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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华北监能 〔 2019〕 号 华北能源监管局关于征求第三方 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河北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 国家电网公司 华北分部 、 国网北京 、 天津 、 冀 北电力公司 , 京津唐电网各发电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建设 , 充分 运用 市场手段引导各类 市场主体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 , 促进新能 源 消纳 , 按照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 市 场 ) 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等有关文件精神 , 我局研究制定了 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试点 方案 ( 征求意见稿 ) ( 简称 方案 ) 及市场规则 , 并于 11月 5 日 组织 专家 论证通过 。 现将 方案 及 市场规则 在我局网站 公 示 , 请有关单位研提意见 , 并于 11 月 18 日 ( 星期 一 ) 1700 前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我局联系人邮箱 。 2 附件 1.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试点 方案 ( 征求意见稿 ) 2.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试 点 市场规则 ( 试行 ) 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2019 年 11月 11日 ( 联系 方式 010-51968578, hbnjjscc163.com。) 3 附件 1 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 市场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 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 2015〕 9 号 及其配套文件 , 进一步完 善和深化电力辅助服务 补偿 机制 , 推进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化 , 按照 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 市场 机制工作方案 国能发监 管 〔 2017〕 67 号 、 关于印发 〈 贯彻落实 〈 关于促进储能技 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9-2020 年行动计划 〉 的通知 等文件 ( 发改办能源 〔 2019〕 725 号 ) 精神 , 编制本方案 。 一 、 指导思想与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贯彻 落实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国家 战略 , 按照中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总 体要求 , 结合华北电网 、 京津唐电网运行特点和实际需求 , 继 续完善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 在 保障华北电网 、 京津唐 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的前提下 , 更充分的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 决定性作用 , 进一步 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 促进全华北电网 电力 辅助服务 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 4 (二)总体思路 按照国家能源局 关于同意开展华北 、 华东电力辅助服务 市场试点工作的复函 的精神 , 为 充分 发挥辅助服务市场试点 地区先行先试的 作用 , 通过开展试点 , 探索将电力 辅助服务市 场参与方由发电侧延伸至 负荷侧 的新 机制 。 试点从调峰辅助服 务市场起步 , 按照积极稳妥 , 分步推进的思路 , 有序扩大电力 辅助服务提供主体 , 依托负荷侧调度控制技术 , 实现 包括分 布 式及发电侧储能装置 、 电动汽车 ( 充电桩 )、 电采暖 、 虚拟电 厂 等第三方独立主体 在内的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参与市场 , 运 用 市场机制 充分 挖掘 多种类 辅助服务资源 , 进一步 保障华北电 网安全稳定运行 , 不断提升 新能源消纳空间 。 试点方案实施 初期 , 暂不开展价格申报 , 第三方独立主体 作为 电力辅助服务 市场出清价格的接受者参与 省 内 市场 。 待条 件逐步具备后 , 总结市场经验 , 稳步推进市场主体规模进一步 扩大 , 适时 引入报价机制 , 组织第三方独立主体申报提供调峰 服务的价格 , 同时参与华北 电网 省间调峰市场 。 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 , 同步 对市场运行效果进行评估 , 不 断完善机制 , 修正规则 ; 一个运行周期结束后 , 组织专家对试 点成效进行 再评估 。 二 、 市场主体条件及职责 (一)参与市场条件 根据市场规则 中明确 的第三方独立主体 参与 条件和 负荷侧 5 调度控制技术标准 , 按照 “ 公平 、 公正 、 公开 ” 的原则开展第 三方独立主体准入华 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相关工作 。 