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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 1 2 H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 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中德能源与能效合作伙伴 版本说明 报告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介绍了欧盟和德国的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对德国能源转型的 促进与支撑。该报告在中德能源与能效合作伙伴项目框架下发布,项目受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BMWK)委托和资助, 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作为中方政府合作伙伴提供支持和指导。项目旨在围绕能效提升和发展可再生能源, 通过深入交流可持续能源系统发展相关的政策、最佳实践和技术知识,推动高级别政府对话,企业与政府交流以及技术和 政策法规层面交流,从而促进和推动两国能源转型,助力实现气候目标。受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委托,德国国际合 作机构(GIZ)负责实施中德能源与能效合作伙伴项目。作为德国联邦企业, GIZ 支持德国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国际合作的目标。 发行方 中德能源与能效合作伙伴 受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保护部(BMWK)委托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河南路 14 号 塔园外交办公楼 1-15 邮编100600 c/o 德国国际合作机 构(GIZ) Torsten Fritsche Köthener Str. 2 柏林 10963 项目主任 尹玉霞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 报告管理和协调 王昊,刘文瑾 德国国际合作机构 作者 路易斯·琼斯 Louis Johns, 气候保护、能源与交通研究所 (IKEM) 西蒙·谢弗 - 斯特拉多夫斯基 Simon Schäfer-Stradowsky , 气候保护、能源与交通研究所(IKEM) 版面设计 北京卓创广告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 BMWK/ 封面 s_Wind turbines; solar panels; mountains_ID_326698985/ P6 AdobeStock_173867563/ P13 AdobeStock_180746765/ 25 致谢 西蒙·戈斯 (Simon Goess) 本报告全文受版权保护。报告中的信息是根据良好科学实践的原则,尽我们所知和所信编纂而成的。作者相信本报告中的信息是正确、完 整和最新的,但对任何明确或隐含的错误不承担任何责任。本出版物中链接的外部网站的内容始终由其各自的出版商负责。本文件中的陈 述并不一定反映项目委托方的意见。 © 北京, 2023 年 10 月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 1 目录 执行摘要 3 A. 德国能源行业和能源立法简述 .5 I. 国家在平衡能源供应安全、可负担性和环境可持续性中的作用 .5 II. 欧盟对德国能源立法的影响 .5 III. 欧盟层面的能源法律及其对德国能源法律的影响 7 IV. 作为上游法规的欧盟分拆规则 .7 V. 竞争法在平衡能源供应安全、可负担性和环境可持续性中的作用 8 VI. 德国能源产业现状市场参与者和主要数据 .8 B. 德国能源转型背景下的能源法律 .10 I. 支持能源转型的最关键的法律机制 10 1. 能源行业的法律框架及其对能源转型的意义 .10 2. 针对可再生能源的法律 11 3. 其他与推进能源转型有关的法律德国的退煤与退核 .12 4. 其他州和市镇层面能源法 .13 II. 德国能效相关法律 .13 1. 热电联产法 .14 2. 建筑能源法 .14 3. 关于能效的其他相关法律 .15 III. 支持德国能源转型的能源法律经验、教训和展望 15 1. 经验和教训 .15 2. 展望综合系统规划是能源转型的趋势 .16 C. 附件欧盟、德国能源法律汇总表和概况介绍 .18 I. 欧盟、德国能源法律总表 18 II. 德国能源领域主要战略、法律、法规介绍 .23 1. 战略2010 年德国能源方案、2050 年气候保护计划和 2030 年气候保护计划 .22 2. 战略国家氢能战略 .23 3. 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法 .24 4. 能源经济法 .24 5. 能源安全法 .25 6. 