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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1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 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2022 本报告由气候债券组织和商道融绿撰写英国加速气候转型合作伙伴计划 UKPACT 资助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2 1. 序言 自2015年开启中国绿色金融元年以来,中国的 绿色债券市场呈现快速增长态势,现已成为按 发行量计全球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在中国作 出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的推动下,中 国的绿色债券活动于过去18个月左右大幅增 加。 与普通债券相比,绿色债券具有明显的正外部 性,能够产生环境效益。因此,绿色债券在其存 续期内被要求披露更多的信息。由于发行时/ 发行前提供的信息通常不反映募集资金的实 际或详细使用情况,也不反映融资项目/资产 的环境效益,因此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非常重 要。 信息披露的裨益 作为确保绿色债券市场质量的重要工具,存续 期信息披露(Post-issuance reporting)可以 增加债券(和发行人)的透明度和可信度,确认 绿色项目的融资符合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保 证发行人的解释责任,降低“洗绿”风险,并增 强投资者信心,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市场健康发 展。 绿色债券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存续期信息披露 来了解其绿色投资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并可以 根据披露的程度做出投资决策。在气候债券倡 议组织发布的首份中国绿色债券投资者调查 报告中,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度,强化的 外部审查和信息披露被确定为提高中国绿色 债券吸引力的关键因素。这与气候债券倡议组 织于2019年开展的绿色债券欧洲投资者调 查的结果相似,该调查发现,如果存续期信息 披露不佳,55的受访者表示肯定会出售持有 的绿色债券,而30的受访者则表示“更有可 能出售”。 1 同时,信息披露使政策制定者能够更好地了 解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的类型和规模, 以及所产生的环境效益。这直接关系到中 国“30·60”气候目标的实现。 在国际上,存续期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披 露是绿色债券原则(GBP)和绿色贷款原则 (GLP)的核心组成部分。相关准则同时建议发 行人披露募集资金支持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 在较为健全的政策和监管体系的推动下,中国 境内市场对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的要求比其 他地区更严格、更具体,尤其是对金融债券的 发行人而言。本报告的第8-9页对此进行了探 讨。 本报告背景和结构 本报告是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对中国绿色债券 存续期信息披露实践的首次研究。它建立在气 候债券倡议组织过去几年对这一主题进行的 一系列全球研究的基础上,其中最新的研究报 告可以点击此处查 阅 。 2 欢迎感兴趣的读者参 阅,以了解更多信息。 通过对信息披露实践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我们 旨在了解对于募集资金用途以及由绿色债券 融资的项目、资产和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等信息 的披露现状及信息属性。这可以识别改进的方 向,并促进各种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更有依据 的讨论。 本报告首先介绍了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概况 和信息披露要求。随后详细分析了在中国可获 得的存续期募集资金用途,以及环境影响信息 的披露,并对相关信息披露的质量和属性进行 了评估,同时对环境影响信息的披露实践进行 了更深入的研究。结论讨论了研究的总体结 果、对不同市场参与者的影响以及主要建议。 研究方法 为本报告提供依据的研究涵盖以下各项 截至以下时间发行的绿色债券截至2021年 第二季度末(金融债券)和截至2020年第二 季度末(所有其他债券)未来可能会分析 其他可持续债务工具。 3 符合国际绿色定义和不符合国际绿色定义 的交易(即分别被纳入和排除在气候债券倡 议组织的绿色债券数据库外的交易)后 者被排除在全球研究范围之外。 所有类型的债券/发行人甚至包括资产 支持证券(ABS)和被排除在全球研究范围 之外的贷款。 来自382家发行人的627只债券,发行总额 达1,632亿美元(1.1万亿元人民币)。 