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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绿 色 发 展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和 党 的 十 九 大 精 神 , 深 刻 践 行 “绿 水 青 山 就 是 金 山 银 山 ”的 绿 色 发 展 理 念 , 进 一 步 加 大 绿 色 园 区 、 能 源 互 联 网 示 范 园 区 建 设 力 度 , 依 据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苏 园 管 规 字 〔 2017〕 7 号 ) , 为 规 范 园 区 绿 色 发 展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引 导 资 金 ”)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引 导 资 金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应 公 开 、 透 明 , 坚 持 “政 策 导 向 、 突 出 重 点 , 绩 效 优 先 、 总 额 调 控 , 公 开 公 平 、 规 范 有 序 ”的 原 则 。 第 二 章 分工和职责 第 三 条 引 导 资 金 由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经 济 发 展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经 发 委 ”) 和 财 政 局 共 同 管 理 , 企 业 发 展 服 务 中 心 ( 以 下 简 称 “企 服 中 心 ”) 协 助 参 与 。 经 发 委 是 引 导 资 金 的 主 管 部 门 , 负 责 引 导 资 金 的 统 筹 管 理 , 提 出 年 度 预 算 需 求 和 绩 效 目 标 ; 制 定 和 发 布 年 度 引 导 资 金 申 报 指 南 、 确 定 扶 持 重 点 , 组 织 申 报 和 评 审 工 作 ; 对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项 目 的 进 展 实 施 监 督 、 跟 踪 服 务 与 绩 效 自 评 价 。 企 服 中 心 负 责 项 目 受 理 、 形 式 审 查 及 财 务 初 审 工 作 。 财 政 局 是 引 导 资 金 的 监 管 部 门 , 根 据 经 发 委 的 年 度 项 目 预 算 需 求 安 排 预 算 , 负 责 资 金 拨 付 管 理 , 对 引 导 资 金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 绩 效 管 理 。 第 三 章 对象、范围和补助奖励标准 第 四 条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对 象 是 在 园 区 内 依 法 登 记 注 册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 社 会 团 体 ( 以 下 简 称 “项 目 单 位 ”) 。 第 五 条 引 导 资 金 使 用 范 围 包 括 ( 一 ) 对 绿 色 发 展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 包 括 能 源 审 计 、 能 源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 自 愿 开 展 的 清 洁 生 产 审 核 和 其 他 上 级 要 求 开 展 的 、 有 助 于 项 目 单 位 挖 掘 绿 色 制 造 潜 力 、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及 可 再 生 能 源 、 实 现 多 能 互 补 、 提 升 能 效 水 平 的 第 三 方 辅 导 咨 询 服 务 ) 以 及 对 经 国 家 、 江 苏 省 认 定 的 绿 色 制 造 体 系 企 业 进 行 奖 补 ; ( 二 )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绿 色 发 展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奖 励 ; ( 三 ) 绿 色 发 展 重 点 扶 持 项 目 , 包 括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 循 环 经 济 项 目 、 能 源 互 联 网 项 目 及 其 他 支 撑 园 区 绿 色 发 展 的 重 点 项 目 ; ( 四 ) 补 充 “绿 色 智 造 贷 ”( 原 低 碳 节 能 服 务 贷 ) 资 金 池 , 扩 大 “绿 色 智 造 贷 ” 支 持 项 目 覆 盖 面 , 重 点 对 绿 色 制 造 、 智 能 制 造 等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给 予 贴 息 等 支 持 , 具 体 操 作 细 则 另 行 制 定 ; ( 五 ) 其 他 经 管 委 会 批 准 与 绿 色 发 展 相 关 的 支 出 。 第 六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一 项 所 述 项 目 , 奖 补 标 准 如 下 ( 一 ) 企 业 开 展 绿 色 发 展 能 力 建 设 项 目 , 以 企 业 最 终 获 得 资 质 证 书 及 证 明 材 料 为 依 据 进 行 奖 补 , 每 项 不 超 过 5 万 元 ; ( 二 ) 获 得 国 家 级 绿 色 工 厂 、 绿 色 产 品 、 绿 色 供 应 链 认 证 的 企 业 , 分 别 给 予 30 万 元 、 15 万 元 、 15 万 元 的 奖 励 , 对 获 得 省 级 绿 色 工 厂 、 绿 色 产 品 、 绿 色 供 应 链 认 证 的 企 业 分 别 给 予 15 万 元 、 10 万 元 、 10 万 元 的 奖 励 , 同 一 企 业 认 证 升 格 给 予 差 额 部 分 奖 励 。 第 七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二 项 所 述 项 目 , 根 据 年 度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绿 色 发 展 目 标 责 任 考 核 结 果 , 对 等 级 评 定 为 超 额 完 成 的 单 位 进 行 奖 励 , 单 个 项 目 单 位 奖 励 不 超 过 15 万 元 , 奖 励 总 额 不 超 过 150 万 元 , 年 度 表 彰 和 奖 励 方 案 另 行 报 管 委 会 审 定 。 