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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99 CCS Z 01 33 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515 2022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与评价规范 Management and evaluation specification of zero carbon for public institutions 2022 - 07 - 22 发布 2022- 08 - 22 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2515 2022 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3 5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 . 3 6 公共机构“零碳”评价 . 5 附录 A(规范性) 绩效指标计算方法 7 附录 B(资料性) “零碳”公共机构评价要素和内容 9 参考文献 13 DB33/T 2515 2022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 本文件由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炜、王诚、张天佑、蒋忠伟、俞灵林、沈佳慧、潘金文、郭慧、杨威、余松 骏、谢金鹏、常超、周洁飞、鲁丰乐、伍贤祥。 DB33/T 2515 2022 III 引 言 为落实国家碳达峰碳中和相关政策及法规,规范“零碳”公共机构的创建与评定,浙江省机关事务 管理局组织有关 单位 , 编写了公共机构 “ 零 碳”管理与评价规范 ,为“零碳”公共机构创建与评定 提供明确的技术指导,以推动公共机构“零碳”示范试点工程的建设。 DB33/T 2515 2022 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总体原则、管理内容及“零碳”公共机构评价流程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机构“零碳”管理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标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 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3331 能源 管理体系 要求 及使用指南 GB/T 29149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DB33/T 2157 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建设与运行规范 DB33/T 2284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 DB33/T 2422 公共机构绿色食堂建设与管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共建筑运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机构 public institution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 [来源 GB/T 30260 2013] 3.2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 zero carbon management for public institutions 对公共机构实施的能源管理、绿色管理、可再生能源利用、绿色电力等一系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推动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人均碳排放、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达到先进水 平的活动。 注 1 先进水平是指公共机构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发布的“零碳”管理的数据和要求。 注 2 本标准描述的“零碳”管理是指公共机构“零碳”管理。 3.3 温室气体 greenhouse gases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与评价规范 DB33/T 2515 2022 2 大气层中自然存在的和由于人类活动产生的,能够吸收和散发由地球表面、大气层和云层所产生的、 波长在红外光谱内的辐射的气态成分。 注 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中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 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 N2O)、氢氟碳化物( HFCs)、 全氟化碳( PFCs)、六氟化硫( SF6)和三氟化氮( NF3)。 [来源 GB/T 32150 2015, 3.1] 3.4 碳排放量 carbon emissions 一定时期内,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内行政管理或服务中产生 的 二氧化碳 排放量。 3.5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一次能源的一类,在一定程度上,地球上此类能源可在自然过程中再生。 注 此类能源包括例如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 [来源 GB/T 32910.4 2021] 3.6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zation 在核算边界内一定时间内行政管理 或 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 有碳排放量,在自身减排的基础上,剩余 部分排放量被核算边界外相应数量的碳信用额度、碳汇量等完全抵消,实现二氧化碳“零排放”。 