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相似
资源描述:
ICS XX.XXX.XX CCS X XXX 团 体 标 准 T/CSTM XXXXX.1202X 光伏制造业碳中和评价要求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Carbon neutrality assessment requirement for photovoltaic manufacturing Part 1General requirements (征求意见稿) 202X-XX-XX 发布 202X-XX-XX 实施 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 发布 T/CSTM XXXXX202X 1 前 言 T/CSTM XXXXX光伏制造业碳中和评价要求拟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第 2 部分太阳能级多晶硅生产企业 第 3 部分太阳能硅片生产企业 第 4 部分太阳能电池片生产企业 第 5 部分太阳能电池组件生产企业 第 6 部分逆变器生产企业 本部分为 T/CSTM XXXXX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按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2001.10标准编写规则 第 10 部分产品标准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建筑材料领域委员会(CSTM/FC03)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建筑材料领域委员会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委员会 (CSTM/FC03/TC22)归口。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T/CSTM XXXXX202X 2 光伏制造业碳中和评价要求 第 1部分通用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光伏制造业碳中和评价(以下简称“评价”)的术语及定义、基础要求、温室气体 排放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抵消、碳中和评价及申明等。 本部分适用于指导具有实际生产过程的太阳能多晶硅、硅片、电池片、光伏组件等生产企业实施 碳中和评价,也可为光伏行业实施碳中和活动提供方法参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部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部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部分。 ISO14064-1 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范及指南 PAS2060 碳中和声明规范 GB 2297-1989 太阳光伏能源系统术语 GB/T 32150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 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50-201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组织边界 organizational Boundaries 决定企业所有或控制的业务范围的边界。 3.2 运营边界 operational Boundaries 确定实施碳中和的组织拥有或控制的业务的直接或间接排放的边界。 3.3 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intensity 与特定活动发生频率相关的,给定排放源所产生的平均温室气体排放量(例如产品和服务、价 值或收益中每指定单位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PAS2060-2010,定义3.12] T/CSTM XXXXX202X 3 3.4 范围一排放(直接排放)Scope1 emissions 组织拥有或控制的排放源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也称为直接排放)。 [PAS2060-2010,定义3.24] 3.5 范围二排放(能源间接排放)Scope2 emissions 指组织净外购电力或热力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3.6 范围三排放(其它间接排放)Scope3 emissions 指与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且不属于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所有排放。 3.7 可再生能源电力 renewable power 指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中第二条所述能源生产的电力。包括水力发电、风力发电、 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 能发电、地热能发电以及海洋能发电等。 3.8 碳信用 carbon credit 指碳减排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种环境权益,该权益可以用于抵消等量的碳排放。 3.9 碳信用年份 carbon credit vintage 碳信用所对应的减排项目实际产生减排量的年份,而非碳信用签发的年份。 3.10 碳抵消(温室气体排放抵消) carbon offset 并非实施碳中和的组织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的独立减少,它以碳信用的形式获得,并通过注销 的方式用于补偿实施碳中和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 3.11 碳中性的 carbon neutral 同一时期内目标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大气中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净零增长的情景 [PAS2060-2010,定义3.5] 3.12 碳中和 carbon neutrality 处于碳中性的状态 [PAS2060-2010,定义3.3] 3.13 声明 declaration 关于碳中和的正式陈述。 [PAS2060-2010,定义3.8] 4 基本原则 4.1 相关性 T/CSTM XXXXX202X 4 应选择适应目标用户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抵消相关数据和方法。 4.2 完整性 应包括所有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抵消。 4.3 一致性 应能够对有关温室气体信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 4.4 准确性 应减少偏见和不确定性。 4.5 透明性 应发布充分适用的温室气体排放与抵消信息,使目标用户能够在合理的置信度内做出决策。 5 基础要求 5.1 总则 光伏制造企业应在保证产品功能、质量及生产过程中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引入温室气体 管理、温室气体核算、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抵消相关的评价要求。