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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20.01 CCS T 47 团体标准 T/FSYY 0023 2021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 品 家庭储能用电池 Retired power battery echelon utilization product Home energy storage battery 2021 - 11 - 27 发 布 2021 - 12 - 01 实 施 佛 山 市高新技术应 用研究会 发布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佛山市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会 提出并 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 佛山市谷力能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佛山科学技术学 院材料科学与氢能学院、佛山市高新技术应用研究会、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商虹、韩忠彬、王茜茜、周游、高鑫、刘毅超、陈东初、欧彦楠、李伟、王皓、 吴开洪、任海平、江妙丽、梁裕铿 。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1 退役动力电池梯次利用产品 家庭储能用电池 1 范 围 本文件 规定了 家庭储能 用 梯次利用 锂离子 蓄 电池的 符号、 要求、 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 、 标志、包装、 运输、 贮存 、 随 行 文件 和订货单内容 。 本文件适用于 家庭储能 用梯次利用 锂离子 蓄 电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 IP代码) GB/T 34013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产品规格尺寸 JT/T 617.7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 第 7部分运输条件及作业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276、 GB/T 369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单体蓄电池 secondary cell 直接将化学能转化为电能的 基本单元装置,包括电极、隔膜、电解质、外壳和端子,并被设计成可 充电 。 [来源 GB/T 31485 2015, 3.1] 蓄电池包 battery pack 通常包括蓄电池组、蓄电池管理模块(不包含 BCU)、蓄电池箱以及相应附件,具有从外部获得电 能并可对外输出电能的单元。 [来源 GB/T 31467.1 2015, 3.4] 蓄电池系统 battery system 一个或一个以上蓄电池包及相应附件(管理系统、高压电路、低压电路、热管理设备以及机械总成 等)构成的能量存储装置。 [来源 GB/T 31467.1 2015, 3.5] 电池管理系统 battery management system 监测电池的电压、电流、温度等参数信息,并对电池的状态进行管理和控制的装置。 [来源 GB/T 36276 2018, 3.1.4] 保护装置 protective device 当单体蓄电池或电池 包 出现温度、电压、电流等异常情况时,保障其安全的辅助装置。 [来源 GB/T 36972 2018, 3.2] 额定容量 rated capacity C2 在规定条件下测得,并由制造商标称的电池的容量值。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2 [来源 GB/T 36945 2018, 4.6]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I2 2 h率放电电流,单位为安 [培 ]A; I5 5 h率放电电流,单位为安 [培 ]A; C1 1 h率额定容量,单位为安时 Ah; Crcn n小时率额定充电容量,单位为安时 Ah; Crdn’ n’小时率额定放电容量,单位为安时 Ah; Prcn n小时率额定充电功率,电池单体的单位为 W,电池模块的单位为 kW,电池簇的单位为 kW 或 MW; Prdn’ n’小时率额定放电功率,电池单体的单位为 W,电池模块的单位为 kW,电池簇的单位为 kW 或 MW。 5 要求 总则 电池 包 的电性能应满足在 家庭储能 的要求,安全性能应确保使用者在充电和储存时的安全。 单体蓄电池性能要求 5.2.1 基本性能 5.2.1.1 初始充放电 能量 按 6.2.1.1的规定进行 初始充放电能量试验,应不低于单体蓄电池原出厂额定容量的 80。 5.2.1.2 倍率充放电性能 电池单体倍率充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型电池单体倍率充放电性能 1 2 Prcn、 2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5; 2 2 Prcn、 2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5; 3 4 Prcn、 4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4 4 Prcn、 4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5 Prcn、 P 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6 2 Prcn、 2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5; 7 4 Prcn、 4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0。 