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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改价格规〔 2017〕 219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扶贫办,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关于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逐步退坡的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 促进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调整 2018 年光伏发电标 杆上网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投运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Ⅰ 类、 Ⅱ 类、 Ⅲ 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 0.55 元、 0.65 元、 0.75 元(含税)。自 2019 年起,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 伏发电项目全部按投运时间执行对应的标杆电价。 二、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投运的、采用 “自发自用、余量上 网 ”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电量度电补贴标准降低 0.0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 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2 元,即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 0.37 元(含税)。采用 “全额上网 ” 模式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所在资源区光伏电站价格执行。分 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类政府性 基金 及附加、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 0.5 兆瓦及以下)标杆电价、户用 分布式光伏扶贫项目度电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四、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 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 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相关数据报送至国家可 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 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 行到位。 五、鼓励地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光伏发电就近消纳配电价 格改革和市场化招标定价试点, 逐步完善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的机 制。 六、上述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2018 年全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 12 月 19 日 3 附件 2018 年全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 分布式发电度电补贴标准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普通电站 村级 光伏扶贫电站 普通项目 分布式光伏扶贫 项目 Ⅰ类资源 区 0.55 0.65 0.37 0.42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 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阿勒泰、克 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 尔以外地区 Ⅱ类资源 区 0.65 0.75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 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河北承 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 忻州、阳泉,陕西榆林、延安,青海、甘肃、新 疆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Ⅲ类资源 区 0.75 0.85 除Ⅰ类、Ⅱ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 1、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 1.05 元 /千瓦时。 2、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执行 2018 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 3、 2018 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但于 2018 年 6 月 30 日 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 4、 2018 年 1 月 1 日以 后投运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上表中补贴标准执行。 4 1 发改价格〔 2016〕 27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 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关于风电、光伏电价 2020 年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合理引 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研 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降低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核准建 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 1 和附件 2。 2018 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 ,国家可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调整 光伏发电 、 陆上风电 标杆电价 的通知 2 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 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 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 金予以补贴 。 二、 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 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85 元,潮间带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75 元。海上风 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 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 三、 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 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 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 ,但通过市场竞争 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 风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 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 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 四、 其他有关要求 3 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 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 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 执行到位 。 上述规定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附件 1、 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2、 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 12 月 26 日 4 附件 1 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2017 年新建光伏电站 标杆上网电价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Ⅰ 类资源区 0.65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 昌,新疆哈密、 塔城、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 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 区 Ⅱ 类资源区 0.75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 、通辽、兴安 盟、呼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 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 阳泉,陕西榆林、延安,青海、 甘肃、新疆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Ⅲ 类资源区 0.85 除Ⅰ类、Ⅱ类 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 1、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 1.05 元 /千瓦时。 2、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 伏发电项目,执行 2017 年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 3、 2017 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 发电项目,但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以前仍未投运的,执行 2017 年标 杆上网电价。 4、今后 ,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暂 定每年调整一次 。 5 附件 2 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2018 年新建陆上风电 标杆上网电价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Ⅰ 类资源区 0.40 0.44 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 他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 、克拉玛依市、 石河子市 Ⅱ 类资源区 0.45 0.47 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 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 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酒泉市;云南省 Ⅲ 类资源区 0.49 0.51 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 市、绥 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嘉峪关市、酒 泉市以外其他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 萨克族自治州、克拉 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宁夏回 族自治区 Ⅳ 类资源区 0.57 0.58 除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 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8 年的标杆上网电价。 