本研究从发行金额和发行人数量两方面进 行了分析,因为单独考虑前者会使结果偏 向于较大规模的发行人。在某些情况下,发 行人数量的分类数字(例如,按发行年份、 境内/境外等分类)相加会超过实际总数,原 因是部分重复的发行人发行了具有不同特 征的债券。 总体而言,本报告研究方法论和过程与气候债 券倡议组织的全球市场研究非常相似,但有一 些不同之处 本研究同时涵盖了不符合气候债券倡议组 织绿色定义的绿色贴标债券(被排除在我们 的绿色债券数据库之外的债券),因为这些 债券有许多来自中国,它们必须按照当地监 管要求进行同样的信息披露。 本研究纳入了绿色贷款和资产支持证券 (ABS) ,因为它们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的做 法在中国比世界其他地区更为常见(尤其是 ABS),而且这两项都受到中国当地信息披 露规定的约束。它们被排除在全球研究范围 之外。根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现行归类方 法,它们被归类为发行人类型未来,它们 将被视为产品类型,这一术语将更加准确。 本研究采用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债 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中设定的募集 资金用途/项目分类标准, 尽管本报告中据 此作出的分析有限。采用2015年版是因为它 与我们抽样调查的发行期间相关,尽管部分 债券已经根据2021年版在其最新报告中披 露募集资金的分配情况。由于本研究是关于 中国市场的,而且许多交易不符合气候债券 倡议组织的绿色定义,因此没有采用我们的 分类标准;但市场概览一节例外,在该节中, 募集资金用途分析只涵盖符合气候债券倡 议组织绿色定义的债券。此外,在环境影响 信息披露一节,指标分析是在整体市场层面 进行的,而不是按类别来分析(与我们的全 球研究不同)。 大多数相关文件均通过万得终端获取。与我 们的全球研究(通常依赖于发行人网站上的 信息披露)相比,这种集中式来源使信息获 取更加便利。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3 绿债存续期“信息披 露”涉及哪些内容 存续期信息披露涵盖绿色债券发行结束后有 关其募集资金用途和影响(即环境效益)的所 有公开信息。 因此,信息披露可能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环境影 响或综合两者的信息,在分析中会有所区分。 根据这一定义,我们研究了存续期阶段的所有 公开信息。信息来源包括定制的绿色债券报告、 年度报告、企业社会责任/可持续发展报告以及 外部审查文件,其中大部分可以在万得终端查 阅,其余来自发行人的网站。研究结果是基于 2021年第四季度进行研究时可用的数据作出 的。这使所有交易都有充分的时间来按照监管 标准和指南来进行信息披露。然而,仍有部分交 易未进行信息披露,我们在第10页讨论了可能 的原因。 部分发行人在发行时会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和/ 或环境影响,可能涵盖债券的全部或部分募集 资金,通常会提及已经投入运营的再融资资产。 就本研究而言,这不被视为信息披露,因为本报 告的重点是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数据收集声明 尽管我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定量分析,但结果 仍具有指示性,有助于为市场发展提供信息和 指导。我们的分析相当全面,但每次对存续期 信息披露进行研究时都会进一步完善。 我们尽可能减少错误和不一致性,但在需要分 析师团队耗时数月进行大量手动数据收集的 过程中,仍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错误和不一 致性。鉴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中经常缺乏明确 的信息,这种情况通常意味着要上调筛选的标 准(例如,信息披露的可得性要更高,项目层面 的信息披露比例要更大,提供环境影响评估方 法的发行人要更多等)。在任何情况下,这种调 整对结果的影响可能相对较小。 最后,我们根据选定债券的最新信息披露收集 数据,因为这最能代表发行人现行的做法。部 分发行人会逐渐改变其披露的方法和内容。 词汇表 绿色债券 为环境项目/资产融资的募集资金作 指定用途的贴标债务工具。一般情况下,我们只 考虑纳入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绿色债券数据库( 根据我们的数据库评估方法纳入)的债券;但由 于本研究还研究了被排除在外的债券(即只符 合中国绿色定义的债券),因此在本报告中,这 两种债券都被视为绿色债券。 存续期信息披露 涵盖绿色债券发行结束后有 关其募集资金用途和/或环境影响的所有公开 信息(通常简称为“信息披露”)。还可能包括其 他支持信息(例如,定性方面的信息、发行人策 略等),但我们的分析侧重于募集资金用途和环 境影响披露的定量方面。 信息披露的可得性/质量 信息披露的可得性指 是否有可获得的存续期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 质量则指发行人整体信披的“良好”程度,即取 决于信息披露的属性和特征。 募集资金用途 由债券的募集资金资助的项目/ 资产/活动。在绿色债券等募集资金作指定用途 的工具中,募集资金必须投向特定用途。 环境影响 通过绿色债券募集资金资助的项目/ 资产/活动直接实现的影响/效益。在本报告中, 只有环境影响/效益被视为“影响”;绿色债券项 目也可能产生社会影响,但这些影响通常不会 予以披露,并且与其他可持续金融工具的相关 性更强。 