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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梳理“十二五” 以来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全面掌握和梳理规划内的新能源项目信息,请你单位按有关规定梳理 “十二五”以来你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纳入规划但未建成风电、光伏发电 项目有关情况。 一、关于风电项目 (一)已核准但超过两年未开工建设,且未及时办理延期的,核准文件应 按项目管理的规定声明作废。 (二)纳入“十二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但未按要求完成核准工作的, 应按国能新能〔2016〕84 号文件要求,予以废止。 (三)纳入“十三五”时期年度建设方案,未按要求在年度建设方案发布 一周年内完成核准的,应予以废止,如仍需核准,需重新纳入之后年度的建设 方案。 (四)已核准但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作出承诺是否继续建 设。承诺不再继续建设的,应及时废止;承诺继续建设的,应承诺拟开工建设 的时间节点。 红色、橙色预警地区项目,开工时间应与电网企业充分协商,确保落实消 纳条件。 二、关于光伏发电项目 (一)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 ,未开工的项目。 (二)已备案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含不限规模的项目) ,已开工的项目。 (三)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未开工的项目。 (四)已备案但未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已开工的项目。 (五)已纳入国家认可的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但未备案也未开工的项目。 以上项目请同时明确是否需要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对于符合国 家政策的未开工项目,由项目单位明确是否继续建设;不符合国家政策的项目, 要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置。 上述情况梳理完毕后,应将有关情况分类对全社会公示,并抄送国家能源 局、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所在地区派出监管机构、电网企业。各单 位应在 2018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有关工作。 联系电话010-68555892 传真010-6855504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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