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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1 - 加快推动广西新型 储能示范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建立适应新型储能参与的市场机制和政策环境,加快 广西新型储能发展,加快推进先进储能技术示范应用和新型 储能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建设,根据国家发展 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1〕1051 号)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 型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 〉的通知 (国能发科技规 〔2021〕47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能源 〔2022〕209 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 司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 (发改办运行〔2022〕47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和 示范项目推进建设需要,制定如下措施。 1、加快示范项目市场化发展 (一)明确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的市场主体地位。确 定纳入自治区集中共享新型储能的示范项目作为独立储能的 市场地位。示范项目在满足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 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符合相关标准规 - 2 - 范以及电力市场准入条件后,作为独立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二)积极推动示范项目参与电力市场。研究明确示范 项目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电力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 易及结算机制。示范项目可分别以发电企业、电力用户身份 注册参与交易,同等条件下按市场交易规则与价格机制优先 成交、出清与结算。在广西电力现货市场正式运行前,示范 项目主要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与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 (三)建立示范项目容量租赁机制。鼓励市场化并网新 能源项目通过在全区范围内租赁示范项目容量的方式配置储 能需求。示范项目的年容量租赁费价格由各投资主体自主协 商确定(参考区间为 160230 元/千瓦时)。鼓励市场化并 网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和示范项目投资主体签订与新能源项 目全寿命周期相匹配的容量租赁协议或合同。 (四)推动示范项目参与多类型电力辅助服务。示范项 目按照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区域电力并 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 则〉的通知(南方监能市场〔2022〕91 号)等有关规定参 与辅助服务市场,示范项目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补偿标准为 396 元/兆瓦时。已通过容量租赁方式完成储能配置要求的市 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暂不参与调峰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后 期视情况调整。后续随着市场机制逐步完善,适时扩充示范 项目纳入的辅助服务品类,积极推进示范项目优先参与一次 - 3 - 调频、二次调频辅助服务交易,鼓励示范项目参与调压、黑 启动、备用等辅助服务交易。 (五)健全示范项目价格机制。在示范项目未参与电力 市场交易前,充电电量用电价格暂按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 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标准执行,并执行峰谷分时电 价政策;放电时作为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暂参照广西燃煤发 电平均基准价 0.4207 元/千瓦时执行。在示范项目参与电力 市场交易后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 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结合我区电力供需实际情况,优化完 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适时适度拉大峰谷价差。电力市场交 易有关部门指导示范项目签订顶峰时段和低谷时段带曲线的 电量、电价合约,为示范项目在服务用户侧方面创造发展空 间。探索将电网替代型储能设施成本收益纳入输配电价回收。 2、引导示范项目有序建设 (一)引导示范项目合理布局。按照国家能源局新型 储能项目管理规范(暂行)(国能发科技规〔2021〕47 号) 有关要求,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国土空间规划指导下组织 编制全区新型储能发展规划,优先在新能源弃电高风险地区、 新能源大规模汇集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不高的关键 节点等区域,综合考虑城乡发展、消防安全、交通运输、水 - 4 - 文地质等要求对新型储能项目进行集中化规模化合理布局, 发挥新型储能“一站多用”的作用。建立全区新型储能项目 规划储备库,按年度滚动更新。示范项目应符合规划布局, 在规划指导下开展项目相关前期工作。 (二)按需开展示范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根 据全区新能源与电力系统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批次安排新型 储能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围绕支撑市场化并网 新能源项目建设、缓解电网高峰时段负荷供电压力,延缓输 配电设施扩容升级,提升电网调节和新能源消纳能力、提升 电力应急保障能力等多元需求,参与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和 引导有储能配置需求的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合建示范项目, 或租赁、购买示范项目容量等方式落实配置要求。 (三)加大示范项目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 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70 号)将符合条 件示范项目按程序纳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对其 用地、用林、用水、用电等要素给予同等保障。示范项目所 在各设区市要靠前指导,优先支持符合政策资金投向的示范 项目列入申报计划或支持范围。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 策。鼓励金融投资机构将示范项目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 鼓励提供优惠的信贷支持措施,创新金融服务。 - 5 - 3、强化制度管理 (一)健全备案管理。新型储能项目实施属地备案管理。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在各批次储能示范项目发布后 1 个月内 将辖区内备案的示范项目相关信息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并抄送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项 目备案内容、项目变更、建设要求等按国能发科技规 〔2021〕47 号文件执行。 (二)加强并网管理。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公平开放 监管办法要求,统筹开展电网规划和建设。以示范项目为 重点,建立优化适应匹配新型储能项目建设周期的接网工程 项目建设管理流程,加快出台新型储能并网接入技术要求, 明确并网接入、调试验收流程与工作时限,公平无歧视为新 型储能项目提供电网接入服务。示范项目并网线路工程优先 由电网企业建设,对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建设时序不匹配 的示范项目并网线路工程,在自愿原则下可由示范项目投资 主体自行建设。 (三)强化调度运行管理。加快制定新型储能设施调度 运行管理有关规则,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优化新型储能设施调 度运行。科学调用新型储能设施,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示范 效应和系统效益。示范项目有效全容量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 上不低于 300 次/年,其中 2023 年 6 月底前全部建成投运的 - 6 - 示范项目有效全容量调用充放电次数原则上不低于 330 次/年。 为保障电力可靠供应和电网安全稳定,在电力供应紧张等特 殊时段,可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需要统一调度运行新型储能 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或市场化规则予以补偿。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以示范项目为重点,建 立涵盖新型储能规划设计、施工调试、检测认证、安全防控、 应急处置、质量监管和环保监督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体系。 加强对新型储能项目运营情况的全方位监督、评价,示范项 目应按要求接入全国新型储能大数据平台。各有关市、县要 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项目安全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项 目业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和标准规范,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风险分 级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加强沟通协调,会同 相关部门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监管,建立联动机制,提 升电化学储能电站应急消防处置能力。 (五)强化储能容量配置考核。对于未按承诺履行新型 储能建设责任或未按承诺比例租赁新型储能容量的市场化并 网新能源项目,加大辅助服务费用分摊力度,按照有关要求 在低谷时段优先承担分摊费用。未按承诺时间完成储能配置 要求的市场化并网新能源项目投资主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 7 - 将在后续年度新能源项目建设指标配置工作中进行考核。 (六)严格执行设备应用标准。落实国家、行业储能有 关标准体系,强化与现行能源电力等相关标准的有效衔接, 适时制定地方标准。示范项目应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 条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示范项目 有效全容量下连续放电时间不应低于 2 小时,在不更换主要 设备的前提下完全充放电次数不应低于 6000 次,充放电深度 不低于 90。 (七)强化示范项目技术监督。示范项目并网验收前, 应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电站安全管理的通 知有关要求,完成电站主要设备及系统的型式试验、整站 测试和并网检测,涉网设备应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相关技术要 求。项目业主应做好项目运行状态监测工作,投运的前三年 每年应进行涉网性能检测,三年后每年进行一次包括涉网性 能检测在内的整站检测,在项目达到设计寿命或安全运行状 况不满足相关技术要求时,应及时组织论证评估和整改工作; 经整改后仍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应及时采取项目退役措施, 并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此前建成投产的示范项目 参照执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根据全区新型储 - 8 - 能发展建设情况和国家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资料来源http//fgw.gxzf.gov.cn/zfxxgkzl/wjzx/zyzc/gzfa/t1624198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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