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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精神,统一全国电力市场 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和规范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市场经营主体 合法权益,依据电力监管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 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 定,结合电力市场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 2 条 本规则所称电力市场包含电力中长期、现货、辅助 服务市场等。 第 3 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 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独立储能等)、电网企业和市场运 营机构。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 4 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主体提供、发布 与电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 5 条 各地区根据电力市场运营情况,若存在无法满足本 规则要求的信息披露内容,有关信息披露主体应向国家能源局 或其派出机构书面报备。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和方式 2 第 6 条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安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易于使用的原则。 第 7 条 信息披露主体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要求披露信息,并 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 8 条 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电力市场信息披露的实施,以电 力交易平台为基础设立信息披露平台,做好国家能源局及其派 出机构、市场经营主体信息披露平台登录账号运维管理工作。 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披露标准数据格式,在保障 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数据接口服务。相关数据接口标准另行 制定。 第 9 条 信息披露主体按照标准数据格式在信息披露平台披 露信息,披露的信息保留或可供查询的时间不少于 2 年。信息 披露应以结构化数据为主,非结构化信息采用 PDF 等文件格式。 第 10 条 电力市场信息应在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披露,在 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上,按信息公开范围要求,可同时通过信息 发布会、交易机构官方公众号等渠道发布。 第 11 条 电力市场信息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 展披露。预测类信息在交易申报开始前披露,运行类信息在运 行日次日披露。现货未开展的地区或时期,可根据市场运行需 要披露周、日信息,现货市场不结算试运行期间暂不披露现货 市场相关信息。 3 第 12 条 涉及多省业务的信息披露主体应以法人为主体披 露其全量及分省信息。 第 13 条 市场经营主体对披露的信息内容、时限等有异议 或者疑问,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本规则 规定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主体予以解释及配合。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 第 14 条 按照信息公开范围,电力市场信息分为公众信息、 公开信息、私有信息三类。 (一)公众信息是指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二)公开信息是指向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 (三)私有信息是指根据电力市场运营需要向特定市场 经营主体披露的信息。 第一节 发电企业 第 15 条 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所属集团、工商注册时间、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电源类型、装机容 量、联系方式等。 (2)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 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3)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4 (4)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 16 条 发电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1)电厂机组信息,包括电厂调度名称,所在地市,电力 业务许可证(发电类)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 数,单机容量及类型,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 力、机组出力受限的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抽 蓄机组最大及最小抽水充电能力、静止到满载发电及抽水时间 等。 (2)配建储能信息(如有)。 (3)机组出力受限情况。 (4)机组检修及设备改造计划。 (5)发电企业批发市场月度售电量、售电均价。 第 17 条 发电企业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 息包括 (1)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 (2)核定(设计)最低技术出力,核定(设计)深调极限 出力,机组爬坡速率、机组边际能耗曲线、机组最小开停机时 间、机组预计并网和解列时间、机组启停出力曲线、机组调试 计划曲线、调频、调压、日内允许启停次数、厂用电率,热电 联产机组供热信息等机组性能参数。 (3)机组实际出力和发电量、上网电量、计量点信息等。 (4)发电企业燃料供应情况、燃料采购价格、存储情况、 5 供应风险等。 (5)水电、新能源机组发电出力预测。 第二节 售电公司 第 18 条 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联系方式、营业场所地址、信用承诺书等。 (2)企业资产信息,包括资产证明方式、资产证明出具机 构、报告文号(编号)、报告日期、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总额 等。 (3)从业人员信息,包括从业人员数量、职称及社保缴纳 人数等。 (4)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 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配电网运营资质变 化等。 (5)售电公司年报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 况、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情况、财务情况、经营状况、业务 范围、履约情况、重大事项,信用信息、竞争力等。 (6)售电公司零售套餐产品信息。 (7)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8)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6 第 19 条 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1)履约保函、保险缴纳金额、有效期等信息。 (2)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披露电力业务许可 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 信息。 (3)售电公司批发侧及零售侧月度结算电量、购售电结算 均价。 (4)财务审计报告(如有)。 第 20 条 售电公司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 息包括 (1)市场交易申报信息。 (2)与代理用户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信息或者协议信息。 (3)与发电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信息。 (4)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等。 第三节 电力用户 第 21 条 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用户类别、工商注 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营范 围、所属行业等。 (2)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 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7 (3)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4)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 22 条 电力用户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1)企业用电类别、接入地市、用电电压等级、自备电源 (如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等。 (2)配建储能信息(如有)。 第 23 条 电力用户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 息包括 (1)市场交易申报信息。 (2)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信息或协议 信息。 (3)企业用电信息,包括用电户号、用电户名、结算户号、 用电量及分时用电数据、计量点信息等。 (4)可参与系统调节的响应能力和响应方式等。 (5)用电需求信息,包括月度、季度、年度的用电需求安 排。 (6)大型电力用户计划检修信息。 第四节 新型经营主体 第 24 条 独立储能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额定容量、工商注册时间、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 式等。 8 (2)企业变更情况,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 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3)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4)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 25 条 独立储能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1)调度名称、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 机组技术类型(电化学、压缩空气等)、所在地市。 (2)满足参与市场交易的相关技术参数,包括额定充(放) 电功率、额定充(放)电时间、最大可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 功率、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等。 第 26 条 独立储能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 息包括 (1)市场交易申报信息、合同信息。 (2)性能参数类信息,包括提供调峰、调频、旋转备用等 辅助服务的持续响应时长,最大最小响应能力、最大上下调节 功(速)率、充放电爬坡速率等。 (3)计量信息,包括户名、发电户号、用电户号、结算户 号、计量点信息、充放电电力电量等信息。 第 27 条 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其他新型经营主体信息 披露要求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另行明确。 第五节 电网企业 9 第 28 条 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1)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供电区域等。 (2)与其他市场经营主体之间的股权关联关系信息。 (3)政府定价信息,包括输配电价、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 损率、各类政府性基金及其他市场相关收费标准等。 (4)代理购电信息,包括代理购电电量及构成、代理购电 电价及构成、代理购电用户分电压等级电价及构成等。 (5)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 29 条 电网企业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1)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编号。 (2)发电机组装机、电量及分类构成(含独立储能)情况。 (3)年度发用电负荷实际情况。 (4)全社会用电量及分产业用电量信息(转载披露)。 (5)年度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测及实际情况。 (6)输变电设备建设、投产情况。 (7)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违约总体情况。 (8)需求侧响应执行情况。 第 30 条 电网企业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有信 息包括 (1)向电力用户披露历史用电数据、用电量等用电信息。 10 (2)经电力用户授权同意后,应允许市场经营主体获取电 力用户历史用电数据、用电量等信息。 第六节 市场运营机构 第 31 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众信息包括 (1)电力交易机构全称、工商注册时间、股权结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服务电话、办公地址、网站网址 等。 (2)电力市场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则细则 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交易相关收费标准,制定、修订市场 规则过程中涉及的解释性文档等。 (3)业务标准规范,包括注册流程、争议解决流程、负荷 预测方法和流程、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电网安全校核规范、 电力市场服务指南、数据通讯格式规范等。 (4)信用信息,包括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经 政府同意)、售电公司违约情况等。 (5)电力市场运行情况,包括市场注册、交易总体情况。 (6)强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 (7)市场力情况,可采用 HHI、Top-m 等指标。 (8)市场暂停、中止、重新启动等情况。 (9)其他政策法规要求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 第 32 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披露的公开信息包括 (1)报告信息,包括信息披露报告等定期报告、经国家能 11 源局派出机构或者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违规行为通报、 市场干预情况、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方校验报告、经审计的收支 总体情况(收费的电力交易机构披露)等。 (2)交易日历,包括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类交 易安排。 (3)电网主要网络通道示意图。 (4)约束信息,包括发输变电设备投产、检修、退役计划, 关键断面输电通道可用容量,省间联络线输电可用容量,必开 必停机组名单及总容量,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组名单等。 (5)参数信息,包括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价格 限值、约束松弛惩罚因子、节点分配因子及其确定方法、节点 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数据等。 (6)预测信息,包括系统负荷预测、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 测、省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发电总出力预测、非市场机组 总出力预测、新能源(分电源类型)总出力预测、水电(含抽 蓄)出力预测等。 (7)辅助服务需求信息,包括各类辅助服务市场需求情况, 具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组台数及容量、用户及售电公司总 体情况。 (8)交易公告,包括交易品种、经营主体、交易方式、交 易申报时间、交易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及终止时间、交易参数、 12 出清方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必 要信息。 ( 9) 中 长 期 交 易 申 报 及 成 交 情 况 , 包 括 参 与 的 主 体 数 量 、 申 报 电 量 、 成 交 的 主 体 数 量 、 最 终 成 交 总 量 及 分 电 源 类 型 电 量 、 成 交 均 价 及 分 电 源 类 型 均 价 、 中长期交易安全校核结果及原因 等 。 (10)绿电、绿证交易申报及成交情况,包 括 参 与 的 主 体 数 量 、 申 报 电 量 、 成 交 的 主 体 数 量 、 最 终 成 交 总 量 、 成 交 均 价 等 。 ( 11) 省 间 月 度 交 易 计 划 。 (12)现货、辅助服务市场申报出清信息,包括各时段出 清总量及分类电源中标台数和电量、出清电价、输电断面约束 及阻塞情况等。 (13)应急调度信息,包括启动原因、起止时间、执行结 果等。 (14)运行信息,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系统备用信 息,重要通道实际输电情况,实际运行输电断面约束情况,省 间联络线潮流,重要线路与变压器平均潮流,发输变电设备检 修计划执行情况,重要线路非计划停运情况,发电机组非计划 停运情况、非市场机组实际出力曲线,月度发用电负荷总体情 况等。 (15)市场结算总体情况,包括结算总量、均价及分类构 13 成情况,绿电、绿证交易结算情况,省间交易结算情况,不平 衡资金构成、分摊和分享情况,偏差考核情况等。 (16)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返还明细情况,包括各并 网主体分考核种类的考核费用、返还费用、免考核情况等。 (17)电力辅助服务考核、补偿、分摊明细情况,包括各 市场经营主体分辅助服务品种的电量/容量、补偿费用、考核费 用、分摊比例、分摊费用等。 (18)售电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包括售电公司总代理电量、 户数、批发侧及零售侧结算均价信息,各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凭 证缴纳、执行情况、结合资产总额确定的售电量规模限额。 (19)交易总体情况,包括年度、月度、月内、现货交易 成交均价及电量。 (20)发电机组转商情况,包括发电机组、独立储能完成 整套设备启动试运行时间。 (21)到期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 (22)市场干预情况原始日志,包括干预时间、干预主体、 干预操作、干预原因,涉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9 号)规定电力安全 事故等级的事故处理情形除外。 第 33 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披露的私 有信息包括 (1)成交信息,包括各类交易成交量价信息。 14 (2)日前省内机组预计划。 (3)月度交易计划。 (4)结算信息,包括各类交易结算量价信息、绿证划转信 息、日清算单(现货市场)、月结算依据等。 (5)争议解决结果。 第四章 披露信息调整 第 34 条 信息调整是指市场经营主体扩增或变更本规则规 定披露的信息,包括新增披露信息,变更披露内容、披露范围、 披露周期等。 第 35 条 市场经营主体可申请扩增或变更信息,申请人应 当将申请发送至电力交易机构,内容应包括扩增或变更信息内 容、披露范围、披露周期、必要性描述、申请主体名称、联系 方式等。 第 36 条 电力交易机构收到扩增或变更信息披露申请后在 交易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征求市场经营主体意见。受影响的市 场经营主体在信息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反馈意见,电力交易机构 汇总各市场经营主体的反馈意见并形成初步审核建议,报国家 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审核,审核结果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公示。 第 37 条 申请审核通过后,电力交易机构组织相关信息披 露主体开展披露工作。 第 38 条 现货市场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发布变更说明。 15 第五章 信息保密和封存 第 39 条 信息披露主体在披露、查阅信息之前应在信息披 露平台签订信息披露承诺书。信息披露承诺书中应明确信息安 全保密责任与义务等条款。 第 40 条 任何市场经营主体不得违规获取或者泄露未经授 权披露的信息。市场经营主体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公开发 表可能影响市场成交结果的言论。市场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 信息保密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保密培训,明确保密责任,必要 时应当对办公系统、办公场所采取隔离措施。 第 41 条 信息封存是指对关键信息的记录留存。任何有助 于还原运行日情况的关键信息应当记录、封存。封存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 (一)运行日市场出清模型信息。 (二)市场申报量价信息。 (三)市场边界信息,包括外来(外送)电曲线、检修停 运类信息、预测信息、新能源发电曲线、电网约束信息等。 (四)市场干预行为,包括修改计划机组出力、修改外来 (外送)电出力、修改市场出清参数、修改预设约束条件、调 整检修计划、调整既有出清结果等,应当涵盖人工干预时间、 干预主体、干预操作、干预原因等。 (五)实时运行数据,包括机组状态、实际负荷等。 16 (六)市场结算数据、计量数据。 第 42 条 市场运营机构应当建立市场干预记录管理机制, 明确记录保存方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违规更改已封 存信息。市场干预记录应当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市场干预行为进行监管,保证 市场干预行为的公平性。 