五 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通过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排污权指标,且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 3 行为。排污权无偿使用,是指排污权依法通过核定取得排污权指标,且无需缴纳排污权使用费的行为。第 六 条现有项目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前,污染物总量指标已通过确认的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指在本细则实施后,新建设需办理污染物总量确认手续的建设项目。第 七 条排污权交易必须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上进行,其他场所的交易均视为无效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八 条本细则所称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是指由山东产权交易集团暨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并运营的,从事排污权交易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第 九 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排污权交易指导、排污权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证的发放与管理及其他技术服务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做好辖区内排污权管理的相关工作。第 二 章 初 始 排 污 权 核 定 与 储 备第 十 条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为准,初始排污权将根据执行排放标准的更新而变化。 4 第 十 一 条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可储备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适时向市场投放储备排污权,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第 十 二 条排污权储备,是指政府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将排污权纳入政府储备量的行为。排污权回购,是指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出资购买排污单位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的行为。第 十 三 条排污单位有偿排污权因落后产能淘汰、排放标准更新等产生的被动减排指标,到期后仍未转出的,由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无偿收回。排污单位在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实施污染深度治理、关停及其他不再排放实行 排污权交易污染物而产生的主动减排指标,根据排污单位意愿选择是否需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回购。第 十 四 条排污权回购价格规定(一)回购的排污权来源是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按照剩余时限和购买时执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剩余时限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二)回购的排污权来源是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取得的,按照剩余时限和购买时出让的交易价格回购,剩余时限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三)回购的排污权来源是企业间交易取得的,按照剩余时限和现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剩余时限不足整月的按整 5 月计算。第 十 五 条回购程序(一)申请。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编制的可交易排污权总量技术核查报告;2.东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申请表;3.实施减排措施相关支撑材料;4.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凭证;5.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受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三)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10个工作日内,自行核定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技术审核后确认。对不符合排污权回购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公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核定结果通过交易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核定的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五)确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作 6 出准予排污权回购的决定。第 十 六 条市财政部门负责排污权回购资金保障与监督。第 十 七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将无偿收回排污权(一)“十四五”以来,排污单位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等不再排放实行排污权交易污染物的,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二)“十三五”以来的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未开工建设,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三)排污单位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且无法再重新申领,其无偿取得的排污权;(四)政府投入或者支付建设及运营费的(生活、工业)集 中式水、气污染治理设施和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削减的无偿排污权;(五)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逾期3个月未完成缴纳的。(六)其它可无偿收储的排污权。第 三 章 排 污 权 交 易第 十 八 条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协议转让、公开竞价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 十 九 条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东营市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根据关于东营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方案的批复(鲁发改成本〔2022〕394号),政府出让基准价为氮氧 7 化物(NOx)1000元/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1000元/吨·年。交易价款(元)交易价格(元/吨·年)交易数量(吨/年)交易期限(年)交易期限在排污权有效期限的基础上,以交易双方合同签订为准。交易期限不足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第 二 十 条排污权交易应当符合需求方(受让方)所在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第 二 十 一 条排污权交易应满足区域总量指标倍量替代要求,即需求方(受让方)购买的排污权指标为项目新增排污权与倍量替代比例的乘积,主要污染物替代比例根据交易时总量替代 政策执行。