可再生能源法 25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2 | 7. 热电联产法 .26 8. 建筑能源法 .27 9. 能源服务法 .27 10. 电网扩建法 .27 11. 气候保护法 .27 12. 退煤法 28 参考资料 .29 图和表格 图 1 欧盟和德国立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6 图 2 战略、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关系 6 图 3 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 6 图 4 能源供应体系法律一览表 .18 表 1 欧盟条例及其涉及的内容 .19 表 2 欧盟指令及其转化为德国法律的情况 .20 表 3 德国相关法律及涉及的内容 21 表 4 德国联邦法律及其衍生的条例 22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 3 本报告介绍了能源法律体系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 用,指出德国的能源法律对于推动能源转型所必须的可再 生能源发展和能效的提升起到的促进作用。德国能源相关 的法律通过目标设定、制定支持政策和激励机制让市场机 制在能源转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德国政府希望法律有效 协调并解决平衡能源供应安全、可负担性和环境可持续性 的难题。 报告总结了德国能源相关立法的经验教训 · 欧盟、德国联邦及各州之间法律法规的有效协调不 可或缺。 · 长远的规划、法律的确定性和明确的目标是德国能 源法律体系推动德国能源转型的关键要素,只有这 样才能创造具有确定性的投资环境,激励在能源转 型领域的投资。 · 同时,法律对竞争性市场的监管在推动能源转型的 过程中也同等重要。 · 另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操作要尽量简化,避 免复杂的流程。 报告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德国能源行业和德 国能源法律体系的基本情况和背景,从法律研究的角度阐 述了欧盟、德国联邦和德国联邦州三个层级立法之间的关 系。原则上,欧盟法律优先于德国法律,德国联邦法律优 先于德国各州的法律。在欧盟层面,有法规(欧盟所有成 员国可直接应用)和指令(包含的是德国和其他成员国在 国家立法中必须实施的各种要求)。在联邦层面,联邦法 (Gesetz)对某一议题作出一般性规定,而联邦条例(Ver- ordnung)则提供实施细则。联邦州一级的结构与联邦一级 相同,但联邦法律原则上优先于州法律。 第二部分探讨了能源相关的法律和能效相关的法律在 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德国能源与能效相关法律促进了 可再生能源发展和能效提升这两个德国能源转型的支柱。 从能源法律的角度,本部分着重介绍了能源经济法 (EnWG)和可再生能源法(EEG)。能源经济法 (EnWG)对能源行业本身及其为建立竞争性能源市场而 进行的拆分做出了规范,而可再生能源法(EEG)对 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从能效和供热领域可 再生能源利用的角度,本部分着重介绍了热电联产法 (KWKG),建筑能源法(GEG)和其他法律如与能耗 相关的产品法产品能耗法(EVPG)、能源服务法 (EDL-G)和欧盟能效标签。 第三部分简述了德国的主要能源战略和最重要的能源 法律,为读者了解德国能源法律做参考。 德国的能源转型是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 中,欧盟和德国国家层面的法律目标和激励支持政策要不 断调整以适应新的问题和形势。在能源生产方面,通过立 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在能源使用方面,通过立法鼓励 节能,对于实现能源转型的目标极为重要。 执行摘要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4 | 德国能源行业和能源 立法简述 A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 5 要了解德国能源立法对德国能源转型的影响,首先需要了解德国能源行业的基本特征。本章将介绍德国能源行业的基 本状况,及对其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和德国能源供应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I. 国家在平衡能源供应安全、可负担性和环境可持续性中的作用 就能源行业而言,国家的角色已经从能源供应主体,转变为由国家立法,设定能源供应的条件和目标,继而影响能源 供应主体的运营。 德国能源行业和能源立法简述 A 从20 世纪 30 年代起,及其随后的几十年中,德国的 国家层面基本上是能源供应的主体。