环境影响指标 用于衡量和表示环境影响的 KPI(例如,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产生的能量 等)。发行人使用了大量的“原始”指标/KPI,我 们将这些指标整理成一个综合列表在相关 的地方注明了两者之间的差异。 环境影响的评估方法 我们将其定义为帮助发 行人决定披露哪些指标及/或如何监控、衡量/ 计算和/或披露了这些指标的任何类型的框架 或指南。 目录 1. 序言 2 2. 报告摘要 4 3. 市场概览 6 4. 信息披露的可获得性 10 5. 信息披露的质量和特点 14 6. 环境影响信息披露实践 21 7. 结论 28 附录 1 30 附录 2 34 主要缩略语 UoP 募集资金用途 ABS 资产支持证券 SLB 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 GHG 温室气体 KPI 关键绩效指标 CSR 企业社会责任 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NAFMII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GBP绿色债券原则 ICMA 国际资本市场协会 统一框架 影响信息披露统一框架手册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4 2. 报告摘要 近年来,在强有力的绿色金融政策议程的推动 下,中国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进 步。展望未来,市场透明度和可信度是使可持 续金融能够继续发挥预期效益,并以最有效的 方式实现中国“30·60”气候目标的关键。 4 信息披露的可得性和质量 良好,但仍有改善空间 总体而言,我们的研究发现,中国的存续期信 息披露实践总体良好,但在信息披露的可得性 和质量方面仍有改善的空间。 这可能涉及监管 框架的严格性和复杂性(见下文)以及第10页 讨论的其他问题。 尽管中国制定了监管要求,但中国发行人提供 存续期信息披露的比例低于全球,尤其是在环 境影响的披露方面。发行人提供的募集资金用 途方面的信息披露多于环境影响的信息披露, 而且二者的数量差距远大于世界其他地区。此 外,没有发现发行人在披露环境影响时不披露 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按发行金额统计的信息 披露的交易占比高于分别按发行人数量和交 易数量统计的信息披露的交易占比,这反映出 规模较大的发行人/交易更有可能提供信息披 露 。 符合国际(即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绿色定义的 交易更有可能披露环境影响,但在募集资金用 途披露方面,则差异不大。境外交易较少披露 募集资金用途,但更常披露环境影响。随着境 外市场和外国投资者的呼声越来越高,离岸债 券(也更有可能符合国际绿色定义)的发行人 可能会有额外的动力,通过披露环境影响来提 升其透明度和绿色资质。而在某些情况下,披 露环境影响信息是境外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之 一。 金融机构披露募集资金用途的比例高于其他 类型的实体。在披露环境影响方面,按发行金 额计算,金融机构占比较高,但按发行人数量 计算,占比则较少。研究结果表明,提供环境影 响信息披露的非金融机构通常都是大型发行 人,部分原因可能是他们加大了开展这项工作 的人力、物力投入。 大多数(但并非全部)发 行人都符合监管要求 大多数发行人提供存续期募集资金用途的信 息披露,并符合有关信息披露频次和内容的监 管要求。 大多数发行人的披露频次至少与监管规定所 要求的频次相同。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人每季 度披露一次募集资金用途,每年披露一次环境 影响,而几乎所有非金融机构发行人每年或每 半年披露一次募集资金用途和环境影响。总体 而言,中国的信息披露频次高于世界其他地 区。在世界其他地区,所有类型的发行人大部 分每年披露一次。 就多次发行人而言,针对每只债券进行信息披 露时,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露多于环境影 响,这可能是因为评估/计算单只债券的环境 影响并作出相应的信息披露更为复杂。这对金 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发行人而言都是如此,尤 其是前者,因为金融机构往往发行更多债券, 为更多项目和类别融资,并提供更多关于环境 影响的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通常为多个项目和多个类别融资,他 们在不同的项目层面信息披露颗粒度上的占 比相当。而非金融机构发行人的项目披露水平 则更为两极分化,近一半的发行人披露了所有 单个项目的信息,而37的发行人没有按项目 或项目类别来披露。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许 多非金融机构发行人的性质和规模使然,他们 通常只为一个项目和一个类别/子类别融资。 大多数发行人保持一致的项目信息颗粒度,例 如,如果他们披露单个项目的信息,则也会从 项目层面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和环境影响。此 外,项目披露水平逐渐提高,在2019–2020年 发布的交易中,披露单个项目信息的交易数量 占比高于2016–2018年的交易。2021年出现了 逆转,但可能是由于样本量大幅减少。 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多种外部审查形式相 结合在中国更为普遍,并扩展到存续期审 查。