3.7 碳信用额度 carbon credit 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认定程序确认减排量化效果后,由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签 发的碳减排指标。 1个碳信用额度相当于 1吨二氧化碳当量。 注 签发部门可为国际机构、独立第三方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 3.8 林业碳汇 carbon sink 通过植树造林、植被恢复、林业可持续管理、避免毁林和植被退化等措施,增加林业碳汇量 ,或减 少林业碳排放量的过程、活动或机制。 [来源 GB/T 41198 2021,有修改 ] 3.9 碳抵消 carbon offset 排放单位用核算边界以外温室气体排放的减少量以及碳汇,以碳信用额度、碳汇等形式用来补偿或 抵消边界内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过程。 3.10 碳中和率 carbon neutralization ratio 排放单位购买的碳抵消量与其在一定时期内产生的碳排放量的比值。 注 一定时期内通常以年度为单位。 3.11 DB33/T 2515 2022 3 绿色电力 green power 利用特定的发电设备,如风机、太阳能光伏电池等,将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转化为电能,发 电过程中不产生对环境有害的排放物且不消耗化石能源。 注 绿色电力包括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地热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小水电、潮汐发电等。 4 总体要求 公共机构应 a 优先实施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措施; b 实施环境绿化和绿色行为,并利用可再生能源或绿色电力等手段进行自主减排; c 在自主减排的基础上,将剩余部分碳排放量通过核算边界外的碳信用额度或碳汇进行抵消,实 现碳中和。 注 用于碳中和的碳信用额度或碳汇不应作为其它用途使用。 5 公共机构“零 碳”管理 5.1 基本要求 5.1.1 应建立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机制,制定公共机构“零碳”管理 制度 。 5.1.2 应确定实现“零碳”公共机构的路径,并制定年度节能减碳目标指标与方案。 5.1.3 应传播 “零碳”管理 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 及相关方 提供 “零碳”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 5.1.4 近三年内, 应完成上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减碳考核目标。 5.2 能源管理 5.2.1 建筑 5.2.1.1 应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宜通过对建筑围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或 绿色改造等措施加强建筑保温隔热。 5.2.1.2 应定期对建筑围护保温系统及气密性保障等关键部位进行 维护或检查 。对门窗和外遮阳等设 施应定期进行完好性检查。 5.2.2 供热供冷系统 5.2.2.1 供热供冷系统优先考虑采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设备采购应优先采用能效等级为一级的 产品。循环水泵、通风机等用能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 5.2.2.2 供热供冷设备主机及新风机组开启台数宜根据室外温度变化、室内温度、二氧化碳浓度实现 动态控制。 5.2.2.3 过渡季节宜关闭普通区域空调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5.2.3 给水排水系统 给水排水系统应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集中热水供应系统的热源,宜利用余热、废热、 可再生能源或 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器) 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5.2.4 照明 DB33/T 2515 2022 4 5.2.4.1 应选用高效节能光 源与灯具。 5.2.4.2 宜基于能源消耗监测信息及优控模式实现能源管理数字化控制,宜根据室外光照强度、有人 无人或人数多少实现分区优化控制。 5.2.5 电梯 宜采用节能的控制及拖动系统,当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宜具备群控功能。高层建筑电 梯系统宜采用能量回馈装置。高层建筑多台电梯宜分区或分层停靠。 5.2.6 办公设备 5.2.6.1 不宜采用耗能高的办公设备。 5.2.6.2 办公设备设施应根据工作时间实现定时开关,减少电耗和待机耗电。超过一定的休息时间, 应及时关闭相应办公设备电源。电开水器(饮水机)等设施夜间应切断电源。 5.2.7 车辆管理 5.2.7.1 提高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更 新用于相对固定路线的车辆时,宜配备新能源汽车。 5.2.7.2 应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推广 节油新技术、新产品 。 5.2.8 控制与管理措施 5.2.8.1 计量器具配置与管理可参照 GB 17167、 GB/T 29149要求执行。 5.2.8.2 应定期对 供暖供冷、空调、照明、电梯、办公设备、生活热水、特殊用能等系统能源消耗 进 行分析。 5.2.8.3 应定期对碳排放量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上一年度相应数据进行纵向对比评价分析,或与相同 功能的公共机构碳排放量数据进行横向对比评价分析。 5.3 绿色管理 5.3.1 环境绿化 5.3.1.1 因地制宜做好室内外绿化、美化,发挥绿色植物群体的光合固碳和绿化土壤的吸碳贮碳 功能。 5.3.1.2 可根据 阳台、屋顶等建筑特点, 实施阳台绿化、屋顶绿化或屋顶农业。 