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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 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 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 广 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 “南方区域 ”) 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 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及技术 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并网主体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市场 经济规律以及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要求,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 理,贯彻安全第一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并网主体包括 发电侧并网主体、负荷侧并网主体和 新型储能。其中,发电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 调度机构(含按省级电力调度机构管理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 直接调度的火电(含燃煤、燃气、燃油和生物质发电等,其中生 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 2 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下同)、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 光热发电、抽水 蓄能、自备电厂;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 的容量为 10 兆瓦及以上火电、水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 电、自备电厂等。 负荷侧并网主体是指南方区域 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 直接调度的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 充电网络等的可调节负荷 ( 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 合 ) 。可调节负荷包括非直控型和直控型,直控型可调节负荷包 括直控型电力用户和直控型聚合平台;直控型聚合平台是指通过 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多个负荷侧资源的集中控制平台, 具备响应调度指令对聚合范围内各类负荷侧资源进行统一控制 和运营的能力, 包括直控型负荷聚合商、直控型虚拟电厂等。 新型储能是指电化学、压缩空气和飞轮储能等。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风电、 光伏发电、新型储能和可调节负荷等专项实施细则中未明确的按 照本细则执行 。并入南方电网运行的电源纳入电力并网运行管理 范围,条件具备时启动相关工作。具备条件的自 备电厂应配合电 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完成技术改造,安装相关计量装置并接 入电网端。与当地省级政府签订特许权协议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 的发电机组,可继续执行现有协议;协议期满后的次月,执行本 细则。 第五条 新建发电侧并网主体完成以下工作后开展并 网运行 3 考核,火电机组、自备电厂按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 收规程( DL/T5437-2009)要求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新建水力发电机组、抽水蓄能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 ( NB/T35048-2015)要求完成带负荷连续运行、可靠性运行; 核电机组完成分部试运、整套启动试运。 第六条 并入地方电网运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发电侧并网 主体应按 要求将有关数据传送至 所属 电力调度机构,接受电力调 度机构的考核管理。地方电网应配合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做好考核 及结算工作。 第七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电网企业、电力调度机 构、电力交易 机构和并网主体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管。 依据本细则和能源监管机构授权,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并 网主体开展管理与考核,向电力交易机构推送考核结果;电力交 易机构负责向电网企业和并网主体披露考核结果;电网企业负责 对经营范围内并网主体考核与返还结果开展结算。 第二章 并网运行管理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 导和协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制定电力调度管理规程和涉及电网 运行的接口技术规范,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并网主体、 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范 以及电力调度管理 规程、电气设备运行规程,相互配合,共同维 4 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能源监管机构视情况需要组织对并网 主体、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或参与涉网安全(含涉网 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下同)管理相关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发现并网主体存在拒不配合涉网安全检查、涉网安全管理存在漏 洞、不遵守涉网安全管理规定、虚报瞒报相关问题或风险隐患、 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能源监管机构对 其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每次按装机容量 (新型储能按最大功率、可调节负荷按当月申报最大调节能力计 算,下同) 2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造成涉网安全事故事件(含 涉网网络安全事件,下同)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发现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开展涉网安全管理工 作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能源监管机构对其采取约谈通报、责 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九条 发电侧 并网主体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设备、电力监控系 统网络安全、励磁系统和电力系统稳定器、调速系统和一次调频 系统、二次调频、调压、直流系统、新能源功率预测系统、水电 厂水库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及 网源协调的有关设 备和参数等,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应 满足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发现不满足相 关要求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有关运行 和检修管理、操作票和工作票等制度,应符合国家、行业等有关 5 规定和具体要求,发现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负荷侧 并网主体 和新型储能 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 应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电网稳定性要求,发现 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并网主体应确保涉网一、二次设备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 有关国 家、行业标准的要求,发现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每次按装 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加强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工作, 按照监管要求常态化组织开展并网主体涉网安全检查,在一定周 期内实现检查对象、检查内容等全覆盖,同时加大对影响电力系 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大、共性问题的检查力度和频次。 (一)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涉网安全管理专家 库,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后施行,做好专家库日常管理和使用 工作,积极发挥专家在涉网安全检查核查、技术监督、安全评估 评价、重大问题论证研究等方面作用, 可 由电力调度机构、电网 企业 、并网主体以及第三方机构专业人员组成。 (二)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年制定并网主体涉网安全检查工作 方案,结合电网安全风险管控重点,明确涉网安全检查对象、内 容、方式、时间安排以及相关要求等,检查方式包括组织并网主 体自查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从专家库中以分类、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要求归集汇总和分析涉网安全检查 6 中发现的问题或风险隐患,针对性提出整改意见及措施,跟踪并 督促相关并网主体落实整改意见及措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能源 监管机构。 (三)并网主体应做好涉网安全管理,主动配合涉网安全检 查,落实电力调度机构 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措施,制定整改计划, 明确完成期限,并及时将整改计划、完成期限及发现的问题和风 险隐患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未按要求报送整改计划、完成期限 或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计划时限完成整改的,每月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整改完成。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并网 主体落实相关整改意见及措施。 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且对电力系统 运行构成重特大风险隐患的并网主体,不允许并网运行。电网企 业应积极配合并网主体落实相关整改意见及措施。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针对电力系统运行 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薄弱环节等,及时制定和落实反事故措 施; 涉及并网主体的,并网主体应制定整改计划并予以落实。发现并 网主体未按要求落实反事故措施或未制定整改计划的,每次按装 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造成 事故事件 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当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 时,在未获得电力调度机构允许前,有关并网主体不得并网运行。 第十二条 并网主体应按照所在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预案的 统一部署,落实相应措施,按相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停电事故 处理预案及其他反事故预案,参加反事故演练。发现并网主体未 7 按要求制定相关预案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不参加电 网联合反事故演练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 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及时向有关并网主 体通报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情况,包括事故(事件)经过、原 因及影响分析。