b 功率型电池单体倍率充放电性能 1 2 Prcn、 2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2 2 Prcn、 2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3 4 Prcn、 4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充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87; 4 4 Prcn、 4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相对于 Prcn、 Prdn’条件下放电能量的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87; 5 Prcn、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6 2 Prcn、 2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6; 7 4 Prcn、 4 Prdn’条件下能量效率不小于 80。 5.2.1.3 高温充放电性能 电池单体高温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98; b 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98; c 能量效率不小于 90。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3 5.2.1.4 低温充放电性能 电池单体低温充放电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型电池单体低温充放电性能 1 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80; 2 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75; 3 能量效率不小于 75。 a 功率型电池单体低温充放电性能 1 充电能量不小于初始充电能量的 65; 2 放电能量不小于初始放电能量的 60; 3 能量效率不小于 75。 5.2.1.5 绝热温升 应提供绝热条件下电池单体不同温度点对应的温升速率数据表,且应提供根据记录的试验数据作 出的温度 温升速率曲线。 5.2.1.6 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5.2.1.6.1 室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电池单体室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b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c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5.2.1.6.2 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电池单体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能量保持率不小于 90; b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c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2。 5.2.1.7 储存性能 电池单体储存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b 放电能量恢复率不小于 90。 5.2.2 循环寿命 单体蓄电池按 6.2.2的规定进行 循环寿命 试验时,单体蓄电池 衰减到额定容量 80时,三元电池循环 次数应大于 300次,磷酸铁锂电池循环次数应大于 800次。 5.2.3 安全性能 5.2.3.1 过充电 将电池单体充电至电压达到充电终止电压的 1.5倍或时间达到 1 h, 应不起火、不爆炸。 5.2.3.2 过放电 将电池单体放电至时间达到 90 min或电压达到 0 V, 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2.3.3 短路 将电池单体正、负极经外部短路 10 min, 应不起火、不爆炸。 5.2.3.4 挤压 将电池单体挤压至电压达到 0 V或变形量达到 30或挤压力达到 13 ± 0.78 kN, 应不起火、不爆炸。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4 5.2.3.5 自由 跌落 将电池单体的正极或负极端子朝下从 1.5 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 1次, 应不起火、不爆炸。 5.2.3.6 低气压 将电池单体在低气压环境中静置 6 h, 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2.3.7 加热 将电池单体以 5 ℃ /min的速率由环境温度升至 130 ± 2 ℃ 并保持 30 min, 应不起火、不爆炸。 5.2.3.8 热失控 触发电池单体达到热失控的判定条件, 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发生热失控。 