25的进行了信息披露的发行人(占发行 金额近40)采用了鉴证和/或气候债券认证 的形式,而这被认为是两种最严格的审查形 式。这表明,规模较大的发行人更有可能选择 这些审查形式。53的发行人(占发行金额的 38)没有进行存续期审查,这与我们的全球 研究结果基本一致,表明规模较小的发行人往 往属于这一类。 环境影响披露状况整体良好 在披露环境影响的发行人中,披露的质量往往 相当好。 在项目信息详细程度、披露的指标/ KPI的数量和颗粒度以及对相关外部数据来源 的引用方面,均表现突出。中国发行人披露环 境影响信息的另一个值得肯定之处是,大多数 发行人在每份绿色债券报告中都披露了累积 的环境影响这在世界其他地区很少见,累 积信息更常见于募集资金用途的披露。 在指标方面,本次研究比全球研究中看到的要 少,这可能与样本量略小、融资项目范围较窄 以及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分类标准有 关,而分类标准可能会影响发行人选择信息披 露的指标。不过也可能只是由于当地的情况和 实践所致,在将一个国家的状况与整个世界进 行比较时,这种情况实属意料之中。 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似乎更依赖核心指标即 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减排量、化石燃料节省量、 面积/长度(管理/恢复/建造等)和体积(管理/ 处理/循环利用等)。事实上,我们在这些核心 整合指标中发现了更广泛的原始指标/KPI(往 往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中的类别密切 相 关 )。 披露范围* 发行金额 提供信息披露 的债券占比 提供信息披露 的债券占比 提供信息披露 的债券占比 发行人数量 交易数量** �� �� �� �� �� �� 募集资金用途 环境影响 募集资金用途 *仅限存续期和公开可获得的信息披露。截至研究之时 。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5 总体而言,这表明中国发行人更有可能关 注核心指标,并且更详细地披露这些指标。 与世界其他地区相比,中国更常把温室气体和 其他污染物细分为各种单独的物质,反映了该 国对污染的重视程度。如果按这种细分来衡 量,中国发行人平均披露的指标比全球发行人 平均披露的更多。 尽管中国的环境影响披露实践已经令人满意( 就提供信息披露的发行人而言),但还有一点 明显可以改进,即按照世界其他地区的标准实 践,主要用温室气体减排量和/或节能量指标 来取代化石燃料节省量指标随着中国更多 地采用碳核算方法,这种转变已经发生。同样, 世界其他地区也可以向中国学习,例如更详细 地披露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信息,并在每份报告 中披露累积环境影响。 严格但复杂的监管框架 中国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比其他大多数地区 更为严格和先进;对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而言尤 其如此。尽管如此,该框架仍面临一些挑战,这 些挑战与中国债券市场的复杂性以及监管该 市场的机构的多重性密切相关。其中部分挑战 包括 监管要求不一致; 监管框架不完整; 信息披露渠道不一致。 随着市场进一步发展,解决这些问题对于确保 信息披露的高标准和披露的可比性非常重要, 对于投资者和其他数据使用者(包括政策制定 者)而言也很关键。2021年,不同监管机构统一 更新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开启了良好 的先例,为进一步整合统一监管要求铺平了道 路。 整合和统一监管要求 可以释放更多潜力 中国的信息披露监管框架比其他地区更为严 格和先进,这一事实表明中国确保市场最佳实 践和透明度的强烈意愿。在这一坚实的基础 上,监管机构现在可以着手解决现有框架所面 临的挑战,即不同类型的债券/发行人之间的 监管要求不一致。 正如我们在全球研究中所强调的,创建一个通 用的报告框架是提高信息披露的可用性、质 量和(至关重要的)一致性的最佳方式。全球 正在努力实现这一目标,已经实施了统一框 架、ICMA影响信息披露工作组及欧盟绿色债 券标准等措施。 中国将从相似目标中获益,一旦达成目标,其 可持续金融的未来将比现在更加光明。在此情 况下,监管机构、发行人及所有其他市场参与 者可以通过了解最佳实践指南(见第28-29页) 并在其工作中推广和实施,为改善信息披露状 况做出贡献。有效的指引和监管是一方面;但 另一方面也需要市场参与者持续落实这些指 引和监管要求。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6 3. 市场概览 绿色金融政策推动市场发展 近年来,中国在绿色金融发展方面取得了长足 进步。2012年,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现为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具有 开创性的绿色信贷指引,推动了绿色信贷增 长。自2015年绿色金融启动以来,中国的绿色 债券市场出台了大量政策,交易异常活跃。在 各项指导方针的支持下,中国的绿色债券市场 在短短几年内几乎从零起步,一跃成为全球最 大的绿色债券市场之一。 绿色债券政策一直是这一增长的关键驱动 力。