在这种模式下,市政 公用机构负责各个区域的能源供应,实现能源供应“尽可 能安全和廉价”的目标。20 世纪 80 年代随着私有化的推进, 国家已经不再是唯一的能源供应者,市场机制的目的是寻 找最佳的和最具价格优势的解决方案。但在私有化给一些 欧洲国家造成基础设施恶化、终端客户能源价格上涨等问 题之后,德国的国家层面通过加强监管,重新担负起确保 私营企业能源供应的责任。 除了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和成本效率之外,环境和气 候保护也成为国家对能源问题的关注重点。这也就是全球 所面临的为平衡能源安全、可负担性和可持续性的挑战寻 找最佳方案 1 。平衡这三个方面有很大的困难,对某一方面 有利的措施可能会对另一方面产生反作用。例如,化石燃 料因其稳定的发电能力对能源安全非常有利,但因其温室 气体排放量高对环境不利。为这三方面找到一个平衡点, 确保社会经济向着这些目标不断发展是德国国家层面的责 任。国家必须思考,如何在实现环境和经济性目标的同时 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德国通过监管和法律来尽量实现三方 面的平衡。德国的能源经济法(EnWG)和可再生 能源法(EEG)等法律首先确定了它要实现的具体目标。 比如,能源经济法(EnWG)第 1 条第 2 款规定,其 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和公平的竞争以确保能源供应系统的运 行,而可再生能源法(EEG)第 1 条第 1 款则将目标 设定为向可持续和没有温室气体排放的电力系统转型。 II. 欧盟对德国能源立法的影响 德国的能源立法来自于不同的层级,由高到低分别为欧盟层面、德国联邦一级和德国州一级。其原则是较高一级的 法律优先,较低一级的立法需要遵循高级别层面上对该事项的规定。 虽然欧盟是一个超国家实体而非一个国家,但它在某 些方面可以像国家一样行事,并颁布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 的法律 2 。这些法律由欧盟议会颁布,平等地适用于所有成 员国,它们具有高度的民主合法性,可以限制公民权利。 在允许欧盟自行制定法律的领域中,欧盟法律优先于国家 法律。这些领域由成员国在欧盟条约(EUV)中确定, 并由欧盟条约(EUV)第 4(1,2)条规定的授予原则划定。 因此,最高级别的能源法律属于欧盟层面。欧盟可以制定 两类法律。欧盟法律(VO)直接适用于成员国,而欧盟指 令(RL)的目标则需要成员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转化 为国内立法 3 。通常,欧盟设定一个期限,成员国必须在期 限内颁布符合欧盟指令要求的国内法(见图 1)。在欧盟 指令(RL)或者欧盟法规(VO)的基础上,国家开始立法 程序。如果成员国未能在截止日期前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 则该指令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具有直接效力,否则欧洲法院 (EuGH)可能会对该成员国提起诉讼。 在德国国家层面,政府可以对较高级别的法律和较低 级别的法律进行基本区分。德国最高级别的法律来自联邦 及其宪法,即基本法。基本法赋予联邦政府能源(经济) 法的立法权。在联邦一级颁布的许多能源法中,如可再 生能源法(EEG)或建筑能源法(GEG),部分是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6 | 根据欧盟指令制定的,或者受到欧盟指令的强烈影响。不过, 德国也有自己的能源法,如 能源安全法(EnSiG) 或 能 源经济法(EnWG)(见图 2)。 在联邦一级,除法律外,还有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联邦 条例。例如,有近 20 项条例以能源经济法(EnWG) 为基础。联邦条例的等级位于联邦法律之下(见图 3)。 它们不是由议会颁布,而是由行政部门,即联邦政府或联 邦部委颁布,但必须获得法律授权 4 。由于行政令的民主合 法性较低,其监管内容也较为有限。授权颁布条例的法规, 必须提供此条例须遵守的内容框架。条例规定的是法律如 何执行,并且条例在执行过程中有更强的技术性、更详细、 更具体。行政规定位于条例之下,被称为次级立法条例。 这些法规从上到下、逐级规范权力机构内部的某些活动, 例如,权力机构在某种情况下应如何行事,或者应如何具 体执行某项法律或程序。行政规定属于内部法律,即只在 权力机构内部有效。 此外,各州只能在联邦政府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制定能 源法标准。各州主要通过执法和组织机构来制定能源法律, 如州电网管理局承担能源行业监管职能。 除了法律之外,联邦政府还制定战略,提供了政策方 向,但战略必须通过立法等方式加以实施。 图 3 法律体系的层次结构 图 1 欧盟和德国立法之间的相互作用 图 2 战略、法律和条例之间的关系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 7 III. 欧盟层面的能源法律及其对德国能源法律的影响 根 据成员国的赋权,欧盟有权以法规和指令的形式在能源领域立法。