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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 件 2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规 范 公 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2018 年 本 )( 征 求 意 见 稿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推 动 锂 离 子 电 池 产 业 健 康 有 序 发 展 , 引 导 产 业加 快 转 型 升 级 , 贯 彻 落 实 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规 范 条 件 2018年 本 ( 以 下 简 称 规 范 条 件 )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全 国 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规 范 公告 管 理 工 作 , 组 织 对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复 核 、 抽 检 、 公 示 及 公 告 , 发 布 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规 范 公 告 名 单 并 实 施 动 态 管 理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负责 本 地 区 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的 受 理 、 核 实 和 报 送工 作 , 监 督 规 范 条 件 执 行 情 况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 台 湾 、 香 港 、澳 门 地 区 除 外 ) 的 锂 离 子 电 池 和 电 池 组 ( 新 能 源 汽 车 用 动 力电 池 除 外 ) 、 正 极 材 料 、 负 极 材 料 、 隔 膜 、 电 解 液 生 产 企 业 。第 二 章 申 请 与 审 核第 四 条 申 请 公 告 的 企 业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一 )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二 )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和 相 关 发 展 规 划 ; 2 ( 三 ) 符 合 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规 范 条 件 ;( 四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无 重 大 违 法 行 为 。第 五 条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四 条 所 列 条 件 的 企 业 可 自 愿 向 所 在地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公 告 申 请 , 填 报 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规 范 公 告 申 请 书 ( 格 式 附 后 ) , 同 时 通 过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www.ldchy.cn) 进 行 在 线 申报 。 申 请 企 业 应 当 对 申 请 材 料 真 实 性 负 责 。第 六 条 申 请 企 业 承 诺 具 有 企 业 基 本 资 质 文 件 等 材 料 , 包括 营 业 执 照 副 本 , 项 目 备 案 或 核 准 文 件 , 项 目 用 地 权 证 或用 地 审 批 文 件 , 项 目 环 评 批 复 文 件 、 环 保 竣 工 验 收 文 件 , 财务 审 计 报 告 及 其 他 有 关 材 料 。第 七 条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起 20 个 工 作日 内 , 将 核 实 且 符 合 规 定 的 申 请 材 料 报 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第 八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收 到 企 业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60 个工 作 日 内 , 组 织 有 关 行 业 机 构 和 专 家 , 采 用 材 料 复 查 和 现 场抽 查 的 方 式 完 成 复 核 。 符 合 规 范 条 件 的 企 业 名 单 , 在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示 ;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的 企 业 , 以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公 告 形 式 予 以 公 布 。 第 九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在 受 理 和 审 核 过 程 中 可 以 对 申 请企 业 有 关 情 况 进 行 实 地 查 验 , 查 验 工 作 应 当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3 作 人 员 进 行 。 申 请 企 业 应 当 配 合 查 验 工 作 。第 三 章 监 督 与 管 理第 十 条 进 入 公 告 名 单 的 锂 离 子 电 池 企 业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企 业 ) 应 按 照 规 范 条 件 的 要 求 组 织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并 对照 规 范 条 件 要 求 开 展 自 查 , 每 年 3 月 31 日 前 通 过 工 业 和 信息 化 部 锂 离 子 电 池 行 业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 www.ldchy.cn) 提 交上 年 度 自 查 报 告 , 每 半 年 报 一 次 运 行 数 据 , 自 查 报 告 同 时 向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递 送 纸 质 材 料 1 份 。自 查 报 告 是 公 告 企 业 执 行 规 范 条 件 情 况 的 重 要 依 据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内 容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情 况 、 产 品 进 出 口 情 况 ; 质 量 管 理 、 节 能 降 耗 、 环 境 保 护 、 安 全 生 产 等 制 度 建 设 及 运行 情 况 ; 法 人 代 表 、 股 权 或 资 本 金 、 主 要 产 品 品 种 及 生 产 能力 等 变 更 情 况 。第 十 一 条 公 告 企 业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时 , 需 及 时 提 出 变更 申 请 , 经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核 实 后 , 报 送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企 业 名 称 变 化 , 企 业 合 并 、 分 立 或 兼 并 重 组 , 企 业 产 能 产 线发 生 较 大 变 化 , 企 业 搬 迁 新 址 , 其 他 重 大 变 化 。第 十 二 条 省 级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对 公 告 企 业 保 持 规 范 条 件 情况 进 行 监 督 核 实 。 每 年 4 月 30 日 前 将 上 年 度 监 督 结 果 报 送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 第 十 三 条 欢 迎 和 鼓 励 社 会 监 督 。 任 何 单 位 或 个 人 发 现 正在 申 请 规 范 公 告 或 已 公 告 的 锂 离 子 电 池 企 业 有 不 符 合 本 办 4 法 有 关 规 定 或 规 范 条 件 有 关 要 求 的 , 可 向 各 级 工 业 和 信息 化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第 十 四 条 公 告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省 级 行 业 主 管部 门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 。( 一 ) 不 能 保 持 规 范 条 件 要 求 的 ;( 二 ) 填 报 资 料 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 三 ) 拒 绝 接 受 监 督 检 查 的 ;( 四 )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 五 )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规 定 的 。拒 不 整 改 、 整 改 不 合 格 、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或 者 停 产 超 过 1 年 的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撤 销 其 公 告 资 格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撤 销 企 业 公 告 资 格 时 , 应 提 前 告 知 有 关 企 业 , 听 取 企 业 的陈 述 和 申 辩 , 视 情 况 组 织 专 家 进 行 论 证 。被 撤 销 公 告 资 格 的 企 业 , 其 申 报 材 料 两 年 内 不 予 受 理 。第 十 五 条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组 织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对 公 告 企 业 产 品 进 行 抽 查 。 抽 查 不 合 格 的 企 业 , 将 通 报 并 责令 其 予 以 整 改 ; 连 续 两 次 抽 查 不 合 格 的 企 业 , 视 为 不 能 保 持 规 范 条 件 要 求 。 第 四 章 附 则第 十 六 条 本 办 法 自 201X 年 XX 月 XX日 起 实 施 ,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负 责 解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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