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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省能源局 省扶贫办关于光伏扶 贫项目省级电价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号鄂价环资〔2018〕72 号 | 发布日期2018-07-0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扶贫办,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为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促进贫困村和贫困户增收脱 贫,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序推进全省光伏扶贫工作的 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17〕85 号)精神,现将光伏扶贫项目 省级电价补贴支持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扶贫项目名单由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确定。 二、对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建成的光 伏扶贫项目实行电价补贴。符合条件的光伏扶贫项目自并网发电 之日起,依据其上网电量给予每千瓦时 0.1 元补贴,补贴时间为 5 年。 三、从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省电力公司要按照 “一月一结算”(合同约定结算周期的按约定结算周期执行,下 同)的要求,依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标准收购其上网电量。 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确定光伏扶贫项目名单后,省电力公司 应将 2016 年起累计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补贴资金一次性结算到 位,之后的省级光伏扶贫项目电价补贴资金按照“一月一结算” 的要求及时结算。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光伏扶贫项目上网电价和补贴 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贫困户和社会各界有序参与光伏扶贫 工作,营造共同推进光伏扶贫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统一的光伏扶贫项 目电费和补贴结算明白卡、流程图,开通电费和补贴结算“绿色 通道”。 六、年度终了 3 个月内,省电力公司将光伏扶贫项目有关情 况报送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扶贫办。省物价局、省能源局、 省扶贫办应分别对补贴标准、金额和项目性质、上网模式予以核 查,加强对电费和补贴资金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光伏扶贫 项目电价和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 报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省扶贫办。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能源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扶 贫开发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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