欧盟与成员国协调,根据国际气候协议,制定了 越来越具雄心的气候目标。为实现这些目标,欧盟采用了由政策和立法提案组成的一揽子措施,逐步扩大欧盟在气候变化 立法方面的影响力。这些措施日益影响着成员国的能源立法,对德国的能源转型产生了重大影响。 欧盟在能源领域的立法权限来自欧盟运行条约 (AEUV)第 4 2 i 条 5 。欧盟运行条约(AEUV)第 194 条详细的规定了欧盟的能源政策,包括对能源市场的 运作、供应安全、能效提高和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以及能源 网络的互联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具体的能源生产和能源基 础设施的建设是由其成员国决定的。 2019 年,欧盟委员会宣布“欧洲绿色协议”这一里程 碑式的计划,旨在 2050 年实现气候中和,且到 2030 年, 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将在 1990 年的基础上减少 55。 为实现这一气候目标,欧盟制定了包括政策措施和立法建 议的一揽子措施。这些措施包括适用于成员国或必须由成 员国转化为其国内立法的欧盟法规和指令,这对德国能源 法律和德国能源转型产生了重大影响。比如,以实现安全、 可持续、有竞争力和可负担得起为能源供应目标的 2015 年 “全欧洲清洁能源”一揽子措施。它其中的欧盟能源效 率指令2018/2002(EED)已通过建筑能源法(GEG) 转化为德国本土法律。此外,欧盟委员会于2021 年发布的 “Fit for 55”一揽子措施,建议修订并更新所有与气候相关 的欧盟立法,以实现绿色协议的目标。“Fit for 55”提出, 到 2030 年,欧盟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将从目前的 32 提高到 40。随后欧盟在2022年提出“REPower EU”能 源计划,倡导节能、能源生产去碳化和能源来源多样化的 措施。“REPower EU”为加快扩大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摆 脱从俄罗斯进口化石能源的局面,将2030年欧盟可再生能 源发电比例提高到了 45 6 。 在能源市场领域,欧盟法律也对德国产生巨大的影响。 能源市场领域有大量欧盟法规直接适用于德国。此外,欧 盟对其成员国所制定的补贴规则也有很大影响。例如,德 国的所有国家补贴都必须遵守欧洲气候、环境和能源保 护国家援助准则(KUEBLL)。这些准则规定,对某些发 电厂的补贴只能通过招标来进行确定和发放。此外,在消 费者权益保护、电力供应和电力交易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 德国的能源法律越来越多地包含欧盟的要求。在欧盟 没有制定任何法规并不具有权限的领域中,根据欧盟条约, 德国可以制定自己的法律。 IV. 作为上游法规的欧盟分拆规则 能源行业分拆的目的是促进大型和小型市场参与者之间建立公平竞争。为了防止个别市场参与者变得过于庞大而形成 垄断,国家要求能源供应公司将各个业务领域分开。 能源产业是指公用事业公司为消费者提供能源,包括 能源采购、生产、交易、运输和分配几个环节。最初,能 源供应是由国家负责。充足和廉价的能源能支撑经济增长。 能源市场化意味着国家不再单独负责能源供应,而是通过 能源市场向私营和半公营企业开放。随着竞争性市场的形 成,能源交易愈发重要。市场化的目标是通过公平竞争降 低能源价格,打破能源巨头的垄断地位,推进行业现代化 7 。 但是由于国有的大型能源公司比新兴企业参与者更具优势, 这一转变最初很困难。这也就引发了能源行业的分拆。 分拆旨在帮助实现大型和小型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公平 竞争,打破自然垄断。例如,如果一家公司既是电网运营商, 又向终端客户供电,那么它就可以通过电网免费传输自己 的电力,并向其他电力供应商收取费用,从而为自己创造 竞争优势。此外,分拆还打破了老牌能源公司的垄断地位, 这些公司曾经涵盖能源行业从发电到终端供电的所有方面, 因此可以凭借已有的基础设施和对消费者行为的了解获得 竞争优势。而现在的分拆则通过规定公司的不同业务领域 (如电网运营和电力分配)必须相互独立以打破垄断。且 能源行业业务领域的分拆提高了定价的透明度。 能源行业分拆是国家要求能源供应公司根据某些经济 和组织方面的要求,将能源销售(即与终端客户的法律服 务关系)与能源网络(或储存设施)的运营分开。这不是 制裁措施或适用于个别情况的强制措施,而是普遍的能源 行业监管原则和欧盟的要求。能源行业分拆是对纵向一体 化能源供应商的所有要求,即在法律上、经济上和实际上 将其电网和储能领域与其他业务领域分开。 分拆是在对能源行业实施监管之前进行的。自 1996 年 以来,欧盟通过能源一揽子计划分几步推进了能源行业的 分拆 8 。 为落实欧盟的分拆要求,德国的能源经济法 (EnWG)中有对分拆的规定。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8 | 对国家来说,由私营企业供应能源是最理想的,这是 因为私营企业在希望盈利的同时,又处于竞争中。