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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穗埔工信规字〔2023〕 4 号,以下简称本 措施),为便于政策实施,明确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及操作规范,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 系在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 简称本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独 入统的分公司视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信 用管理相关规定的新型储能等能源电子企业或机构(氢储能及 本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 细则所称“新型储能”企业或机构,应符合上级主 管部门制定的“广东 省新型储能产业统计 口径” ,并由区发展改 革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新型储能企业(项目) 库;“ 能源 电 子” 企业 或机构,由区工业 和信息化部门进行审核, 通过审核后列入黄埔区能源电子企业(项目)库。 第二章 重大项目引进奖 第 四 条 鼓 励 引 进 对 全 区 新 型 储 能 等 能 源 电 子 产 业 发 展 具 有 全 局 带 动 和 重 大 引 领 作 用 的 产 业 项 目 ,对 新 引 进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5000 万 元 以 上 的 优 质 产 业 化 项 目 ,按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总 额 的 10给 予 扶 持 ,单 个 项 目 最 高 1 亿 元 。 第五条 申请重大项目引进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注册设立的新 型 储 能 、能 源 电 子 重大产业项目企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 记日期为准;或是在本 措施实施前已注册的企业,在本措施实施后在本区新建立的项 目,以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的立项备案登记日期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 (三)在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投资协议、项 目备案、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约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及投产。 (四)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项目建设性质为其他类别 的(如扩建、改建、迁建和技术改造等其他建设性质,以项目立 项备案证为准),不予补贴。 第六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税计算,按新企业工 商注册之日起或新项目在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登记 之日起开始核算,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三方出具的专项审 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二)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包含新建的土建工程、购置的新 生产设备款,不包含购置土地、厂房、旧设备款和作为单位流动 资金的投资等。 (三)享受本奖励的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应在本措施有效期 内。 (四)按约定完成基建工程竣工,是指从区政府、管委会正 式交地之日(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 付签收表)起计算,至取得建设工程竣工前质量检查情况通知 书之日止,建设时间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竣工时间内(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因政府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 时间予以相应扣除)。 (五)投试产验收,是指重大产业项目完成建设工程竣工消 防验收、基建竣工验收备案、企业厂区道路排水排污设施验收 备案、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 收备查等专项验收后,由区企业筹建服务主管部门发放投试产 验收情况告知函。 (六)实际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之日起计算 如地块需要政府进行平 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 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计算),至完成相关验收取得投试产 验收情况告知函之日止实际所用的时间。 (七)约定投产时间,是指企业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投产起止时间。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规定两年内投产运营但没有规定具体投产日期的,认 定日期为企业项目自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 交付之日起 如地块 需要政府进行平整和管线迁移的,按照区土 储或土地平整主管部门发放筹建企业地块交付签收表之日起 计算)届满两年的日期。 (八)在约定时间内投产,是指企业项目实际投产时间少于 或等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 第三章 优质项目入驻奖 第七条 对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落户本区,在本区租用办公用 房、厂房且自用的新型储能、能源电子产业优质企业,当年产值 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租金的 50给予补贴, 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50 万,补贴期最多三年,且应在办法有效期 内。该款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由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能源电子企业的实质 审核,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储能企业的实质审核;对符合 条件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租金补贴 (一)本措施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企业设 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租金补贴期为企业实际发生租金之日起至本措施有效 期届满之日,补贴的租金需在补贴期内产生。 (三)在政策有效期内入统入统指达到规模以上或限额以 上、纳入本区统计部门统计,实现年度入统或月度入统。 (四)企业申请补贴的年度实现年产值 5000 万元以上,产值 数据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值专项审计报告为准。 (五)区内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 于本章扶持范围。 (六)对申请租赁办公用房、厂房补贴的企业,租赁时间范 围以经属地街道(镇、园区管委会)备案或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 服务平台备案的租赁合同上的租赁时间为准,扶持当年的补贴 期为本措施有效期内一个自然年内的实际租赁月份,申请时间 为扶持当年的次年。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企业租赁且自用 的房屋。具体面积以经备案的租赁合同载明的面积不包括附属 食堂、车库、仓库为准。企业享受租金补贴期间,办公场所不得 对外转租、分租,不得擅自转变办公场地用途。各资金发放部门 负责实地核查企业申请的办公用房情况。 第四章 合作协同示范奖 第九条 支持能源电子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重点建设项目、 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协同开发多元化应用场景或定制化应用场景, 促进“ 光储 端信” 深度融合和 创新应用,构建 产业协同共兴的高 质量发展生态圈。政策有效期内,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个示范应 用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 20 万元扶持。 第十条 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申请合作协同示范奖的企业,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资 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扶持,单 个项目每年最高给予 20 万元扶持。 (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 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所申请技术产品开发和创新应用,主要包括适应能源 电子需求的电力电子、柔性电子、传感物联、智慧能源信息系统 及有关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传输通信、工业机器人等适配性 技术及产品。技术产品为已实现商业化具有商业版本号,研发 阶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不在申请范围。 (四)所申请产品需具有 2 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 取得日期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五)所申请产品需围绕能源电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品 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 3 个客 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依 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应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等。 (六)同一法人代表企业及有直接控股关系的相关企业之间 开发制定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七)同一个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 第五章 信息技术创新奖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开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 产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政策有效期内, 每年遴选不超过 10 个先进计算、工业软件、智能集成、智慧运 维系统等产品,单个产品每年最高给予 20 万元扶持。 第十二条 对申请信息技术创新奖的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申请信息技术创新奖的企业,单个产品获得上级和本 区财政资助总额不超过申请企业自筹资金总额,超过部分不予 扶持。 (二)自筹资金包括申请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 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所申请产品为已实现商业化的先进计算、工业软件、 智能集成、智慧运维系统等产品,具有商业版本号,研发阶 段产品、试验产品、仅限企业内部使用的产品不在申请产品范 围。 (四)所申请产品需具有 2 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 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自主知识产权 取得日期需在本办法有效期内。 (五)所申请产品需围绕面向新能源领域的关键信息技术产 品开发和应用,推动产业数字化、智能化发展。完成不少于 3 个 客观可行且量化的具体指标。完成指标将作为申请扶持的具体 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指标、产品在实施期间实现的经济效 益、社会效益等。 (六)同一个企业在办法有效期内每一年仅可申请一次扶持。 第六章 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新建或改扩建等方式,打造产业特色鲜明、 产业集中度高的新型储能特色产业园区。政策有效期内,每年 遴选不超过 3 个新型储能示范园区,每家最高给予 50 万元运营 扶持。 第十四条 申请本扶持的企业或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州市黄埔 区、广州开发区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辖园区(以下简称本区)范围 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 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 (二)园区主导产业为新型储能产业。 (三)园区土地权属清晰,四至范围明确,定向为新型储能 企业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少于 20000 平方米。 (四)园区具有专职运营管理团队,专职运营人员不少于 10 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建立规范的管理 机制和财务制度,形成涵盖招商推广、企业服务、物业管理等方 面的专业化运营管理体系。 (五)园区已引入新型储能企业总计不少于 5 家。 第十五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新型储能示范园区申报和认定以“自愿申报、引领示范” 为 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一)由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发布申报 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部门 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由 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专家对 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形成评审意见,通过审议后,由区发展改革 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 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需在公示期内实名向区发展改 革部门或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书面提出。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理由不成立的,由区发展 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认定为“ 新型储能示范园区” 。 第七章 新产品认证补贴 第十六条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 新应用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的,经认 定,按当年实际发生委托认证费用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 每年最高 100 万元,补贴期最多三年,补贴期在办法有效期内, 合计最高补贴 300 万元。 第十七条 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进 行。产品须为首次申请海外准入认证,取得认证的日期须在政 策有效期内,认证日期以认证证书颁发日期为准。证书变更、换 证、扩项等情况不属于本章补贴范围。 第十八条 本章相关术语和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地制造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指认证证书、认 证申请资料、认证审核资料等相关佐证材料中产品实际生产地 址为本区的新型储能新产品、新应用,生产地址不在本区范围 内的,不属于补贴范围。 (二)取得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指由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德国莱茵( TUV)、天祥(ITS)、德凯 (DEKRA)等权威认证 机构颁发的欧盟、美国、日韩等海外市场 产品准入认证,包括 UL 认证、CE 认证 、各国并网证书等。 第八章 推广应用奖 第十九条 对政策有效期内在本区范围内实现并网且装机 容量达 1 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 电量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 0.2 元/千瓦时扶持,补贴期最多 2 年, 单个项目最高 300 万元。 第二十条 新型储能电站建设、运维等环节应符合国家、省、 市、区关于储能行业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章补贴为后补助,采用每年集中申报的方式 进行。申请本章扶持的企业需提供项目建设合同和备案文件、 并网验收意见、建设所需的储能电池等零部件采购合同、新型 储能电站放电量数据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 9 章 重点项目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产业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行业 影响力高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支 持。对于与区政府、管委会签订“一企一策 ”“一事一议” 投资协议 的企业或机构,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同一事项或同一项目,同时 又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或重点项目扶持规定的,按照从 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企业或机构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扶 持进行申报。 第二十四条 获得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机构承担。区内 企业新设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分拆业务等不属于本细则扶持 范畴。享受本细则扶持的对象,须签订相关经营承诺书,若扶持 对象违反承诺的,应将所获扶持金予以退回。申请单位应按要 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各兑现部门将对申请结果进行公示。 如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或未遵循资金使用规定的,一经发现,资 金发放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相关扶持资金,对申请单位情况 予以公示并通报全区相关部门,并在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奖 励或扶持资金的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信 息依法依规纳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实施失信联 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扶持资金的单位,按区政策研究室 政策兑现窗口通知的时间,向区政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提出 申请,逾期不申请视同自动放弃。 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新型储能企业)、 新产品认证补贴(新型储能企业)、推广应用奖;区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负责兑现优质项目入驻奖(能源电子企业)、合作协同示范 奖、信息技术创新奖、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新产品认证补贴 (能源电子企业);鼓励园区特色化发展相关补贴由区发展改革 部门联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兑现;重大项目引进奖由各项目 引进单位负责兑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间、流程和所需提 交的材料以相关部门在区策研究室政策兑现窗口公开的对应事 项的办事指南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涉及的产值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 方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产值计算方式当年生产的成品实物量当年产品实际销售 平均单价(不含应交增值税)当年对外加工费收入(不含应交增 值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 值)。 (一)对外加工费收入如企业未承接对外加工业务,此项可 记为 0; (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会计产品成本 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此项可记为 0。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产值等相关数据以万位计算 (舍尾法),其同比增长率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舍尾法)。本细 则所涉及的产值、同比增长率等数据以企业提供的具有资质第 三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货币均为人民币,“以上” 、“不超过” “不少于”“最多”均含本数,“以下” 不包括本数。在政策执行中, 如涉及外币与人民币计价的,按扶持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国 人民银行的外汇牌价计算。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需资金由黄埔区人民政府、广州开发 区管委会安排,分别纳入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展改革、工业和 信息化以及各招商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安排,并由各业务主 管部门按黄埔区、广州开发区的有关文件规定负责资金审核发 放。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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