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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 根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可 再 生 能源 法 等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补 助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补 助资 金 ) 属 于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基 金 , 是 国 家 为 支 持 可 再 生 能 源发 电 、 促 进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行 业 稳 定 发 展 而 设 立 的 政 府 性 基金 。 补 助 资 金 由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收 入 筹 集 。第 三 条 按 照 中 央 政 府 性 基 金 预 算 管 理 要 求 和 程 序 , 由 财 政 部 按 照 以 收 定 支 的 原 则 编 制 补 助 资 金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第 四 条 享 受 补 助 资 金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按 以 下 办法 确 定 ( 一 ) 本 办 法 印 发 后 需 补 贴 的 新 增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以 下 简 称 新 增 项 目 ) , 由 财 政 部 根 据 补 助 资 金 年 度 增 收 水平 、 技 术 进 步 和 行 业 发 展 等 情 况 , 合 理 确 定 补 助 资 金 当 年 支持 的 新 增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补 贴 总 额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根 据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展 规 划 、 技 术 进 步 等 情 况 , 在不 超 过 财 政 部 确 定 的 年 度 新 增 补 贴 总 额 内 , 合 理 确 定 各 类 需补 贴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新 增 装 机 规 模 。 ( 二 ) 本 办 法 印 发 前 需 补 贴 的 存 量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2 ( 以 下 简 称 存 量 项 目 ) , 需 符 合 国 家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按照 规 模 管 理 的 需 纳 入 年 度 建 设 规 模 管 理 范 围 , 并 按 流 程 经 电网 企 业 审 核 后 纳 入 补 助 项 目 清 单 。第 五 条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 局 应 按 照 以 收 定 支原 则 , 制 定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分 类 型 的 管 理 办 法 , 明 确 项目 规 模 管 理 以 及 具 体 监 管 措 施 并 及 早 向 社 会 公 布 。 有 管 理 办法 并 且 纳 入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补 贴 规 模 管 理 范 围 的 项 目 ,相 应 给 予 补 贴 。第 六 条 电 网 企 业 应 按 照 本 办 法 要 求 , 定 期 公 布 、 及 时调 整 符 合 补 助 条 件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补 助 项 目 清 单 , 并 定 期 将 公 布 情 况 报 送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 局 。 纳入 补 助 项 目 清 单 项 目 的 具 体 条 件 包 括 ( 一 ) 新 增 项 目 需 纳 入 当 年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补 贴 总 额 范围 内 ; 存 量 项 目 需 符 合 国 家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要 求 , 按 照 规 模 管理 的 需 纳 入 年 度 建 设 规 模 管 理 范 围 内 。( 二 )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已 完 成 审 批 、 核 准 或 备 案 ; 符合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价 格 政 策 , 上 网 电 价 已 经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审核 批 复 。( 三 ) 全 部 机 组 并 网 时 间 符 合 补 助 要 求 。( 四 ) 相 关 审 批 、 核 准 、 备 案 和 并 网 要 件 经 国 家 可 再 生 能 源 信 息 管 理 平 台 审 核 通 过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分 别 负 责 公 3 布 各 自 经 营 范 围 内 的 补 助 项 目 清 单 ; 地 方 独 立 电 网 企 业 负 责经 营 范 围 内 的 补 助 项 目 清 单 , 报 送 所 在 地 省 级 财 政 、 价 格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审 核 后 公 布 。第 七 条 享 受 补 助 资 金 的 光 伏 扶 贫 项 目 和 公 共 可 再 生 能源 独 立 电 力 系 统 项 目 按 以 下 办 法 确 定 ( 一 ) 纳 入 国 家 光 伏 规 模 管 理 且 纳 入 国 家 扶 贫 目 录 的光 伏 扶 贫 项 目 , 由 所 在 地 省 级 扶 贫 、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 国 家 能 源 局 审 核 后 报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委 确 认 , 符 合 条 件 的 项 目 列 入 光 伏 扶 贫 项 目 补 助 目 录 。( 二 ) 国 家 投 资 建 设 或 国 家 组 织 企 业 投 资 建 设 的 公 共 可 再 生 能 源 独 立 电 力 系 统 ,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财 政 、 价 格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源 局 审 核 后 纳 入 公 共 独 立 系 统 补 助 目 录 。第 八 条 电 网 企 业 和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按 以 下 办 法 测 算 补 助资 金 需 求 ( 一 ) 电 网 企 业 收 购 补 助 项 目 清 单 内 项 目 的 可 再 生 能 源发 电 量 , 按 照 上 网 电 价 ( 含 通 过 招 标 等 竞 争 方 式 确 定 的 上 网电 价 ) 给 予 补 助 的 , 补 助 标 准 ( 电 网 企 业 收 购 价 格 -燃 煤 发电 上 网 基 准 价 ) /( 1适 用 增 值 税 率 ) 。( 二 ) 电 网 企 业 收 购 补 助 项 目 清 单 内 项 目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量 , 按 照 定 额 补 助 的 , 补 助 标 准 定 额 补 助 标 准 /( 1适用 增 值 税 率 ) 。 4 ( 三 ) 纳 入 补 助 目 录 的 公 共 可 再 生 能 源 独 立 电 力 系 统 ,合 理 的 运 行 和 管 理 费 用 超 出 销 售 电 价 的 部 分 , 经 省 级 相 关 部门 审 核 后 , 据 实 测 算 补 助 资 金 , 补 助 上 限 不 超 过 每 瓦 每 年 2元 。 