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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 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5 月 9 日 东莞市加快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东莞市新 能源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 2025 年)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新 动能,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育 (一)支持龙头企业投资落户。强化产业链延链补链,重点支持引进高性 能储能电池、新型储能终端产品集成及关键制造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带动效 应强的新型储能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在用地、用能、环 保、金融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落实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等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按照新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投入金额 对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工业和信息 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增资扩产。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增资扩产项目,优 先纳入市重大项目推进,在“工改工” 、产业空间供给上给予重点倾斜,支持试 点企业联合申请产业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企业因增资扩产取得东莞商 业银行机构新增贷款的,经核准,每个项目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 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 30予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新型储能企业引进和购置先进设备,实施 设备更新,大力发展智能制造装备,进行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升企业装备水平的 项目。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级技改资金资助计划,按新设备购置额 不超过 20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对未纳入省级技改 资金资助计划且符合市级技改政策的项目,根据市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安排,按 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 10予以事后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产品研发和创新 (四)支持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新型储能企业瞄准钠离子电池、镁离子电 池、全固态锂电池、硅碳负极材料等前沿重点领域,开展具有重大创新型和突 破性的关键技术、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和重大装备研发,研发项目符合东 莞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实施办法规定的,按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25给予最 高 50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建设创新载体。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新型储能电池发 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 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最高 500 万 元、2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 (六)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储能企业 ,每项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资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 储能企业,每项分别给予最高 30 万、8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新型 储能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校或科 研院所获得专利转让或者专利实施许可。(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市场拓展 (八)支持打造和推广东莞储能品牌。鼓励企业提升储能产品服务质量和 品牌影响力,在重点合作区域积极推介东莞储能品牌和集成服务商。支持新型 储能企业在重点区域和新兴市场拓展销售。(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 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九)支持新产品认证。对新型储能企业新产品开展电池产品认证,取得 欧盟、美国、日韩等各类市场准入权威认证,经核准,按实际发生额的 50予 以资助,每个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 革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支持企业开拓海内外市场。支持企业拓展新型储能市场,对参加境 内外线下专业展会的储能企业,在国家、省政策资助基础上,市财政按境外展 实缴展位费的 20、境内展每个标准展位 3000 元的标准予以补充资助,各级财 政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实缴展位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多元化场景开发 (十一)支持新型储能示范应用。支持建设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强化“智能 化设备场景化应用 ”高效协同。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多元化发展,探索工业园 区、大型企业、大数据中心、5G 基站、光储一体等储能融合发展新场景。对用 户侧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经认定后,自投运次月起按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主体 不超过 0.3 元/千瓦时补贴,补贴累计不超过 2 年,同一项目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十二)支持新型储能设施建设。支持本地电厂灵活配储,鼓励电网企业 在关键节点合理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提升电力安全保障水平和系统综合效率。 探索以新型储能为基础,建立能源综合服务机制,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应用 和智慧低碳工业园区建设。对建有 2 兆瓦时以上且已并网投运的新型储能设施 的企业,在执行有序用电时予以优先电力保障,在申请电力增容时予以优先支 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五、支持加强产业链金融保障 (十三)支持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基金向新型储能龙头企业、关键领 域“补短板”项目、“卡脖子”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及新一代电池技术项目倾斜。 鼓励市级其他政策性基金向新型储能产业链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倾斜。(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 局) (十四)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链配套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新型储能产业 链龙头企业,开展配套中小企业供应链融资行动,支持企业以应收账款、仓单 和存货质押等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 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东莞中支) (十五)提高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储能企业和东莞企业 在海外投资建设的储能电站项目定制专属金融服务方案,为新型储能产业链企 业提供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资金结算优惠。举办专场资本市场论坛、融资培训会 等,为新型储能企业上市提供“零距离” 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 民银行东莞中支) 六、支持打造产业集聚生态 (十六)支持建设新型储能产业园区。支持东莞新能源产业基地以新型储 能电池基础材料和关键零部件研发创新为重点打造新型储能电池产业集聚区。 支持“42”标准化产业片区,松山湖、塘厦等镇街(园区)建设一批先进储能研 发制造园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园区创建省产业园、省特色产业园。鼓励各镇 街(园区)建设一批高品质、低成本产业空间,优先面向新型储能企业开放。 〔责任单位各镇街(园区)〕 (十七)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新型储能企业联动上下游供应链、高校 研发机构,面向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市场拓展、平台运营服务、安全预 警等需求搭建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采取事后资助形式,按其设备购置费 等平台建设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300 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 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八)支持行业社会组织发展。强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支持联盟、协 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对储能产业联盟等社会组织予以一定资助,支持其开展产 学研合作、标准制定、决策咨询、行业交流等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 改革局) 七、支持人才引进和培养 (十九)支持引进专业人才。支持引进储能领域紧缺急需的专业人才,经 认定符合条件的特色人才可享受科研、创业、居留和出入境、住房、医疗、社 保、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扶持。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人才可享 受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支持储能人才培养。支持相关院校增设储能相关专业,支持新型 储能企业与市内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专 业实用型人才和技术工人。支持鼓励新型储能产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经核准,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85 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八、其他事项 本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 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本措施涉及奖补条款的执行范围,具体以 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与东莞市其他同类政策不一致的地方,按就高、从 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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