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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8〕50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 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 电价平均下降 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将第一批降价措施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解读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 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 10”。在 2016、2017 年全社会用电结构中,第 三产业的用电量分别是 7965 和 8814 亿千瓦时,占比分别为 13.4和 14.0。 一、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要严格按照关于取消临时接电 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 号)规 定,做好电网清费工作,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 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解读属于能源综合利用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在推动燃煤消减发 挥着重要作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明确提出“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 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支持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 号)提出“加强综 合利用。鼓励企业回收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可利用的热能、压差以及余气 等建设相应规模的余热、余压、 余气自备电厂。此类项目不占用当地火电建设 规模,可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二)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改革。根据关于核定 区域电网 2018-2019 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224 号)和 关于调整宁东直流等专项工程 2018-2019 年输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8〕225 号)核定的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将降低部分 用于核减相关省份输配电价。 解读外部输电费用的降低将减少相关省级电网的支出,这部分空间可以 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的电价。 (三)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 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 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解读这项措施实际上是取消了国家发改委于 2016 年印发关于完善两 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 号)中 最大需量 40的下限。 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 部制电价。 解读大工业电价普遍低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因此允许用户选择实际上就 等于降价。此外,本项措施将促进输配电价中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这 两种用电类型合并为一种类型。 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 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菅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 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菅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 制为增量配电网。 解读本项措施不仅将清理园区的收费项目,还给大量园区通过开展增量 配电业务来实现“正规化”提供了一条路径,将它们纳入到即将形成的配电业 务监管体系当中。 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 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 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解读商业综合体自投自持配电资产现象比较普遍,物业收取超过国家规 定销售电价的情况很多,增加了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用电成本,属于清理的范围。 (四)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将省级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 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 75%降至 70%,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 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解读75的是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中规定的首个监 管周期的转资率(即新增投资计入固定资产比率)的上限,之前在核定各省区 输配电价时采用的就是 75。本项措施意味着部分成本将转移到下个监管周期。 二、执行时间 第一批降价措施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执 行。 解读还有第二批措施,预计年内实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研究提出降 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具体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我委(价格司)备案后 实施。相应降低各省(区、市)一般工商业输配电价水平。 解读近期部分省区已经陆续出台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具体政策文件。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电价政策平稳实施。执行中遇到的情 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送我委(价格司)。 2018 年 3 月 28 日 价格部门所采取的以上措施,是对总理政府工作报告的最好反馈,同时也给广 大中小工商业用户带来了真正的改革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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