并网主体应向电力调度机构通报涉及电网安全稳 定运行的有关设备事故(事件)情况,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9号)规定配合相关机构 进行事故调查,并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网主体拒绝配合调查、 未及时通报有关事故事件情况或未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的,每次 按装机容量 2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规范发布 系统运行 风险预警,加强系统运行风险预警精细化管理(相关模板见附录 1),每月评估和披露系统运行风险预警实际执行情况,相关风 险预警应及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 省级 政府电力管理部门。 (一)明确风险预警生效期,生效期应明确起止日期且不超 过一个月。 (二)明确风险预警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电力供应不足风险 预警、电网安全风险预警和清洁能源弃电限发风险预警等。 (三)明确风险预警适用的地域范围、并网主体范围和相关 考核条款。 第十五条 重大政治活动、台风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或节假日 8 等特殊保供电时期,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制定保供电方 案,提出 安全保障措施。并网主体应落实相关措施要求,按规定 时间向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报告相关工作准备情况;发现 未落实相关要求或未按时报送有关情况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大修、控制系统变更后应按照相 关规定或电力调度机构要求重新进行相关涉网试验,提交相关试 验报告。 发电侧并网主体应针对运行中出现的新技术、新情况和 新问题,制定、修编涉网安全相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规程规 范,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应 加强并网运行安全技术管理, 保证机组并网运行满足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 ( GB/T28566-2012)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发现不满足 要求 且未按要求整改 的,每月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直至整改完成。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并网主体应按照国 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 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能源 〔 2021〕 641 号)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 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的通知(南方监能安全〔 2021〕 153号)有关规定和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强化涉网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9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科学、规范开展涉网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并网主体承担涉网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主体责任,应相互配合,形成 合力。发现未建立涉网电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不力、未针对风险隐患制定管控或治 理方案、拒不落实管控或治理措施、一般及以上风险隐患不报、 迟报、谎报、拒不配合相关工作、风险管控或隐患查治存在管理 漏洞短板等违法违规问题的,能源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其采 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 处罚等措施,并网主体每次每项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并网主体因自身原因导致涉网安全事故的,能源监管 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倒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存在的问题,对其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 措施,并按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三)发现相关单位存在重大及以上风险不管控、重大及以 上隐患不治理及相关问题拒不整改等情形的,能源监管机构会同 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其实施顶格处罚,并网主 体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 有关要求组织 做好 电网安全 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及检查评估等动态闭 环管控工作,制定风险控制方案,提出需并网主体配合落实的风 10 险管控要求。并网主体应落实相关风险管控措施,对未按要求落 实相关措施的,每月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直至 整改完成。电网企业应配合并网主体落实电网安全风险管控措 施。 第二十条 电网企业、并网主体应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办 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50 号)有关规定做好电力 可靠性管理工作。能源监管机构对电网企业、并网主体执行电力 可靠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发现并网主体未按规 定落实 相关措施要求的, 能源监管机构对其采取约谈通报、责令 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造成事故事件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发现电网企业未按要求落实相关措施要求的,能源监管机构对其 采取约谈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二节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机构根 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 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等示范文本 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无协议(合同)并网主体 不得并网运行。