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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1 华中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华中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 范辅助服务管理,根据并网发电 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电监市场[2006]43 号)和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 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 发电厂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调峰、无 功调节、备用和黑启动服务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 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并网发电厂。地 县级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发 电厂纳入适用范围由省级电力调度 机构报相应能源监管机构批 准。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参与辅助服务,不参与结算。 第四条 华中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并网发电厂辅助服 务调用、考核及补偿等情况实施监 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 管机构授权下具体实施辅助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已开展辅助服务市场的品种,在辅助服务市场运行 期间执行辅助服务市场规则相关规 定,在本规则中不重复补偿。 2 第二章 定义与分类 第六条 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分为基本辅助服务和 有偿辅助服务。 第七条 基本辅助服务是指为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保证电能质量,发电机组必 须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一次调 频、基本调峰、基本无功调节等。 (一) 一次调频是指当电力系统频率偏离目标时, 发电机组通 过调速系统的自动反应, 调整有功出力减少频率偏差所提供的服务。 (二) 基本调峰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最小技术出力到额定 容量范围内,为了跟踪负荷的峰谷 变化而有计划的、按照一定 调节速度进行的发电机组出力调整所提供的服务。 常规燃煤机组和在非供热期的热电联产机组的基本调峰能 力为其额定容量的 50(火电机组实施了增容改造的,基本调峰 下限为初始额定容量的 50, 基本调峰上限为增容后核定铭牌功 率) , 燃气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 100, 水电机组、 生物质、综合利用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风电、光伏等 机组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参与系统调峰。 (三)基本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一定的功率因数范围 内(其中火电一般为 0.85-1.0,水电一般为 0.9-1.0,风电一般 为 0.95-1.0,光伏一般为 0.95-1.0)向电力系统注入或在(其 中火电一般为 0.97-1.0,水电一般为 0.97-1.0,风电一般为 0.95-1.0, 光伏一般为 0.95-1.0) 的功率因数范围内从系统吸收 3 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服务。 第八条 有偿辅助服务是指并网发电厂在基本辅助服务之 外所提供的辅助服务,包括自动发电控制(AGC) 、有偿调峰、旋 转备用、有偿无功调节、自动电压控制(AVC) 、黑启动等。 (一)自动发电控制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出力调整范围内, 跟踪电力调度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 足电力系统频率、跟踪负荷曲线及 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 (二) 有偿调峰是指发电机组超过基本调峰范围进行深度调 峰,以及机组按照调度指令要求在 24 小时内完成启停机(炉) 进行调峰所提供的服务。 (三)旋转备用是指为了保证可靠供电,电力调度机构指定的 并网发电机组在高峰时段内通过预留一定的发电容量所提供的服务。 (四)有偿无功调节是指发电机组在进相功率因数低于 0.97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吸收无功功率或迟相功率因数低于额 定值(火电一般为 0.85,水电一般为 0.9,风电、光伏为 0.95) 的情况下向电力系统注入无功功率所提供的无功服务。 (五)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是指发电机组在规定的无 功调整范围内,自动跟踪电力调度指令,实时调整无功出力,为 满足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控制要求所提供的服务。 (六) 黑启动是指电力系统大面积停电后, 在无外界电源支 持情况下,由具备自启动能力的发 电机组所提供的恢复系统供 电的服务。 4 第三章 提供与调用 第九条 并网发电厂有义务提供辅助服务, 且履行以下职责 (一) 提供基础技术参数以确定各类辅助服务的能力, 定期 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辅助服务能力测试报告; (二) 负责厂内设备运行与维护, 确保具备提供符合规定标 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的能力; (三)根据电力调度指令要求提供辅助服务; (四)执行辅助服务考核和补偿; (五)配合完成参数校核工作。 