同时, 国家还必须确保能源供应符合其设定的目标。因此,国家 就要在平衡能源安全、可负担性和环境可持续性与尊重市 场机制之间找到一个折中的方案。国家即希望发挥市场竞 争的力量,使价格最低的供应商胜出,促进创新,又要防 止垄断或价格协议等问题出现。这就要求国家对市场进行 监管,防止并打击滥用行为。 国家采取的手段诸多,包括反限制竞争法(GWB) 9 第 1 条规定的禁止限制性合约设立单独的监督机构(联邦 卡特尔办公室)或合同公开招标。竞争法本身不是能源转 型的工具,但欧盟和德国所选择的这种对竞争进行强力监 管的方法被用来发展能源市场,以实现能源转型。可再生 能源或调节性平衡能源供应的招标和拍卖也是为了降低终 端消费者的成本,推进能源转型并保持电网稳定。 V. 竞争法在平衡能源供应安全、可负担性和环境可持续性中的作用 竞争法的作用是确保私营企业之间在能源供应方面的公平竞争。它以监管的方式干预市场,并防止个别市场参与者因 变得过于庞大而扭曲竞争。 VI. 德国能源产业现状市场参与者和主要数据 在过去的 25 年里,德国的能源行业已经从一个垄断行业发展成为一个非常复杂的行业,从生产商到电网运营商,再 到全面的能源供应商,有成百上千的私营和公共机构在其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对该行业进行引导和监管。 在能源市场化和拆分之前,地区供应商垄断了能源市 场。通过 1996 年开始的市场化改革,市场迅速发展并形成 了激烈的竞争。这一点可以从德国能源行业的参与者格局 中看出,哪些领域的市场趋于自然垄断,哪些领域存在激 烈竞争,一目了然。 在电网领域,德国有 4 家输电系统运营商。配电网运 营商则更为多样化,共有 896 家。此外,德国能源市场上 目前约有 1143 家电力生产商。然而,65.3 的发电量由最 大的五家发电商德国巴登-符腾堡能源公司(EnBW)、 LEAG能源公司(LEAG)、意昂集团(E.ON)、莱茵集团 (RWE)和瑞典大瀑布电力公司(Vattenfall )提供 10 。此外, 德国电力市场上还有 1277 家电力交易商,1364 家电力供 应商和 137 家储电量超过 1MWh的电力运营商。 2022 年,可再生能源占德国发电量的 44。2023 年 第一季度,这一比例已达到 48.6 11 。目前,可再生能源在 终端能源消费总量中所占比例约为 20 12 。因此,德国电力 行业的能源转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有很长的路要 走 13 。 在天然气领域,德国有 16 家运输网络运营商和 703 家 天然气网络运营商在运营。德国只有 7 家天然气生产公司, 94.8 的天然气靠进口 14 。在市场中,有 564 家天然气贸易 商和 1051 家天然气供应商。此外,德国还有 31 家储气库 运营商 15 。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 9 德国能源转型背景下的 能源法律 B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10 | 德国的能源法在很大程度上受欧盟能源政策和能源法的影响。目前,到 2045 年实现温室气体中和的目标是德国政治 辩论的主要议题。但价格和供应安全仍然是重要问题,尤其是在危机时期。 德国能源转型背景下的能源法律 B 分,2023 年新版欧盟能效指令(EED)规定,到 2030 年终端能源消耗减少 38,一次能源消耗减少 40。欧 盟能效指令(EED) 要求成员国制定可实现的国家能效 目标,既可以是一次或终端能源消耗,也可以是一次或终 端能源的节约,还可以是能源强度。除了欧盟能效指令 (EED)及其在成员国中的实施,欧盟还有另外三套关于 能源效率的措施“生态设计”、能源标签和建筑能效标识。 每项措施的实施都有单独的指令加以规定(关于能源效率 的法律将在报告B. II 部分讨论)。在德国,热电联产法 KWKG, 建筑能源法 GEG 和能源服务法 EDL-G 都是在此基础上制定的。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作为“Fit for 55”一揽子计 划的一部分,欧盟先前制定的到 2030 年将可再生能源发电 量提高到 32 的目标现已提高到 45。这一目标将通过具 有约束力的年度扩展目标来实现。此外,成员国还为可再 生能源电厂和电网的扩建指定了“加速和优先区域”,从 而简化了授权程序。扩建还被视为 “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 使可再生能源设施在土地使用规划中占据更大的比重。在 可再生能源发展过程中,德国主要在可再生能源法(EEG) 和海上电力发电法(WindSeeG)中执行欧盟的要求。 为了实现气候中和,各种措施正在并行实施,欧盟的 “Fit for 55”一揽子措施强化了实现目标的措施 16,17 。实现 气候中和的三个支柱即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扩大可再生能 源和提高能源效率,具有决定性意义。这三个支柱涉及不 同的行动领域和实施措施。 欧盟第 2021/1119 号法规(又称欧盟气候变化法) 第 4 条规定,到 2030 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比 1990 年减 少 55。