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 行)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明确了 绿色项目的资格标准、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 露要求。绿色项目被分为六大类节能、污染防 治、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清洁交通清洁能 源、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 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绿色分类标准的制定过 程受到该国金融市场现有结构的强烈影响,不 同类型的债务融资工具受到不同监管机构的 监管。这也往往导致就绿色定义、募集资金用 途、核查及信息披露所制定的规则不同。 2021年4月21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该版本 统一了不同的指导文件,成为中国绿色债券市 场未来的行动纲领。2021年版目录中还排除 了有争议的类别,例如“煤炭的清洁利用”和“ 清洁燃料”,从而缩小了中国在岸绿色债券指 导文件与国际投资者期望之间的差 距。与之前的版本相比,2021年的正式版目 录进一步结合了“无重大损害(DNSH)”原则, 并指出了在未来推出“转型金融”相关政策框 架的可能性。 在中国宣布于2060年之前实现碳中和的承诺 后,最高决策者和监管机构加大了对绿色债券 市场发展的激励力度。人民银行已将绿色债券 投资纳入银行业绿色金融绩效的评价范围,评 价结果将纳入央行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人民银 行还将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纳入贷款便利的 合格抵押品范围。 5 此外,人民银行推出了支持低碳行业(清洁能 源、节能和低碳技术)发展的绿色货币政策工 具。碳减排贷款申请企业须符合更严格的信息 披露/报告要求,以及聘请第三方审查机构进 行外部审查。 6 中国银保监会已将绿色债券投 资纳入绿色融资统计范围,而上海清算所降低 了绿色债券的费率。 7 在地方层面,各级政府继续推出绿色债券支持 政策,从鼓励转向实质性激励。除六省(区)九 地积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外,全国 还有近20个地区出台了地方绿色金融发展实 施方案。在这些政策中,有许多激励措施是针 对绿色债券和更广泛的绿色信贷而制定的,例 如贴息、为绿色债券提供担保和补贴等。 市场极速扩容,发展日新月异 按发行量计算,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绿色债 券市场。2021年,中国在境内外市场发行的贴标 绿色债券总额达到1,094亿美元(7,055亿元人民 币),截至2021年底累计发行3,270亿美元(2.1 万亿元人民币)。 8 按照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绿 色债券数据库评估方法进行筛选,2021年发行 的681亿美元(4,393亿元人民币)债券以及累计 发行量中的1,992亿美元(1.3万亿元人民币)债 券被确定为符合国际(即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 绿色定义。 9 其中,2021年的境内发行量为555亿美元(3,585 亿元人民币),较2020年增长208;境外发行 量增长79至126亿美元(812亿元人民币)。鉴 于2020年的发行量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 影响,尤其是在第一季度和稍微缓和的第二季 度,2021年相对于2020年的增长非常可观。 在岸人民币 , ��.� 其他货币, �.� 离岸人民币, �.� 美元, ��.� 欧元, �.� 在岸人民币 离岸美元绿色债券 占发行量的�� 从中国发行人类型来看,2021年非金融机构发 行量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创下46的新高,发 行金额达到312亿美元。金融机构位居第二,占 发行总额的35,为239亿美元。该占比较2020 年有所上升,但低于2017–2019年间金融机构 所占据的更大份额。与此同时,在经历了表现 强劲的2020年之后,政府支持机构(即国有企 业)和地方政府所占的发行量比重于2021年大 幅下降。这并不奇怪,因为2020年在面对新冠 肺炎疫情时,全球公共部门在发行方面更具弹 性,不过下降的幅度仍然值得注意。 中国各种绿色债券发行人的不同监管机构 金融债券 绿色债券发行人类型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和公司ABS 债务融资工具和资产支持票据 信贷ABS 监管机构 ��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简称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7 投向能源领域的募集资金的绝对值和发行量 占比都出现了激增。2021年,投向能源领域的 募集资金为413亿美元。这是2020年的四倍多, 相当于符合气候债券倡议组织定义的绿色债 券发行总量的61,这是由于为可再生能源融 资的碳中和债券占据了较高比重。建筑、交通、 水资源和土地使用等其他大多数领域融资额 的绝对值增长,但相对值则有所下降。废弃物 管理领域融资额的绝对值和相对值均下降。 中国绿色金融前景光明 中国承诺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 实现碳中和(“30·60”目标),这已成为推动国 家制定绿色金融政策的优先事项之一,将指导 未来的行动。 