5.3.1.3 应从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增加绿色植物总量考虑,在院落场地,除必要的硬化地面外,实施乔、 灌、草、花绿化。 5.3.2 绿色行为 5.3.2.1 应按机关等公共机构及 DB33/T 2284 要求,实施垃圾分类。 5.3.2.2 适用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5.3.2.3 公共机构食堂应符合 DB33/T 2157的要求。 5.3.2.4 公共机构数据中心应符合 DB33/T 2157的要求。 5.3.2.5 宜依据 GB/T 23331建立并保持能源管理体系。 5.3.2.6 宜按公共机构能资源节约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参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绿色学 校(高等学校)、 能效领跑者、水效领跑者等先进创建活动。 5.4 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绿色电力 5.4.1 可再生能源利用 DB33/T 2515 2022 5 5.4.1.1 公共机构应利用屋顶、屋面及其它条件,自行建设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建设光伏发电、 风力发电、太阳能集热、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5.4.1.2 可再生能源系统同常规能源系统并联运行时,应优先运行可再生能源系统。 5.4.1.3 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源产出、 输出、自用量应单独计量 。 5.4.1.4 应定期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评价,可行时,采取措施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实际使用 量。 5.4.2 绿色电力 需要时,公共机构可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购买绿证或直接绿色电力交易等途径实现零碳电力 消费。 5.5 碳中和 5.5.1 核算边界与范围 5.5.1.1 核算边界可以是公共机构整体、整体的部分区域或具备独立计量的单幢建筑。 5.5.1.2 碳排放核算应覆盖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内具有控制权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 5.5.1.3 碳排放核算范围为日常行政管理或服务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应包括化石燃料燃烧排放、 购入电力和热力的排放。 5.5.2 碳中和实施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碳排放量小于等于用以抵消的碳信用额度或碳汇量时,即可判定达成碳 中和。 5.5.3 碳抵消方式 5.5.3.1 购买碳信用额度 或碳汇抵消 公共机构可采用购买碳信用额度或碳汇的抵消方式,宜按照以下优先顺序使用 a 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CCER) ” ,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项 目及本地、长三角地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b 购买政府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低碳出行抵消产品; c 购买政府核证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长三角地区节能项目。 5.5.3.2 自主开发项目抵消 公共机构可采用自主开发项目抵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 边界内外自主开发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b 采用开发碳汇的 抵消方式,可在边界内外自主建设经核证的碳汇,优先考虑在本地、长三角地 区自主建设或委托建设碳汇林。 6 公共机构“零碳”评价 6.1 绩效指标 6.1.1 从碳排放强度、碳中和情况、可再生能源利用状况三个方面进行绩效评价。 6.1.2 绩效指标包括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或人均碳排放量、碳中和率、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利用 率。各项绩效评价指标计算方法参照附录 A。 DB33/T 2515 2022 6 6.2 评价分类 “零碳”公共机构评价可分为自评价和第三方评价两种方式。 6.3 评价流程 6.3.1 评价过程包括确定评价对象、确定评价标准、实施评价、确定评价结果四个步骤。 6.3.2 实施评价过程包括基本要求满足情况评定、“零碳”管理水平打分评价、绩效指标核算或复核 等环节。 6.3.3 实施评价应查看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 等 ,并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关人员座谈 、 实地 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 验证 ,确保 评价信息 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6.3.4 评价所需的报告文件、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宜采用电子版、数字平台软件等无纸化方式。 6.3.5 评价结果的对外公告宜采用网上公告方式。 6.4 评价内容 6.4.1 “零碳”公共机构评价 内容 应 包括 基本要求、“零碳”管理水平、绩效指标三个方面。 6.4.2 “零碳”管理水平评价包括能源管理、绿色管理、 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绿色电力、碳 中和 等方面 内容。 