第 二 十 二 条需求方(受让方)按照倍量替代要求购买的排污权,在排污权证中予以明确,项目经审批并建成后,在项目新增排污权基础上,如进一步削减产生可交易排污权,可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第 二 十 三 条可交易排污权包括(一)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核定量的基础上且有偿获得排污权以后,通过深度治理、技术改造升级、压减产能、清洁生产等措施,在正常工况下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可交易排污权。(二)排污单位因关停或拆除装置等,不再排放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需出让的有偿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排污权。 8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储备的排污权。第 二 十 四 条现有排污单位可交易排污权按照排污权政府出让基准价有偿取得后,根据替代要求可以用于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建设。第 二 十 五 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其中排污单位排污权为无偿取得的,首先需根据现行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一次性缴纳五年期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再按照此程序完成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一)申请。排污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编制的总量技术核查报告;2.东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及实施减排措施相关支撑材料;4.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中载明初始排污权页复印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受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三)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行核定或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技术审核后确认。 9 (四)公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核定的可交易排污权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决定。(五)确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做出审核确认。第 二 十 六 条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和新增排污权取得程序如下(一)申请。新(改、扩)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确认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并提供以下材料1.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2.东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申购申请表;(二)审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确认。(三)申购。排污权需求方(受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竞买报名材料并按照规则购买新增排污权指标。(四)登载。排污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建成投产前,完成排污权的购买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排污权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排污权证的核发。首次申领排污权证有效期限为购买的排污权剩余期限,延续排污权证有效期限为5年。 10 第 二 十 七 条同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之间进行排污权转让,交易双方经自行协商,就排污权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期限等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且符合国家、省及市相关规定的,由该出资企业批准后,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双方应分别向交易平台提出协议转让申请,并提交出资企业决策批准文件、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交易平台收到交易双方协议转让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将预成交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公示期间向交易平台提出书面异议;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平台将组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资 金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第 二 十 八 条受理转让申请(一)排污权转让方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排污权的,应向交易平台提出竞价转让申请,并提交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转让政府储备排污权,应当作为普通转让方,向交易平台提出竞价转让申请,并提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二)转让方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11 (三)转让方提出设置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保证金金额一般不超过“申购数量挂牌价格30”。(四)交易平台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挂牌申请材料进行齐全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办理挂牌手续;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或要求补充材料。第 二 十 九 条发布挂牌信息公告(一)交易平台通过网站发布挂牌公告,挂牌信息应当包括转让标的信息、转让数量、交易方式、挂牌价格、保证金设置、挂牌期限、付款方式、交易条件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二)信息公告期间转让方不得擅自变更挂牌信息公告中 的内容或者终结公告。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转让方出具文件,经交易平台审核后重新发布公告,挂牌信息公告期限重新计算。(三)挂牌信息公告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需求方(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再次挂牌。第 三 十 条登记受让意向(一)排污权意向需求方(受让方)申购排污权,应在挂牌公告期满前向交易平台提出受让申请并提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等竞买报名材料。(二)意向需求方(受让方)应对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负责。 12 (三)意向需求方(受让方)应按挂牌信息公告的要求,及时将交易保证金交纳至交易平台指定账户。确定需求方(受让方)后,交易平台于2个工作日内向未成交且无违约行为的意向需求方(受让方)无息退还交易保证金。(四)交易平台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报名材料及保证金到账情况进行齐全性审核,对审核通过的,获得竞买资格;对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或者要求补充材料。