光伏制造企业 碳中和评价体系如图一所示 图 1 光伏制造业碳中和评价框架 5.2 基础合规性与相关方要求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依法设立,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符合最 新光伏发电行业规范条件及当地政府对能耗和碳排放相关要求,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无较 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对利益相关方的环境要求作出承诺的,应同时满足有关承诺的要 求。 温室气体 管理体系 (第6章) 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 (第7章) 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 (第8章) 温室气体排放的 抵消 (第9章) T/CSTM XXXXX202X 5 6 温室气体管理体系 6.1 最高管理者承诺 最高管理者应作出以下方面的承诺 1)温室气体排放及抵消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确保碳中和目标与企业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安全目标相一致; 3)促进碳排放的持续降低。 6.2 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管理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建立完整的温室气体管理体系,温室气体排放及抵消信息管理应符合 ISO14064 -2018 中 8.1 的规定。 6.3 文件记录与保存 温室气体排放及抵消相关文件的记录与保管应符合 ISO14064 -2018 中第 8.2 章的规定 7 温室气体排放核算 7.1 核算准则 7.1.1 温室气体核算的组织边界应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中的运营控制权 法确定。 7.1.2 温室气体核算的运营边界应包括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中规定的范围一 和范围二的排放。 7.1.3 温室气体核算应包含 GB/T 32150-2015 中 3.1 描述的所有温室气体类型。 7.1.4 对于排放源数据收集困难、数据准确度低,且排放量占比很小的排放源,可以设定适当的剔除 原则予以剔除,但单个剔除的排放源排放不高于总排放的 1,累计剔除量不超过总排放的 5,且需说 明剔除原因。 7.1.5 温室气体的核算应以日历年为单位,如遇温室气体核算相关数据无法直接拆分,应以时间单位 为权重进行拆分。 7.2 核算方法 7.2.1 总体要求 温室气体核算方法应根据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准则的要求核算范围一和范围 二的温室气体排放。 7.2.2 活动数据的选取 活动数据的选取应参照GB/T 32150-2015中7.3的相关要求。 7.2.3 排放因子的选取 排放因子的选取应参照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执行, 如相关排放因子不可获取,则采用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的相关排放因子。 T/CSTM XXXXX202X 6 7.2.4 全球变暖潜势(GWP)的选取 GWP相关数据应采用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AR4)100-年的数据,常见温室气体的GWP详见附件B。 7.2.5 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暂不列入本部分评价范围。 7.3 核算报告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每年编制温室气体核算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ISO14064-1 2018中9.3的规定 8 温室气体排放的持续降低 8.1 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8.1.1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制定减排计划及明确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几个领域的减 排措施 1)节能增效; 2)提高新能源比列; 3)设备电气化; 4)交通运输工具脱碳; 5)原燃料替代; 6)管理减排; 7)供应链减排。 8.1.2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建立适当的过程,对计划进行绩效评定,并实施纠正行动,以确保目标的实 现。 8.2 温室气体减排的达标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实施评价的组织温室气体减排达标。 8.2.1 实施评价的组织最近三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连续下降。相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应符合本部 分的相关规定。实施评价的组织生产运营不足三年时,本条不适用。 8.2.2 实施评价的组织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低于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其它相关规范的最高要 求,且属于行业领先水平。 8.2.3 满足 8.2.1 或 8.2.2 相关要求的组织,视为温室气体减排达标,只有温室气体减排达标的组织, 才具备实施碳中和评价的条件。 9 温室气体排放的抵消 9.1 抵消原则 对于剩余温室气体排放,实施评价的组织应通过投资环境权益项目、直接购买环境权益等方式获 取不小于组织实际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权益并注销,以抵消剩余的温室气体排放。 9.2 抵消类型 9.2.1 可用于实施抵消的碳信用年份应不早于实施抵消年份前 3 年,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T/CSTM XXXXX202X 7 表 1 可用于抵消的碳信用类型 签发机构 碳信用类型 UNFCCC CER 生态环境部 CCER,全国碳市场配额(CEA) Verra VCU GS register GS-VCU 9.2.2 其中净购电力间接温室气体排放的抵消,可以通过直购绿色电力、购买绿证来抵消对应的购电 排放。相应绿证年份应不早于实施抵消年份前 3 年。用于抵消的绿证应产生在中国境内。可用于实施 抵消的绿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表 2 可用于抵消用电排放的绿色电力 权益类型 抵消类型 说明 备注 直购电 通过直购清洁电力抵消对应排放 实施评价组织应提供电力供应商环境权益权属的申明文件 绿证 由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签发的绿色电力的证明 国际绿证 (I-RECs,TIGRs) 由国际机构签发的绿色电力证明 清洁电力的自我申明 清洁电力生产方直接对环境权益的申明 仅适用于自有发电设施 9.2.3 实施评价的组织应确保用于抵消的环境权益的唯一性,即环境权益所对应的减排活动,除用于 实施碳中和评价组织的排放抵消外,不再申明其它任何的环境权益。 