电网企业及其电力调度 机构应按监管要求每年 12月 30日前 更新 和 汇总 有关协议(合同),并及时报能源监管 机构。 第二十二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在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后 1 个 11 月内,以书面形式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投产年月,每延迟一个月 并网按并网调度协议约定的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 相关 考核金额在机组投产当月开始结算。 第二十三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工作机制, 加强并网主体信息报送管理,简化流程、规范工作。并网主体应 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 的,每次按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严肃调度纪律管理,对违反调 度纪 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能源监管机构和 省级 政府 电力管理部门。并网主体应严格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指 挥,严格遵守调度纪律,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 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以下标准对发电侧并网主体进行考 核 (一) 不执行或无故拖延执行调度指令,每次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二)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每次 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三) 未如实向电力调度机构反映一、二次设备运行情况或 向电力调度机构错误传送设备实时信息,每次按 装机容量 1 小 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导致延误处理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2 小时 的标准 进行考核。 12 (四) 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擅自操作调度管辖的一、二 次设备,擅自改变一、二次设备运行状态或参数,每次按 装机容 量 2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五) 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未造成后果的,每次 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 容量 5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 (六) 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 度纪律的事项,未造成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1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核;造成后果的,每次按 装机容量 5 小时的标准 进行考 核。 第二十五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制定或根据市场出清结 果确定调度计划曲线(调度计划曲线是指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给相 关并网主体需严格执行的计划有功功率曲线),并及时下达至并 网主体。并网主体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调度计划曲 线。 第二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发电侧并网主体日调度计划 曲线执行偏差进行统计和考核。并网主体日调度计划曲线为下一 日计划出力对时间的函数,其横坐标为时间,纵坐标为机组计划 出力,一日的时间( 24h)平均分为 96 个时段,每个时段 15 分 钟,起始点为 “l(对应时刻为 0000) ”,终止为 “96(对应时刻 为 2345) ”。 每一分钟计划出力由日调度计划曲线上相邻两点间线性插 13 值确定,某一刻钟整点后第 i分钟的计划出力为  151 nnni PPiPP   其中, nP 为 96 点计划曲线上某 15 分钟整点的出力、 1nP 为 96点计划曲线上的下一 15分钟整点出力、 i取值为 0~ 14。 第二十七条 日调度计划曲线应按以下要求传送 (一) 发电侧并网主体于当日 1100前申报下一日可 调出力 上限,如未按时申报,则下一日最高可调 出力默认为当前最高可 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于当日的 2100前,将下一日的调度计划 曲线送达 并网主体 指定的接收装置。 (二) 如遇传送通道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调度计划曲线无法 在规定时间内传送到发电侧并网主体指定接收装置上的,电力调 度机构应通过调度电话或符合安全要求的通信手段将调度计划 指令下达至并网主体。 (三) 电力调度机构、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有关人员应积极配 合,相互协作,以确保调度计划曲线的正确传送。 第二十八条 值班调度员有权按规定修改日调度计划曲线, 修改后的日调度计划曲线应提前 30 分 钟下达给发电侧并网主 体,不足 30分钟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 30分钟内 免除日调度计划曲线考核。根据调度自动化系统所采集的每时段 并网主体实际发电量与下达的对应时段计划发电量进行比较,统 计偏差电量和电量偏差率。对电量偏差率超出允许正偏差率或负 偏差率的,按附录 2标准计算考核电量。 14 第二十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按厂级或机组对发电侧并网主 体电量偏差率开展考核。