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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 2014〕 19 号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一、着力扩大光伏应用规模(一)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应用按照 “自发自用, 余电上网, 电网调节” 的原则开发分布式光伏应用。支持在用电价格较高的工商业企业、 工业园区整体规模化推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 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要积极做好国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创建工作、 开展资源调查, 编制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区实施方案,明确发展目标、年度发展计划和实施主体,对园区内用于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站的建筑物屋顶可由园区管委会统一租用使用权。 实施方案由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 省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 报国家能源局审定下达。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 已纳入国家首批分布式应用示范区的无锡、 南通经济开发区要按照已批方案抓好落实, 精心组织实施 2013-2015 年度项目发展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支持在学校、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居民社区建筑和构筑物等推广小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在城镇化过程中推进光伏建筑一体化建设, 在新农村建设中支持光伏发电应用, 积极做好国家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小镇和示范村创建工作。 鼓励在城市路灯照明、 城市景观以及通讯基站、 交通信号灯等领域推广分布式光伏电源。(二)有序实施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围绕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的政策意见实施,科学布局、有序推进并网光伏电站建设,充分利用沿海滩涂、鱼塘水面、煤矿塌陷地、沿海风电场等空间资源建设风光互补、 渔光互补以及与农业设施相结合等不同方式形态的光伏电站。 优先支持新能源示范城市、 绿色能源示范县、 太阳能示范村实施方案中的光伏发电项目; 优先安排我省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直接投资的项目; 优先支持已出台光伏发电扶持配套政策市、县(市)的项目;优先支持太阳能资源好的地区光伏发电项目; 优先支持采用先进系统集成技术、 高效电池组件的光伏发电项目。(三)支持光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按照“开拓渠道、创新模式、有序竞争、优化布局”原则,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选择合适的国家和地区,规避国际贸易壁垒,开展境外投资和贸易服务,巩固和拓展国际市场。善于利用中欧“价格承诺”协议框架相关条款和配额分配原则,稳定欧盟市场。通过创新商业模式和产业合作等渠道, 开拓新兴市场, 支持企业对外开展应用工程总承包, 以系统集成带动光伏制造业及产品走出去。 鼓励企业身板对外承包经营资格, 对申办国外承包经营资格给予支持。 在全球范围内优化制造产地布局, 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开展国外光伏电站投资、建设、运行相关政策环境研究。将我省企业开拓省外光伏应用市场纳入省(区、市)际间经济社会及能源合作框架协议。二、扎实推进产业升级和兴业整合(四)引导产业升级。抓住国家重点支持技术水平高、 市场竞争力强的多晶硅和光伏电池制造企业的发展机遇, 鼓励企业利用新的技术和装备对老、 旧生产线进行改造提升, 在规划布局和项目推进上给与重点支持、 加强前瞻性新技术、 新产品研发和应用。 参与和推进光伏行业国际标准制定和国际互认,提升企业国际化水平。(五)鼓励技术进步。加强光伏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支持企业突破核心技术, 进一步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支持硅烷硫化床法等先进高纯多晶硅提纯工艺技术和关键装置、 高转换效率和长寿命晶硅 / 新型薄膜太阳能电池、大规模系统集成等关键技术、 设备和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建设一批国家级、 省级企业新平台, 开展人才引发和培养,打造核心技术团队。(六 推进兼并重组。充分利用市场“倒逼机制” ,积极推动和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进战略投资者利用境内外资本市场,创新重组模式,开拓重组渠道,通过收购兼并,合资、合营、合伙或股权、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成为行业重组中的“整合者”。按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 3000 吨 / 年;硅锭年产能不低于 1000 吨; 硅棒年产能不低于 1000 吨; 硅片年产能不低于 5000 万片;晶硅电池年产能不低于 200MWp;晶硅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 200MWp; 薄膜电池组件年产能不低于 50MWp; 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 16和 17;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率分别不低于 14.5和 15.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8、 10、 11、 10的标准要求,达标的企业要通过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式满足规范要求。 支持骨干光伏制造企业发展垂直一体化产业,向下游延伸,形成产业整体优势。中小企业应按产业链分工,挂钩骨干企业,向高、精、专方向发展。逐步改变由于过度分散造成的同质化和低价竞争局面, 化解过剩产能, 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完整产业链,培育具有管理、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优强企业。三、不断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七)加强对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根据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省实际, 完善光伏产业发展规划。 加强规划与实施的协同、产业与应用的协同、应用与电网的协同。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光伏产业。加强产业监测,建立光伏产业发展监测体系,及时发布产业发展信息,注重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消化过剩产能, 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八)认真落实行业准入的制度规章。新建和改扩建企业及项目产品应满足 多晶硅电池和单晶硅电池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18和 20;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16.5和 17.5,硅基、铜铟镓硒、碲化镉及其他薄膜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 12、 12、 13、12。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对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在投资、土地供应、环评、节能评估、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授信等方面进行管理。(九)切实加强标准体系和监测认证体系建设。健全光伏产品、 光伏系统等领域标准规范, 创建具有国家水平的江苏光伏产品监测认证中心。 所有进入江苏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通过权威机构监测认证,光伏组件使用寿命不低于 20 年,使用周期内平均转换效率不低于 16。进一步完善建筑一体化光伏应用标准体系,将光伏分布式应用纳入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规范, 新建建筑应满足分布式光伏建设条件。研究制订菜单式、模块化分布式发电项目规划设计、装备制造和并网运行技术规范。 开展全省太阳能资源观测与评价, 建立太阳能信息数据库。(十 引导约束企业有序竞争。