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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电公司 服务热线 甲方 合同编号 乙方 合同编号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 2021年修订版) 甲方 乙方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 办公室监制 年 月 日 I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符合江苏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准入要求 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之间签订的 电能(含电力、电量) 交 易合同。 二、 如无特别说明,本 合同所 有电力市场专业名词均与 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 的 规定一致。 三、 本合同中有关空格的内容由合同各方约定或据实填 写,空格处没有添加内容的,请填写“无”或划“ /”。 本合 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公平、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 行补充约定 ,其中,原则性的补充约定必须用标记线标出 。 四、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部门出台新的规定、 规则,本合同内容应相应修改 或补充 。 合同各方应遵从其规 定。 II 目 录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 2 第二章 双方陈述 . 4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5 第四章 合同周期、交易电量(力)、电价 7 第五章 计量、结算和支付 . 10 第六章 合同变更、解除与违约赔偿 11 第七章 保密及争议解决 . 12 第八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 13 1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合同 (示范文本) 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 购售电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下列双方签署 1、购电方(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甲方) ,系一家具有 法人资格 /经法人单位授权 的用电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 甲 方 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 户银行 账号 。 甲方合同联系人 ( 必填 ) ,联系电话 ( 必填 ) , 联系邮箱 。 甲方用电 地址 。 对应 户号 。 (如用电地址有多个,可以自行扩展补充或作为附表列 出) 2、售电方(售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售电公司,企业所在地为 ,在 办理工商 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2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 人 。 乙 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 乙 方合同联系人 ( 必填 ) ,联系电话 ( 必填 ) , 联系邮箱 。 鉴于 1、甲方 已和所在 地 电网 企业 (含增量配网企业,下同) 签订正式供用电合同(非临时用电协议), 甲方所有的供电 (含供电安全、用电容量、抄表计量等)和资金缴费事宜均 由所在 地 电网企业承担 。 2、乙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售电公司 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准入条件,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完成公示、承诺、注册、备案 程序, 具备 参加电力市场 的购售电资格。 3、 甲、乙双方通过交易中心及电网 企业 的输配电网络 完成 电能 购售电交易,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电力体制改革政策文件,本着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3 1.1.1合约电量是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交易电量。 1.1.2 结算 周期 是指 交易中心在一定时间内对市场成 员 按照 各类交易合同 对 实际用电进行 电费 结算的时间周期。 目前 为按照 公历计算的自然月。 1.1.3 结算电量是指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电力市场交易 规则, 结合电力用户的实际抄表电量, 为本合同 实际执行 出 具的结算电量 数值 。 包括 实际用 电量和超出合同约定偏差范 围的 偏差 电量。 1.1.4 直接交易基准价指当期江苏省燃煤机组上网基 准价与超低排放电价之和。 1.1.5 市场化成交电价 指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确定的 市场化电量交易价格,不含输配电价、辅助服务费用和政府 性基金及附加。 1.1.6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 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 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 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 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并且该情况在结束 后得到 能源监管机构 确认。 1.2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4 1.2.2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 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 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 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 均为公历 北京时间的 日、月、年 , 货币计价单位均为人民币 ( 含税) 。 