常规火电、水电,核电、抽水蓄能电站 允许电量偏差率为 ± 2.5;热电联产、循环流化床、燃 -蒸联合 循环、煤矸石发电机组及单机容量 4万千瓦及以下水电机组允许 电量偏差率为 ± 3;水煤浆机组允许电量偏差率为 ± 6;同时 符合上述多种技术特性的机组执行最大允许偏差率;自备电厂等 其他机组按对应类型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调 度计划曲线考核 (一) 机组投入 AGC期间发生的。 (二) 机组启动或停运期间发生的。 (三) 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开展试验,试验期间发生的。 (四) 一次调频正确动作导致的。 (五) 下达的调度计划曲线变动率超出机组调节能力导致 的。 (六) 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导致的。 (七) 水电机组因穿越水轮机振动区导致的。 (八) 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期间 产生的。 (九) 生物质机组因燃料原因导致工况不稳定产生的。 (十) 无调节能力水电机组和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 70 额定水头期间的。 (十一) 水电机组在最小生态流量下或保供水期间,因执行 15 政府部门水量调度计划的。 (十二) 其他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偏差。 (十三) 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的考核,不纳入调度计划 曲线考核,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 小水电站、生物质电厂、分布式电源等不具备跟踪调度计划 曲线的,不参与调度计划曲线考核与返还。 第三十一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应加强一次调频管理。电力调 度机构对发电侧并网主体一次调频的投入情 况及相关性能进行 考核。 (一) 以一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区期间,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同(高 频增出力或低频减出力)或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理论 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小于门槛值的计为不合格。其中,实际出力 变化量是指相邻一分钟实际出力之差。燃煤 、燃气机组一次调频 动作合格的门槛值为 70,即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与 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不小于 70,判动作合格,否则不合 格。循环流化床、水煤浆、煤矸石机组适用的门槛值为 35。 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现阶段仅对功能投入进行考核, 暂不进行一次 调频动作性能评价,如确有需要,可向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申请, 经能源监管机构同意后参与一次调频动作性能评价。其它类型机 组适用的门槛值为 60。 当中东部同步电网(包含广东、广西、贵州及海南四省区) 16 发生 频差超过 0.08 赫兹 的 大频差扰动时,对接入中东部同步电 网的机组开展一次调频专项考核。大频差扰动下所有类型机组一 次调频动作合格的门槛值设为 70,即大频差扰动下机组一次 调频综合性能 I 大频差 不小于 70,判动作合格,否则不合格。 定义大频差扰动下机组一次调频综合性能 I 大频差 ,计算公式 如下 I 大频差 ( Ir Ic) /2 其中 Ir为 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最大出力调整量比值,具体为 在频率变化超过一次调频死区下限(或上限)开始至机组一次调 频应动作时间内,机组实际最大出力调整量占理论最大出力调整 量的百分比。 Ic为机组一次调频响应贡献电量比值,具体为在频 率变化超过一次调频死区下限(或上限)开始至机组一次调频应 动作时间内,机组一次调频实际贡献电量占理论贡献电量的百分 比。 受云南异步联网影响,为确保电网频率稳定,云南电网部分 水电机组调速器参数有所调整,此类机组一次调频考核如下 1.当频差大于 0.07赫兹时,采用分段考核方式 ( 1) 以 2 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区 30 秒内,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 反(高频减出力或低频增出力)且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 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 30统计为合格。 ( 2) 以 2 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17 区 60 秒内,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 反(高频减出力或低频增出力)且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 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 50统计为合格。 ( 3) 以 2 分钟为一个考核时段。系统频率超出一次调频死 区 120秒内,若实际出力变化量与系 统频率偏差数值的正负号相 反(高频减出力或低频增出力)且一次调频实际动作的积分电量 与理论动作积分电量的比值大于 80统计为合格。 ( 4) 以上三种均不满足则统计为不合格。 2.直流孤岛运行期间,送端孤岛内机组一次调频免于考核。 (二) 一次调频功能投入时间与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 为一次调频投入率;一定时段内一次调频的动作不合格次数与应 动作次数的百分比为一次调频的不合格率,一次调频合格率 1- 一次调频不合格率。 (三) 机组一次调频月投入率不低于 90%。每降低一个百 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每月按机组 额定容 量 0.5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四) 一次调频合格率以 100为基准,当月合格率每降低 0.1个百分点(不含 0.1个百分点),每月按机组额定容量 0.2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接入中东部同步电网机组单次大频差一次 调频专项考核不合格,每次按机组额定容量 1 小时的标准进行 考核,大频差一次调频专项考核后不再重复纳入月度合格率考 核。燃煤机组一次调频动作合格的门槛值按 70执行。 18 (五) 当月一次调频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 2.5 小时。 (六) 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划或 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 技术要求的机组,经能源监管机构认定 后,一次调频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当月一次调频考核金额 (上月考核总金额 ÷上月参与 考核总装机容量) 机组额定容量 μ。 μ取值范围在 0.10.5之间。 第三十二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 一次调频考核 (一) 一次调频与 AGC指令同时存在导致的。 (二) 机组一次调频动作调节目标超出机组可调节出力范围 的;机组退出 AGC时,因调度计划曲线改变,机组处于加减负 荷时段的;机组因大修尚未重新开展一次调频试验,或机组因试 验、启停、稳定性等原因按计划安排申请退出一次调频的。 ( 三) 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时系统频率低需要增负荷造 成的;燃 -蒸联合循环机组的汽机与燃机不同轴的;无调节能力 水电机组、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低于 70额定水头期间的; 异 步联网机组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修改相关定值导致 的。 (四) 其他 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 。 小水电站、生物质电厂 、 分布式电源等不具备一次调频能力 的,不参与一次调频考核与返还。 19 第三十三条 一次调频考核费用单独进行平衡结算,并网主 体 出现以下情况 之一 的, 不参与当月的一次调频考核费用返还, 由其他发电侧并网主体按实际上网电量比例参与返还。 (一) 当月不具备一次调 频功能 。 (二) 当月一次调频投入率低于 50。 (三)当月未参与一次调频动作响应或性能评价。 (四)当月一次调频动作性能评价全部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 ( AGC),其 AGC月可用率应达到以下标准燃煤、水电、核 电、抽水蓄能和生物质发电为 85,燃气和燃油发电为 95, 其它机组按类型参照执行。其中,核电机组暂不执行 AGC月可 用率考核,也不参与相关考核费用的返还。 机组 AGC月可用率达不到标准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 足一个百分点的按一个百分点计),每月按机组额定容量 0.1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 核。 单机 AGC月可用率 ( AGC月可用小时数 /机组月并网小时 数) 100;厂级 AGC可用率 〔 AGC月可用小时数 /(全月日 历小时数 -全厂停运小时数)〕 100,厂级 AGC月可用率按全 厂统计。因系统原因,机组负荷低于机组 AGC投入下限的时间 豁免考核。 第三十五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提供单机自动发电控制 ( AGC),其调节性能应达到以下三个标准。三个标准都满足 20 时,合格率为 100%;其中调节速率不满足时,合格率减 50%, 响应时间不满足时,合格率减 25%,调节精度不满足时,合格 率减 25%。当 AGC运行性能考核不合格时,该时段对 应的 AGC 补偿为零。发电侧并网主体 AGC调节范围应满足并网调度协议 的约定。 (一) 火电、核电机组 AGC响应时间应小于 1分钟,水电、 抽水蓄能机组 AGC的响应时间应小于 20秒。 (二) 燃煤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1.5/分钟,循 环流化床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1/分钟,燃气、燃油 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3/分钟,常规水电、抽水蓄能 机组标准调节速率为额定容量的 20/分钟,其它类型机组按并 网调度协议规定的标准调节速率。 (三) AGC调节精度不超过 1%。 按以下标准对发电侧并网主体单机 AGC 性能进 行月度考 核 单机 AGC 考核电量 [1-( AGC 调节速率合格率 0.5调节 响应时间合格率 0.25调节精度合格率 0.25) ]机组额定容量 0.5小时。 第三十六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提供厂级自动发电控制服务 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 厂级 AGC控制机组按单一机组进行管理。 1.火电、核电机组 AGC 响应时间应小于 1 分钟,水电、抽 21 水蓄能机组 AGC的响应时间应小于 20秒。 2.根据单台机组的 AGC 调节速率,按照单个考核指标合格 的机组台数与实际投运台数之比,将考核指标分档。 厂级 AGC标准调节速率=( in) m 其中 i 为单台的开机容量; n 为开机的台数; m 为标准调 节速率的比例。 3.厂级 AGC调节精度为 1。 (二) 发电侧并网主体厂级 AGC性能按以下标准进行月度 考核 厂级 AGC考核电量 [ 1-(厂级 AGC调节速率合格率 0.5 响应时间合格率 0.25调节精度合格率 0.25)] 月度等效开机 容量 0.5小时。月度等效全厂开机容量 Σ单机容量 (并网运行 小时 ÷全月小时) 第三十七条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 AGC考核 (一) AGC执行速率及精度受一次调频动作影响的。 (二) 当机组调节范围处在死区或超出调节范围时, 因 AGC 调节误差达不到导致的。 (三) 机组负荷平稳时段(即无 AGC变化指令)造成考核 的,超出 12小时部分豁免考核。 (四) 水电机组因水头受限或在振动区运行导致的。 (五) 燃气轮机在达到温控运行期间导致的 。 22 (六) 混流、轴流转浆式水电机组低于额定水头 70时, 灯泡贯流式水电机组不考核调节范围。 (七) 其他 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 。 第三十八条 因发电侧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 AGC 不能投 运期间,其合格率按 0计算,非自身原因导致 AGC 退出运行 期间合格率按 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 小水电站、生物质电厂 、 分布式电源等不具备 AGC能力的,不 参与 AGC考核与返还。 第四十条 对运行时间长、自动化程度低、纳入政府关停计 划或经过技改后确实达不到技术要求的 发电侧并网主体 ,经能源 监管机构认定后, AGC按照以下方法进行考核 机组当月 AGC考核金额 (上月考核总金额 ÷上月参与考核 总装机容量) 机组额定容量 μ。 μ取值范围在 0.10.5之间。 第四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对安装 AVC 装置的发电侧并网 主体 AVC 投运率(包括 AVC 子站投运率和机组 AVC 投运率) 和调节合格率进行考核,对应安装但未安装 AVC 装置的发电侧 并网主体按投运率进行考核。 