蓄 电池 包 性能 5.3.1 基本性能 5.3.1.1 室温放电容量 按 6.3.1.1的规定进行室温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且不大于额定容量的 110。 5.3.1.2 1C1放电容量 按 6.3.1.2的规定进行 2 I2 A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额定容量,且不大于额定容量的 110。 5.3.1.3 高温放电容量 按 6.3.1.3的规定进行高温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 98,充放电能量效率应不 低于 90。 5.3.1.4 低温放电容量 按 6.3.1.4的规定进行低温放电容量试验,放电容量应不小于初始容量的 75,充放电能量效率应不 低于 75。 5.3.1.5 荷 电保持能力 及荷电恢复能力 按 6.3.1.5的规定进 行荷电保持能力 及荷电恢复能力 试验 后 ,荷电保持能力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90, 充、放电容量恢复率应不低于 92。 5.3.1.6 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 按 6.3.1.6规定的方法进行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测试后,电池包放电容量应不低于初始容量的 85。 5.3.1.7 储存性能 蓄电池包按 6.3.1.7的规定进行存储性能试验时,其充、放电能量恢复率应不低于 90。 5.3.1.8 绝缘性能 蓄电池包按 6.3.1.8的规定进行绝缘性能试验时,各部分绝缘电阻按标称电压计算应不低于 2000 Ω/V。 5.3.1.9 耐压性能 蓄电池包按 6.3.1.9的规定进行耐压性能试验时,不应发生绝缘材料的击穿或闪络现象。 5.3.2 循环寿命 蓄电池包按 6.3.2的规定进行循环寿命试验时, 电池包衰减到额定容量 80时,三元电池循环次数应 大于 300次,磷酸铁锂电池循环次数应大于 800次。 5.3.3 安全性能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5 5.3.3.1 过充电 蓄电池包按 6.3.3.1的规定进行过充电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 5.3.3.2 过放电 蓄电池包按 6.3.3.2的规定进行过放电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不漏液。 5.3.3.3 短路 蓄电池包按 6.3.3.3的规定进行短路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 5.3.3.4 挤压 蓄电池包按 6.3.3.4的规定进行挤压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 5.3.3.5 自由跌落 蓄电池包按 6.3.3.5的规定进行跌落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 5.3.3.6 盐雾与高温高湿 按 6.3.3.6的规定执行。 5.3.3.7 热失控 扩 散 蓄电池包按 6.3.3.7的规定进行热失控试验时,应不起火、不爆炸,不发生热失控扩散。 5.3.3.8 IP 防护等级 5.3.3.8.1 防尘等级 按 6.3.3.8.1的规定执行。 5.3.3.8.2 防水等级 按 6.3.3.8.2的规定执行。 蓄电池系统性能 5.4.1 基本性能 5.4.1.1 初始充放电能量 按 6.4.1.1的规定进行初始充放电能量试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际充电能量应不小于额定充电能量; b 实际放电能量应不小于额定放电能量; c 充放电能量效率应不小于 92。 5.4.1.2 绝缘性能 按 6.4.1.2的规定执行。 5.4.1.3 耐压性能 按 6.4.1.3的规定执行。 5.4.1.4 监测与报警保护 5.4.1.4.1 监测功能 应能正常显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监测信息 a 电压; b 电流; c 输入 /输出功率; d 通讯状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6 e 充电 /放电状态; f 可用能量状态; g 荷电状态; h 健康状态; i 绝缘状态; j 工作电压设定值; k 保护电压设定值; l 电池单体电压极差; m 电池单体温度极差; n 异常报警状态。 5.4.1.4.2 报警保护 5.4.1.4.2.1 过压充电 任意一只单体电池的充电电压异常时,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达到设定的充电报警电压限值,发出过压充电报警信息; b 达到设定的充电保护电压限值,发出过压充电保护信息。 5.4.1.4.2.2 过流充电 任意一只单体电池的充电电流异常时,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达到设定的充电报警电流限值,发出过流充电报警信息; b 达到设定的充电保护电流限值,发出过流充电保护信息。 5.4.1.4.2.3 欠压放电 任意一只单体电池的放电电压异常时,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达到设定的放电报警电压限值,发出欠压放电报警信息; b 达到设定的放电保护电压限值,发出欠压放电保护信息。 5.4.1.4.2.4 过流放电 任意一只单体电池的放电电流异常时,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达到设定的放电报警电流限值,发出过流放电报警信息; b 达到设定的放电保护电流限值,发出过流放电保护信息。 