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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第七批) 的通知 财建〔2018〕250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 价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 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2〕 102 号)和 财政部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3〕390 号)要求,财政部、国家发 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资金补助目录,并在财政部网站上予以公布。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现有农林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沼气发电国家 电价支持政策之外的,包括燃煤与农林生物质、生活垃圾等混燃发 电在内的其他生物质发电项目,不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 金补助目录,由地方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解决补贴资金问题, 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二、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 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 计入电网企业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规定,已纳入和尚未 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可再生能源接网工程 项目,不再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给予补贴,相关补贴 纳入所在省输配电价回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核定输配电价时一 并考虑。 三、列入补助目录的项目,当“项目名称”、“项目公司”、“项目 容量”、 “线路长度 ”等发生变化或与现实不符时,需及时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才可继续享受电 价补助。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8 年 6 月 11 日 附件下 载 附件 1_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xlsx 附件 2_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公用独立系统项目).xlsx 附件 3_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xlsx 附件 4_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更正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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