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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光伏发电市场环境监测评价方法及标准(试行) 一、评价方法 光 伏 发 电 市 场 环 境 监 测 评 价 采 取 综 合 评 价 与 约 束 性 指 标 判 定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综 合 评 价 由 各 项 竞 争 力 评 价 指 标 和 风 险 评 价 指 标 进 行 评 分 加 总 ,两 类 指 标 的 权 重 均 等 。总 分 不 足 60 分 ,为 红 色 ;总 分 在 60 分 以 上 、不 足 80 分 ,为 橙 色 ;总 分 在 80 分 以 上 ,为 绿 色 。约 束 性 指 标 为 弃 光 程 度 ,弃 光 率 10以 上 的 直 接 判 定 为 红 色 。 二、评价标准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1.1 土地 条件 15 按照评价年度统计的新建光伏电站土地使用成本(按新 增用地面积折算用地成本至各年,不含城镇土地使用税 和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税征收情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 税和耕地占用税)分两项进行综合评分 1、用地成本 300 元/亩年以下,得 15 分;用地成本在 300 元/亩年以上、不足 1000 元/亩年的,每增加 100 元 /亩年,减 1 分;用地成本在 1000 元/亩年以上,每增加 100 元/亩年,减 2 分。 2、耕地占用税征收部分占总用地面积比例,每超过 10,减 5 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部分占总用地面积比 例,每超过 5,减 5 分。 总分减至 0 分为止。 一、 竞争 力评 价指 标 1.2 地方 政府 服务 10 按照地方政府普通光伏电站资源配置工作服务水平分三 项进行评分 1、竞争性配置(3 分)出台省级统一的普通光伏电站 竞争性配置办法,得 3 分;仅出台地市级、县级竞争性 配置办法的,分别得 2 分、1 分。 2、附加条件(4 分)地方政府在普通光伏电站资源配 置工作中无任何附加条件要求(包括摊派、产业配套等 各类附加条件要求)的,得 4 分;每增加一个附加条件 要求,减 1 分,扣完为止。 3、服务评价(3 分)根据企业调查、市场投诉、媒体 监督反映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2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1.3 电网 企业 服务 10 按照电网企业前期工作和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回购情况分 两项进行评分 1、前期工作服务(5 分)电网接入系统方案批复平均 工作周期 3 个月以内的,得 5 分;每增加 1 个月,减 1 分,扣完为止。 2、配套送出工程建设/回购(5 分)省级电网按项目 建设周期及时建设配套送出工程,且对以前发电企业投 资建设送出工程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 5 分;省级电网 未及时按项目建设周期建设配套送出工程,或对以前发 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回购的,得 3 分;省级电网未及时按项目建设周期建设配套送出工程, 且对以前发电企业投资建设送出工程未在一年内完成回 购的,得 0 分。 1.4 国家 度电 补贴 强度 5 按照评价年度各地区新建光伏电站度电补贴强度从小到 大排序进行评分 排名前 10以内的,得 5 分; 排名 10以外、不足 30的,得 4 分; 排名 30以外、不足 50的,得 3 分; 排名 50以外、不足 70的,得 2 分; 排名 70以外、不足 90的,得 1 分; 排名后 10以内的,得 0 分。 1.5 竞争 性配 置项 目补 贴平 均降 幅 5 按照评价年度参与竞争性配置光伏电站平均上网电价与 当地同期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之差进行评分 降幅 0.05 元/千瓦时以上的,得 5 分; 降幅 0.04 元/千瓦时以上、不足 0.05 元/千瓦时的,得 4 分; 降幅 0.03 元/千瓦时以上、不足 0.04 元/千瓦时的,得 3 分; 降幅 0.02 元/千瓦时以上、不足 0.03 元/千瓦时的,得 2 分; 降幅 0.01 元/千瓦时以上、不足 0.02 元/千瓦时的,得 1 分; 降幅不足 0.01 元/千瓦时的,以及未下达年度计划的, 得 0 分。 一、 竞争 力评 价指 标 1.6 地方 政府 补贴 力度 5 按各级地方政府补贴政策出台情况进行评分 省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 2 分; 市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 2 分; 县级政府出台补贴政策,加 1 分; 最高为 5 分。 3 项目 内容 分值 评价标准 2.1 弃光 程度 30 按评价年度弃光程度并结合保障小时数完成情况进行评 分 无弃光的,得 30 分; 弃光率不足 2的,得 24 分; 弃光率 2以上、不足 4的,得 18 分; 弃光率 4以上、不足 6的,得 12 分; 弃光率 6以上、不足 8的,得 6 分; 弃光率 8以上、不足 10的,得 0 分; 弃光率 10以上的,直接判定为红色。 达到国家核定保障小时数,但按弃光率评分低于 18 分的, 按 18 分计。 2.2 市场 消纳 风险 10 按评价年度其他可再生能源弃电情况进行评分 无弃水和弃风的,得 10 分; 水能利用率在 95以上且弃风率不足 10的,得 7 分; 水能利用率不足 95或弃风率在 10以上的,得 4 分; 水能利用率不足 95且弃风率在 10以上的,得 0 分; 无弃光但该项得分低于 7 分的,按 7 分计。 二、 风险 评价 指标 2.3 全额 保障 性收 购政 策落 实程 度 10 按评价年度地区普通光伏电站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 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情况进行评分 实现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得 10 分; 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保障性小时数以内的电量不参与交 易,保障性小时数以外的电量参与交易,得 8 分; 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保价保量收购小时数低于国家核定 的保障性小时数,保价保量收购比例超过 90、80的, 分别得 6 分、4 分;不足 80的,得 0 分。 备注1、按照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评价是否达到保障小时数。年等效满负 荷利用小时数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统 计计算,年等效满负荷利用小时数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完整年上网电量总和/ 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装机容量总和。 2、弃光率根据选取地区评价年度之前全场建成并网投产的光伏电站进行 统计计算,弃光率A/AB100,其中 A 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完整年弃 光电量总和,B 代表纳入统计的光伏电站评价年度上网电量总和。 3、表中“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超过”均含本数, “不足”均不含 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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