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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的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 发〈关于深入推进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 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委发〔2022〕1 号)第三项 第 7 条规定,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应用,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新专项(以下简称 专项)聚焦我市重点领域、行业和区域实现碳达峰碳 中和目标的紧迫需求,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储能、 氢能、CCUS、生态碳汇、低碳或生物碳(负碳)产 品、生物绿色流程再造等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应用示 范,为我市 2030 年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提供科技支 撑。 第三条 专项支持符合本地区产业特点,研究成 果可转化应用示范或支撑产业发展的项目,主要考核 申报项目及申报单位工作基础、保障条件、项目研究 内容、技术方案与路线、示范价值和经费预算合理性 等指标。 第四条 专项项目申报主体为在南京市行政区域 内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江北 新区、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是项目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专项项目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采取联 合攻关、竞争择优等方式组织。每个项目资助经费不 超过 1000 万元,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 3 年。对关键 技术应用示范项目分 2 次拨款,首次拨付总金额的 5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 50资助资金。 第六条 鼓励企业牵头,联合科研院所和高校共 同承担关键技术创新研发。鼓励承担单位加大自筹经 费投入力度。由企业牵头申报的,自筹经费不低于市 级资助经费。市级资助经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50。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指南) ,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中 止;按立项文件确定的额度拨付专项资金;监督、检 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鼓励争取国家、省碳达峰碳中和科技创 新项目,专项资金可用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项目 的配套支持。 第九条 本细则涉及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专项 项目经费预算及使用需符合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总经费预算合理真实,支出结构科学,使用范围合规。 市科技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 定期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协助市科技局进行项目 执行情况的检查,推进项目的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申报 单位或申报项目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申报单位两年 内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不得 申报本专项项目。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 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 市科技局将视情况予以撤销立项,列入科研诚信管理 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进 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 http//www.ourjiangsu.com/2023/r/20230425/1682387 1316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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