5.4.1.4.2.5 过温 任意一只单体电池的温度异常时,电池管理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 达到设定的报警温度限值,发出过温报警信息; b 达到设定的保护温度限值,发出过温保护信息。 5.4.1.4.2.6 短路 蓄电池包应具备熔断器、快速开关等短路保护装置。 其他要求 5.5.1 外形尺寸 和 质量 电池 包 的外形尺寸 和质量 应符合 GB/T 34013的要求。 5.5.2 外观 电池 包 外表面应清洁 、平整无毛刺、干燥、无外伤、无污物,且标志清晰、正确,不应有变形及裂 纹。 5.5.3 极性标志 电池 包 的极性应与标志的极性符号相一致,产品标志应完整、准确、清晰、牢固。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7 6 试验方法 试验条件 6.1.1 试验环境 试验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测试应在相对湿度 ≤ 90、大气压力为 86 kPa ~ 106 kPa 的环境中进行; b 试验场地应具备完善的消防和应急措施; c 试验人员应配备个人防护用具。 6.1.2 试验装置 试验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充放电装置电压、电流、功率的准确度 0.1 FS; b 环境模拟装置温度准确度 ± 1 ℃ ,湿度准确度 ± 3,温度波动度 ≤ 2 ℃ ,湿度波动度 ≤ 5; c 电池管理系统电压、电流准确度 0.5 FS,温度准确度 ± 1 ℃ ; d 时间测量装置准确度 ± 0.1 s; e 尺寸测量装置准确度 ± 1 mm; f 质量测量装置准确度 0.1 FS,样品测量误差 ≤ 0.5。 6.1.3 试验准备 电池单体 /蓄电池包的 初始化充电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在 25 ± 2 ℃ 下搁置 5 h; b 以 Prdn’恒功率放电至电池 单体 /蓄电池包 的放电终止电压,静置 30 min; c 以 Prcn 恒功率充电至电池 单体 /蓄电池包 的放电终止电压,静置 30 min。 单体蓄电池性能测试 6.2.1 基本性能 6.2.1.1 初始充放电 能量 试验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4规定进行试验。 6.2.1.2 倍率充放电性能 试验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5规定进行试验。 6.2.1.3 高温充放电性能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6规定进行试验。 6.2.1.4 低温充放电性能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7规定进行试验。 6.2.1.5 绝热温升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8规定进行试验。 6.2.1.6 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6.2.1.6.1 室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试验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9.1规定进行试验。 6.2.1.6.2 高温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试验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9.2规定进行试验。 6.2.1.7 储存性能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8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10规定进行试验。 6.2.2 循环寿命 按 GB/T 36276 2018中 A.2.11规定进 行试验。 6.2.3 安全性能 试验 6.2.3.1 过充电 电池单体过充电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单体初始化充电; b 电池单体以恒流方式充电至电压达到电池单体充电终止电压的 1.5 倍或时间达到 1 h 时停止充 电,充电电流取 1 Crcn 与产品的最大持续充电电流中的较小值; c 观察 1 h; d 记录是否有膨胀、漏液、冒烟、起火、爆炸现象。 6.2.3.2 过放电 电池单体过放电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单体初始化 放电 ; b 电池单体以恒流方式放电至时间达到 90 min 或电压达到 0 V 时停止放电,放电电流取 1 Crdn’ 与产品的最大持续放电电流中的较小值; c 观察 1 h; d 记录是否有膨胀、漏液、冒烟、起火、爆炸现象。 6.2.3.3 短路 电池单体短路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单体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单体正、负极经外部短路 10 min,外部线路电阻应小于 5 mΩ; c 观察 1 h; d 记录是否有膨胀、漏液、冒烟、起火、爆炸现象。 6.2.3.4 挤压 电池单体挤压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单体初始化充电; b 按下列条件试验 1 挤压方向垂直于电池单体极板方向施压; 2 挤压板形式半径为 75 mm 的半圆柱体,半圆柱体的长度 L大于被挤压电池的尺寸; 3 挤压速度 5 ± 1 mm/s; 4 挤压程度电压达到 0V 或变形量达到 30或挤压力达到 13 ± 0.78 kN 时停止挤压; 5 保持 10 min。 