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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能监管 [2016]164 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 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华北、东北、西北能源监管局,山西、山东、甘肃、新疆能源监管办,北京、天 津、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 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华能、 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三峡、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 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电储能作为一种通过化学或者物理方法将电能存储起来并在需要时以电能 形式释放的新兴储能技术和产品(不含抽水蓄能),近年来在我国可再生能源消 纳、分布式发电、微网、电力辅助服务等领域逐步得到运用,并形成了初步的商 业发展模式。为进一步探索发挥电储能技术在电力系统调峰调频方面的作用,推 动建立辅助服务共享分担新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 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 9 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和关于推进“互 联网 ”智慧能源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 2016〕 392 号)、关于做好 “三北”地区可 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 2016〕 39 号)的有关 要求,决定开展电储能参与“三北”地区电力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 挖掘“三北”地区电力系统接纳可再生能源的潜力,同时满足民生供热需求。经 商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和目标 “三北”地区各省(区、市)原则上可选取不超过 5 个电储能设施参与电力 调峰调频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已有工作经验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试 点数量。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发挥电储能技 术优势,探索电储能在电力系统运 行中的调峰调频作用及商业化应用,推动建立 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长效机制。 二、试点内容 (一)合理配置电储能设施。鼓励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电储能 企业等投资建设电储能设施。鼓励各地规划集中式新能源发电基地时配置适当规 模的电储能设施,实现电储能设施与新能源、电网的协调优化运行。鼓励在小区、 楼宇、工商企业等用户侧建设分布式电储能设施。 (二)促进发电侧电储能设施参与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在发电侧建设的电储 能设施,可与机组联合参与调峰调频,或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其中,作为独立主体参与调 峰的电储能设施,充电功率应在 10 兆瓦及以上、持 续充电时间应在 4 小时及以上。电储能放电电量等同于发电厂发电量,按照发电 厂相关合同电价结算。 (三)促进用户侧电储能设施参与调峰调频辅助服务。在用户侧建设的电储 能设施,充电电量既可执行目录电价,也可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自行购买低谷电量, 放电电量既可自用,也可视为分布式电源就近向电力用户出售。 用户侧建设的一定规模的电储能设施,可作为独立市场主体或与发电企业联 合参与调频、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等辅助服务。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主动为电储能设施接 入电网提供服务,积极协助解决试点 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结算辅助服务费用。其中用户侧电储能设施按照 分布式电源相关政策执行。 (二)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监测、记录电储能实时充放电状态。充电功率 10 兆瓦及以上以独立市场主体方式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储能设施,充放电状态应接受 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三)各电储能设施经营运行单位要加强电储能设备运行和维护工作,提高 电储能设施的安全可靠性。电储能设施实时充放电信息应接入电力调度机构。 (四)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区、市)能源管理部门要做好试点的组织 协调和 督促落实工作,支持电储能项目的投资建设。国家能源局区域监管局要根 据“按效果补偿原则”尽快调整调峰调频辅助服务计量公式,提高辅助服务补偿 力度,保持辅助服务补偿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相关派出机构要主动跟踪分析 电储能参与电力调峰调频辅助服务补偿(市场)机制试点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时 总结经验,适时将电储能参与辅助服务转为常态化运行。 (五)全国其他地区需要开展电储能参与电力调频调峰辅助服务补偿(市场) 机制试点的,由相关派出机构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后,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请国土、水利、环境保护、城乡规划等部门对 于试点项目给予必要的 支持,优先开展相关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201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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