这一目标主要通过欧洲排放交易计划(ETS)来 实现(参见第 C.II .3章),该计划涵盖能源和供暖或制冷 部门、高耗能工业、航空和航运,从 2027 年起还包括建筑 和公路运输以及其他部门。欧盟努力分担条例(ESR) 对温室气体减排进行了补充,为所有不适用排放交易计划 的成员国确定了共同减排目标,尤其是在建筑、道路运输、 农业、小型工业厂房和废物管理领域。德国的温室气体 排放交易法(TEHG)规定了欧盟排放交易在德国的实施, 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温室气体排放 交易法(TEHG)狭义上不属于能源法范畴。 提高能源效率可分为减少一次能源消耗和减少终端能 源消耗两方面措施。作为“Fit for 55”一揽子措施的一部 I. 支持能源转型的最关键的法律机制 本章介绍了促进能源转型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 这些机制主要由 能源经济法( EnWG)和 可再生能源法( EEG) 规定。以下章节将讨论这些法规为何重要及如何运作。 1. 能源行业的法 律框架及其对能源转型的 意义 能源经济法( EnWG)规定了能源供应商有责任 实现的目标。除了对纵向一体化的能源供应公司进行分拆 外,该法还对电网和天然气网络的运行、接入、向消费者 供应能源以及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了规定。并 规定由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和下属各州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能源经济法(EnWG) 可追溯到 1935 年,最初 的作用是从国家层面影响电网供电。1998 年的修订是 能 源经济法(EnWG) 的转折点,在此之前,能源行业的 特点是大型纵向一体化能源供应公司、合法的地区协议、 长期特许权和客户合同,以及微不足道的国家监管。 随后,欧盟于 1998 年制定了能源市场化条例,旨在 为电力生产商、电力交易商和电力供应商创造竞争的环境。 为此,所有参与者都可以平等地使用电网,在生产商和供 应商之间形成竞争。在市场趋向于自然垄断的地方,如电 网运营,将通过定期合同实现电网的竞争,这样大公司(历 史上的电网运营商)就不能无限期地保留其市场地位。国 家需要对竞争进行监管,以实现公平竞争,达到其所希望 的效果,提高效率形成最优价格。这就是反限制竞争法 (GWB)与能源经济法(EnWG)共同起作用的原因, 反限制竞争法(GWB)的适用范围现已扩大到能源行业,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 | 11 能源行业现在也受德国反竞争监管机构的反垄断部门监管。 反限制竞争法(GWB) 的作用是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行, 打击个别市场参与者滥用权力的行为。 此外,能源经济法(EnWG)规定了分拆规则,旨 在防止危及竞争的行为。例如通过网络运营、发电和配电之 间的内部交叉补贴、内部信息交流和行为协议,或优待本 集团的公司,从而使公司外部的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 18 。能 源经济法(EnWG)的修订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了对分拆 的要求。 另一个关键因素是新的入网权,它对所有参与者一视 同仁,使这些新参与者能够首先进入市场并创造竞争。起初, 电网接入采用的是谈判原则,这保留了大型能源公司在谈 判前的强势地位,大大阻碍了市场化进程。2005 年的能 源经济法(EnWG)修订首次规定了由国家监管的电网 接入 19 。 此外,德国还设立了一个负责监督网络运营商的国家 监管机构德国联邦网络管理局(BNetzA)。该机构确保 无歧视地电网使用和控制及批准电网使用费,以防止电网 运营商滥用职权 20 。 自 2011 年以来,能源经济法(EnWG)更加关注 气候保护和能源转型。能源经济法(EnWG) 第 1 节 规定了能源供应领域的目标。除了能源供应的安全性、可 负担性、消费者友好性和经济效率外,这些目标现在还包 括环境兼容性和气候中和 21 。立法者规定要越来越多地采 用可再生能源。此外,法案还将加速电网发展,以便输送 可再生能源电力。这两项要求对能源转型必不可少。能 源经济法(EnWG)规定能源企业有义务实现法律目标, 并充分考虑其各自在能源供应链中的地位 22 。 此外, 能源经济法(EnWG) 包括一系列旨在确 保能源供应安全的法规。这是因为供电安全正由于能源转 型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不稳定性面临着新的挑战。在这一 领域,能源经济法(EnWG) 与可再生能源法(EEG) 之间存在联系。能源经济法(EnWG)负责电网扩建 和上网管理,但如果为电网生产的电力过多,该如何处理 就是 可再生能源法(EEG)中所规定的内容,它明确 要先关停化石电厂随后才能关停可再生能源电厂。 