具有减排效益的绿色债券融资项目(如碳中和 债券)可能会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预计未来几 年的发行量将有所增加。 在“30·60”目标下,转型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 钩债券(SLB)在中国具有巨大潜力。与碳中和 债券相比,转型债券和SLB所支持的项目和发 行人范围更广,可以扩展到本身可能没有绿色 资产但有明确的脱碳计划来实现净零排放的 行业。与绩效挂钩的债券尤其具有包容性,因 为募集资金可以支持转型活动以及用于一般 公司用途,前提是整个实体确实处于转型阶 段。关键是确保实体的目标足够雄心勃勃,并 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可持续发展绩效方面取得 实质性改善。 2021年11月4日,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上,可持续金 融国际平台(IPSF)正式发布了中欧 可持续金 融共同分类目录(简称共同分类目录 )的 指 导报告和活动表,这将进一步提高全球可持续 金融标准的可比性、一致性和互操作性。 10 此外,随着更多地区实施利息补贴、税收优惠 和担保机制等实质性激励政策,预计中国地方 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绿色企业和绿色公司债 券的支持力度,以及促进本地绿色债券市场的 发展,确保绿色债券激励措施对决策产生更大 的影响。 能源 建筑 交通 水资源 废弃物管理 土地使用 工业 信息通讯技术 (未分类的)气候变化适应性与韧性 能源项目占比持续增长 � �� �� �� �� ���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 �� �� �� ��� 非金融机构占比持续增长,����年位居第一 非金融机构 开发银行 金融机构 政府支持机构 地方政府 主权债券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 年 注上图包含ABS交易(分类为公司债券),2021年的发行量为33亿美元。绿色贷款也包含在内,但 在中国的交易较少被纳入。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8 先进但不一致的信息 披露监管框架 债券是中国最重要的社会融资工具之一。目 前,绿色债券发行量在所有债券类别中的占比 不到1,进一步增长的空间巨大。在发展过程 中,确保高标准的信息披露至关重要。 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中国,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要求都比存续期更明确,部分原因是后者更为 复杂(尽管差距正在缩小,因为发行人就存续 期信息披露所获得的指导越来越多)。然而,与 其他地区相比,中国的存续期信息披露得到了 更严格、更先进的政策框架的支持,至少对金 融债券发行人而言是如此。该框架通过不同的 监管机构管理,将在下一页介绍。 虽然相对先进,但中国现有的信息披露制度仍 面临以下挑战 监管要求较不一致 中国债券市场结构的复杂性和相关监管 的多重性自然导致监管制度的不统一。这 种缺乏统一性的情况可能会导致发行人 在存续期披露信息的意愿降低,以及信息 无法比较。 中国债券大致可分为金融债券(金融债)、 非金融机构债券(公司债)和企业债券(企 业 债 )。 11 主要监管机构是人民银行和中 国证监会。除监管机构外,其他规则制定 机构包括国家发改委、交易所和银行间市 场交易商协会(NAFMII)。 监管框架的多重性不仅增加了发行人的 披露成本,还导致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 不一致。鉴于发行人的债券可能同时在交 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上市,在编写存续期报 告时,发行人首先必须知道要遵循哪种标 准。这涉及隐性成本,在某些情况下,包括 需要为不同的市场编写多份报告。这样就 很难就披露的信息进行相互比较,因为这 些报告可能会遵循不同的标准和要求。 监管框架较不完整 与上一个问题相关,绿色金融债券的披露 制度是强制性的,更加健全/完善,而其他 种类的绿色债券只有可自愿遵守的指引 和披露规则。2020年发行的绿色债券中, 只有不到25是金融债券,这一数字于 2021年进一步下降。这意味着大多数绿色 债券目前只需遵从效力较弱的信息披露 指引,而不是强制性要求。 信息披露渠道较不一致 在实践中,许多存续期信息披露是自愿 的,部分发行人不会公开或通过指定渠道 (例如通过交易所)披露绿色债券报告。 这种情况蔓延到绿色债券的外部评估和/ 或审查,许多发行人会聘请外部机构进行 评估和/或审查,以增加其绿色债券的可 靠性和透明度。这导致信息来源不一致, 增加了信息获取的难度(尽管这个问题在 全球市场上更明显,在全球市场上,报告 通常只上传到发行人网站上)。 现行的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 目前,中国监管机构、自律协会和证券交易所 均对存续期信息披露制定了规则,包括披露的 频次、内容和目标。