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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160CCS F 12 TB团 体 标 准T/IEIA0002 2021光 伏 发 电 站 生 产 安 全 事 故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程 Production safety accidents of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Report and investigation handling procedures 2021 -12- 20发 布 2022 -1 -19实 施内 蒙 古 太 阳 能 行 业 协 会 发 布 T/IEIA00022021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基 本 规 定 .1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26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和 处 置 .37 事 故 调 查 .4 8 事 故 处 理 .59 事 故 统 计 .5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突 发 情 况 快 报 表 .7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8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季 报 表 . 9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年 度 报 表 .10 T/IEIA00022021 II 前 言为 明 确 光 伏 发 电 站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程 序 , 保 护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财 产 和 员 工 安 全 , 根 据 内蒙 古 太 阳 能 行 业 协 会 2020年 度 团 体 标 准 制 修 订 计 划 ,结 合 内 蒙 古 光 伏 发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需 求 , 制 订 本规 程 。本 规 程 以 并 网 光 伏 发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现 况 , 结 合 现 行 相 关 法 规 、 条 例 和 规 则 制 定 , 鉴 于 国 家 光 伏 产 业快 速 发 展 , 针 对 光 伏 发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新 的 法 规 、 技 术 标 准 的 出 台 , 本 规 程 内 容 可 能 有 一 些 疏 漏 , 希 望 大家 提 出 宝 贵 意 见 , 有 待 于 在 今 后 修 订 工 作 中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规 程 按 照 GB/T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请 注 意 本 规 程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规 程 的 发 布 单 位 不 承 担 设 别 专 利 的 责 任 。 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 中 节 能 太 阳 能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节 能 阿 拉 善 盟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 内 蒙 古 太 阳能 行 业 协 会 、 内 蒙 古 能 源 发 电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 内 蒙 古 华 电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 内 蒙 古 亿 利 洁 能 股 份 有限 公 司 。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 中 节 能 达 拉 特 旗 太 阳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中 节 能 ( 石 嘴 山 ) 光 伏 农 业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中 节 能 中 卫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 中 节 能 腾 格 里 太 阳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 中 节 能 宁 夏 太 阳 能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中 节 能 吴 忠 太 阳 山 光 伏 发 电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内 蒙 古 矿 业 集 团 兴 和 电 厂 、 内 蒙 古 电 力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国 网 内 蒙 古 东 部 电 力 有 限 公 司 、 浙 江 正 泰 智 维 能 源 服 务 有 限 公 司 、 内 蒙 古 工 业 大 学 、 内 蒙 古 淖 尔 开 源 实业 有 限 公 司 、 呼 和 浩 特 吉 蒙 新 能 源 有 限 公 司 。本 规 程 主 编 人 员 曹 华 斌 、 明 杰 、 毛 立 龙 、 王 巍 晓 、 范 占 巍 、 艾 磊 、 温 建 亮 、 徐 德 胜 、 武 建 国 、 王瑞 丰 、 张 永 春 、 李 永 鹏 、 赵 续 。本 规 程 参 编 人 员 胡 立 智 、 俞 立 春 、 赵 栋 、 杨 超 冉 、 陈 晓 佩 、 蒋 玉 朝 霞 、 景 智 慧 、 马 涛 、 黄 飞 龙 、郝 伟 、 杨 旸 、 焦 平 、 程 文 、 荆 志 新 、 李 建 周 、 刘 杰 斌 、 李 向 国 、 李 建 洲 、 闫 素 英 、 付 加 庭 、 王 平 、 高 慧平 、 丁 永 胜 。 本 规 程 由 内 蒙 古 太 阳 能 行 业 协 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提 出 、 技 术 归 口 和 管 理 , 由 主 编 单 位 负 责 解 释 ,各 单 位 在 应 用 过 程 中 , 若 有 意 见 , 请 及 时 反 馈 到 内 蒙 古 太 阳 能 行 业 协 会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 邮 箱 nmgtyn163.com, 电 话 0471-4908813) 。 T/IEIA00022021 1 光 伏 发 电 站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规 程1 范 围本 规 程 规 定 了 光 伏 发 电 站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方 面 的 各 项 要 求 。本 规 程 适 用 于 验 收 合 格 已 投 入 正 常 生 产 的 集 中 式 并 网 光 伏 发 电 站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新 版 安 全 生 产 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号 ) 电 力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599号 )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和 处 置 办 法 (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21号 )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安 全 生 产 条 例 ( 内 蒙 古 人 大 29号 公 告 )内 蒙 古 电 力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电 力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 试 行 ) ( 内 电 安 监 [2012]26号 文 件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规 程 ( 2021版 )3 术 语 和 定 义GB 2297、 GB 50794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光 伏 发 电 站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利 用 太 阳 电 池 的 光 生 伏 打 效 应 , 将 太 阳 辐 射 能 直 接 转 换 成 电 能 的 发 电 系 统 [GB 50794-2012, 定 义2.0.8]。3.2 集 中 式 并 网 光 伏 发 电 站 Centralized grid-connected photovoltaic power stations高 于 10千 伏 电 压 等 级 且 单 个 并 网 点 总 装 机 容 量 超 过 6兆 瓦 接 入 电 网 的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光 伏 场 区 。4 基 本 规 定4.1 本 规 程 规 定 了 光 伏 发 电 站 发 生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有 一 定 社 会 影 响 的 事 件 和 较 大 涉 险 事 件 ( 包 括 同责 及 以 上 的 电 量 损 失 、 火 灾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和 其 他 事 故 ) 后 应 及 时 采 取 的 措 施 及 上 报 时 间 、 调 查 方 法 等 。 