能源经济法(EnWG) 与可再生能源法(EEG) 之间的另一个联系是,能源经济法(EnWG)规定,电 力供应商必须通过电力标签显示所供应电力的来源以及各 种能源所占的比例。为此,发电厂经营者可以获得由联邦环 境署按照可再生能源法(EEG)签发的原产地保证书。 在能源经济法(EnWG)的框架下,相关的部门 制定了各种条例,以对具体细节进行规范,例如条例对电 网接入、收费、基本电力和天然气供应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这些条例可由联邦政府、联邦部长或州政府发布。 2. 针对可再生能源的法律 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立法的重点是利用管理手段和财政 支持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推动实现德国能源转型 的目标。德国对可再生能源监管的相关法律和条例了设置 了激励措施,为可再生能源电力进入市场提供了良好的起 点 23 。 a.可再生能源法(EEG) 可再生能源法( EEG) 的基本理念是利用社会力量,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法( EEG) 第 1 条规定的 “ 增加可再生能源在发电和用电中的比例 ” 的目 标。可再生能源法( EEG)为私人投资者提供了必要的 规划和投资保障,以激励可再生能源电厂的投资建设 24 。 可再生能源法(EEG)由可再生电力上网法 (StromEinspG)演变而来。可再生电力上网法于 1991 年生效,是德国第一部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律,它以 法律形式第一次规定了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义务和电价, 但并未为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定法定最低电价的支持机制。 可再生能源法(EEG)中保留了可再生电力上网法 中这些机制。但立法者认为,购买电力的需求就是对电力 投资的保护,所以没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制定最低电价。后 来,可再生能源法(EEG)的支持机制改变了这一观点。 但当时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能源转型还不是德国的政治目 标。 可再生能源法(EEG)最初于 2000 年通过,并首 次引入 对可再生能源的支持机制,保证可再生能源优先并 网。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EEG)设置了有利于可 再生能源发电厂的市场机制,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运 营提供了激励。此外,可再生能源法(EEG)还引入 了电网运营商优先购买、传输和分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义 务。可再生能源法(EEG)的规定增加了市场对可再 生能源电力的需求。这些义务的法律期限为 20 年。这些权 益确保了可再生能源优先于煤电或核电,从而最大限度地 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无法发电的风险。 2009 年的 可再生能源法(EEG)修正案增加了许 多实施细节。它还规定提高海上风电的电价,以及现有的 可再生能源电厂若翻新重建后依旧享有现在的待遇。 继德国政府通过 2010 年能源方案后,2012 年再 次修订了可再生能源法(EEG),并赋予其更强的目标。 此外,为了使可再生能源更好地融入电力市场,2012年修 订版还鼓励一定规模以上的可再生能源电厂直接销售可再 生能源电力 25 。 能源相关法律法规在德国能源转型中的作用12 | 2014 年可再生能源法(EEG)的修订让其首次发 生了综合性的变化。电力直销成为规则,而电网的购买和 传输义务仅适用于小型发电厂。此外,修订版还为各种类 型的可再生能源设定了发展目标。一旦达到目标,激励措 施就会减少。此外,对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采用招标 机制。这将使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支持再次接近实际成本。 在 2017 年可再生能源法(EEG)修订中,海上风 电发展被划归海上电力发电法( WindSeeG)监管。此 外,由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成熟度不断提高,国家固定的 财政支持机制已不再合理,因此招标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 到了所有能源(750 千瓦以上的发电厂)。 2021 年德国再次对可再生能源法(EEG)进行了 修订,并规定了更加雄心勃勃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路 径和招标数量。