9.2.4 获取的环境权益应当在发布碳中和声明前予以注销,并在相应的环境权益注册处公开。对于不 能实施注销的环境权益,应出具环境权益的唯一性证明。 10 评价要求 10.1 评价程序 评价应建立规范的评价工作流程,包括评价准备、组建评价组、制定评价方案、预评价、现场评 价、编制评价报告、技术评审等。 10.2 评价方法 10.2.1 评价应由具有专业能力的独立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独立三方机构应具备至少以下一种资质 表 3 独立三方评价机构的资质要求 编号 资质类型 1 CCER审定核查资质 2 CER审定核查资质 T/CSTM XXXXX202X 8 3 ISO 14065 资质 4 VCS审定核查资质 5 黄金标准(GS)项目审定核查资质 10.2.2 独立三方机构在实施评价时应查看受评工厂的报告、统计报表、原始记录、声明文件、分析/ 测试报告、相关第三方认证证书等支持性文件;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相关人员的座谈、实地调查、 抽样调查等方式收集评价证据,并对评价证据进行分析,确保受评工厂对相关指标要求的符合性证据 充分、完整、准确。 10.2.3 评价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当根据本部分的相关要求,当目标用户满足本部分所有 条款,且在某一时期的的温室气体抵消量大于等于温室气体排放量,即可判定为目标用户在该时期内 为碳中和。 10.3 评价报告 10.3.1 碳中和的评价报告应充分体现评价机构在现场开展评价的实施过程,内容简要、证据充分支撑 评价结论。 10.3.2 针对每一项评价条款的要求,详细阐述评价的过程和判定企业符合情况的充分依据,对引用的 关键内容给出证据文件来源,对计算给出详细的计算过程和数据依据,做到证据和信息可信、内容精 要、判定准确。 10.3.3 光伏制造业碳中和的证据类型包括不限于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布的最近光伏行业要求,环保局 公开的企业环境数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碳排放核查报告、产品效率三方检测文件、工业产销总值及 主要产品产量表,内部碳管理体系文件、碳中和规划、碳减排实施计划、单位能耗计算表,工业企业 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表,相关环境权益的注销证明等。 11 碳中和声明 11.1 基本要求 11.1.1 实施评价的组织在按照本部分要求实施碳中和,并获得独立三方评价机构认可后,可作出符合 本部分要求的声明。 11.1.2 声明应注明日期并有实施评价主体关于碳管理的最高管理者签署。 11.1.3 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声明可由于提供给利益相关方,或公开对外宣传。 11.2 声明内容 11.2.1 实施评价的组织做出声明时应对相关内容进行适当地披露,至少应包含以下信息,声明规范详 见附件 A 1)实施评价组织的全称 2)实施评价组织的声明范围 3)实施评价组织的运营边界 4)碳中和的覆盖的时间段 T/CSTM XXXXX202X 9 5)三方评价的机构名称 T/CSTM XXXXX202X 10 附录 A 碳中和声明规范 业经(三方认证机构名称)评价认证,(实施碳中和组织名称)自(碳中和覆盖时间段起始日期) 起,至(碳中和覆盖时间段结束日期)止,其基于运营控制权的组织边界内,已实现范围一和范围二 的碳中和。 T/CSTM XXXXX202X 11 附录 B 常用温室气体的全球变暖潜势 工业名称或通用 名称 化学分子式 GWP 工业名称或通用名 称 化学分子式 GWP 二氧化碳 CO2 1 氢氟烃 甲烷 CH4 25 HFC-23 CHF3 14800 氧化亚氮 N2O 298 HFC-32 CH2F2 675 蒙特利尔议定书管制的物质 HFC-125 CHF2CF3 3500 CFC-11 CCl3F 4750 HFC-134a CH2FCF3 1430 CFC-12 CCl2F2 10900 HFC-143a CH3CF3 4470 CFC-13 CClF3 14400 HFC-152a CH3CHF2 124 CFC-113 CCl2FCClF2 6130 HFC-227ea CF3CHFCF3 3220 CFC-114 CClF2CClF2 10000 HFC-236fa CF3CH2CF3 9810 CFC-115 CClF2CF3 7370 HFC-245fa CHF2CH2CF3 1030 Halon-1301 CBrF3 7140 HFC-365mfc CH3CF2CH2CF3 794 Halon-1211 CBrClF2 1890 HFC-43-10mee CF3CHFCHFCF2CF3 1640 Halon-2402 CBrF2CBrF2 1640 全氟化合物 四氯化碳 CCl4 1400 六氟化硫 SF6 22800 甲基溴 CH3Br 5 三氟化氮 NF3 17200 甲基氯仿 CH3CCl3 146 PFC-14 CF4 7390 HCFC-22 CHClF2 1810 PFC-116 C2F6 12200 HCFC-123 CHCl2CF3 77 HCFC-124 CHClFCF3 609 HCFC-141b CH3CCl2F 725 HCFC-142b CH3CClF2 2310 HCFC-225ca CHCl2CF2CF3 122 HCFC-225cb CHClFCF2CClF2 595 T/CSTM XXXXX202X 12 附录 C 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起草单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T/CSTM XXXXX202X 13 参 考 文 献 [1] GB/T 32150-2015 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 [2] ISO14064-1 温室气体 第 1 部分组织层次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和清除的量化和报告的规 范及指南 [3]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修订版),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 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 [4] 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2006),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 [5] 光伏行业规范条件(2021 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 [6]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7] 工业其他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点击查看更多>>

京ICP备10028102号-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20154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
天通泰科技金融谷 C座 16层 邮编: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