c 观察 l h; d 记录是否有膨胀、漏液、冒烟、起火、爆炸现象。 6.2.3.5 自由 跌落 电池单体 自由 跌落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单体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单体的正极或负极端子朝下从 1.5 m 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地面上 1 次; c 观察 1 h; d 记录是否有膨胀、漏液、冒烟、起火、爆炸现象。 6.2.3.6 低气压 电池单体低气压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9 a 电池单体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单体放人低气压箱中,将气压调节至 11.6 kPa,温度为 25 ± 5 ℃ ,静置 6 h; c 观察 1 h; d 记录是否有膨胀、漏液、冒烟、起火、爆炸现象。 6.2.3.7 加热 电池单体加热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单体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单体放人加热试验箱,以 5 ℃ /min 的速率由环境温度升至 130 ± 2 ℃ ,并保持此温度 30 min 后停止加热; c 观察 1 h; d 记录是否有膨胀、漏液、冒烟、起火、爆炸现象。 6.2.3.8 热失控 扩散 6.2.3.8.1 试验步骤 电池单体热失控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使用平面状或棒状加热装置,并且其表面应覆盖陶瓷,金属或绝缘层,加热装置加热功率应符 合表 l 的规定,完成电池单体与加热装置的装配,加热装置与电池应直接接触,加热装置的尺 寸规格不应大于电池单体的被加热面;安装温度监测器,监测点温度传感器布置在远离热传导 的一侧,即安装在加热装置的对侧,温度数据的采样间隔不应大于 1 s,准确度应为 ± 2 ℃ , 温度传感器尖端的直径应小于 1 mm; b 电池单体初始化充电后,再用 1 Crcn 恒流继续充电 12 min; c 启动加热装置,并以其最大功率对测试对象持续加热,当发生热失控或监测点温度达到 300 ℃ 时,停止触发,关闭加热装置; d 记录试验结果。 表 1 加热装置功率选择 测试 对象能量 E W﹒ h 加热装置最大功率 W E 600 6.2.3.8.2 判定方法 是否发生热失控应按下列条件判定 a 测试对象产生电压降; b 监测点温度达到电池的保护温度; c 监测点的温升速率 ≥ 1 ℃ /s; d 当 a c或 b c发生时,判定电池单体发生热失控; e 加热过程中及加热结束 1 h 内,如果发生起火、爆炸现象,试验应终止并判定为发生热失控。 蓄电池包性能测试 6.3.1 基本性能 6.3.1.1 室温放电容量 室温放电容量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包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包置于 25 ± 2 ℃ 环境条件下,以 I5 A的放电电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或电池保护; c 计算室温放电容量。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10 6.3.1.2 1C1放电容量 1 C1放电容量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包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置于 25 ± 2 ℃ 的环境条件下; c 以 2 I2 A电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或电池保护; d 计算电池 1 C1 放电容量。 6.3.1.3 高温放电容量 高温 放电容量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包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包置于高温箱中静置 16 h,试验温度设置为 40 ℃ ; c 在高温箱中以 I5 A的放电电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或电池保护; d 计算电池包实际高温放电容量。 6.3.1.4 低温放电容量 低温 放电容量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包初始化充电; b 将电池包置于低温箱中静置 24 h,试验温度设置为 -10 ℃ ; c 在低温箱中以 I5 A的放电电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或电池保护; d 计算电池包实际低温放电容量。 6.3.1.5 荷电保持能力及荷电恢复能力 6.3.1.5.1 荷电保持能力 在温度为 23 ± 2 ℃ 的环境中,电池包经初始化充电,开路放置在温度为 25 ± 2 ℃ 的环境中 28天, 之后在温度为 23 ± 2 ℃ 环境中,以 I5 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6.3.1.5.2 荷电恢复能力 在温度为 23 ± 2 ℃ 的环境中,做完荷电保持测试的电池包经初始化充电,充电结束后放置 0.5 h ~ 1 h,之后在此温度环境中以 I5 A恒流放电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上述电池 包 放电容量测试可重复进行 3次,当其中有一次放电容量符合 5.3.1.5要求时,即可终止该 项目测试。 