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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关于印发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 通知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 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坚持“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发展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支 持政策,通过市场机制激发市场有效需求;加快技术进步,着力提高光伏产业的质量和效益; 培 育光伏产业龙头企业,延伸光伏产业链条,打造光伏产业集群,提升产业竞争力,为我市 经济社会发展、促进节能减排、推进“治污减霾” 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 2020 年,我市光伏电站装机容量达到 300 兆瓦以上,光伏产业产值力 争突破 650 亿元,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创新活力和竞争优势的光伏企业,将我市打造成 为全国重要的光伏产业研发、制造和应用高地。 二、促进光伏产业发展 三鼓励光伏企业加快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当年国内销售电池片或组件不重复 计算、蓄能电池首次达到 500 兆瓦兆瓦时,或国内销售逆变器首次达到 1000 兆瓦的生 产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补贴,销量每增加 1 兆瓦 兆瓦时再给予 5000 元逆变器给予 2000 元 补贴,同一企业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 局 四推动光伏企业合作发展。鼓励光伏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产业链相关企业间的生产协作 配套。对实施兼并重组的光伏企业,优先纳入市级各类产业基金支持范围。支持我市光伏 上下游生产企业通过采购地产品、协作配套等措施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按照年新增地产 品配套采购额的 0.5给予采购单位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五鼓励光伏企业技术创新。支持光伏企业争创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争创成功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 80 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 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 新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 中心的企业采取“一企一策”的办法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 六鼓励光伏企业技术改造。积极引进光伏项目,延长光伏产业链条,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对我市光伏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 的 10给予补助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2 亿元的,补助最高不超 过 200 万元; 固定资产投入达到 2 亿元以上10 亿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固定资 产投入达到 10 亿元以上含 10 亿元 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 市财政局 七鼓励光伏产业成果转化。鼓励我市光伏企业吸纳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对企业 申报的在我市实施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其经济效益明显的,择优按项目投入的 10, 给予最高 200 万元补助;对投入超过 3000 万元,且为我市优结构、促转型做出突出贡献的 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 ”原则,加大补助力度。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 局 八促进光伏企业转型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落实国家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鼓励 企业实施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加速淘汰落后技术,不断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产 业转型升级。我市新建光伏发电项目使用的组件必须达到国家“领跑者” 先进技术标准要求。 对企业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且新进入国家工信部公告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 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九培育光伏产业龙头企业。加快培育一批国际竞争力强、市场影响力大、品牌知名度高 的光伏产业龙头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 500 亿元的光伏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首 次突破 200 亿元的,给予 300 万元奖励;首次突破 100 亿元的,给予 200 万元奖励;首次突 破 50 亿元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30 亿元的分别给予 20 万 元、30 万元、5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十完善光伏发电补贴政策。对在我市注册的光伏企业或个人利用住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 性建筑在本市新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使用市内企业生产的组件,且组件转换效 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电站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按照并 网时间和发电量给予发电补贴。对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并网的分 布式发电项目,自项目并网次月起,给予投资人 0.25 元/度补贴,补贴执行期限 5 年。责 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十一实施分布式光伏屋顶工程。鼓励新建建筑规划、设计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切实做好 公共建筑屋顶光伏推广应用工作。对装机规模超过 1 兆瓦且建成并网的屋顶光伏电站项目, 按装机容量给予屋顶产权人 10 万元/ 兆瓦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同一屋顶产权人奖励不 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财政局 十二大力引进光伏企业总部。积极引进光伏企业总部落户我市,对新引进、新设立的光 伏企业总部,按照西安市支持总部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 市投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委 十三加快光伏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贯彻落实西安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 “一 带一路”人才高地若干政策措施 ,多层次、多渠道、多方式引进和培养光伏产业所需高端 人才,对在我市创办光伏企业或开展成果产业化活动的 A 类、B 类、C 类人才,分别给予 一次性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的项目配套奖补。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十四积极探索光伏扶贫新模式。健全完善光伏扶贫机制,鼓励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光伏 扶贫电站,开展光伏扶贫。建立光伏扶贫电站收入科学分配和有效监管制度,做好光伏扶 贫电站后期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市发改委 十五强化政策落实。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政策支持。发改、电力等部门要简化工作流 程,在并网申请、备案核准、调试验收、电价结算等环节,实行“一站式” 服务。引入第三 方审核机制,规范资金兑现流程。对弄虚作假、骗取光伏补贴奖励资金的予以追回,失信 信息列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国网西安供电公司、国网西咸新区供电公司、地电西安 供电分公司、市工信委 三、附则 十六本实施意见第 10 条、第 11 条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开发区按现行财 政体制分级负担,市财政统一拨付,区县、开发区应负担部分年终结算,市财政奖补资金 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本意见有关政策与市其他财政政策采取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十八本意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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