第 43 条 封存的信息应当以易于访问的形式存档,存储系 统应当满足访问、数据处理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第 44 条 信息的封存期限为 5 年,特殊情形除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 45 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市场经营主体的信息 披露工作进行监管。 第 46 条 电力交易机构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开展 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对未按本规则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主体, 采取提醒信息披露主体、上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等方式 进行管理。 第 47 条 市场经营主体应按照本规则要求,做好电力市场 信息披露工作,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的。 (二)制造传播虚假信息的。 (三)发布误导性信息的。 17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 48 条 对于出现以上行为的市场经营主体,纳入电力交 易信用评价,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依规将其纳入失 信管理,采取有关监管措施,问题严重的可按照规定取消市场 准入资格,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第 49 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电力交易机构对各 市场经营主体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情况作出 评价,评价结果向所有市场经营主体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 50 条 本规则自 XXXX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电力现 货市场信息披露办法(暂行)(国能发监管〔2020〕56 号) 同时废止。现行规定与本规则不符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 51 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18 附件 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内容(公众、公开部分) 一、发电企业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备注 1.1 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所属集团、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电源类型、装机容量、联系方式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股权结构只披露直接股东及股份占比 1.2 变更情况 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等 重大经营信息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1.3 关联信息 直接或间接控股其他企业 25以上的;双方被同一股东控股50以上的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1.4 电厂机组信息 包括电厂调度名称,所在地市,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编号,机组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机组台数,单机容量及类型, 投运日期,接入电压等级、单机最大出力、机组出力受限的 技术类型(如流化床、高背压供热)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1.5 抽蓄机组信息 包括最大发电能力、正常最小发电出力、最大抽水充电能力、 正常最小抽水充电能力、静止到满载发电最小时间、静止到 满载抽水最小时间、机组解列到重新并网最小间隔时间”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1.6 配建储能信息 (如有) 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最大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放)电时间、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1.7 机组出力受限情 况 及时披露 公开 1.8 机组检修及设备 改造计划 年 公开 1.9 发电企业月度售电量、售电均价 月 公开 19 20 二、售电公司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备注 2.1 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售电公司类型、工商注册时间、注册 资本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定代 表人、联系方式、营业场所地址、信用承诺书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股权结构只披露 直接股东及股份 占比 2.2 变更情况 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增减资、合并、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等重大经营信息,配电网运营资质变化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2.3 关联信息 直接或间接控股 25以上的,双方被同一股东控股 50以上的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2.4 资产信息 包括资产证明方式、资产证明出具机构、报告文号(编号)、报告日期、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总额等 年 公众 2.5 从业人员信息 从业人员数量、职称及社保缴纳人数 年 公众 2.6 售电公司年报 企业基本情况、持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情况、财务情况、经 营状况、业务范围、履约情况、重大事项,信用信息、竞争 力等。 年 公众 2.7 零售套餐产品信 息(如有) 及时披露 公众 2.8 履约保函、保险 信息(如有) 各省履约保函(保险)缴纳金额、有效期等 及时披露 公开 2.9 配电网运营有关 信息(如有) 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编号、配电网电压等级、配电区域、配电价格等 及时披露 公开 2.10 批发零售两侧结 算信息 全量及分省的购电量及均价、售电量及均价等 月 公开 2.11 财务审计报告 (如有) 年 公开 21 22 三、电力用户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备注 3.1 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行业分类、用 户类别、工商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经 营范围、所属行业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3.2 变更情况 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 业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 