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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补贴政策汇总开颜整理 地区 北京 北京市 通州区 经开区 天津 天津市 津南区 河北 河北省 山西 山西省 内蒙古 内蒙古 辽宁 辽宁省 吉林 吉林省 黑龙江 黑龙江 上海 上海市 江苏 江苏省 苏州市 无锡市 扬州市 淮安市 镇江市 常州市 辽宁 辽宁省 宿迁市 泰州市 盐城市 浙江 浙江省 湖州市 温岭市 江苏 台州市 新昌县 安徽 安徽省 合肥市 安庆 蚌埠 马鞍山 淮北 淮南 芜湖 池州 宣城 铜陵 浙江 温岭市 六安 宿迁 福建 福建省 福州市 厦门市 泉州市 龙岩市 江西 江西省 山东 山东省 青岛市 广东 广东省 安徽 广州市 深圳市 佛山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惠州市 河南 河南省 郑州市 广东 广东省 开封市 鹤壁市 湖北 湖北省 武汉市 湖南 湖南省 广西 广西省 桂林市 海南 海南省 重庆 重庆市 綦江区 四川 四川省 河南 成都市 成都高新 区 贵州 贵州省 云南 云南省 陕西 陕西省 甘肃 甘肃省 青海 青海省 宁夏 宁夏 新疆 新疆 四川 四川省 鼓励政策 已入选国家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企业自动入选市级示范名单; 未来国家级绿色制造项目原则上从市级示范名单中推荐上报; 对入选本市及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 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 ”和“绿色企业”称号的制造业企业,最高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绿色制造体系称号类项目,根据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标准, 对于获得“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等国家级绿色 制造体系称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市节能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市节能专项资金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创建并认定为区级绿色工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优先推荐国家和市级绿 色工厂评选。 对列入市级及以上的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企业,给予每项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 业 累计不超过15万元。 将优先推荐争职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 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对列入绿色园区创建活动的产业集聚区和绿色工厂创建的企业,国土部门将优先予以土 地规划支持,环保部门要开设绿色审批通道 加大对开展绿色试点城市、创建绿色园区和企业的政府性投入 引导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外资投向开展绿色制造项目; 推进绿色信贷.扩大绿色 制造项目信贷规模。 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技术改造资金)优先支持自治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示范工程项目 积极争职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对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发展绿色技术、绿色设计、绿色产品,强化产品全生命周期绿色管理,提升产 品绿色环保低碳水平。 绿色园区、绿色工厂补贴政策汇总开颜整理 推动创建一批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培育一批绿色产品。 对纳入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和省绿色制造体系培育计划的(企业)项目给予鼓励支持。 对承担绿色制造等专项,并获得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获得国家财政资金实际 支持额度的10予以资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研究扶持政策,对入选示范名单的单位进行奖励; 申请绿色制造中央财政专项,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对绿色示范创建园区建设绿色体系平台、示范企业实施绿色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支持绿色企业上市融资,税收优惠政策,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 元、1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认证升格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 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个(每个企业的多个产 品按一个产品进行奖励)的一次性奖励。 对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园区的单位,给予最高1 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加大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力度。对通过国家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给予奖励。 环保投入补助。鼓励现有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企业提标改造的污染防治项目按投资额20进行 补助,最高200万元。对绿色制造项目按不高于技术和设备投资额15补助,最高50万元。对新建 成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为绿色工厂“建设提供专项授信额度,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绿色工厂”称 号的企 业,在实行同等条件评测系统利率基础上分别实施下浮15、10和2・8的利率优 惠 。 给予一次性奖励。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绿色设计产品奖励 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每个企业的多个产品仅按一个产品进行奖励)、绿色园区奖励最高 不超过50万元/家、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省工信厅认定的 绿色工厂奖励最高不超过25万元/家;常州市认定的绿色工厂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 加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 策支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项目。 进一步强化财政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对新获评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制造体系荣誉称号的单 位和企业,以及企业实施的节能及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等,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给予相应奖励及支持。进一步落实现有政府采购和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制造业企业绿色创新转型。用好龙城科创发展基金,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绿色制 造领域。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 服务和信贷支持。 对新命名为市级绿色工厂的,奖励20万元。 申报条件 (一)在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和标准;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有较强的质量、职业健康、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管理水平。积极开展环境管 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四)企业近两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未被列入失信企业、法人 代表黑名单; (五)符合绿色工厂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制造项目,按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50 万元。对重点污染企业建设环保风险点在线监测系统的,按不超过监测软件及设备投入的 2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发 展再制造产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给予分档奖 励,最高50万元。 首次认定的工信部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4 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产品、 绿色园区、供应链企业给予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验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 助资金不超过50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 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 品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 产 品示范名单的,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者。 加强资金配置倾斜。支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争取国家重点领域节能降碳 专项、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资金支持。扩大绿色信贷投放,支持金融机构落实技术 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等政策。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计划,实施完成并通过考核燈收的项目,按照国家补 助资金不超过50 进行配套补助,最高补助5 00万元。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 别给予10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 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 范名 单的,直接奖励给主要贡献者。 对为主制修订“绿色制造 .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主要贡献者40万元。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的,分别奖励50万 元 、30万元; 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企业(节水型企业、能源计量示范工程等同等级节能降耗相关 荣誉称号)的企业(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列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产品、 园区、供应链给予资金奖励 创建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 元、 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18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设 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8 0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设备投资额20的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 设备投资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层一次性奖补100万 元、 20万元; 对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和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推荐申请省制造强省”政策支 持,分别 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奖补;市再按照省奖补资金配套奖补。 