AVC 投运率的统计按照发电侧并 网主体 AVC子 站、各 AVC机组分别统计。 (一) AVC投运率的统计按照发电侧并网主体 AVC子站、 各 AVC机组分别统计, AVC子站投运率不得低于 90,各机组 AVC 投运率不低于 85。全月投运率低于标准的,每降低一个 百分点(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按机组额定容量 0.1 23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 AVC 装置对应机组 额定容量 1 小时。 投运率统计公式如下 AVC子站投运率 ( 1-( AVC子站退出总时间 -AVC 机组全 停时间 -免考核时间) ÷ 当月统计总时间) 100 机组 AVC投运率 ( 1-( 机组 AVC退出总时 间 -机组停运时 间 -免考核时间) ÷ 当月统计总时间) 100 AVC子站投运率免考核时间包括 1.因修改定值等原因由调度下令退出的时间。 2.在特殊方式下,因电网需要由当值调度下令退出发电侧并 网主体 AVC子站的时间。 3.发电侧并网主体第一台 AVC 机组自并网至最小技术出力 稳定运行的时间。 4.发电侧并网主体最后一台 AVC 机组自最小技术出力至解 列的停机时间。 5.AVC达到正常闭锁条件。 机组 AVC投运率免考核时间包括 1.因修改定值等原因由调度下令退出的时间。 2.在特殊方式下,因电网需要由当值调度下令退 出机组 AVC 功能的时间。 3.AVC机组并网至最小技术出力稳定运行的时间。 4.AVC机组自最小技术出力至解列的停机时间。 24 5.AVC达到闭锁条件时。 (二) 按月统计考核 AVC 装置调节合格率。电力调度机构 AVC 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 AVC 装置在按指令调整到位 为合格。调节合格率低于 90的,每降低一个百分点(不足一 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按机组额定容量 0.1小时的标准进行 考核。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 AVC装置对应机组额定容量 1 小时。 调节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AVC 子站调节合格率 子站执行合格点数 ÷ 主站下发调 节 指令次数 第四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合理制定电压控制曲线,并及 时下达至相关并网主体;并网主体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 的电压控制曲线。 (一) 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母线电压曲线合格率按以下条款考 核 1.发电侧并网主体的母线电压曲线越限时间,统计为不合格 时间;合格时间与机组并网运行时间的百分比统计为电压合格 率。发电侧并网主体母线电压曲线合格范围以电力调度机构根据 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下达的电压曲线范围或电压值偏差的正负 3为标准。 2.电压合格率以 99.9为基准,每降低 0.05个百分点,按当 月装机容量 0.25小时的标准进行 考核。 3.机组励磁系统性能(包括进相能力)达不到 本细则 励磁系 25 统相关技术要求 的,期间所发生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按上款 2倍计 算。 4.当月电压曲线考核电量最大不超过当月装机容量 2.5 小 时。 5.并网主体应具备辅机低电压穿越能力,不具备此项能力的 机组,每月按装机容量 0.1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二) 发电侧并网主体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豁免 AVC 考核 1.达到 发电侧并网主体 无功调节极限能力的。 2.全厂停电及停机期间的。 3.其他 非并网主体自身原因导致的。 第四十三条 调峰包括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其分类方法见 南方区域电力 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 监管要求和国家、行业标准完善系统调峰管理制度规范,科学、 合理、精细安排系统调峰容量,按月披露调峰安排情况。发电侧 并网主体应按机组能力参与系统调峰和旋转备用。各机组提供调 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按如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 当发电侧并网主体实际最大发电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 可调出力上限,实际最小发电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可调出力下 限,抽水蓄能机组实际抽水能力无法达到申报的最大抽水能力 时,应提前 1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申报修改可调出力 的上、下限和最大抽水能力。最大发电能力和最大抽 水能力缺额 26 部分计入 本细则非计划停运相关 规 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考核。 对无法达到可调出力下限的缺额部分进行考核(含抽水蓄能 机组发电工况),每日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小时).20 minmin  PP 其中 Pmin为机组可调出力下限; P’min为机组申报出力下限。 (二) 若发电侧并网主体未提前 1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 修改机组的可调出力上限、下限和 最大抽水能力 ,且未能按调度 指令提供调峰和旋转备用服务时,即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发电 出力或抽水能力最高值低于当日调度指令最大值时, 缺额部分按 照 本细则非计划停运 相关 规定的等效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在指定时段内机组实际出力最低值高于当日调度指令所要 求的出力最低值 (含抽水蓄能机组发电工况) ,则按照以下标准 进行考核 (小时)3 11  PP 其中 P1 为当日调度指令要求的出力最低值; P1’为当日机 组在指定时段内的实际出力最低值。 (三) 启停调峰机组、冷备用机组未按调度指令时间并网或 解列,按照 本细则非计划停运相关 规定的非计划停运进行考核。 (四) 地调调管 35kV以下电压等级的并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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