破产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3.3 关联信息 直接或间接控股 25以上的,双方被同一股东控股 50以上的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3.4 用电信息 用电类别、接入地市、自备电源(如 有)、变压器报装容量以及最大需量 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3.5 配建储能信息(如有) 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 最大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放) 电时间、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23 四、独立储能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备注 4.1 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额定容量、工商 注册时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权结 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股权结构只披露 直接股东及股份 占比 4.2 变更情况 包括企业更名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 增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等重大经营信息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4.3 关联信息 直接或间接控股 25以上的,双方被同一股东控股 50以上的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4.4 储能设备信息 调度名称、调度管辖关系、投运日期、 接入电压等级、机组技术类型(电化学、 压缩空气等)、所在地市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4.5 技术参数 额定充(放)电功率、最大调节容量、 最大充(放)电功率、额定充(放)电 时间、最大持续充(放)电时间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24 五、电网企业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披露市场 备注 5.1 基本信息 企业全称、企业性质、工商注册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联 系方式、供电区域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省间、省 内 5.2 关联信息 直接或间接控股 25以上的,双方被同一股东控股 50以上的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省间、省 内 5.3 政府定价信息 政府印发的电价政策相关文件、输配 电价、政府核定的输配电线损率、政 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收到文件后 5 个工 作日内 公众 省间、省 内 5.4 代理购电信息 代理购电量及构成、代理购电价及构 成(含上网环节线损折价,系统运行 费用折价等)、代理购电用户分电压 等级电价及构成。 月 公众 省内 5.5 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编号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开 省间、省 内 5.6 发电机组装机及发电总体情况 各类型电源(含独立储能)的装机容量、投产及退役容量、发电量等 月 公开 省间、省 内 5.7 全社会以及分产业用电量信息 月 公开 省间、省 内 转载披露 5.8 年度供需实际情况 电网最高负荷、负荷变化和供需情况 年 公开 省间、省 内 5.9 年度电力电量供需预测 次年度供需预测情况(最高负荷、供需形势分析) 年 公开 省间、省 内 5.10 输变电设备建设、投产情况 220kV 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年度建设投产规模 年 公开 省内 25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披露市场 备注 5.11 220 千伏及以上电源送出工程建设投产计划 年 公开 省内 5.12 省间联络线工程建设投产计划 年 公开 5.13 市场经营主体电费违约总体情 况 月 公开 省内 5.14 需求侧响应执行情况 地方政府发布后及 时更新 公开 省内 26 六、市场运营机构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披露市场 提供方 备注 6.1 交易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全称、工商注册时间、 股权结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法定代表人、服务电话、 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等 注册生效后披露, 及时更新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股权结构披露 直接股东及股 份占比 6.2 电力市场公开适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收到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3 可公开的电力市场规则细则 类信息,包括交易规则,制 定、修订市场规则过程中涉 及的解释性文档等 文件印发后 5 个 工作日内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4 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规则及细则 交易收费标准 收到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5 负荷预测方法和流程 及时更新 公众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6 辅助服务需求计算方法 及时更新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7 电网安全校核规范 及时更新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8 市场经营主体注册流程 制定后及时披露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9 争议解决流程 制定后及时披露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10 电力市场服务指南 制定后及时披露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11 业务标准规范 数据通讯格式规范 制定后及时披露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12 经政府同意的市场经营主体电力交易信用信息 年 公众 电力交易机构 6.13 信用信息 售电公司违约情况 发生后及时披露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14 电力市场运行情况 截至上一年底各类市场经营主体注册情况,上一年度交 年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27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披露市场 提供方 备注 易结算总量、均价情况 6.15 退市市场经营主体 名单 强制或自愿退出且公示生效后的市场经营主体名单 及时更新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16 市场力情况 HHI、Top-m 指标 年 公众 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17 市场暂停、中止、 重新启动等情况 发生后及时披露 公众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电力交易机构 6.18 市场信息披露报告 市场信息披露报告,包括电 网概况、电力供需及预测情 况、市场准入、市场交易、 市场结算、市场建设、违规 情况、市场干预情况等。 