第 三 十 一 条组织交易(一)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当排污权转让总量大于等于所有意向需求方(受让方)的申购总量时,所有意向需求方(受让方)以挂牌价格及报名时登记的申购数量协议成交,如有剩余份 额则由转让方收回,可再次挂牌或另行安排。(二)挂牌信息公告期满后,当排污权转让总量小于所有意向需求方(受让方)的申购总量时,由交易平台按照挂牌信息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公开竞价活动,确定最终成交的需求方(受让方)、成交价格及成交数量。第 三 十 二 条签约与结算(一)确定需求方(受让方)后,交易平台向转让方和需求方(受让方)出具挂牌结果通知,并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或相关交易证明文件。(二)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等。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的,交易资金由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结算, 13 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交易资金支付到交易平台指定的结算账户,原则上一次性付清。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转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需求方(受让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价款。价款缴纳完毕后,需求方(受让方)向交易平台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交易双方价款结算完毕通知。第 三 十 三 条出具交易凭证(一)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的,交易平台确认交易资金支付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转让政府储备排污权的,交易平台收到税务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及交易双方价款结算完毕通 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二)交易双方凭借交易凭证等材料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或变更排污权证。(三)排污单位转让排污权的,交易双方完成排污权证变更或申领,交易平台在收到交易双方的价款划转书面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价款划转手续。政府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将成交结果在网站进行公告。第 三 十 四 条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以下情形,交易平台可以中止交易活动(一)交易标的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出现扰乱交易秩序,造成价格异常波动的; 14 (三)发现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中止交易活动的;(五)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六)其它需要中止交易活动的情形。中止情形消除后可恢复交易活动。中止情形无法消除的,由转让方申请且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交易平台可以终结交易活动;项目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终结交易活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要求终结的,交易平台应当终结交易活动。中止或者终结交易活动的,交易平台在网站上予以公告。交易流程如有变化,以交易平台实际流程为准。 第 四 章 监 督 管 理第 三 十 五 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总量核算、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控等手段,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第 三 十 六 条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排污许可证管理其他有关规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规范实行排污许可证相关制度。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超出排污核定量,或者在交易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进行处理,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 三 十 七 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交 15 易的指导和监管,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和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细则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 三 十 八 条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根据约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 十 九 条排污权交易实行公开报告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公布有关信息,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 五 章 附 则第 四 十 条本细则由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 四 十 一 条本细则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9日。 16 附 表 1 编 号 PWSG( ) 号东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申购申请表申请情 况 单 位 名 称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行 业 代 码 及 类 别 减 量 替 代 倍 数是 否 有 排 污 权 证 排 污 权 证 编 号申 购 原 因 新 建 项 目 需 要 □; 扩 建 项 目 需 要 □; 改 建 项 目 需 要 □;项 目 名 称申请内容 申 购 指 标 及 申 购 量申 购 指 标 名 称 申 购 数 量 ( 吨 /年 ) 申 购 指 标 名 称 申 购 数 量 ( 吨 /年 ) 本 项 目 预 期 试 生 产 日 期 所 有 填 写 和 提 交 的 材 料 合 法 、 真 实 、 有 效 , 如 有 隐 瞒 、 欺 诈 或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申 请 单 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实 际 负 责 人 ) 签 字 ( 签 章 ) 申 请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17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申 请 单 位 申 购 如 下 排 污 权 , 经 审 核 , 符 合 申 购 条 件 申 购 指 标 名 称 申 购 数 量 ( 吨 /年 ) 申 购 指 标 名 称 申 购 数 量 ( 吨 /年 )审 核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审 核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 1.单 位 名 称 即 排 污 单 位 名 称 , 按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全 称 填 写 ; 2.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内 容 填 写 ;3.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内 容 填 写 。 