由绿色制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幵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获得国家级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只分种类,不分型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 元、30万元; 対获得省级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新评价为市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对经认定列入创建计划的企业,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5以-贷转补方式给予补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一次性奖补20万元、1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分别一次奖补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通过市绿色制造体系认定的工业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和省奖励 的企业不重复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经认定获得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给予一定资 金补助,每家企业(园区)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示范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列入国家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每家给予200万元的资金 奖励; 对列入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颁发产品证书;对列入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 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单家企业当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示范名单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 获得国家、省、市级绿色制造示范试点的企业和产品,分别按国家、省、市级给予50万 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一级示范试点奖励的 , 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对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给予配套支 持,每家企业(园区)奖励10万元。 落实国家、省促进绿色发展支持政策,并在市级促进工业发展发展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市 级绿色制造体系项目给予奖励。落实绿色制造体系政府采购和财税支持政策,引导社会 资金积极投入绿色制造领域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示范项目提供金融优惠支持。 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项目计划分2年安排1 000万元 国家级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创建项目实施补助; 支持赣江新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试点。 在全省范围内择优选择20个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城市和园区, 开展碳达峰试点建设。为此,江西财政将统筹总额1亿元资金给予补助,助推节能降碳试 点示范建设,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将对每个试点城市、园区给予500万元定额补助。该项财政资金将重点支持试点城市产业 绿色转型、低碳能源发展、碳汇能力提升、绿色低碳生活倡导、零碳建筑试点等,深入推 进以低碳化和智慧化为导向的“绿色工程”;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依托本地优势产业开展 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的示范园区。 入省级项目库的将优先推荐争创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和申报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项目,同 时优先享受省级相关政策支持。 列入国家年度工业强基、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等重 点项目 资金计划安排的企业。按照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支持。 积极争职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省绿色制造 体系建设工作;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省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将对绿色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落实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和财税支持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绿色制造领域 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 信贷支持。 对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企业申报市中国制造2025”产 业 发展资金予以加分。 鼓励各区工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财政税收政策,设立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奖励专项。 优先推荐列入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企业、园区申请国家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鼓励引导绿色金融扶持绿色制造相关的试点示范项目。拓展完善绿色设计产品的政府采 购政策。 积极争职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我市绿色制 造体系建设工作。 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 研究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纳入我市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鼓励各区配套资金对辖区绿色制造项目进行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对每家绿色工厂奖励20万元,每种绿色设计产品奖励2万元。 根据企业的实际规模和能效情况,获得认定的企业可以获50万元至200万元的资金补 贴,一般的 企业可获得六七万元的资金奖励。 对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绿色园 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资助; 对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以上资 助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获评国家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 业 、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新获评国家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每个型号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创建成为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列入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牵头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 元的一次性奖励。 市财政分别按照省级、国家级对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按照5万、10万、50万 元 (省级)和10万、30万、100万元(国家级)的标准予以奖励。 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创建成为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创 建成为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牵头单位的,给予80万元奖励; 进入国家、省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在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可以不纳入 停产限产范围。 将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纳入现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范围; 拓展完善绿色产品政府釆购 、绿色信贷和财政支持政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制造示范企业、园区提供便捷、优惠的担保服务和信贷支持。 经国家确定的绿色制造体系示范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 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经国家认定的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或企业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5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 资金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 元资金奖励。 对获得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并在政 府釆购上给予优先待遇。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绿色园区的奖励100万元、绿色工厂奖励50万元、绿色产品或绿色供 应 链奖励30万元 首次获得自治区级绿色园区的奖励50万元、绿色工厂奖励30万元、绿色产品或绿色 供应 链奖励10万元 加大对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工作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落实政府绿色釆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釆购规模; 鼓励商品交易市场扩大绿色产品交易、集团采购商扩大绿色产品采购。 上报国家绿色制造专项项目原则上从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中推荐 在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 元。 对2021年新认定为重庆市绿色工厂,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积极争取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绿色信贷等相关政策支持我省绿色制 造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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