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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按照河北省 2018 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冀代煤办 〔2018〕29 号、关于调 整完善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冀代煤办 〔2018〕30 号有关要求,结合 我市实际情况,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对 2018 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财政补助政 策进行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按 照户内设备购置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 投资额的 85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7400 元/户,其中省负担 50、市县负担 50部分按 3∶1 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电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给予电价 运行补贴,其中 2018 年采暖季内居民电价运行补贴 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 0.2 元/千瓦时 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 2000 元省级补助 400 元,其他由市县各分担 50;2019 年度、2020 年度按冀代煤办 〔2018〕30 号文件政 策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电 0.12 元/ 千瓦时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电,后根据用电 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贴电量 1 万千瓦时、最高补助 1200 元,省、市、县各承担 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整 。 二、气代煤补助政策 一设备购置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的分散燃煤采暖居民用户购置 燃气采暖设备,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 1000 元/ 户,省、市、县按 4∶3∶1 分担。 二运行补贴。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给予气价运行补贴,其中 2018 年采暖季内居民运行补贴给予采暖期内居民用气 1.4 元/立方米补贴,采暖居民先 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补助 1680 元 省级 320 元、市级 900 元、县 级 460 元;2019 年度、2020 年度按冀代煤办〔2018〕30 号文件执行,给予采暖期内居民 用气 0.8 元/立方米天然气补贴,采暖居民先交费用气,后根据用气量据实补助,每户最高 补贴气量 1200 立方米、最高补助 960 元,省、市、县各承担 1/3市政策随省政策同步调 整。 三村内入户管线补助。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气代煤居民用户,省补助 1000 元 /户、市补助 1500 元/户;县级补助标准由各县 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不足部 分由燃气企业承担。 三、洁净型煤推广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推广的洁净型煤,居民购买使用洁净型煤每吨补贴 300 元, 由市、县按 1∶1 分担。 四、燃煤锅炉治理补助政策 仍按省 2017 年政策标准执行,省级对燃煤锅炉淘汰改造给予补助,单独取缔拆除的 3 万元/蒸吨,实施清洁能源改造的 8 万元/蒸吨。县级可结合地方实际,在省级补助基础上 加大投入力度。 五、其他清洁取暖方式补助政策 对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其他清洁取暖项目,支持政策为聚能电暖器投资补贴、 石墨烯电暖投资补贴户均 3000 元,醇基燃料分散式取暖给予 3000 元定额补贴,均不给予 运行补贴,且待试点验收后再依据省相关政策核定我市政策。“光伏”和“光热”对辅助热源 设备,参照电代煤政策给予补贴,光热、光伏系统等其余投资,均由企业采取市场化模式 融资或贷款解决,通过用户缴纳取暖费、光伏发电收益等偿还。地热分布式供暖,参照电 代煤政策执行。利用生物质天燃气、沼气、轻烃燃气等清洁取暖的,参照气代煤补贴政策 执行。生物质气化分布式供暖,主要靠市场化模式运作,由县级帮助解决投资贷款和研究 其他支持政策。 六、对特殊贫困群体补助政策 对于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个人承担部 分设备购置及运行费用,由县级结合实际制定兜底政策,确保用得上,用得起。 各县市、区 要按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支持政策,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前报市财政 局、市双代办备案。市政府印发石家庄市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实施意见的通知石政 发〔2017 〕35 号 中涉及气代煤电代煤的气电价补贴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 行;石家庄市 2018 年农村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发〔2018〕9 号中涉 及气代煤、电代煤支持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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