6.3.1.6 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 选取生产日期在 90天内的电池包,在温度为 23 ± 2 ℃ 的环境中,电池包经初始化充电结束后,放 置 0.5 h~ 1 h,之后以 I5 A电流恒流放电 1h,然后在温度为 25 ± 2 ℃ 的环境中贮存 90天。贮存期满后 取出电池包,在温度为 23 ± 2 ℃ 的环境中,初始化充电,充电结束后搁置 1 h,之后以 I5 A恒流放电 至终止电压,记录放电时间,计算放电容量。 上述电池 包 放电容量测试可重复进行 4次,当其中有一次放电容量符合 5.3.1.6的要求时,即可终止 该项目测试。 6.3.1.7 储存性能 按 GB/T 36276 2018中 A.3.9规定进行试验。 6.3.1.8 绝缘性能 按 GB/T 36276 2018中 A.3.10规定进行试验。 6.3.1.9 耐压性能 按 GB/T 36276 2018中 A.3.11规定进行试验。 6.3.2 循环寿命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11 循环寿命 试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电池包初始化充电; b 以 I5 A的放电电流放电至放电截止电压或电池保护,在 6.1.1 的环境条件下连续循环; c 充、放电之间的间歇转换时间不低于 0.5 h 且不超过 1 h; d 当电池放电容量连续三次低于额定容量的 80时,停止试验; e 记录电池循环的次数。 注 循环寿命实验停止前的 3次循环不计入循环寿命总次数。 6.3.3 安全性能 6.3.3.1 过充电 将完成初始化充电的电池,以 I5 A的电流进行过充电 2 h或达到充电截止电压 1.5倍或保护装置动作。 6.3.3.2 过放电 电池完全放电后,以 I5 A放电电流继续放电,直至达到 2 h,或电池电压为 0 V,或保护装置动作。 6.3.3.3 短路 将按 6.1.3规定完成充电的电池,正负极用电阻不大于 5 mΩ的导线短路 1 h,或电压低于 0.2 V,或保 护装置动作,观察 1 h。 6.3.3.4 挤压 挤压测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电池 按 6.1.3 进行初始化 充电; b 挤压板形式半径为 75 mm 的半圆柱体,半圆柱体的长度应大于测试对象的高度,相差小于 1 m; c 挤压方向最易受到挤压的方向; d 挤压力达到 13 kN 或挤压变形量达到挤压方向的整体尺寸的 30时停止挤压; e 保持 10 min。 6.3.3.5 自由跌落 将完成初始化充电的电池从 1000 mm高度处自由跌落到水泥板试验台面上, X、 Y、 Z每个方向各试 验 1次。试验结束后,对样品进行外观目测检查。 6.3.3.6 盐雾与高温高湿 按 GB/T 36276 2018中 A.3.18规定进行试验。 6.3.3.7 热失控 扩散 按 GB/T 36276 2018中 A.3.19规定进行试验。 6.3.3.8 IP 防护等级 6.3.3.8.1 防尘等级 按 GB/T 4208 2017,表 2中防护等级为 4的规定执行。 6.3.3.8.2 防水等级 按 GB/T 4208 2017,表 3中防护等级为 5的规定执行。 蓄电池系统性能 6.4.1 基本性能 6.4.1.1 初始充放电能量 按 GB/T 36276 2018, A.4.2的规定 执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12 6.4.1.2 绝缘性能 按 GB/T 36276 2018, 5.4.2的规定执行。 6.4.1.3 耐压性能 按 GB/T 36276 2018, 5.4.3的规定执行。 其他要求 6.5.1 外形尺寸 和 质量 电池 包 外形尺寸及质量测量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用量具和衡器测量 电池 包 的外形尺寸及质量; b 记录测量结果。 6.5.2 外观 电池 包 外观检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在良好的光线条件下,用目测法检验电池 包 的外观; b 记录检测结果。 6.5.3 极性 标志 电池 包 极性检验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a 用电压表检测电池 包 的极性; b 记录检测结果。 7 检验规则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要求和样品数量 检验分类、检验项目、要求 、试验方法 和样品数 量见表 2。 表 2 检验规则 序号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数量 1 出厂检验 外形尺寸和质量 5.5.1 6.5.1 1 2 外观 5.5.2 6.5.2 100 3 极性标志 5.5.3 6.5.3 100 4 型式检验 初始充放电能量 5.2.1.1 / 5.4.1.1 6.2.1.1 / 6.4.1.1 500只内(含 500只)抽 5只, 500 只以上抽 10只 5 倍率充放电性能 5.2.1.2 / / 6.2.1.2 / / 6 高温充放电性能 5.2.1.3 / / 6.2.1.3 / / 7 低温充放电性能 5.2.1.4 / / 6.2.1.4 / / 8 绝热温升 5.2.1.5 / / 6.2.1.5 / / 9 能量保持与能量恢复能力 5.2.1.6 / / 6.2.1.6 / / 10 储存性能 5.2.1.7 5.3.1.7 / 6.2.1.7 6.3.1.7 / 11 循环寿命 5.2.2 5.3.2 6.2.2 6.3.2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13 序号 检验分类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样品数量 / / 12 过充电 5.2.3.1 5.3.3.1 / 