第二章 双方陈述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陈述如下 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 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 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 或能源监管机构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 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 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本方签 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化交易的法 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5 2.6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能 源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 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三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包括 3.1.1 公平参加江苏电力市场。 提交 、核对、 完善 、注 销在 江苏 电力交易平台上注册的甲方基础资料信息; 3.1.2 获得江苏电力市场所有向社会公开以及行业内公 开的信息; 3.1.3 获得乙方与本合同相关的各类交易中标情况; 3.1.4 未经甲方授权,甲方自身的用电信息以及与本合 同相关信息(含电价约定),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交易 中心 及法定监管机构除外 )。 3.2甲方的义务包括 3.2.1 甲方的用电计划和主要设备检修计划,应向乙方 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配合乙方的用电计划 预测和 调整 工作 ; 3.2.2 向乙方提供用电关口计量的历史信息; 遵守电力 市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不得将 乙方 与本合同有关的交易信 息向第三方提供,也不得将电力市场行业 内 信息向社会公开 ; 3.2.3 及时向乙方通报甲方的用电增减容、企业关停或 搬迁、厂房转租以及用电户号的并户、销户、改名、过户等 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6 3.2.4 及时向电网公司缴纳电费(含市场化交易 可能 产 生的偏差费用); 3.2.5 甲方如参加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则应将分布 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全年和分月电量通报乙方。 3.2.6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3乙方的权利包括 3.3.1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及查阅关口计量 历史 数据。 3.3.2 查阅甲方实际的电费核查联、结算单(与市场化 相关部分) 。 3.3.3 有权要求 甲方 及时通报该企业 的用电增减容、企 业关停或搬迁、厂房转租以及用电户号的并户、销户、改名、 过户等可能影响电力市场交易的情况; 3.4乙方 的 义务包括 3.4.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为甲方提 供电力交易 和 参与江苏电力 辅助服务 市场 相关 服务 ,参与电 力市场交易并按规定结算。 3.4.2 按照 国家规定 , 作为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 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消纳责任。 3.4.3 按照电力市场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向甲方 、交易 中心 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 ; 3.4.4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支付电力交易相关费用 ; 7 3.4.5 协助甲方申请办理电力交易有关手续 ; 3.4.6 按照相关规则、规定 向交易中心提交银行履约保 函 , 担保合同的履约。 3.4.7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合同周期、 交易电量 (力) 、电价 4.1 双方约定甲方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的全部 市场化 可交易 用电 电 量 ( 不含 分布 式发电市场化交易电量,下同 ) 预估约 万千 瓦时, 向乙 方购买 ( 必填 ) 。 4.2.交易 电价方案 按照甲方当前的用电户号约定。如在 合同执行周期内,甲方新增用电户号,则甲方需与乙方参照 本合同签订增补合同,并报交易中心。如在合同执行周期内, 甲方在本合同内的户号不再使用或不再归属甲方,则 合同中 关于 此 户号的约定自动作废。 4.3 甲方的结算电价 市场化成交 电价 输配电价格 辅 助服务费用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中 输配电价格 、 政府性 基金及附加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价格部门的发文 确定 , 辅助服务费用根据江苏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相关交易规 则 由全体市场化用户承担 。 4.4交易 电量的 电价约定 方案 甲方各用电户号的 总 交易用电 电量, 以月度为 结算周期, 比例的电量采用 固定价格 方式 , 比例的电量 采用 8 比例分成方式。 具体 固定价格方式、比例分成方式按照 以下 约定执行 1.固定价格方式甲方 名下 用电户号, 市场化 成交电价 均 按照 (单位元 /千 瓦时) 结算 。 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2.比例分成方式 乙方 以结算月为统计周期, 比 例的电量,参照结算月所在年度交易中心 公告 的批发市场年 度长协交易均价, 低于 江苏省当期直接交易基准价的部分, 比例归甲方所有, 比例归乙方所有,高于江苏 省当期直接交易基准价 的部分, 比例由甲方承担, 比例由乙方承担; 比例的电量,参照结算月所在 月度 交易中心 公告 的 月度竞价出清 价格 , 低于 江苏省当期 直 接交易基准价 的 部分 , 比例归甲方所有, 比例 归乙方所有 , 高于江苏省当期直接交易基准价 的 部分 , 比例由甲方 承担 , 比例 由 乙方 承担 。 双方补充约定如下 9 4.5电量 及偏差约定 甲方在本合同周期内 各户号 的电量 总和 ,暂按照以下分 月预估 电量 (甲方用电分月计划表),合计电量为 万 千瓦时。 时间 分月计划 (万千瓦时)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分月 合同电量按照政府相关 规则、规定 分时段约定,具 体分解方式由交易双方按照电网典型负荷曲线、各自用电负 荷特性及其他方式自行约定 , 交易各时段电量 以 附件 方式明 10 确。 双方约定 甲方的分月电量计划,可以在执行月 开始日 的 15天 前 ,通知乙方无条件修改;在执行月 开始日之前的 1 5天 以内 ,双方协商修改分月计划。 