各类 第三方独立主体可 作为 单个 主体独立参与市场 , 或通过集中代 理的方式由一家经营主体代理同一类型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市 场 。 市场 开展 初期 , 优先选择基础条件较好 、 可尽快具备参与 市场条件的 第三方独立 主体 参与 试点 。 (二)市场主体职责 第三方独立主体 自主 参与市场 , 应 严格遵守市场规则 , 自 行承担市场风险 ; 服从市场管理 , 维护市场秩序 , 接受电力监 管机构 、 政府部门的监督 ,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 市场 运行过程中 , 应 按照市场规则 进行 市场申报 , 向调度 机构实时 、 准确传输运行数据 , 传输可调用调峰资源 的具体信 息 , 按规定提供 数据 , 接受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 严格执 行市场出清结果并自行承担设备运维责任 。 集中代理 方 应 按照 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其代理的第三方独立主体分配市场收益 。 三 、 参与市场机制 市场开展初期 , 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规则 , 编制省网 ( 控制 区 ) 日前发电预计划 , 完成市场预出清 。 在出清价格最高的时 段安排第三方独立主体提供 调峰服务 。 市场出清结果通过省网 ( 控制区 ) 统一自动发电控制系统 ( AGC) 下发至第三方独立主 体 。 待条件具备 后 , 引入报价机制 。 调度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报 价 , 依据调峰市场出清价格最小为目标 , 调用第三方独立主体 , 6 参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 四 、 市场收益计算 第三方独立主体 每 15 分钟获得的调峰服务费用 , 根据负荷 调整电力和时间 、 市场出清价格 、 调峰贡献率为基础计算 , 调 峰贡献率根据每 15 分钟 主体 实际响应调峰需求的充电功率与 可达到的最大放 ( 发 ) 电功率或预测最大放 ( 发 ) 电功率计算 。 市场开展初期 , 鼓励 第三方独立 主体 在调峰紧张时段提供 调峰辅助服务 , 并 设置市场系数 , 系数 根据华北电力调峰辅助 服务市场每个 15分钟时段的平均发电负荷率设定 。 随着市场逐 步开展 , 后续根据市场运行情况调整 。 第三方独立主体 获得调峰服务费用按照华北电力调峰辅助 服务市场规则由相应火电企业 、 新能源企业进行分摊 。 五 、 市场结算原则 调峰服务费用每 15分钟时段清算 、 每日统计 。 每月市场运 营机构与 第三方独立主体 结算其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的相 关费用 。 根据与 第三方独立主体签订的调度 、 结算协议 , 市场 运营机构与 第三方独立主体 直接 建立辅助服务 结算关系 。 六 、 市场深化建设思路 第一阶段 , 优先选择基础条件较好 、 可尽快具备参与市场 条件的第三方独立主体 作为试点单位 , 先行开展相关建设工作 , 并进行市场模拟运行 。 根据模拟运行 情况 , 逐步将满足市场参 与条件的第三方独立主体纳入市场 , 同时做好备案及公示等管 7 理工作 , 加强市场运行监管 。 适时开展试运行和正式结算 , 运 行周期为与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2019-2020 年度运营周 期 一致 。 本期辅助服务市场运行结束后 , 组织专家对 试点实施 效果进行评估 。 第二阶段 , 根据试点情 况 , 结合评估意见 , 进一步修改 、 完善 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市场 的规则 、 管理流程等 , 同步 完善监管办法 。 根据 试点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市场情况 , 逐步 扩大市场主体规模 , 吸引更多符合准入条件 的 市场 主体参与 。 第三阶段 , 随着市场深入开展 , 通过模拟运行及 负荷侧 控 制技术的不断提升 , 实现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调峰市场的价格 申报 , 实现参与华北省间调峰市场 ; 在调节资源 规模不断扩大 的情况下 , 逐步推动建立 第三方调节资源独立定价机制 , 适时 向用户侧传导辅助服务费用 , 进一步体现 “ 谁收益 , 谁承担 ” 的原则 。 8 附件 2 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力调峰 辅助服务试点市场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推进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建设和运营 ,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挖掘独立辅助服务提供商中 的重要作用 , 充分挖掘包括分布式 、 发电侧储能装置 , 电动汽 车 ( 充电桩 )、 电采暖以及虚拟电厂在内的第三方独立主体 , 参与提供电力辅助服务 , 保障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 提升风 电 、 光伏等新能源消纳空间 , 实现第三方独立主体参与华北电 力 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 制定本规则 。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 〔 2015〕 9 号 及其相关配套文 件 、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2018 年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能综法改 〔 2017〕 57号 、 完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 市场 机制工作方案 国能发监管 〔 2017〕 67 号 、 关于印发 〈 贯 彻落实 〈 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2019-2020 年行动计划 〉 的通知 ( 发改办能源 〔 2019〕 725 号 ) 以及国 家相关法律 、 法规制定 。 