第十条 辅助服务遵循“按需调用”的原则,电力调度机 构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发电机组性 能,合理调度发电机组承担 辅助服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调用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时,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电网情况、安全导则、调度规程,遵循“按需调 度”和“三公”原则,组织、安排调度管辖范围内并网发电厂的 辅助服务; (二) 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对辅助服务补偿、 考核 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 (三)定期公布辅助服务调用、考核及补偿详细情况; (四)及时答复发电企业的问询; (五) 定期对辅助服务的有关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能源 5 监管机构; (六)按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其它相关情况。 第四章 考核与补偿 第十二条 对基本辅助服务不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厂因 自身原因造成基本辅助服务达不到 规定标准需接受考核。对有 偿辅助服务进行补偿,当并网发电 厂因自身原因造成辅助服务 不能被调用或达不到指定要求时, 需接受考核。具体考核办法 见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 第十三条 自动发电控制(AGC)服务补偿 自动发电控制按照单元 (单机或全厂) 跟踪负荷变化及区域 控制偏差(ACE)的贡献量进行补偿。 AGC 补偿费用(元)AGC 贡献量(MWh)60 元/MWh。 调节过程贡献量 3600/** 0 kPabsTM  。 其中, P (MW)为本调节过程调节幅度。调节过程“综合性能 指标 k”定义见“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火电取 T 0 180 秒,全厂控制水电取 T 0 60 秒,单机控制水电取 T 0 30 秒。 第十四条 调峰补偿 F 调峰 nullF 运行 nullF 启停 式中 F 调峰 为有偿调峰补偿费用; F 运行 为运行调峰补偿费 用; F 启停 为启停调峰补偿费用。 (一)运行调峰深度补偿 6 在负荷低谷时期(2200-次日 600)或调峰困难时段,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出力低于基本调 峰下限的,按低于基本调峰 下限少发电量给予补偿。调峰困难 时段由电力调度机构根据各 省(市)的负荷特性确定,并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每台机组每 5 分钟按以下规则计算补偿实际出力偏差不超过 计划值的±2, 如果实际出力基本调峰下限上下不浮动, 则补偿。 如果实际出力偏差超过计划值的±2,则不计算该时刻的补偿。 如因机组设备问题造成实际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不予 补偿。 运行调峰补偿费用 F 运行 nullW 运行调峰 nullC 调峰 式中 W 运行调峰 为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 C 调峰 为调峰电量 补偿价格。 运行调峰深度贡献电量 W 运行调峰 nullnullP nullnullnull nullP 实际 nullnull5/60( MWh) 式中 P nullnullnull 为机组基本调峰能力确定的机组最小技术出力, P 实际 为机组实际出力。 调峰电量补偿价格 C 调峰 null null null null null null 100 元 /MWh,45 null 负荷率< 50 200 元 /MWh,40 null 负荷率< 45 300 元 /MWh,35 null 负荷率< 45 500 元 /MWh,负荷率< 35 7 (二)启停调峰补偿 每日 24 小时内因电力调度机构要求同一台机组起停一次, 记为一次启停调峰,水电机组无补 偿。补偿标准如下 燃煤机组单机容量 null 100MW F 启停 null 启停调峰次数 null 机组容量 null500 元 /MW 燃煤机组单机容量 null100MW F 启停 null 启停调峰次数 null 机组容量 null1500 元 /MW 燃气机组 F 启停 null 启停调峰次数 null 机组容量 null75元 /MW 第十五条 旋转备用补偿 对火电机组以及承担系统备用的水电机组在高峰时段 (1000-1200,1800-2200) 所提供的旋转备用予以补偿; 不能 提供旋转备用的机组,如径流式水电机组、新能源(风电、光伏 等)机组,不予补偿。每台机组每 5 分钟按以下规则计算补偿 补偿费用 F 旋备 nullW 旋备 nullC 旋备 式中 W 旋备 为旋转备用贡献量, C 旋备 为旋转备用补偿价格,火电 机组取 20 元/MWh,水电机组取 5 元/MWh。 旋转备用贡献量 W 旋备 nullnullP nullnullnull nullP 实际 nullnull5/60( MWh) 式中 P nullnullnull 为运行机组考虑网络约束等因素后的实际发电 8 能力, P 实际 为机组实际出力。 第十六条 有偿无功服务补偿 有偿无功补偿费用(元)提供有偿无功电量(MVarh) 100 元/MVarh。有偿无功服务按机组计量。 水电机组在低负荷调相运行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其 补偿费用(元) Y 调相 P N t 调相 ,其中,P N 为发电机组容量(单 位为 MW) ,t 调相 为机组调相运行时间(单位为小时) ,Y 调相 为调相 运行补偿标准取 20 元/MWh。 第十七条 对投入 AVC 闭环运行的机组进行容量补偿和效 果补偿,容量补偿标准为 0.5 万元/每月/每台,效果补偿按以下 规则进行评价。 (一)自动电压控制(AVC)服务按机组计量。 (二)装设 AVC 装置的机组,AVC 投运率、AVC 调节合格率 均在 98以上的, 按机组容量和投用时间进行补偿, 低于上述指 标的不进行补偿 补偿费用( λ 调节 -98) P N Y AVC T AVC /(100-98) 式中, λ 调节 为机组 AVC 调节合格率;P N 为机组容量(MW) ; Y AVC 为 AVC 补偿标准,取 0.1 元/MWh;T AVC 为机组 AVC 投用时间, 单位为小时。 第十八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根据系统运行需要确定黑启动 机组,并与黑启动机组所在发电公司签订黑启动服务合同,合同 中应明确机组黑启动技术性能指标。 对提供黑启动机组的改造新 9 增投资成本、运行维护成本、 黑启动测试成本和人员培训成本等 给予补偿。水电机组暂定按 2 万元/月,其他机组暂定按 10 万元 /月补偿;黑启动成功后获得 100 万元/次的调用补偿费用。 第十九条 对于地区外来电(包括跨区域和跨省、市) ,视 为购电省 (市) 的并网发电厂, 原则上参加基本调峰和有偿调峰。 第五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条 并网机组必须接受电力调度能量管理系统 (EMS) 监视和控制,提供的辅助服务技术 参数须经有资质试验单位校 验确认。 