6.4.3 “零碳”公共机构应满足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宜参照附录 B的 B.1进行评定。 6.4.4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水平宜参照附录 B的 B.2进行评定。 6.4.5 绩效指标应通过第三方审核或核查。 6.5 评价结果 6.5.1 “零碳”公共机构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 6.5.2 “零碳”公共机构等级宜参照附录 B的 B.4进行综合评定。 DB33/T 2515 2022 7 附 录 A (规范性) 绩效指标计算方法 A.1 碳排放量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 二氧化碳排放量等于燃料燃烧排放、购入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 CO 2 排放 量之和,按照公式( A.1)进行计算。 燃料 电力 热力 ( A.1) 式中 EGHG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 tCO2 ); E 燃料 燃料燃烧产生的 CO2 排放量,单位为吨( tCO2); E 电力 购入电力所对应的 CO2 排放量,单位为吨( tCO2); E 热力 购入热力所对应的 CO2排放量,单位为吨( tCO2); 公共机构燃料 燃烧产生的 CO2排放量、购入电力和热力所对应的 CO2排放量 计算按照 公共建筑运 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和报告指南,电力排放因子采用浙江省最新值。 A.2 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除以统计范围内的建筑面积 , 按照公式( A.2) 进行计算。 𝑗 𝐸𝑘𝑀 𝑘 „„„„„„„„„„„„„„„„„„„„( A.2) 式中 Ej 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单位为 tCO2/㎡; Ek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扣除非办公产生的碳排放量及特殊用能区域产生的碳排放量, 单位为吨( tCO2); Mk 公共机构统计范围内扣除非办公及特殊用能区域的建筑面积,单位为㎡。 考虑到同类型公共机构的可比性,行政机关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核算不包括独立核算的并能分项 计量的食堂、浴室、健身等为非办公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也不包括有独立计量的中心控制室、信息中 心、监控中心、档案室、演播中心、服务大厅等特殊用能区域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A.3 人均碳排放量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除以统计范围内的用能人数, 按照公式( A.3)进行 计算。 𝑝 𝐸𝐺𝐻𝐺𝑃 „„„„„„„„„„„„„„„„„„„( A.3) 式中 DB33/T 2515 2022 8 Ep 人均碳排放量,单位为 tCO2/人; EGHG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 温室气体排放量,单位为吨( tCO2); P 公共机构统计 范围内的用能人数 ,单位为人。 A.4 碳中和率 公共机构购买的用于碳抵消的 碳信用额度或碳汇量 除以其核算边界和范围内产生的碳排放量, 按照 公式( A.4)进行计算。 𝑟𝑑 𝐸𝑑𝐸 𝐺𝐻𝐺 „„„„„„„„„„„„„„„„„„( A.4) 式中 Erd 碳中和率,单位为 ; Ed 公共机构购买的用于抵消的碳信用额度,单位为 tCO2; EGHG 公共机构核算边界和范围内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 tCO2)。 A.5 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利用率 公共机构消耗的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折标煤量,占公共机构总能耗标煤量的比例, 按照公式( A.5) 进行计算。 𝑟 𝐸𝑟𝑒𝐸 𝑛 „„„„„„„„„„„„„„„„„„( A.5) 式中 Er 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利用率,单位为 ; Ere 统计期内 ,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消耗折标煤量,按照当量值折算,单位为 tce; En 统计期内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折标煤量,按照当量值折算,单位为 tce; 公共机构综合能耗计算应符合 GB/T 2589。 DB33/T 2515 2022 9 附 录 B (资料性) “零碳”公共机构评价要素和内容 B.1 “零碳”公共机构基本要求评定 “零碳”公共机构基本要求按表 B.1评定,评定结果为满足或不满足。 表 B.1 “零碳”公共机构基本要求评定表 序号 项目 满足 不满足 1 建立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机制,制定公共机构“零碳”管理 制度 。 2 确定实现“零碳”公共机构的路径,并制定年度节能减碳目标指标与方案。 3 传播 “零碳”管理 的概念和知识,定期为员工 及相关方 提供 “零碳”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 4 近三年内, 完成上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节能减碳考核目标。 B.2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水平评定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水平评价采用打分法,总分为 110分,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评定 a 从能源管理、环境绿化、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碳中和等方面进行打分评价,必选要求是“零 碳”公共机构应达到的基础性要求,可选要求是希望公共机构努力达到的提高性要求,总分为 100 分,按表 B.2 进行评分。 