9 第三条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根据 华北电力调峰 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 2019 年修订版 )( 华北监能市场 〔 2019〕 257 号 ) 开展运营 。 市场初期 , 第三方独立主体作为 省网市场统一出清价格接受者 , 只参与省网市场 。 条件具备时 , 第三方独立主体可参与市场报价 , 并适时参与华北市场 。 第四条 本规则中省网市场以京津唐电网为例制定 , 其他 省网 ( 控制区 ) 可参照制定并开展省网市场运行 。 第二章 市场主体与市场准入 第五条 满足准入条件的第三方独立主体可参与华北电力 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 储能装置 、 电动汽车 ( 充电桩 )、 电采暖 、 负荷侧调 节资源等第三方独立主体可按照经营主体独立参与市 场 ; 也可通过聚合的方式 , 由 代理商 分类代理资源参与市场 ; 位于发电侧的储能装置可独立参与或由所属发电企业代理参与 市场 ; 虚拟电厂可参照聚合的方式 , 聚合资源参与市场 。 第六条 调度机构为市场运营机构 , 负责组织第三方独立 主体参与市场申报 , 根据电网运行情况 对 申报结果进行安全校 核 , 依据市场规则组织市场出清及结果计算 , 及时 、 准确 、 严 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 披露与发布省网市场信息 , 向华北能源 监管局定期报送第三方独立主体相关运行情况报告 , 接受监管 。 第七条 第三方独立主体 参与 条件 ( 一 ) 参加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的第三方独立主 体 , 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独立财务核算 、 信用良好 、 能够 10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 或经法人单位授权的非独立法 人的第三方独立主体 。 ( 二 ) 第三方独立主体 , 调节容量不小于 2.5MWh、 最大充 放电功率不小于 5MW, 并满足电网接入要求 , 实现电力 、 电量 数据分时计量与传输 , 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规范的要求 , 通过 电力调度机构进行的技术测试 。 ( 三 ) 第三方独立主体市场主体 , 作为 辅助服务提供者在 市场运营机构进行注册 , 注册时需要提供的注册资料包括但不 限于 营业执照 、 银行开户许可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授权 委托书 。 ( 四 ) 完成注册的 第三方独立主体 , 按规定 向 华北能源监 管局报送并备案 , 经公示和审核无异议后 , 完成准入 。 ( 五 ) 第三方独立主体与市场运营机构签订 第三方独立 主体并网调度 协议 和 第三方独立主体辅助服务结算 协议 。 ( 六 ) 第三方独立主体 进入市场后参与市场运行至少 1 个 自然月 , 如退出市场应 至少 提前 15天通知华北能源监管局 、 调 度机构等 , 妥善处理交易相关事宜并结清参与市场产生的费用 , 按合同约定补偿有关方面损失后退出 。 第八条 市场主体职责 ( 一 ) 按照自主意愿 参与市场 , 自行承担市场风险 。 ( 二 ) 严格 遵守市场规则 , 服从市场管理 , 维护市场秩序 , 接受电力监管机构 、 政府部门的监督 ,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 11 利和义务 。 ( 三 ) 按照市场规则完成市场申报 , 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审 核并汇总所聚合的第三方独立主体相关信息后完成市场申报 。 ( 四 ) 按照市场规则向调度机构实时准确传输运行数据 , 传 输可调用调峰资源个体的具体信息 , 确保如实申报和传输实现 调峰需求响应的资源个体运行信息 , 按规定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 由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聚合的第三方独立主体 , 需传输聚合运 行数据以及代理的调峰资源个体运行数据 。 ( 五 ) 严格执行市场出清结果 , 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下发市 场出 清结果至其聚合的第三方独立主体 。 ( 六 ) 自行承担设备运维责任 。 ( 七 ) 按照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运行 、 参与市场 。 ( 八 ) 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满足所聚合的调节资源充放电 的需求 。 ( 九 ) 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其聚合 的第三方独立主体分配市场收益 。 第三章 报价与出清 第九条 调度机构组织第三方独立主体或第三方独立聚合 主体参与市场申报 , 市场运营初期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聚合同 一类型第三方独立主体 。 市场申报周期为日 。 ( 一 ) 储能装置等具备充放电功能的设备申报充 /放电容量 ( MWh)、 充电时间及时间范围 ( h)、 转换效率 、 最大充 /放电 12 功率 ( MW)、 日最大充放电次数 ( 次 )、 功率调节速率 ( MW/min) 及基准充 /放电功率 ( MW)。 ( 二 ) 电动汽车 ( 充电桩 )、 电采暖等充电设备申报最大 充电功率 ( MW) 及基准充电功率 ( MW), 充电时间及时间范围 ( h)。 ( 三 ) 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分类申报其代理的各类调节资 源 。 