第二十一条 辅助服务统计数据包括电能量计量采集装置 数据、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记录的发电负荷指令和省(市)间联 络线交换功率指令、实际有功(无功)出力,日发电计划曲线(含 修改) 、 省 (市) 间联络线交换功率曲线、 电网频率、 电压曲线等。 第二十二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在各省(市)电网企业单 独记帐,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十三条 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全 部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费用;新建发 电机组调试运行期差额资金 的 50;市场主体分摊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金。 市场主体分摊有偿辅助服务补偿费用范围初期为省内参与 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的发电厂 ,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扩展 10 到与本电网存在电力交易关系的其它市场主体。 第二十四条 发电厂所有考核费用全部用于补偿提供有偿 辅助服务的电厂,以省(市)为单位实行月度收支平衡,若当月 考核费用大于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则将多出的考核费用按当月 上网电量等比例返还;若当月 考核费用小于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则优先以本省新机调试差额资金予 以平衡,剩余不足部分按当 月上网电量(或落地电量)等比例分摊。 第二十五条 差额资金使用原则如下新建发电机组调试 运行期差额资金的 50自次月起纳入辅助服务补偿资金。 电网企 业应做好差额资金的统计工作,按 实际发生的辅助服务补偿费 用进行逐月滚动分配,直至该项资 金分配完毕为止。如年末差 额资金仍有剩余,则滚动到下一年 度继续使用。差额资金使用 情况应及时报能源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根据各电厂上月并网运行应考核费用、全厂 机组辅助服务应补偿费用及应分摊 费用,计算出各电厂上月最 终应获得或应支出的费用,由网、省(市)电网企业根据结算关 系,与发电企业月度电费一并结清。 当月无上网电量的自备电厂发生的考核费用由省 (市) 电网 企业代其垫付,在其有上网电量后 ,电网企业从其电费中补扣 代垫的资金及利息。 当月上网电量不足扣罚考核电量的电厂,剩余部分记账顺 延至次月结算。 11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企业应按照能源监管机 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向并网发电厂披露相关信息。信 息披露可采用网站、会议、简报、 技术支持系统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八条 每月 10 日前, 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技术支持系 统上披露上月所有机组辅助服务调用、 统计、 考核和补偿情况。 发电企业对统计结果有疑问, 应在每月 15 日前向相应电力 调度机构提出复核。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接到问询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予以答复。 每月 20 日前,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将机组辅助服务管理情况 明细及分析报告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 本形式报送能源监管机构。 每月 25 日前,经能源监管机构确认后,辅助服务考核和补 偿结果生效。 发电企业、 电网企业根据能源监管机构确认结果, 随同当月 厂网电费一并结算。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在 1 月 20 日、7 月 20 日前将半年及年度辅助服务总结分析 报告书面报能源监管机构。 第三十条 并网发电厂对辅助服务调用、统计和考核等情 况有疑问,经与电力调度机构协商 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向电力 监管机构提出申诉,由电力监管机 构依法协调或裁决。并网发 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 争议的,由区域能源监管机 构依法协调或裁决。 12 第三十一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 或不定期的方式对辅助服务管理情 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 机构、电网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 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 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 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 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 违反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应 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 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 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能源监管机构组织电力企业统一建设发电厂 辅助服务管理技术支持系统。电力 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按要 求分别配套建设。技术支持系统建 成后,由电力调度机构统一 管理,电力调度机构和发电厂按照 管辖范围负责相关设备的运 行和维护。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华中能源监管局负责制定、修订和 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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