b 为鼓励公共机构创建绿色食堂、绿色数据中心、示范单位、能效水效领跑者等绿色行为,设置 了加分项,加分项总分为 10 分,按表 B.3 进行评分。 c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水平评价总得分按照公式( B.1)进行计算。 ΣQ = Q 1 Q 2 „„„„„„„„„„„„„„„( B.1) 式中 ΣQ 评价总得分; Q 1 按表 B.2得出的能源管理、环境绿化、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碳中和方面的评定分; Q 2 按表 B.3得出的加分项评定分。 DB33/T 2515 2022 10 表 B.2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评分 表 序 号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 类型 分 值 得分 限值 1 能源 管理 建筑 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风,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通过对建筑围 护结构的节能设计或绿色改造等措施加强建筑保温隔热。 必选 4 本项最 高得 40 分 定期对建筑围护保温系统及气密性保障等关键部位进行维护和检 验。对门窗和外遮阳等设施定期进行完好性检查。 必选 2 供热 供冷 系统 供热供冷系统采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设备采购采用能效等级 为一级的产品。循环水泵、通风机等用能设备采用变频调速。 可选 4 供热供冷设备主机及新风机组开启台数根据室外温度变化、室内温 度、二氧化碳浓度实现动态控制。 可选 2 过渡 季节关闭普通区域空调系统,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必选 4 给水 排水 系统 给水排水系统利用城镇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集中热水供应系 统的热源,利用余热、废热、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热水机(器) 作为热水供应热源。 可选 2 照明 选用高效节能光源与灯具。 必选 4 基于能源消耗监测信息及优控模式实现能源管理数字化控制,根据 室外光照强度、有人无人或人数多少实现分区优化控制。 必选 2 电梯 采用节能的控制及拖动系统,当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 具备群控功能。高层建筑电梯系统采用能量回馈装置。高层建筑多 台电梯分区或分层停靠。 可选 2 办公 设备 不采用耗能高的办公设备。 必选 2 办公设备设施根据工作时间实现定时开关,减少电耗和待机耗电。 超过一定的休息时间,及时关闭相应办公设备电源。电开水器(饮 水机)等设施夜间切断电源。 可选 2 车辆 管理 提高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更新用于相对固定路线的车辆 时,配备新能源汽车。 可选 2 建立公务用车油耗台账制度,推广节油新技术、新产品。 可选 2 管理 与控 制措 施 计量器具配置与管理符合 GB 17167、 GB/T 29149 要求。 可选 2 定期对供暖供冷、空调、照明、电梯、办公设备、生活热水、特殊 用能等系统能源消耗进行分析。 必选 2 定期对碳排放量进行统计分析,并与上一年度相应数据进行纵向对 比评价分析,或与相同功能的公共机构碳排放量数据进行横向对比 评价分析。 必选 2 2 绿色 管理 环境绿化 因地制宜做好室内外绿化、美化,发挥绿色植物群体的光合固碳 和 绿化土壤的吸碳贮碳功能。 必选 4 本项最 高得 10 分 根据 阳台、屋顶等建筑特点,实施阳台绿化、屋顶绿化或屋顶农业。 可选 4 从提高绿化覆盖率和增加绿色植物总量考虑,在院落场地,除必要 的硬化地面外,实施乔、灌、草、花绿化。 可选 2 DB33/T 2515 2022 11 表 B.2 公共机构“零碳”管理评分 表 (续) 序号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具体评价要求 要求类型 分值 得分 限值 3 可再生 能源及 绿色电 力 可再 生能 源利 用 利用屋顶、屋面及其它条件,自行建设或采用合同能源管理 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集热、地源热泵、空 气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 必选 20 本项最 高得 40 分 可再生能源系统同常规能源系统并联运行时,优先运行可再 生能源系统。 必选 5 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源产出、输出、自用量单独计量。 必选 5 定期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评价,可行时,采取措施提高可再 生能源的实际使用量。 可选 10 绿色 电力 参与绿色电力市场化交易,购买绿证或直接绿色电力交易等 途径实现零碳电力消费。 可选 20 4 碳中和 购买 碳信 用额 度或 碳汇 抵消 购买碳信用额度 或碳汇 的抵消方式,按照以下优先顺序 a 购买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 ( CCER)”,优先选择林业碳汇类项目及本地、长三角地区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 b 购买政府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碳普惠项目减排量,优先 选择本地低碳出行抵消产品; c 购买政府核证节能项目碳减排量,优先选择本地、长三角 地区节能项目。 可选 10 本项最 高得 10 分 自主 开发 项目 抵消 采用自主开发项目抵消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a 边界内外自主开发减排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 b 采用开发碳汇的抵消方式,可在边界内外自主建设经核证 的碳汇,优先考虑在本地、长三角地区自主建设或委托建设 碳汇林。 