第 八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三 项 所 述 项 目 , 奖 补 标 准 如 下 ( 一 )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以 拟 补 贴 项 目 每 单 位 投 资 产 生 的 节 能 量 为 依 据 , 给 予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10的 补 助 。 购 买 注 册 在 园 区 企 业 的 硬 件 设 备 、 解 决 方 案 或 软 件 技 术 进 行 改 造 , 且 金 额 占 项 目 投 资 额 比 例 超 过 70, 给 予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15的 补 助 ; ( 二 ) 循 环 经 济 项 目 根 据 项 目 资 源 减 量 化 、 废 弃 物 再 利 用 、 资 源 化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效 益 , 给 予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10的 补 助 。 购 买 注 册 在 园 区 企 业 的 硬 件 设 备 、 解 决 方 案 或 软 件 技 术 进 行 改 造 , 且 金 额 占 项 目 投 资 额 比 例 超 过 70, 给 予 不 超 过 项 目 总 投 资 15的 补 助 ; ( 三 ) 能 源 互 联 网 项 目 项 目 单 位 实 施 分 布 式 光 伏 、 分 布 式 燃 机 、 储 能 、 能 源 管 理 信 息 平 台 等 能 源 互 联 网 项 目 , 促 进 多 能 互 补 , 实 现 能 源 梯 级 利 用 , 并 按 要 求 接 入 园 区 低 碳 能 源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的 , 按 照 项 目 类 型 不 同 予 以 补 贴 1. 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 。 针 对 在 园 区 备 案 实 施 、 且 已 并 网 投 运 的 分 布 式 光 伏 项 目 , 自 项 目 投 运 后 按 发 电 量 补 贴 3 年 , 每 千 瓦 时 补 贴 业 主 单 位 0.1 元 ; 2. 分布式燃机以及储能项目。针对在园区备案实施、且已并网投运的分布式燃机项目、储 能项目,自项目投运后按发电量(放电量)补贴 3 年,每千瓦时补贴业主单位 0.3 元; 3. 能 源 管 理 平 台 项 目 。 项 目 单 位 实 施 能 源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 按 照 一 个 数 据 采 集 点 4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 购 买 注 册 在 园 区 企 业 的 硬 件 设 备 、 解 决 方 案 或 软 件 技 术 开 展 能 源 管 理 平 台 建 设 , 且 金 额 占 项 目 投 资 额 比 例 超 过 70, 按 照 一 个 数 据 采 集 点 6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 单 个 项 目 单 位 补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10 万 元 。 项 目 单 位 开 展 能 源 管 理 平 台 运 营 , 按 照 每 年 每 个 数 据 点 1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补 助 , 单 个 项 目 单 位 每 年 运 营 补 助 金 额 不 超 过 1 万 元 , 补 贴 3 年 。 第 九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四 项 所 述 项 目 , 给 予 获 得 “绿 色 智 造 贷 ”项 目 不 超 过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50的 利 息 补 贴 以 及 50的 保 险 费 或 融 资 担 保 费 补 贴 , 项 目 单 位 年 度 利 息 补 贴 金 额 不 超 过 50 万 元 , 保 险 费 或 融 资 担 保 费 年 度 补 贴 总 额 不 超 过 20 万 元 , 最 长 补 贴 3 年 。 第 十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五 项 所 述 其 他 有 助 于 实 现 多 能 互 补 、 提 高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的 绿 色 发 展 项 目 , 补 贴 方 案 另 行 报 管 委 会 审 定 。 第 十 一 条 申 报 单 位 在 相 同 年 度 因 同 一 项 目 同 时 获 得 第 五 条 第 三 、 第 四 、 第 五 项 补 贴 的 , 或 因 同 一 项 目 在 不 同 年 度 获 得 运 营 补 贴 的 , 补 助 总 金 额 不 超 过 200 万 元 。 对 已 获 得 各 级 各 类 专 项 引 导 资 金 支 持 的 项 目 , 不 再 重 复 奖 励 。 第 四 章 申报和审核 第 十 二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一 项 所 述 项 目 ( 一 ) 经 发 委 于 每 年 一 季 度 确 定 当 年 度 各 项 业 务 的 推 广 计 划 、 预 算 计 划 和 补 助 标 准 ; ( 二 ) 经 发 委 对 提 交 申 请 材 料 的 项 目 单 位 进 行 审 核 , 并 确 定 当 年 度 的 推 广 名 单 ; ( 三 ) 列 入 推 广 名 单 的 项 目 单 位 开 展 项 目 实 施 , 原 则 上 于 当 年 度 完 成 , 项 目 完 成 后 报 经 发 委 审 验 ; ( 四 ) 通 过 审 验 的 项 目 单 位 列 入 当 年 度 奖 补 计 划 , 并 上 报 管 委 会 审 定 。 管 委 会 审 定 通 过 后 , 经 发 委 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上 对 奖 补 计 划 进 行 公 示 。 第 十 三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二 项 所 述 项 目 ( 一 ) 经 发 委 发 布 通 知 , 明 确 对 上 一 年 度 年 耗 能 超 过 5000 吨 标 准 煤 以 上 的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开 展 考 核 ; ( 二 ) 重 点 用 能 单 位 于 每 年 一 季 度 末 对 照 考 核 指 标 提 交 自 评 报 告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经 发 委 对 照 评 分 标 准 , 对 考 核 对 象 的 自 评 报 告 及 证 明 材 料 进 行 考 核 打 分 , 得 出 考 核 结 果 ; ( 三 ) 考 核 结 果 以 及 对 “超 额 完 成 ”等 级 企 业 的 奖 励 方 案 上 报 管 委 会 审 定 。 