新 建 排 污 单 位 填 写 主 要 负 责 人姓 名 ;4.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按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的 18 位 代 码 填 写 ; 没 有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的 , 按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规 定 的 9 位 代 码 填 写 ;5.行 业 代 码 及 类 别 根 据 最 新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填 写 小 类 代 码 及 对 应 行 业 类 别 ;6.减 量 替 代 倍 数 指 该 项 目 根 据 现 行 的 倍 量 替 代 政 策 , 应 执 行 的 总 量 替 代 倍 数 , 如 2倍 ;7.申 购 数 量 指 本 次 需 申 购 的 排 污 权 数 量 , 应 填 写 阿 拉 伯 数 字 , 且 保 留 三 位 小 数 ;8.本 申 请 表 以 一 个 项 目 为 单 位 填 写 , 一 个 项 目 填 写 一 份 , 一 式 四 份 双 面 打 印 、 盖 章 。 18 附 表 2 编 号 PWZR( ) 号东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申请表申请情况 单 位 名 称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行 业 代 码 及 类 别 排 污 权 证 编 号转让内容 指 标 名 称 现 有 有 偿 获 得 排污 权 量 ( 吨 /年 ) 目 前 实 际 排 放 量 ( 吨/年 ) 申 请 转 让 量 ( 吨 /年 )所 有 填 写 和 提 交 的 材 料 合 法 、 真 实 、 有 效 , 如 有 隐 瞒 、 欺 诈 或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申 请 单 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实 际 负 责 人 ) 签 字 ( 签 章 ) 申 请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19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申 请 单 位 转 让 如 下 排 污 权 , 经 审 核 , 符 合 转 让 条 件 指 标 名 称 现 有 有 偿 获 得 排污 权 量 ( 吨 /年 ) 目 前 实 际 排 放 量 ( 吨/年 ) 申 请 转 让 量 ( 吨 /年 )审 核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审 核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1.单 位 名 称 即 排 污 单 位 名 称 , 按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全 称 填 写 ;2.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内 容 填 写 ;3.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内 容 填 写 。 新 建 排 污 单 位 填 写 主 要 负 责 人姓 名 ;4.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按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的 18 位 代 码 填 写 ; 没 有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的 , 按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规 定 的 9 位 代 码 填 写 ;5.行 业 代 码 及 类 别 根 据 最 新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填 写 小 类 代 码 及 对 应 行 业 类 别 ;6.申 请 转 让 量 指 本 次 转 让 的 排 污 权 数 量 , 应 填 写 阿 拉 伯 数 字 , 且 保 留 三 位 小 数 ;7.本 申 请 表 以 一 个 项 目 为 单 位 填 写 , 一 个 项 目 填 写 一 份 , 一 式 四 份 双 面 打 印 、 盖 章 。 20 附 表 3 编 号 PWHG( ) 号东营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回购申请表申请单位情况 单 位 名 称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人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行 业 代 码 及 类 别 排 污 权 证 编 号申请内容 指 标 名 称 现 有 有 偿 获得 排 污 权 量( 吨 /年 ) 目 前 实 际排 放 量( 吨 /年 ) 申 请 回 购 量( 吨 /年 ) 排 污 权来 源 排 污 权 价格 ( 元 /吨 ·年 )所 有 填 写 和 提 交 的 材 料 合 法 、 真 实 、 有 效 , 如 有 隐 瞒 、 欺 诈 或 其 他 违 法 违规 行 为 , 申 请 单 位 承 担 由 此 产 生 的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 特 此 承 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实 际 负 责 人 ) 签 字 ( 签 章 ) 申 请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21 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被 回 购 如 下 排 污 权 , 经 审 核 , 符 合 回 购 条 件 指 标 名 称 现 有 有 偿 获得 排 污 权 量( 吨 /年 ) 目 前 实 际排 放 量( 吨 /年 ) 申 请 回 购 量 ( 吨 /年 ) 排 污 权来 源 回 购 单 价( 元 /吨 ·年 )审 核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意见 审 核 单 位 ( 公 章 ) 日 期 年 月 日填 表 说 明 1.单 位 名 称 即 排 污 单 位 名 称 , 按 在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登 记 注 册 的 企 业 全 称 填 写 ;2.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地 址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内 容 填 写 ;3.法 定 代 表 人 ( 主 要 负 责 人 ) 按 照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内 容 填 写 。 新 建 排 污 单 位 填 写 主 要 负 责 人 姓 名 ;4.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按 营 业 执 照 登 记 的 18 位 代 码 填 写 ; 没 有 统 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的 , 按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书 规 定 的 9 位 代 码 填 写 ;5.行 业 代 码 及 类 别 根 据 最 新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填 写 小 类 代 码 及 对 应 行 业 类 别 ;6.申 请 回 购 量 指 本 次 申 请 回 购 的 排 污 权 数 量 , 应 填 写 阿 拉 伯 数 字 , 且 保 留 三 位 小 数 ;7.排 污 权 来 源 指 申 请 回 购 的 排 污 权 来 源 如 政 府 储 备 量 、 排 污 单 位 转 让 量 、 初 始 有 偿 使 用 量 ;8.排 污 权 价 格 指 排 污 单 位 购 买 排 污 权 时 的 价 格 ;9.本 申 请 表 以 一 个 项 目 为 单 位 填 写 , 一 个 项 目 填 写 一 份 , 一 式 四 份 双 面 打 印 、 盖 章 。 22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抄送市财政局,黄河三角洲产权交易中心。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2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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