可选 10 表 B.3 公共机构“零碳”加分项评分 表 序号 加分项目 评定方法 项目分值 实际得分 1 按机关等公共机构及 DB33/T 2284要求,实施垃圾分类。 近三年内,曾获得“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 绩突出集体”或“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 示范点”称号加 1 分 1 2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近三年内,曾采用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减碳技术改造的 加 1 分 1 3 公共机构食堂符合 DB33/T 2157的要求。 获得公共机构绿色食堂评价加 1 分 1 4 公共机构数据中心符合 DB33/T 2157的要求。 通过公共机构绿色数据中心认证加 1 分 1 5 依据 GB/T 23331 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通过公共机构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加 1 分 1 DB33/T 2515 2022 12 表 B.3 公共机构“零碳”加分项评分 表 (续) 序号 加分项目 评定方法 项目分值 实际得分 6 参与公共机构绿色先进载体创建。 通过绿色学校(高等学校)、绿色医院、博物馆等评价得 1 分 1 7 参与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选。 通过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得 1 分,通过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评价得 2 分 2 8 创建并申报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获得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称号得 1 分 1 9 创建并申报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 获得公共机构水效领跑者称号得 1 分 1 B.3 “零碳”公共机构等级确定 在满足本标准表 B.1 各项基本要求的条件下,根据评定得分、 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或人均碳排 放量、碳中和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按表 B.4 确定“零碳”公共机构相应的等级。当评定得分、 单 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或人均碳排放量、碳中和率、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不能同时满足表中某一评定等级的 规定要求时,按分别对应的评定等级中较低的等级确定。 表 B.4 “零碳”公共机构等级确定表 评定等级 评定总得分Σ Q 评价指标 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量或人均 碳排放量 碳中和率 可再生能源及绿色电力 利用率 一星级 ≥ 75 达到公共机构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发布的先进水平要求 / 达到公共机构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发布的先进水平要求 二星级 ≥ 85 达到公共机构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发布的先进水平要求 100 达到公共机构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发布的先进水平要求 三星级 ≥ 95 达到公共机构省级节能主管部 门发布的先进水平要求 / 100 DB33/T 2515 2022 13 参 考 文 献 [1] GB/T 32150 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2] GB/T 32910.4 2021 数据中心 资源利用 第 4 部分可再生能源利用率 [3] GB/T 30260 2013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管理绩效评价导则 [4] GB/T 36710 2018 公共机构办公区节能运行管理规范 [5] GB/T 41198 2021 林业碳汇项目审定和核证指南 [6] GB/T 41568 2022 机关事务管理 术语 [7] GB/T 50801 2013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评价标准 [8] DB11/T 1861 2021 企事业单位碳中和实施指南 [9] DB11/T 1862 2021 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 [10] DB12/T 809 2018 公共机构绿色运营管理规程 [11] DB33/T 736 2021 行政机关、场馆能耗定 额及计算方法 [12] DB33/T 737 2021 普通高等院校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13] DB33/T 738 2021 医疗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 [14] 浙发改规划〔 2021〕 215 号 浙江省 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 [15] 浙机事函 〔 2017〕 183 号 浙江省省直机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 [16] 浙机事发〔 2021〕 8 号 深入开展公共机构“十四五”绿色低碳引领行动促进碳达峰实施方 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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