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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1 机密★一年 特 急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件 发改价格 〔 2016〕 2729 号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 调整光伏发电 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 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4-2020) 关于风电、光伏电价 2020 年实现平价上网的目标要求,合理引 导新能源投资,促进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 据可再生能源法,决定调整新能源标杆上网电价政策。经研 究,现就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 一、 降低光伏发电和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根据当前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和成本降低情况,降低 2017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建光伏发电和 2018 年 1 月 1 日之后新核准建 设的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具体价格见附件 1 和附件 2。 2018 年前如果新建陆上风电项目工程造价发生重大变化,国家可根据 实际情况调整上述标杆电价。之前发布的上述年份新建陆上风电 标杆上网电价政策不再执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电价在当 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 分,由当地省级 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 金予以补贴 。 二、 明确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 对非招标的海上风电项目,区分近海风电和潮间带风电两种 类型确定上网电价。近海风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85 元,潮间带风 电项目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 0.75 元。海上风 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 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 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 三、 鼓励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新能源电价 国家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光伏发电、陆上 风电、海上风电等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市场竞争 方式形成的价格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资源区光伏发电、陆上 风电、海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 价格,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 以内的部分 ,由当地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 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 四、 其他有关要求 各新能源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 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电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 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能源上网电价执行 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 执行到位。 上述规定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 附件 1、 全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2、 全国陆上风力发电标杆上网电价表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印发 附件 1 注 1. 西藏自治区光伏电站标杆电价为 1.05元 /千瓦时。 2. 2017年 1月 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 2017年光伏发电标杆 上网电价。 3. 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法定项目,但于 2017年 6月 30日以 前仍未投运的,执行 2017年标杆上网电价。 4. 今后,光伏发电标杆上网 电价暂定每年调整一次。 附件 2 注 1. 2018年 1月 1日以后核准并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8年的标杆上 网电价。 2. 2年核准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不得执行该核准期对应的标杆电价。 3. 2018年以前核准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但于 2019年底前仍未开 工建设的,执行 2018年标杆上网电价。 4. 2018年以前核准但纳入 2018年 1月 1日之后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陆上风电项目,执行 201 8年标杆上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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