主要政策文件包括人民银 行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券公告[2015]第39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 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融资监 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 12, 13, 14 就披露频次而言,绿色金融债券的要求最为严 格,要求每季度提交一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信息披露。其次是绿色债务融资工具,要求每 半年披露一次(即每六个月披露一次),而可持 续发展挂钩债券则要求每年披露一次。 绿色公 司债券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ABS)没有具体 的频次要求,但债券受托管理人须每年发布一 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因此实际上相当于每年 披露一次。 15 在披露内容上,绿色债券发行人主要需要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绿色项目的进展以及相 关的环境效益。金融债券发行人需要分析典型 的绿色项目案例,而公司和ABS发行人在满足 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不对应具体绿色项目 披露信息。 此外,碳中和债券的发行人需要披露募投项目 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碳减排效益。至于可持续发 展挂钩债券,由于其特殊性,要求发行人披露 挂钩目标的绩效结果、实现的可持续发展效益 以及挂钩目标绩效结果对债券结构所产生的 影响(通常是调升票面利率)。最后,如果绿色 项目涉及环境违法事件,债券发行人须披露相 关信息。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9 对于绿色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 绿色金融债券 监管机构和文件的名称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绿色金融债券公告 [2015]第3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绿色 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8)29号] 信息披露要求 绿色金融债券的发行人须通过年度报告和季 度报告向市场披露信息,由NAFMII向人民银 行报告。信息披露的参考标准包括绿色金融 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和信息披露报告 模板。 年度报告 在年度报告中,发行人须披露上一年度及本 年度第一季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截 至上一年度的环境效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① 报告期内投放金额、到期金额及数量、期 末投放余额及数量、闲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绿色项目资金投放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 益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② 绿色项目的情况。 ③ 典型绿色项目案例的详细分析。 ④ 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 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 季度报告 发行人须在每年8月31日和10月31日之前报 告第二和第三季度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 容必须包括 ① 报告期内新投放的绿色项目金额及数量、 已投放项目到期金额及数量、报告期末投放 项目余额及数量以及闲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等。 ② 简要分析报告期末投放项目的余额及数量 (包括项目类别分布、概要表格和图表)、闲 置资金情况和下一步计划。 ③ 绿色金融债券支持企业或项目发生重大 污染责任事故或其他环境违法事件等信息。 绿色公司债券、绿色资 产支持证券(ABS) 监管机构和文件的名称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 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2021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 券融资监管问答(一)绿色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问答( 二)关于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须在债券存续期内定期发布报告,披 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绿色项目的进展及 实现的环境效益。 报告分为两种,一种针对普通发行人,另一种 针对“纯绿色业务”发行人。纯绿色业务公司 指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绿色产业领域营 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绿色产业领域 营业收入比重虽小于50,但绿色产业领域 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均 占到发行人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的公 司。 