仅有充电功能的调节资源申报资源聚合调节容量 ( MWh)、 充电时间及时间范围 ( h)、 最大聚合充电功率 ( MW) 及基准聚 合充电功率 ( MW)。 具备充放电功能的调节资源申报聚合调节 容量 ( MWh)、 最大聚合充 /放电功率 ( MW)、 日最大充放电次 数 ( 次 )、 聚合功 率调节速率 ( MW/min) 及基准聚合充 /放电功 率 ( MW)。 ( 四 ) 发电厂申报其代理的发电侧储能装置的充 /放电容量 ( MWh)、 充电时间及时间范围 ( h)、 转换效率 、 最大充 /放电 功率 ( MW)、 日最大充放电次数 ( 次 )、 功率调节速率 ( MW/min) 及基准充 /放电功率 ( MW)。 ( 五 ) 虚拟电厂申报聚合调节容量 ( MWh)、 最大聚合充 / 放电功率 ( MW)、 充电时间及时间范围 ( h)、 日最大充放电次 数 ( 次 )、 聚合功率调节速率 ( MW/min) 及基准聚合充 /放电功 率 ( MW)。 第十条 若市场主体未按时进行申报 , 则采用默认参数进 行出 清 ; 若市场主体未提供默认参数 , 则采用最近一次的有效 13 申报参数进行出清 。 第十一条 调度机构根据市场规则 , 编制省网 ( 控制区 ) 日前发电预计划 , 完成市场预出清 。 在出清价格最高的时段安 排上述主体提供调峰服务 , 形成其全天 96点充放电曲线 。 在此 基础上 , 再次编制省网 ( 控制区 ) 火电机组日前发电预计划 。 第十二条 市场出清结果通过省网 ( 控制区 ) 统一自动发 电控制系统 ( AGC) 下发 。 储能装置 、 电动汽车 ( 充电桩 )、 电 采暖等独立参与市场的调节设备的电力曲线直接下发至设备 ; 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电力曲线分解后下发至聚合的各第三方独 立主体 控制管理系统 ; 发电厂代理的储能装置电力曲线下发至 发电厂监控系统 ; 虚拟电厂的电力曲线分解后下发至虚拟电厂 能量控制系统 。 第十三条 市场组织流程 ( 一 ) 每工作日 0930 前 , 各第三方独立主体 、 第三方独 立聚合主体 完成次日市场信息申报 。 ( 二 ) 每工作日 1000 前 , 调度机构按照省网市场规则完 成省网 ( 控制区 ) 全天 96点发电预计划编制 , 并形成各第三方 独立主体 、 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的充放电曲线 。 ( 三 ) 每工作日 1030前 , 调度机构完成全天 96点发电预 计划调整 。 ( 四 ) 每工作日 1630 前 , 调度机构 完成电力曲线编制 并 下发 。 14 ( 五 ) 法定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 , 完成次日至节假日 后第一个工作日的申报与计划编制 。 第四章 结算与分摊 第十四条 非电网原因造成第三方独立主体实际电力曲线 偏离下发的电力曲线 , 某 15分钟时段充电电量少于电力曲线对 应充电电量超过 30时 , 该 15分钟时段调峰费用不予结算 。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每 15 分钟获得的调峰服务费用等于 市场系数 、 调峰贡献率 、 充电电量 、 市场出清价格的乘积 。 市 场系数取该 15分钟省网内火电机组平均负荷率的倒数 。 调峰贡 献率定义为每 15 分钟主体实际响应调峰需求的实际充电功率 与基准功率的比 值 , 上限为 1。 充电功率取实际充电功率与基 准功率的较小值 , 乘以 15分钟计算充电电量 。 即实际充电功率 大于基准功率时调峰贡献率计为 1、 充电功率计为基准功率 。 市场运营初期 , 基准功率可分 0-2、 2-5、 5-7、 12-16点多段申 报 。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 tiF , 是 t 时段市场主体 i 获得的总调峰服务费用 ( 元 ); tK 是 t 时段市场系数 , 取 t省网平均的倒数 。 t省网平均定义见 华 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则 ( 2019年修订版 ) ; tiP , 是 t 时段市场主体 i的实际充电功率 或 聚合充电功率 ( MW); tti,ti ti, ti ti AtPP P PKF 省网出清省网出清基准 基准 },{},{ ,,, , t, min1min 15 },{ 基准 1min , ti, ti P P ti, ti P P 基准 , ti,P 基准 是 t 时段市 场主体 i 的基准充电功率 或 基准聚合充电 功率 ( MW); 是调峰贡献率 , 取 和 1 中较小值 ; },{ 基准 ti,ti PP ,min 为充电电力 , 表示取 tiP , 和 ti,P基准 中较小值 。 即 若当日 tiP , 大于 ti,P基准 , 则调峰贡献率记为 1、 充电功率记为 ti,P基准 ; 省网出清 ,t 是省网市场出清时段 , 取 0.25小时 ; tA 省网出清 , 是 t时段省网市场调峰服务边际出清价格 ( 元 /MWh)。 第十六条 上述主体获得调峰服务费用与中标火电机组获 得调峰服务费用统一按市场规则由新能源企业和未中标火电机 组分摊 。 第十七条 调峰服务费用每 15分钟时段清算 、 每日统计 。 每月电网 公司与第三方独立主体 或第三方独立聚合主体 结算其 在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的相关费用 。 第十八条 根据规则中市场准入原则相关条款 , 按照与 调 节资源企业或第三方独立主体聚合商 、 代理发电企业建立的辅 助服务 结算关系直接开展结算 。 第十九条 上述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情况纳入市场公告 定期发布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家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负责解 释 。 国家能源局华北能源监管局根据华北市场实际运行情况 , 16 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日起试行 , 市场开展周期按照 华北电力调峰辅助服务市场运营规 则 ( 2019 年修订版 ) 规 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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