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将强行业管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多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组件协同企业联手开拓市场, 积极主动应对国际贸易纠纷,共同化解恶性竞争、无序竞争带来的突出矛盾。四、有效改善并网管理和服务(十一)提高电网智能化水平。电网企业要推进与光伏发电密切相关的智能调度技术、 储能技术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 结合分布式光伏应用组织实施一批智能电网工程或微电网示范工程, 提高电网对光伏电接入、 运行管理水平和吸纳能力。(十二)优化光伏发电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省电力公司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切实履行好国家、省电网公司出台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管理办法, 对列入国家分布式应用示范区项目、单点接入 6MW以下或 35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并网型光伏项目、 家庭式光伏项目由当地供电公司营业厅直接办理并网手续,在项目单位提交并网调试申请后 45 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和购电合同; 接入 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光伏项目, 由省电力公司受理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公司营业厅要加强并网运行的跟踪服务, 确保分布式发电项目并网运行, 提供可靠的系统备用。电网部门流程及相关要求,并对各级电网接入、交易和结算业务信息实行公开。 根据相关规定, 定时足额发放补贴资金。鼓励以“能源合同管理”模式投资假设和运营分布式光伏电站。五、认真落实产业扶持政策(十三)出台鼓励企业自愿购买绿色光伏电力政策。切实改进电力管理方式,允许和鼓励单位或个人在示范园区或更大范围内销售和认购光伏发电所发电力, 绿色光伏电力购买价格实行同时段网购价格 5-10的折扣优惠。绿色光伏电力认购由光伏发电企业、 用电企业签订购售电合同, 经电网公司安全校核后执行。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十四) 创新土地供应的方式方法对利用沿海滩涂、荒山、荒滩和水面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在土地规划、 计划安排时予以适度倾斜。 探索采用租赁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工地方式。 坚持节约高效用地, 合理确定桩基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的控制范围。升压站、配电室等永久性设施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实际占哟用土地面积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桩基用地和光伏组件影响用地,不办理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严禁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桩基用地按照征地标准给予原土地使用者补偿, 光伏组件影响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补偿工作。项目业主可根据上述原则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十五)简化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的并网型光伏项目在完成规划、环评、安评、消防、能评等前置性审批后向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告知性备案; 对纳入国家和省光伏应用总量规模内分布式屋顶光伏项目在提供有资质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载荷负荷计算书、 房屋产权证后实行告知性备案, 项目单位与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非同一主体时, 项目单位应与建筑物及设施所有人签订建筑物及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取消光伏电站并网运行前的启动验收环节。多部门协同推进项目建设,发改、国土、环保、电力等部门加强协调,做好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建成投运。 根据国家对光伏应用实现总量规模管理的要求,各地要按照骨架下达的阶段性目标和年度开发规模,按照本法第一、二条加强项目前期论证优选,按照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思路, 合理安排项目不点和建设时序。 国家总量控制规模包括分布式光伏应用及并网型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应用享受 0.42 元、千瓦时的电量补贴,并网向光伏电站享受 1 元、千瓦时上网电价。省能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国家争取应用总量规模, 并依据第一、 二条下达至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下达的总量规模中,我省每年安排150-200MW省级电价补贴项目,重点扶持各地光伏应用,推动孤傲家标杆电价应用总量目标的实现。 省级扶持政策项目, 有项目业主向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各地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筛选后上报省能源主管部门, 省能源主管部门依据第二条综合平衡后确定具体项目并给与备案。(十六)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省级财政个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太阳能资源测量、 评价和信息系统建设、 标准制定及检测认证中心建设、 海外应用市场及政策环境研究、分布式光伏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给与支持。自 2013 年 10 月 1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 50的政策。对光伏发电企业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金融机构要继续实施“有保有压”信贷政策,支持骨干企业做优做强,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有信誉的光伏制造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为光伏制造企业和推广应用“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按照国家能源局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合提出的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加快建立以企业信用为基础、 以市场化运作为机制、 具备借款资格和承贷能力的融资平台,为本省光伏企业投资省内、外光伏电站给与支持。探索引入租赁方式推进光伏应用, 设立光伏发电专用电费账户, 为融资和租赁提供担保服务。建立光伏组件质量保险、发电量保险机制。(十七)鼓励地方制定配套措施支持产业发展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光伏发电的扶持力度,发挥地区资源特点和优势, 高质量编制光伏应用规划和实施方案, 落实光伏应用空间资源, 制定支持光伏应用的补贴政策和财税支持政策, 减免相关规费。 重视人才引进, 对引进的高技能、 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落户、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支持。在现有省级专项资金扶持规模内, 对出台扶持光伏应用配套政策的地方省里按 11 比例给予配套总量规模支持。(十八)培养壮大专业化人才队伍。各地政府要切合本地实际,整合资源,落实发展服务业相关优惠政策,大力培养和扶持具有项目开发、设计、运营、维护的一站式服务能力的专业化队伍,为光伏应用提供技术和能力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事实办法要求, 按照职责分工制定配套措施。 各地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以简政、效率为原则,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省能源主管部门要面向基层,服务项目,做好重要事项协调推进工作, 将项目布点, 政策支持等鼓励支持措施用活用好。各试点示范城市、园区和县乡村要高度负责地承担先行先试工作责任, 严格按照试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重点工程, 在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过程中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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