第二种报告不要求发行人披露具体的绿色项 目及项目所占绿色融资的比例,但绿色债券 募集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绿色产业领域的业务 发展。 此外,绿色债券受托管理人还应发布年度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披露上述内容。 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包括碳中 和债券) 监管机构和文件的名称 NAFII发布的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表、 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 、GP表(绿色评估报告信息披露表)、关于明 确碳中和债相关机制的通知 信息披露要求 发行人须于4月30日前发布半年报告,包括 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 情况;于8月31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募集 资金使用和绿色项目进展情况。碳中和债券 还须披露融资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碳减排 效益。最后,如果发行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须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发布变更公告。 信息披露标准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同时,债券受托管理人还应以年度报告的形 式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绿色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 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 监管机构和文件的名称 NAFMI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SLB) 十问十答 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NAFMII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 (SLB)十问十答,SLB发行人须于债券存续 期内每年4月30日前披露可持续发展挂钩债 券专项报告。发行人须披露报告期内挂钩目 标的绩效结果、实现的可持续发展效益、挂钩 目标绩效结果对债券结构所产生的影响,以 及任何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相关举措和 计划的额外信息。 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存续期信息披露研究报告–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10 4. 信息披露的可得性 本节探讨了中国绿色债券市场上信息披露的 可得性,以及信息披露在不同方面的差异。在 探讨过程中,“信息披露”被定义为公开可得的 存续期信息披露可能只涵盖募集资金用 途,或同时涵盖募集资金用途和环境影响。 募集资金用途披露比环 境影响披露更为常见 根据我们的研究,65的发行人(占发行金额 的74)提供了存续期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披 露。披露环境影响的占比则远低于此,大多数 市场未能在存续期阶段披露环境影响。没有发 现发行人在披露环境影响时不披露募集资金 用途的情况,这种情况在世界其他地区很少 见,但偶尔会发生。 按发行金额计算的披露存续期信息的绿色债 券占比高于分别按发行人数量和交易数量计 算的债券占比,这反映出规模较大的发行人/ 交易更有可能提供信息披露。这与我们的全球 研究及本节研究的结果一致。 这些数字低于我们的全球分析结果,其中77 的发行人/占发行金额的88披露了募集资金 用途,而披露环境影响的发行人和发行金额占 比分别为59和74。鉴于中国的具体信息披 露要求,这有点令人惊讶,可能与市场概览一 节中指出的监管框架不一致和不完整有关,因 为这些可能会阻碍部分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 尤其是对非金融机构发行人而言。在某种程度 上,情况似乎如此(见第12页的发行人类型分 析),但可能还有其他几个原因。 缺乏信息披露可能有几个原因 首先,部分发行人可能会在发行时披露募集资 金的分配情况,尤其是在资产再融资的情况 下,这减少了提供存续期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因为相关信息早已披露。环境影响披露的情况 也大致如此,部分公司其实仅在发行时提供环 境影响评估。然而,就环境影响而言,更合理的 做法是在存续期也披露环境影响,例如,报告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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