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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附件 1 广州市天河区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 的】 为进一步优化天河区能源结构,践行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提 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广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助力天河区如期 实现碳达峰目标,根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 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州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穗府〔2023〕7 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办 〔2023〕1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 ,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措施适用于在天河区实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健全财 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企业或机构(本措施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各项法定许可手续完善,一年 内未受任何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任何犯罪活动; (二)一年内未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予安全生 产行政处罚且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 2 - (三)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 第三条【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对获得国家、省、市资助或奖励的绿色低碳类项目,按项目 获得资助资金的 50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支持,最高不 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支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 (一)对在天河区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投资运营 方或业主单位给予支持,实际投入 50 万元以上且按照项目装机 容量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 0.2 元/瓦,单个项目最高不超 过 50 万元。 (二)鼓励企业(机构)购买绿电 1,按购买绿电合同价格超出 基准电价部分的 50给予购买方支持,单个购买方每年支持不 超过 10 万元;对购买绿证 2的企业(机构),按购买绿证合同价格 的 50给 予支持,单个购买方每年支持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五条【支持储能项目发展】 (1(鼓励企业(机构)开展高安全、高可靠、长寿命的电化学 储能项目建设,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的电化 学储能项目按照实际放电量,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 过 0.5 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为 3 年,同一项目支 1 绿电,是在生产电力的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为零或趋近于零,因相较于其他方式如火力发电所生 产的电力,对环境的冲击影响较低。也就是使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发电,绿电的主要来源一般为太阳能、风力、生 质能、地热等。 2 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的唯一凭证。 - 3 - 持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对开展空调蓄冷、冷库制冷系统改造等相变蓄冷 3项目, 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项目且节能率 10以上,按项目实际建 设投入的 20,一次性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 (三)支持企业(机构)开展光储直柔项目建设,对完成并网 及验收通过的实际投入 200 万元以上且直流负载/总负载≥10 的光储直柔 4项目,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给予投资运营 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 100 万元支持。 第六条 【支持能源利用水平提升】 (一)对开展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广州市能源管理辅 助与决策平台实现数据对接的用能单位,按不超过已支付费用 20的标准 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对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能源审计的用能单位,按不超 过已支付费用 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由相关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强制能源审计除外。 (三)对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际投入 100 万元以上且 用能单位年度节能率达 10以上,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 20 以内,给予投资运营方或业主单位不超过 50 万元支持。 3 相变蓄冷是利用相变物质在温度改变时释放或吸收大量潜热的原理,实现系统冷却或制热的一种技术。 4 光储直柔,是在建筑领域应用太阳能光伏、储能、直流配电和柔性交互四项技术的简称。光储直柔是发展零碳 能源的重要支柱,有利于直接消纳风电光电。 - 4 - 第七条 【附 则】 (一)对区域循环经济发展、节能降碳等贡献大或对本地区 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 点扶持。 (二)本 措 施 各 项 扶 持 资 金 ,由 区 财 政 安 排 。扶 持 资 金 实 行 最 高 限 额 原 则 ,同 一 项 目 、事 项 同 时 符 合 本 措 施 多 个 条 款 的 , 按 从 高 不 重 复 原 则 给 予 支 持 。 (三)扶 持 资 金 的 申 请 主 体 ,如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资 金 的 ,一 经 查 实 ,广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有 权 追 回 已 发 放 的 资 金 ;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法 律 责 任 。 (四)本 办 法 涉 及 的 产 值 、费 用 、合 同 额 包 含 所 有 产 业 活 动 单 位 (分 公 司 )数 据 ,不 包 含 子 公 司 数 据 ,以 万 位 计 算 (舍 尾 法 ) 。本 办 法 中 的 “以 上 ”、“达 到 ”、“不 超 过 ”、“不 低 于 ”均 包 含 本 数 ,本 办 法 所 涉 及 扶 持 资 金 以 人 民 币 为 单 位 。 (五)本政策自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3 年,由广 州市天河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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