管 委 会 审 定 通 过 后 , 经 发 委 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上 对 考 核 结 果 、 奖 励 方 案 进 行 公 示 。 第 十 四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三 项 所 述 项 目 ( 一 ) 经 发 委 于 每 年 一 季 度 发 布 当 年 度 的 申 报 指 南 , 明 确 引 导 资 金 的 重 点 引 导 方 向 、 扶 持 领 域 , 并 对 申 报 条 件 、 申 报 要 求 等 进 行 说 明 ; ( 二 ) 企 服 中 心 每 年 二 季 度 开 展 当 年 度 申 报 项 目 的 项 目 初 审 、 财 务 专 项 审 计 , 经 发 委 负 责 对 申 报 项 目 开 展 第 三 方 节 能 量 评 估 、 专 家 评 审 ; ( 三 ) 通 过 评 审 的 项 目 列 入 当 年 度 绿 色 发 展 重 点 项 目 奖 补 计 划 , 并 上 报 管 委 会 审 定 。 管 委 会 审 定 后 , 经 发 委 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上 对 奖 补 计 划 进 行 公 示 。 第 十 五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四 项 所 述 项 目 ( 一 ) 经 发 委 于 每 年 一 季 度 启 动 当 年 度 的 申 报 工 作 ; ( 二 ) 审 验 通 过 的 项 目 列 入 年 度 “绿 色 智 造 贷 ”贴 息 及 保 费 补 助 计 划 , 并 上 报 管 委 会 审 定 。 管 委 会 审 定 后 , 经 发 委 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上 对 补 助 计 划 进 行 公 示 。 第 十 六 条 对 于 第 五 条 第 五 项 所 述 项 目 , 项 目 完 成 后 , 经 发 委 根 据 相 关 文 件 ( 材 料 ) 等 列 入 当 年 度 引 导 资 金 奖 励 或 补 助 计 划 , 并 上 报 管 委 会 审 定 。 管 委 会 审 定 后 , 经 发 委 在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管 委 会 网 站 上 对 奖 励 或 补 助 计 划 进 行 公 示 。 第 五 章 绩效管理 第 十 七 条 财 政 局 、 经 发 委 建 立 引 导 资 金 绩 效 目 标 管 理 机 制 和 绩 效 评 价 体 系 , 对 引 导 资 金 开 展 全 过 程 绩 效 管 理 。 第 十 八 条 经 发 委 负 责 对 引 导 资 金 预 算 制 定 绩 效 目 标 , 对 引 导 资 金 开 展 绩 效 跟 踪 和 自 评 价 。 第 十 九 条 财 政 局 负 责 引 导 资 金 预 算 绩 效 管 理 工 作 , 督 促 和 检 查 经 发 委 开 展 引 导 资 金 绩 效 目 标 设 定 、 绩 效 跟 踪 和 自 评 价 工 作 , 对 引 导 资 金 绩 效 实 施 评 价 和 再 评 价 , 并 向 工 委 、 管 委 会 报 告 绩 效 评 价 结 果 , 按 照 财 政 预 算 信 息 公 开 有 关 规 定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公 开 。 第 二 十 条 财 政 局 应 当 会 同 经 发 委 制 定 引 导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方 案 。 评 价 方 案 需 包 括 绩 效 目 标 、 对 象 和 内 容 、 评 价 标 准 和 方 法 、 组 织 管 理 、 工 作 程 序 等 主 要 内 容 。 评 价 实 施 可 委 托 社 会 中 介 机 构 开 展 , 并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评 审 。 第 二 十 一 条 引 导 资 金 绩 效 评 价 报 告 应 当 作 为 以 后 年 度 预 算 安 排 和 完 善 预 算 管 理 的 重 要 依 据 。 第 六 章 管理和监督 第 二 十 二 条 项 目 单 位 收 到 补 助 奖 励 资 金 后 , 应 按 国 家 有 关 财 务 制 度 规 定 处 理 , 专 款 专 用 。 第 二 十 三 条 项 目 单 位 应 按 有 关 财 务 规 定 加 强 核 算 管 理 , 妥 善 保 存 有 关 原 始 票 据 及 凭 证 备 查 。 对 主 管 部 门 的 督 查 、 验 收 等 工 作 , 应 主 动 配 合 ,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文 件 、 资 料 。 第 二 十 四 条 对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行 为 , 由 经 发 委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对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 由 财 政 局 依 照 财 政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处 分 条 例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理 。 第 七 章 附则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由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经 济 发 展 委 员 会 负 责 具 体 解 释 工 作 。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第 二 十 七 条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 按 照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财 政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苏 园 管 规 字 〔 2017〕 7 号 ) 规 定 执 行 。 苏 州 工 业 园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2019 年 3 月 24 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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