2021 年 可再生能源法(EEG)还开放 了对农业光伏和漂浮式光伏等新技术的支持,以促进这些 领域的扩展和创新。 2023 年的可再生能源法(EEG)进一步提高了可 再生能源发展目标、路径和招标比例。可再生能源法 (EEG)2023年修订版的目标是,更好地气候和环境保护, 将电力供应转向完全基于可再生能源的无温室气体排放的 形式。它提出到 2030 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用电量 的比例应提高到 80 26 。且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应是稳定的、 具有成本效益的、环保的、与电网兼容的。2023年修订版 还要求建立在没有国家资助的情况下,能实现可再生能源 发展的机制。在 2038 年德国实现淘汰煤电后,将不再确 定扩大可再生能源的招标量。可再生能源法(EEG) 2023修订版还为某些具体的年份和地面光伏或陆上风能技 术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扩展路径。 b. 海上电力发电法( WindSeeG)、热电联产法 (KWKG)和 建筑能源法(GEG)对可再生能 源的监管 除可再生能源法(EEG)外,还有其他法律对可 再生能源发电进行管理。 自 2017 年针对海上风电的监管,德国出台了海 上电力发电法( WindSeeG)。海上电力发电法 (WindSeeG)的目标是到 2030 年将海上风电的总装机容量 提高到 30GW,到 2035 年提高到 40GW,到 2045 年至少 提高到 70GW。海上电力发电法( WindSeeG)涵盖规划、 许可、建设和调试的所有规定,以确保同步性、提高可理 解性并增加规划和投资的安全性 27 。对于海上电力发电法 (WindSeeG) 中未做出特殊规定的地方,则要遵守可再 生能源法(EEG)和 能源经济法(EnWG) 中相关 的规定。 另外一个重要措施是电力和热力生产的联动即热电联 产。热电联产是保护气候的“折中手段”,尽管它建立在 常规化石能源的基础上,但热电联产通过热能利用提高了 发电厂的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热电联产电厂属于可 再生能源法(EEG)适用范畴,这类电厂可以享受更高 的补贴。对热电联产的所有补贴均概括在一部专门的法律 中,即热电联产法(KWKG)。它同时也是提高能效 的手段(下文 B.II .1将详细阐述KWKG能效部分)。热 电联产法(KWKG)已经过多次修订和调整,但先前的 规定仍然对老电厂适用,新规定适用于新建电厂(热电 联产法(KWKG) 第 35 条第 1 款)。 可再生能源法(EEG)只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 对于其他形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尤其是供热和制冷,还 有其他法律规订,其目的是引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朝着某 个方向发展。建筑能源法(GEG)规定所有新安装的 供热系统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这源于欧盟层 面的欧盟再生能源指令(RED),第 2009/28/EC 号指令。 在引入 建筑能源法(GEG) 之前,德国已在可再 生能源供暖法案 (EEWärmeG )中对供热系统中可再生 能源的比例作了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 GEG 2024 第 71 条第 1 款的规定,新供热系统中可再生能源的 比例应达到 65。除使用可再生能源外, 建筑能源法 (GEG)还包含提高能效的规定(在 B.II.2进行讨论)。 3. 其他与推进能源转型有关的法律德国的退 煤与退核 德国提出了淘汰煤炭和核能的法定目标,并通过立法, 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了有利的干预,永久禁止煤电和核电。 德国退煤与退核是出于不同的目的,但它们的共同点 都是德国联邦层面通过立法对其进行干预。 欧盟对德国逐步淘汰煤炭或核能没有直接影响,因为 欧盟无权禁止使用个别能源发电。不过,欧盟可以以补贴 的形式提供间接激励,如“公正转型基金”(Just Transition Fund)可以为转型提供资金,支持那些可能因温室气体减 排而受到负面影响的地区 28 。 德国的退煤法(KVBG)第 2 条规定,淘汰煤炭 的原因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气候友好型能源。 退煤法(KVBG)第 2 2 条规定,德国最迟在 2038 年 将彻底退出煤电。退煤法(KVBG)第 4 条规定了精 确的目标值和日期 29 。退煤电在可再生能源法(EEG) 中亦有体现,可再生能源法(EEG) 第 1a 条第 2 款规 定,退煤电的时间就是德国不再为可再生能源提供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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