6.2.3.1 6.3.3.1 / 13 过放电 5.2.3.2 5.3.3.2 / 6.2.3.2 6.3.3.2 / 14 短路 5.2.3.3 5.3.3.3 / 6.2.3.3 6.3.3.3 / 15 挤压 5.2.3.4 5.3.3.4 / 6.2.3.4 6.3.3.4 / 16 自由 跌落 5.2.3.5 5.3.3.5 / 6.2.3.5 6.3.3.5 / 17 低气压 5.2.3.6 / / 6.2.3.6 / / 18 加热 5.2.3.7 / / 6.2.3.7 / / 19 热失控 5.2.3.8 5.3.3.7 / 6.2.3.8 6.3.3.7 / 20 室温放电容量 5.3.1.1 / / 6.3.1.1 / / 21 1C1放电容量 5.3.1.2 / / 6.3.1.2 / / 22 高温放电容量 5.3.1.3 / / 6.3.1.3 / / 23 低温放电容量 5.3.1.4 / / 6.3.1.4 / / 24 荷电保持能力及荷电恢复 能力 5.3.1.5 / / 6.3.1.5 / / 25 长期贮存后荷电恢复能力 5.3.1.6 / / 6.3.1.6 / / 26 绝缘性能 5.3.1.8 / 5.4.1.2 6.3.1.8 / 6.4.1.2 27 耐压性能 5.3.1.9 / 5.4.1.3 6.3.1.9 / 6.4.1.3 28 盐雾与高温高湿 / 5.3.3.6 / / 6.3.3.6 / 29 IP防护 等级 / 5.3.3.8 / / 6.3.3.8 / 30 监测 与报警保护 / 5.4.1.4 / / / / 出厂检验 7.2.1 产品应由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方能出厂,并应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7.2.2 产品应按批进行检验,每批应保证为同一工艺方法生产的同一型号的产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14 7.2.3 在出厂检验中,若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应将该产品退回返修,修复后进行复检。 若再 次检验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 7.2.4 供方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备查样品保存时间内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型式 检验 7.3.1 检验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 鉴定或产品的改型设计、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变动后的生产定型检验时; b 产品 停止生产半年 以上又恢复生产 时; c 正式生产时,每两年 至少 进行一次 型式检验 ; d 出场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合同环境下用户提出要求时 。 7.3.2 判定规则 产品的 型式检验 应全部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时,允许重新抽取加倍数量的产品,对该不合格项目 进行复检。如仍不合格,则本次产品型式检验判 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和 随 行 文件 标志 8.1.1 在产品的醒目部位应清晰和永久性地标上可溯源的特征符号标志, 电池 包 外表面 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厂名或商标; b 产品名称与型号; c 标称电压 与额定容量 ; d 正负极性标志; e 制造日期或批号; f 环保标志(回收标志); g 必要的警示说明; h 最大工作电流; i 电池 包 编码号; j 梯次利用电池标志 ; k 执行文件编号、年号; l 对外 接 动力线缆、控制线缆的接口标志 。 8.1.2 外包装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有以下标志 a 制造厂名与厂址; b 产品名称; c 型号规格; d 文件编号、名称(也可标在产品或说明书上); e 箱体尺寸(长 、 宽 、 高 ) 及体积; f 数量; g 每箱净重与毛重; h “ 小心轻放 ”“ 怕湿 ” 等储运图示标志; i 出厂日期; j 邮编与联系方式。 8.1.3 合同环境下可按需方要求标志。 包装 8.2.1 出厂产品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产品说明资料。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T/FSYY 0023 2021 15 8.2.2 每只产品都应采用 单个 小包装,外用纸箱或其他箱包装,捆扎牢固。特殊情况,可根据需方(合 同)要求确定。 运输 8.3.1 装有产品的包装箱应按照 GB/T 191 的规定进行装卸和运输。搬运时,不应抛掷。在运输过程中 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 或挤压,不应 日晒、雨淋,不得倒置,应远离热源, 严禁与易燃物品和活性化学 品混装运输。 8.3.2 运输车辆应按 JT/T 617.7 规定的要求配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 8.3.3 运输中应对电气接口进行保护,防止碰撞、跌落。 8.3.4 运输时剩余电量应在 20~ 50。 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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