财 政 部 将 每 两 年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对 运 行 和 管 理 费 用 进 行核 实 并 适 时 调 整 补 助 上 限 。( 四 ) 单 个 项 目 的 补 助 额 度 按 照 合 理 利 用 小 时 数 核 定 。第 九 条 每 年 3 月 30 日 前 , 由 电 网 企 业 或 省 级 相 关 部 门提 出 补 助 资 金 申 请 。( 一 ) 纳 入 补 助 目 录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项 目 和 光 伏 扶 贫项 目 , 由 电 网 企 业 提 出 补 助 资 金 申 请 。 其 中 国 家 电 网 有 限 公 司 、 南 方 电 网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向 财 政 部 提 出 申 请 ; 地 方 独 立电 网 企 业 由 所 在 地 省 级 财 政 、 价 格 、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向 财 政 部提 出 申 请 。( 二 ) 纳 入 补 助 目 录 的 公 共 可 再 生 能 源 独 立 电 力 系 统 ,由 项 目 所 在 地 省 级 财 政 、 价 格 、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向 财 政 部 提 出申 请 。( 三 ) 电 网 企 业 和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的 新 增 项 目 补 助 资金 必 须 符 合 以 收 定 支 的 原 则 , 不 得 超 过 当 年 确 定 的 新 增 补 贴总 额 。第 十 条 财 政 部 根 据 电 网 企 业 和 省 级 相 关 部 门 申 请 以 及 本 年 度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收 入 情 况 , 按 照 以 收 定 支 的 原 则向 电 网 企 业 和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拨 付 补 助 资 金 。 电 网 企 业 按 以 下 5 办 法 兑 付 补 助 资 金 ( 一 ) 当 年 纳 入 国 家 规 模 管 理 的 新 增 项 目 足 额 兑 付 补 助资 金 。( 二 ) 纳 入 补 助 目 录 的 存 量 项 目 , 由 电 网 企 业 依 照 项 目类 型 、 并 网 时 间 、 技 术 水 平 和 相 关 部 门 确 定 的 原 则 等 条 件 ,确 定 目 录 中 项 目 的 补 助 资 金 拨 付 顺 序 并 向 社 会 公 开 。光 伏 扶 贫 、 自 然 人 分 布 式 、 参 与 绿 色 电 力 证 书 交 易 、 自愿 转 为 平 价 项 目 等 项 目 可 优 先 兑 付 补 助 资 金 。 其 他 存 量 项 目由 电 网 企 业 按 照 相 同 比 例 统 一 兑 付 。第 十 一 条 电 网 企 业 因 收 购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量 产 生 的 其 他 合 理 费 用 , 以 及 按 要 求 对 补 助 资 金 进 行 核 查 产 生 的 合 理 费用 , 由 财 政 部 审 核 后 通 过 补 助 资 金 支 持 。第 十 二 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 收 到 补 助 资 金 后 , 应 尽 快 向 本级 独 立 电 网 企 业 或 公 共 可 再 生 能 源 独 立 电 力 系 统 项 目 单 位分 解 下 达 预 算 , 并 按 照 国 库 集 中 支 付 制 度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支 付资 金 。电 网 企 业 收 到 补 助 资 金 后 , 一 般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照 目 录 优 先 顺 序 及 结 算 要 求 及 时 兑 付 给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企 业 。 电 网 企 业 应 按 年 对 补 助 资 金 申 请 使 用 等 情 况 进 行 全 面核 查 , 必 要 时 可 聘 请 独 立 第 三 方 , 核 查 结 果 及 时 报 送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国 家 能 源局 、 财 政 部 需 适 时 对 项 目 开 展 核 查 , 核 查 结 果 将 作 为 补 贴 发 6 放 的 重 要 依 据 。 核 查 结 果 不 合 格 的 项 目 , 电 网 企 业 应 暂 停 发放 补 贴 。光 伏 扶 贫 项 目 补 助 资 金 应 及 时 兑 付 给 县 级 扶 贫 结 转 账户 。 第 十 三 条 补 助 资 金 实 施 绩 效 管 理 。 国 家 能 源 局 会 同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财 政 部 根 据 绩 效 管 理 要 求 确 定 年 度 绩 效 目 标和 评 价 要 求 。 年 度 结 束 后 , 电 网 企 业 和 省 级 能 源 主 管 部 门 应开 展 绩 效 自 评 , 自 评 结 果 报 国 家 能 源 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国 家 能 源 局 会 同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汇 总 后 将 补 助 资 金 整 体 绩效 评 价 结 果 报 财 政 部 。 财 政 部 将 适 时 组 织 对 补 贴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开 展 重 点 绩 效 评 价 , 强 化 评 价 结 果 应 用 , 根 据 绩 效 评 价 结果 及 时 调 整 完 善 政 策 、 优 化 预 算 安 排 。第 十 四 条 电 网 企 业 和 可 再 生 能 源 发 电 企 业 存 在 违 反 规定 骗 取 、 套 取 补 助 资 金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 预 算 法 、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定 进 行 处 理 。第 十 五 条 各 级 财 政 、 发 改 、 能 源 等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在 补 助 资 金 审 核 、 分 配 工 作 中 , 存 在 违 反 规 定 分 配 资 金 、 向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 个 人 ) 分 配 资 金 、 擅 自 超 出 规 定 的 范 围或 者 标 准 分 配 或 使 用 补 助 资 金 等 , 以 及 其 他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预 算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7 国 监 察 法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处 理 。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由 财 政 部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按 职 责 分 工 进行 解 释 。第 十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2012 年 3 月 14 日印 发 的 可 再 生 能 源 电 价 附 加 补 助 资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财建 〔 2012〕 102 号 )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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