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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4 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储能参与的电力市场机制,提升电力系 统调节能力,支撑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储能行业健康发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 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 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2〕475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发改能源〔2023〕209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天津市未开展电力现货交易环境下的 独立储能市场交易。 第三条 独立储能是指利用除抽水蓄能外的物理储能、电化 学储能、电磁储能、相变储能等技术,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 技术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 关国家标准规范和市场运营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新型储能项 目。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 参与独立储能市场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 - 2 - 独立储能、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准 入注册、变更、注销等参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 独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应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具备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条件,数据准确性与可靠 性满足要求,并在电网企业营销系统完成报装立户工作。 第三章 交易组织 第六条 独立储能可分别按照电力用户、发电企业两种市场 主体类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作为电力用户,独立储能可选择参加市场化交易或由电网 企业代理购入电量;作为发电企业,独立储能可与批发用户直 接交易售出电量,也可通过售电公司向零售用户售出电量(独 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参与的交易简称储能交易)。现阶段独立 储能只能与天津域内电力用户进行交易。 第七条 储能交易以年度、月度、月内等交易周期开展,主 要采取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方式。 第八条 现阶段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只能签订 顶峰合同(即高峰、尖峰合同),具体时段划分按市发展改 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 〔2021〕395号)执行。高峰、尖峰合同价格不超过本地燃煤 基准价上浮20的1.5、1.8倍。 第九条 储能交易组织 (一)市场主体按高峰、尖峰两个时段申报电量、电价。 - 3 - (二)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可直接通过交易平台开展交易, 形成独立储能与批发用户的无约束交易结果。 (三)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签订代理协议, 协议中需明确顶峰各时段代理交易电量上限、交易价格上限、 代理服务价格。 (四)代理储能交易的售电公司应为与用户签订零售套餐 的售电公司,零售套餐常规电能量合同电量中不包含储能交易 电量。 (五)售电公司代理用户通过交易平台申报电量、电价, 申报的电量及电价不应超过代理协议中约定上限,独立储能确 认后形成零售用户与独立储能的无约束交易结果。 (六)电力交易中心将无约束交易结果提交电力调控中心 安全校核,经安全校核后发布有约束交易结果。 (七)交易合同采用电子合同的方式签订。现阶段天津地 区储能交易以“交易公告交易承诺书交易结果”方式形成电 子合同。 第四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十条 合同电量是指独立储能参与市场化交易,与相关市 场主体达成交易并经安全校核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的电量。 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或发电企业,其偏差电量定义同电 力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 4 - 第十一条 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合同电 价为其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的价格;独立储能作为发电 企业参与交易,合同电价为电力用户从储能企业购电价格,等 于其上网电价。 第五章 交易结算 第十二条 独立储能作为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分开结算购电 费用与售电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储能作为市场化用户采用合同电量加偏差电 量结算方式,按照一段式总电量和平段价格结算,不参与峰谷 价格浮动;偏差电量结算执行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 交易规定。 独立储能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按实际用电量结算,结 算价格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户电网代理购电价格,不参与峰谷价 格浮动。 上述结算电量中向电网送电的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 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第十四条 独立储能作为发电企业,储能交易按如下方式结 算 (一)储能交易结算优先于其他电能量交易,月清月结, 合同偏差电量不滚动调整。 (二)储能交易采用发、用两侧耦合结算,即结算电量取 独立储能实际顶峰段上网电量、电力用户实际顶峰段用电量与 - 5 - 储能交易合同电量的最小值。 (三)同一电力用户与多个独立储能签约,总用电量低于 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对应于各独立储能的用电量按总用 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独立储能与多个电力 用户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独立储能对应 于各电力用户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 例调减。 (四)电力用户优先结算储能交易电量后,其他中长期交 易批发合同或零售合同按照实际剩余峰谷电量比例分劈形成分 时段合同。 (五)独立储能在合同时段以外对电网送电电量、合同时 段超发电量以及交易结算电量与合同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天 津地区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结算,合同时段少发电量按照交 易合同价格的2向电力用户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六)电力用户超出储能交易结算电量的用电量按照中长 期批发市场或零售市场交易规定结算,少用电量按照储能交易 合同价格的2向独立储能支付偏差补偿费用。 (七)售电公司服务费为代理服务价格与储能交易结算电 量的乘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方案内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事项按照天津地区 - 6 - 电力批发和零售市场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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