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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空 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绿色 能源发展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 (海)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各区林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行 政审批部门,滨海新区海洋局,各有关单位 在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 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 12 号,以下 简称通知)基础 上,结合我市实际,对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海)管 理有关工作细化补充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项目布局 各区要认真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 划的衔接,优化光伏电站项目空间布局。在区、乡镇国土空间规 划中将其列入重点项目建设清单,合理安排光伏项目新增用地 规模、布局和开发建设时序。在符合“三区三线” 管控规则的前提 下,相关项目经可行性论证确定选址位置后统筹纳入国土空间 空 2 规划“一张图 ”,作为审 批光伏项目新增用地用林用草的 规划依据。 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 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 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 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海)分类管理 新建、改建和扩建地面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TD/T 1075-2023)要求,合 理利用土地,符合集约用地要求。 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 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 响。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尽可能节约集约使用林地,不得占用国 家级公益林等一级保护林地、天然林林地。涉及乔木林林地,需 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不得将乔木林地砍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 架设光伏板。涉及灌木林地的,应尽量选择覆盖率低于 50的林 地,光伏组件最下沿应高于灌木 1 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 净间距应不小于 4 米,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 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伏方阵、场内集电线路及结合建、构筑物设置的光伏发电 设施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蓄滞 洪区及需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的,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依法办 3 空 理审批手续。海上光伏项目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 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 三、用地(海)审批手续办理 各区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若涉及,本部分下同)要提前 参与项目前期工作,各区立项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立项前征求 区规划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意见,区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 要核实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有关要求,出具选址 选线意见以及下一步需落实事项的具体要求。 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用地 单位签订用地与补偿协议后,5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用地范围图以 及用地与补偿协议报区规划资源、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区规划资 源、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落实选址选线意见和用地权属情况进 行审核,5 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出具备案书面意见。光伏发电 项目配套设施用地办理土地征收转用手续后,可结合实际采取 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方式进行供地。 符合海洋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的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需开展海 域使用论证,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手续;需占用围 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需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 置有关要求后,再行申请办理相关用海手续。 四、用地(海)监管 各区规划资源部门要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及项目备案成果建 立光伏发电项目监管底图,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特别是光 空 4 伏方阵用地的日常监管,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擅自建设非发 电必要配套设施,发现违法用地问题严肃查处。 市、区两级海洋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海上光伏发电项目的 监管。 五、稳妥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2023 年 3 月 20 日通知施行之前已通过用地预审或出具 规划用地意见、但尚未立项的项目,应按照通知规定执行;通 知施行之前已批准占用耕地发展的复合类光伏项目,不得撂荒 闲置耕地,严禁擅自建设非发电必要配套设施,发现违法用地问 题严肃查处。执行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妥善处置有关矛盾问 题,重要情况及时向市规划资源局和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市规划资源局 市发展改革委 2023 年 11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5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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