双方同时约定,对 执行月 实际电量与分月电量产生的偏 差,甲方的实际电量与分月计划电量相比较,在正负偏差 以内的电量,全部执行 本合同 4.4 条 约定的价格 ; 超出 正偏差 以外部分,按照 价格结算 ; 超出负偏差 以外部分, 需要 按照 价格 补偿乙方 。 4.6 电力曲线约定 双方约定在现货市场环境下, 执行 /不执行 二选一 双方约定 的 标准用电曲线。 若执行, 甲方需提供标准用电曲 线,并可以在执行开始日的 天前,通知乙方无条件修改。 双方同时约定,对执行月实际用电曲线与标准曲线产生 的偏差,在正负偏差 以内的电量,全部执行本合同 4. 4 条约定的价格;超出正偏差 以外部分,按照 价 格结算;超出负偏差 以外部分,需要按照 价格 补偿乙方。 第五章 计量 、结算和支付 5.1 甲方的计量点按照甲方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 同执行,不再另行约定 电力交易 计量点 。 5.2 甲方的电费支付,保持现有向电网企业缴费的方式 11 不变 ,其中 甲方 的电价优惠 ,可以 直接在向电网企业缴交 的 用电电费中扣减。 乙方的电费收取方式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 则执行。双方无代缴、代扣 和担保 义务。 5.3 双方约定 在每个结算周期内,由乙方代为向交易 中心申报本合同涉及的电量、电价 ,并核对结算相关数据 ; 双方同时约定,均以电网企业发布的 电费发票及其电费核查 联 作为 合同执行 的 参照 标准 。甲方应在收到电费发票及其核 查联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易中心 分别 提出申诉意 见,逾期视为无意见 。 5.4其他补充约定 第 六 章 合同变更 、解除与违约赔偿 6.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进行 分月计划调整除外 ,双方盖章后方为有效。 分月计划 的调整,双方约定可以由本合同指定联系人,通过短信、邮 箱或者微信等网络方式发送和确认完成,但双方均须做好记 录 , 并可以随时调 取 查用 。 6.2 本合同到期 自动 解除,任何一方提前未经对方同意 解除合同视为违约。 6.3 如因乙方 责任, 没有及时 完成 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 12 备案 或其他相关执行手续,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 双方约定 1若 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 30日前书面通知甲 方,提出解约, 乙方 一次性赔偿甲方 万元的签约损失; 2其他情况, 乙 方 一次性赔偿甲方 万元的损失 。 6.4 如在合同周期内, 乙方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 给 甲方 进 行结算 ,需按照 合同约定结算电费和实际结算电费的 差额部 分的 倍 赔偿甲方。 6.5 如甲方在合同周期内,未经乙方 书面 同意,与其他 售电 公司 签订购售电合同 、不 配合在交易中心办理备案及其 他相关手续、 转为批发市场用户 等行为 导致 本合同无法执行 , 双方约定 ,按照以下条款,甲方应 赔偿乙方 1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 30日前提出解约,一 次性赔偿乙方 万元的签约损失; 2在合同约定的实际开始执行前 30日内提出解约,一 次性赔偿乙方 万元的签约损失;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要求解约,按照未履约月 份,向乙方按照 每个月 万元的签约损失赔偿。 第 七 章 保密及 争议解决 7.1保密 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其从另一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 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 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13 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 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争议解决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 除后仍然有效。 7.2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双方应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 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双方同意提请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任何一方依法提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 八 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双方 未尽事宜,均服从 中华人民 共和国 法律和江苏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8.2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并 盖章 后生效 。 合同 生效后, 关于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 案及其他相关执行手续, 双方 选择以下 约定 (单选) ( 1) 甲方与乙方共同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 其他相关执行手续, ( 2) 由 方 代为办理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和相关 执行手续。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 容,取代所有双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 14 同。 8.3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 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 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8.4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4.1 条款约定的合 同交易最后日期。 8.5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副本 若 干 份,分送有关机构。 15 签字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16 附件 1双方法人 向代理人的 授权书(如 需 ) 附件 2甲方指定办理 本合同在交易中心的备案及其他相关 执行手续的甲方企业内的人员信息(如 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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