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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经济信息化局 关于对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 持措施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昌平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氢能产业 创新突破,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昌平区促进氢能 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简称“氢能十六条”),结合 昌平区氢能产业发展需要,形成了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 创新发展支持措施实施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18 日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征集意见邮箱zhaoyibjchp.gov.cn 联系人赵奕 联系电话69746089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昌平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 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 年) 北京市氢能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5 年),落 实昌平区氢能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 年) 工作部署,促进昌平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昌平 区促进氢能产业创新发展支持措施,结合昌平区发展实 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鼓励科技研发创新 第一条 支持基础前沿技术研究。以氢能全链条创新为 突破口,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前瞻布局氢能前沿衍 生技术与基础共性技术研究,对承担国家、北京市重大科 技和产业专项的,经评审后按照所获项目支持金额的 10 给予资金配套,每个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二条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推动氢能与燃料 电池领域的“ 卡脖子 ”工程突破,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 面向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并推动创新成果产业 化落地,对年研发投入总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项 目,经评审后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 20给予支持,每个 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推动重点实验室、检 验检测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落地,促进氢能领 域创新研究成果加速涌现,对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给予 1000 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对获得市级资质的给予 200 万元一 次性资金支持。 第二章 推动技术装备应用 第四条 支持创新产品应用。鼓励氢能领域创新技术及 产品参与北京市首台(套)产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 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 30给予配套资金支持,每个单位每 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氢能装备推广。鼓励氢能产业链链主企业 采购氢能与燃料电池部件装备,形成供应链配套或应用于 氢能综合示范应用场景。对累计采购相关部件装备产品且 实际履约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经评审后给予实际履约金 额 5的补贴,每家企业每 年 支 持 资 金 不 超 过 1000 万 元 。 ( 同 一 零 部 件 产 品 不 予 重 复 支 持 ) 第三章 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第六条 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打造一批拥有自主核心 技术、具备较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对首次获得“国高新”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称号的氢能 企业,分别给予 30、30、50 万元的一次性财政资金奖励。 对落地建设生产线的氢能企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土 地购置费用除外)的 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建立健全氢能企业的上市 挂牌综合服务机制,加强培育孵化与引导激励。对在境内 主板、创业板、科创板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奖励 1000 万元;在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 对上市公司或境内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 800 万元, 回归境内 A 股上市的企业再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资金奖励; 对在北京证券交易场所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对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牌且 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对在新 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新三板企业成功转板或上市后补齐差额;对新迁入的已上 市企业,给予一次性迁址费用奖励 10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并购壮大。鼓励氢能领域上市挂牌企 业发挥资源整合能力,通过并购重组构建产业生态,由科 技型企业向平台型企业转变。并购对象为境内企业、境外 企业或并购境内并购标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 1.5给予资 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促进企业供应链引育。鼓励氢能领域重点企业 带动产业链配套项目(或企业)落地,提升产业集聚发展 水平,对于引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固定资产投资、外商 企业投资等的项目(或企业),按照昌平区招商引资中介 服务机构奖励办法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条 支持企业贷款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以专利权、 商标权等知识产权质押和应收款质押作为信用结构开展融 资业务,为氢能领域创新型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的授信服 务,单笔贷款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1000 万元(含),对 贷款总额 300 万元(含)以上且按约定用途实际使用的企 业,给予贷款担保费用补贴及贷款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 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 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对氢能领域总投资 1000 万元(含)以上或具有全局性、 战略性,且获得贷款的重大产业化、示范应用项目,给予 一次性贴息支持,贴息利率以实际发生为准,不高于上年 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章 提供发展要素保障 第十一条 加大产业空间供给。加强产业规划与土地空 间规划协同联动,积极引导氢能企业和项目集中布局。对 于氢能企业或引进落户的氢能重点企业、创新企业租赁有 合法建筑手续的生产用房、办公用房且建筑面积 5000 平方 米(含)以下的,经评审后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 三年房租补贴,租赁 5000 平方米以上的,超出面积部分按 照年房租 50给予租赁合同签订年度起连续三年补贴;第四、 五年按照上述标准对应租金的 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生产用房、办公用房补贴租赁价格 上限分别为 2 元/平方米/天、3.5 元/平方米/天。 第十二条 支持加氢设施科学布局。在示范推广与终端 用氢集聚区域科学布局并建设 10-15 座加氢站,促进创新 产品和先进装备的推广应用。鼓励利用现有加油站融合建 设油氢混合站,在规划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新建 加氢站、油氢混合站,按照市级建站补贴的 20给予配套资 金支持;对自 2022 年度以来正式投入运营的加氢站,经评 审后给予 5 元/公斤的氢气运营补贴。 第五章 支持试点示范应用 第十三条 支持氢能车辆推广应用。鼓励企业采购物流、 自卸、牵引、环卫、旅游、通勤等燃料电池车辆参与京津 冀示范城市群建设,对纳入北京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项目的,按照示范期第一年度至第四年度国家奖励资金标 准的 40、30、20、10给予资金支持。 对满足平均用氢运行里程条件的轻型车辆(总质量 4.5 吨以下)、中重型车辆(总质量 4.5 吨及以上,含客车), 按照车辆年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分别给予 0.2 万元/万公里、 0.5 万元/万公里的运营奖励,每辆车每年支持资金分别最 高不超过 1 万元、3 万元。 对 产 品 被 列 入 国 家 燃 料 电 池 汽 车 示 范 城 市 群 关 键 零 部 件 目 录 的 零 部 件 生 产 研 发 企 业 , 按 照 国 家 奖 励 资 金 的 30给 予 资 金 支 持 。 第十四条 支持氢能综合示范应用。加快氢能在发电、 供能、工业等多领域示范推广应用,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认 定的氢能领域重点示范项目,按照市级示范项目支持金额 的 30给予项目承担单位资金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支持资金 不超 1000 万元。 第六章 营造产业发展生态 第十五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氢能企业、高 校院所、科研机构等联合建设氢能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 提供创新创业、研发设计、中试验证等服务,对新完成引 进和培育科技创新型企业达到 10 家及以上的实际运营管理 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50 万元。 第十六条 设立氢能产业投资基金。引导市场化、社会 化资本支持氢能产业创新发展,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氢能产业;对推动 创业企业落地发展且后期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 1 家企 业,给予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投资机构(仅限首报机构)100 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创新标准编制。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主导 氢能产业领域重点标准的制定发布及修订完善,对于标准 公布后排名起草单位前两位的企业,按重点国际标准、国 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每项分别给 予不高于 50 万元、30 万元和 10 万元资金补助,单个企业 年度支持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人才培养。鼓励高水平人才、研发团队 发展,对于氢能企业或引进落户的氢能重点企业、创新企 业,给予人才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服务、工 作居住证等政策支持;支持企业联合高校、职业技术学校 等建立专业型、技能型人才培育创新基地。 第十九条 支持高端活动品牌建设。鼓励各类机构举办 在国际、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行业交流活动,按照不高 于实际活动经费的 50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次活动支持 资金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设立昌平区氢能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综合 采取奖励、补贴、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原则上采取后补 助方式。由区经济信息化局牵头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指南, 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政策实施、项目征集、评审监管、 考核评估,全过程管理所发生的服务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 支。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多 项条款或昌平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 则予以支持。符合北京市市级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 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 特别重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给予专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 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 3 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及北 京市相关政策变动将相应调整。 资料来源http//www.bjchp.gov.cn/cpqzf/315734/tzgg27/cp568469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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