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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 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培育发 展新能源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深 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 策精神,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总方 针,推动新能源产业、双碳经济高质量发展,形成规 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根据深圳市福 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申报主体须为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 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从事新能源及绿色低碳技术 的研发、生产、服务的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 以及应用绿色低碳技术的企业。 重点支持可再生能源、核能、氢能、安全储能、 智慧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清洁能源领域,储能、虚拟 电网、碳捕集等绿色低碳技术领域,新能源燃料电池、 动力电池等新能源汽车领域,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等 节能降碳领域,碳市场、碳金融、碳咨询及综合能源 服务等领域。鼓励使用福田低碳超市的技术、产品和 服务。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对新落户世界 500 强新能源企 业总部,按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 1 亿元的落户支持。 对新落户其他新能源企业(机构),按条件给予落户 支持,一般不超过 5000 万元。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 持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 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支持,不超过 50 万元/年。 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 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年 度不超过 500 万元。 招商引资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 引资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四条 总部企业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 经认定为福田区新能源类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 予一次性认定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总部企业认定 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 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相关政策, 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上市支持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新能源企业, 依条件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支持。对采取红筹和结 构性合约架构上市、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新能源 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企业分拆上市适 用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二)融资风险补偿 鼓励银行、保险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 加大对上市梯队企业信贷融资支持,依条件进行有限 风险补偿。 企业上市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 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申请 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 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 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关于 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福发 〔2021〕 10 号)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七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 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 配租或补租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 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八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 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原则上最 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 30予以租赁。 (二)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区租赁自用的社会 产业空间,依条件给予不超过 100 元/ 平方米、每年 不超过 200 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在福田 区租用新能源专业楼宇,依条件给予不超过 120 元/ 平方米、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支持。 第九条 新技术产业化支持 (一)技术研发支持 鼓励区内各类创新主体在数字电网、先进核能、 光伏、天然气、综合能源、近零碳技术等核心领域开 展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获得国家、 省、市级科技计划、科技奖等项目,或获得国家、省、 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区内各类创新主体, 分别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 奖励,不超过上级奖励金额的 50。 (二)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 支持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 大经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 企业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此项目资金可用于支 持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三)行业影响力支持 对首次入选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世界能源 250 强、中国能源 500 强等权威榜单的新能源企业, 依条件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一次性支持。对入选 “单 项冠军”及“专精特新”名录的新能源企业或产品目 录,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 100 万元、60 万 元、30 万元一次性支持。 (四)数字化转型支持 对企业购买或开发数据中台等新能源主营业务数 字化转型产品,按实际投入的 50给予不超过 50 万 元支持,如开展数字化转型诊断的,可纳入实际投入 一并核算。 实施数字化转型计划,产业链企业开发集群应用、 搭建集群平台、运营集群平台,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 专项扶持资金的,按照到账资助资金的 50给予配套 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新能源企业加入该平台,给 予不超过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 50不超过 50 万元支 持。 (五)并购重组支持 新能源企业通过整体收购、投资控股等方式,收 购兼并国内外新能源产业链重点企业,并购重组金额 达到 2 亿元及以上,按并购重组实际支出金额的 5‰ 给予支持,不超过 500 万元。 (六)融资担保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新能源企业,上年度新增的 融资担保,按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的 50给予支持,不 超过 10 万元。 (七)贷款贴息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企业上年度已支付贷款利息 予以支持,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 30给予 支持,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条 新技术应用支持 在辖区新建建筑采用先进的绿色低碳技术,或对 既有建筑应用绿色低碳技术进行节能降碳改造,实际 投入 100 万元以上,结合项目节能减碳量及低碳超市 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经认定的应用示范项目,再额外增加 50、不超过 200 万元的支持。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技术应用 (一)分布式光伏项目支持 支持采用先进光伏技术在福田区开展分布式光伏 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并网及验收通过后,结合低碳超 市采购比例,对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光伏项目按 其上年度实际发电量给予支持,薄膜光伏示范项目不 超过 0.4 元/ 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加),基准常 规光伏项目不超过 0.2 元/ 千瓦时(不与市级补贴叠 加),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 3 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 过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且不超过 300 万元。 (二)储能项目支持 鼓励在辖区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储能 项目建设,结合低碳超市采购额比例,对已并网投运 且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 放电量,给予不超过 0.5 元/ 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 目支持期限为 3 年,同一项目支持不超过 200 万元。 (三)相变蓄冷项目支持 在辖区开展的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等相 变蓄冷项目,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节能率 10以 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支持。 (四)光储直柔项目支持 支持企业在辖区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 并网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 200 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 /总负载≥ 10的光储直柔项目,结合低碳超市采购 比例,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 (五)建筑节能改造支持 在辖区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 100 万 元以上且节能率 10以上,结合低碳超市采购比例, 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以内,给予不超过 300 万 元支持。 第十一条 绿色建筑支持 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运 营标识”认证的楼宇(园区),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 支持。 对安装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在建成后与本区能耗 监测系统实现数据联网的建筑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 投入的 40以内,给予不超过 6 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绿色建造支持 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碳建筑项目(不含住宅), 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 100 元,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支持。此项与第十条“新技术应用支持”不重复 支持。 第十三条 碳中和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购买减排量(包括但不限于深 圳碳普惠核证减排量、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等)践行 碳中和。对 2022 年以来,购买签发后首次出售的上 述减排量,给予购买方 10 元/吨、不超过 10 万元的 一次性支持;对购买上述减排量进行注销实现碳中和 抵销的,给予 20 元/吨、不超过 20 万元的一次性支 持。 对实现碳中和的辖区建筑(不含住宅),依据购 买自愿减排量总投入的 30以内、不超过 50 万元支 持。 第十四条 碳市场发展支持 (一)标准技术文件编制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编制开发碳减排、碳普惠等领 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且成功发布、正 式实施的,给予该企业(机构)国家标准 50 万元、 地方(行业)标准 30 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碳资产管理服务支持 鼓励减排项目业主委托低碳超市的服务机构开展 碳足迹评价、科学碳目标(SBTi)申请和认证、国际 可持续发展与碳认证(ISCC 认证)、碳排放管理体系 认证等服务,按项目服务合同价的 30、不超过 5 万 元支持。 (三)减排量核证支持 鼓励减排项目业主委托低碳超市的服务机构对减 排量进行核证,按照核证的减排量(1000 吨以上) 给予 10 元/ 吨、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碳普惠场景创建支持 鼓励企业(机构)作为运营主体,将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公共机构等打造成为碳普惠场景。对成功 申请创建碳普惠场景的运营主体,根据碳普惠场景平 台开发成本的 50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新能源专业楼宇支持 (一)入驻企业支持 新落户福田区的新能源企业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 的,依条件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年的办公用房支持, 连续支持 3 年,累计不超过 3000 万元。具体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措施及其操作细 则实施。其他入驻新能源专业楼宇的企业,按第八条 第二项政策予以支持。 (二)运营机构支持 1.认定支持。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积极引进和集 聚新能源企业(机构),打造专业楼宇(园区),营 造良好的集聚发展环境。对达到认定标准的,给予运 营主体不超过 30 万元认定支持。 2.运营支持。对达到认定标准的专业楼宇,根据 入驻的新能源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情况,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 年的运营支持。 3.服务支持。授予专业楼宇认定称号及牌匾;在 楼宇内设置“24 小时政务服务专区”;配备服务专 员及时对接响应运营机构、入驻企业的政务服务诉求; 提供联合招商、政务咨询、政策宣讲、统计业务培训 等系列政务服务;纳入辖区优质产业空间资源库并子 以重点推介。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1.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特大企业不超过 1000 万元。 2.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政策支持的,本 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 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第十八条 附则 本措施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施行,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原 关于印发的通知(福科通 〔2022〕 1 号)同步废止。 资料来源 http//sf.sz.gov.cn/gfxwjcx/qzfbmgfxwj/content/post_1 0645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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