2 年核准期内未 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 2018 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 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 但于 2019 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的,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 2018 年以前核准 但纳入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财政补贴 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8 年标杆上网电价 。 1 发改价格〔 2015〕 304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目标要求,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 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 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 新建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经商国家能源局同 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 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为使投资预期明确,陆上 风电一并确定 2016年和 2018年标杆电价;光伏发电先确定 2016 年标杆电价, 2017 年以后的价格另行制定。具体标杆电价见附 件一和附件二。 二、利用 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 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2 在项目备案时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 中的一种模式;已按“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执行的项目, 在用电负荷显著减少(含消失)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 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 网企业按照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选择“全额上网” 模式,项目单位要向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并不得再 变更回“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三、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 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 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四、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陆上风电、光伏 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形成的 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地 上网标杆电价水平。 五、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 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 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 电和光伏 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 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六、上述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 附件 1、全国陆上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2、全国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 年 12 月 22 日 4 附件 1 全国陆上风力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2016 年 2017 年 Ⅰ 类资源区 0.47 0.44 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 Ⅱ 类资源区 0.50 0.47 河北省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 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嘉峪关市、酒泉市 Ⅲ 类资源区 0.54 0.51 吉林省白城市、松原市;黑龙江省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 外其他地区;宁夏回族自治区 Ⅳ 类资源区 0.60 0.58 除Ⅰ类、Ⅱ类、Ⅲ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 1、 2016 年、 2018 年等年份 1 月 1 日以后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分别执行 2016 年、 2018 年的上网标杆电价。 2 年核准期 内未开工 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 2016 年前核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 2017 年底前仍未开工建设 的,执行 2016 年上 网标杆电价。 2、 2018 年前如投资运行成本发生较大变化,国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 5 附件 2 全国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光伏电站 标杆上网电价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Ⅰ类资源区 0.80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 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 Ⅱ类资源区 0.88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 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 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Ⅲ类资源区 0.98 除Ⅰ类、Ⅱ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 1、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后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 2016 年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 2016 年 以前备案并纳入 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但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的,执行 2016 年上网标杆电价 。 2、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另行制定。 1 发改价格〔 2013〕 16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积极作用,促进光 伏发电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 〔 2013〕 24 号)有关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 光伏发电项目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光伏电站价格 (一)根据各地太阳能资源条件和建设成本,将全国分为三 类太阳能资源区,相应制定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各资源区光 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 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下同)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 金予以补贴。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2 (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 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 0.42 元(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 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 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 价 收购。 (二)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电量免收随电价征收的各 类基金和附加,以及系统备用容量费和其他相关并网服务费。 三、执行时间 分区标杆上网电价政策适用于 2013 年 9 月 1 日后备案(核 准),以及 2013 年 9 月 1 日前备案(核准)但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投运的光伏电站项目;电价补贴标准适用于除享受中央 财政投资补贴之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四、其他规定 (一)享受国家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可再生能 源发展规划,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审批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 (二)光伏发电项目自投入运营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 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 20 年。国家根据光伏发电发展规模、 发电成本变化情况等因素,逐步调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和分 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以促进科技进步,降低成本,提高 光伏发电市场竞争力。 3 (三)鼓励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光伏电站上网电价或分 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标准,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和 电价补贴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杆上网电价和电价补贴标 准。 (四)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必要的并网接入、 计量等电网服务,及时与光伏发电企业按规定结算电 价。同时, 要及时计量和审核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与上网电量,并据此申 请电价补贴。 (五)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 存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自发自用电量、电价结算和补助金额 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视同价格违法行为 予以查处。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 电价附加补助结算的监管,确保光伏发电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 年 8 月 26 日 4 附件 全国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 /千瓦时(含税) 资源区 光伏电站 标杆上网电价 各资源区所包括的地区 Ⅰ类资源区 0.90 宁夏,青海海西,甘肃嘉峪关、武威、张掖、酒泉、敦煌、金昌,新疆哈密、塔城、 阿勒泰、克拉玛依,内蒙古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伦贝尔以外地区 Ⅱ类资源区 0.95 北京,天津,黑龙江,吉林,辽宁,四川,云南,内蒙古赤峰、通辽、兴安盟、呼 伦贝尔,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大同、朔州、忻州,陕西榆林、 延安,青海、甘肃、新疆除Ⅰ类外其他地区 Ⅲ类资源区 1.00 除Ⅰ类、Ⅱ类资源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注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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