季、月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交易机构牵头 编制报告,其 他信息披露主 体提供相关信 息。 6.19 违规行为通报及市 场干预情况 经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或者 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认定 的违规行为通报、市场干预 情况 收到文件后 5 个 工作日内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20 电力现货市场第三 方校验报告 按照市场管理委 员会要求时间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21 交易机构经审计的 收支总体情况 年 公开 电力交易机构 向市场经营主 体收费的电力 交易机构披露 6.22 交易日历 多年、年、月、周、多日、日各类交易安排 年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23 电网主要网络通道 示意图 500kV 电压等级及以上 年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24 约束信息 发输变电设备投产、退役计划 年、月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28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披露市场 提供方 备注 6.25 发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 年、月、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26 省间联络线输电可用容量(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年、月、周 公开 省间 电力调度机构 6.27 省内关键输电断面可用容量(考虑所有已知影响) 年、月、周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月度分周按峰 平谷时段披露, 周按交易时间 单元披露 6.28 必开必停机组名单及总容量 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29 开停机不满最小约束时间机组名单 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30 市场出清模块算法及运行参数 及时更新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31 价格限值 及时更新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32 约束松弛惩罚因子 及时更新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33 节点分配因子 日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以每两小时为 单位披露,适 用于节点边际 电价市场 6.34 节点分配因子确定方法 及时更新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适用于节点边际电价市场 6.35 参数信息 节点及分区划分依据和详细 数据 及时更新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适用于节点边 际电价市场 6.36 月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月最大负荷 6.37 系统负荷预测 周、日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 6.38 月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供需形势分析 6.39 预测信息 电力电量供需平衡预测 日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 元披露供需差 29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披露市场 提供方 备注 额 6.40 各电网电力平衡预测 月 公开 省间 电力调度机构 6.41 省间联络线输电曲线预测 日前、日内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 6.42 发电总出力预测 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 元披露,分区 边际电价市场 需发布分区预 测 6.43 非市场机组总出力预测 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 6.44 新能源总出力预测 周、日 公开 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分电源类型按 交易时间单元 披露 6.45 水电(含抽蓄)总出力预测 周、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 6.46 各类辅助服务需求总量 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 6.47 辅助服务需求信息 具备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机 组台数及容量、用户及售电 公司个数等 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按交易时间单元披露 6.48 交易公告 包括交易品种、交易主体、 交易方式、交易申报时间、 交易合同执行开始时间及终 止时间、交易参数、出清方 式、交易约束信息、交易操 交易组织前及时 披露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30 编号 信息名称 信息内容 披露时间或周期 披露范围 披露市场 提供方 备注 作说明、其他准备信息等 6.49 中长期交易申报及 成交情况 包括交易参与的主体数量、 申报情况、成交的主体数量、 成交总量及分电源类型电量、 成交均价及分电源类型均价 等 交易出清后及时 披露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50 中长期交易安全校 核及原因 交易出清后及时 披露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6.51 绿电、绿证交易申 报及成交情况 包括参与的主体数量、申报 电量、成交的主体数量、最 终成交总量、成交均价 交易出清后及时 披露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交易机构 6.52 现货市场申报、出 清信息 日前、日内平均申报电价, 日前、日内各时段出清电量 及各类电源电量和台数,日 前、日内平均出清电价 出清后及时披露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节点边际电价 市场应当披露 交易时间单元 所有节点的节 点边际电价以 及各节点边际 电价的电能量、 阻塞等各分量 价格 6.53 辅助服务市场申报、出清信息 各类辅助服务市场申报总电 量及平均价格,各时段出清 电量及各类电源电量和台数、 平均中标价格 出清后及时披露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出清按交易时 间单元披露, 其他按日披露 6.54 日前、实时市场各时段出清的断面约 日 公开 省间、省内 电力调度机构 运行结束后按交易时间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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