4.2 根 据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以 下 简 称 事 故 )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事 故 分 为 以 下 等 级 T/IEIA00022021 2 4.2.1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0人 以 上 死 亡 , 或 者 100人 以 上 重 伤 (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 下 同 ) ,或 者 1 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4.2.2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10人 以 上 30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50人 以 上 100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5000 万元 以 上 1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4.2.3 较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上 10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0 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1000万 元以 上 50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4.2.4 一 般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 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0 人 以 下 重 伤 , 或 者 1000 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事 故 。 一 般 事 故 分 A、 B、 C、 D 四 级 A级 是 指 造 成 2人 死 亡 , 或 者 6~ 9人 重 伤 , 或 者 500万 元 以 上 10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B级 是 指 造 成 1人 死 亡 , 或 者 3~ 5人 重 伤 , 或 者 100万 元 以 上 5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C级 是 指 造 成 2人 重 伤 的 事 故 , 或 者 10万 元 以 上 10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D级 是 指 造 成 2人 以 下 重 伤 的 事 故 , 或 者 10万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包 括 轻 微 伤 害 事 故 、 未 遂事 故 等 。4.2.5 本 条 第 4.2.1 款 至 第 4.2.2 款 所 称 的 “ 以 上 ” 包 括 本 数 , 所 称 的 “ 以 下 ” 不 包 括 本 数 , 下 同 。4.3 在 生 产 检 修 运 行 管 理 活 动 中 发 生 的 虽 未 造 成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但 性 质 较 为 严 重 、 造 成 社 会 影响 较 大 的 事 件 和 较 大 涉 险 事 件 按 一 般 A 级 事 故 上 报 光 伏 发 电 站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 情况 紧 急 时 , 有 关 人 员 可 以 越 级 报 告 光 伏 发 电 站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相 应 主 管 部 门 。 本 办 法 所 称 的 较 大 的 事件 和 较 大 涉 险 事 件 是 指 a 涉 险 5 人 以 上 的 事 件 ;b 造 成 2 人 以 上 被 困 或 者 下 落 不 明 的 事 件 ;c 危 及 光 伏 场 区 重 要 场 所 和 设 施 安 全 的 事 件 ;d 其 他 较 大 涉 险 事 件 。 4.4 事 故 报 告 应 坚 持 及 时 、 准 确 、 完 整 , 不 得 迟 报 、 漏 报 、 谎 报 或 者 瞒 报 。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应 当 坚 持 实事 求 是 、 尊 重 科 学 的 原 则 , 及 时 、 准 确 地 查 清 事 故 经 过 、 事 故 原 因 和 事 故 损 失 , 查 明 事 故 性 质 , 认 定 事故 责 任 , 总 结 事 故 教 训 , 提 出 整 改 措 施 , 并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按 规 定 追 究 责 任 。4.5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阻 挠 或 干 涉 对 事 故 的 报 告 和 依 法 处 理 。4.6 对 事 故 报 告 和 处 理 中 的 违 规 行 为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有 权 向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举 报 。4.7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应 当 以 人 为 本 , 坚 持 安 全 发 展 ,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实 行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管 理 , 坚 持 管 业 务 、 管 生 产 经 营 必 须 同 时 管 安 全 和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4.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是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主 体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任 人 ,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全 面 领 导 责 任 ,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负 责 人 对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综 合 管 理 领 导 责 任 ,其 他 负 责 人 对 分 管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 4.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设 立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明 确 相 应 机 构 的 职 责 , 对 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负 有 法 定 责 任 。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T/IEIA00022021 3 5.1 光 伏 发 电 站 应 当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责 任 人 a 从 业 人 员 不 足 一 百 人 的 , 配 备 一 名 及 以 上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专 责 人 ;b 从 业 人 员 一 百 人 以 上 的 ,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并 按 照 不 低 于 从 业 人 员 百 分 之 一 的 比 例 配 备 安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6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 和 处 置6.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信 息 报 告6.1.1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或 者 较 大 涉 险 事 故 时 , 事 故 现 场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向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报 告 ;电 站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接 到 报 告 后 立 即 报 告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接 到 报 告 后 立即 报 告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 根 据 事 故 级别 , 应 及 时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旗 县 级 及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6.1.2 情 况 紧 急 时 , 事 故 现 场 负 责 人 可 以 直 接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和 负 有 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6.1.3 根 据 逐 级 上 报 原 则 , 发 生 事 故 应 编 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突 发 情 况 快 报 表 ( 见 附 录 A) , 按 本 规程 规 定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 见 附 录 B) 迅 速 报 告 。6.1.4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或 者 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事 故 以 及 情 况 紧 急 时 , 在 逐 级 报 告 的 同 时 , 事 故 现 场负 责 人 可 以 直 接 越 级 报 告 。 越 级 上 报 时 , 同 时 抄 报 所 越 过 的 单 位 。6.1.5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负 责 人 必 须 立 即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报 告 , 同 时 应 按 事 故等 级 逐 级 上 报 发 生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人 。6.1.6 发 生 火 灾 事 故 后 , 事 故 现 场 负 责 人 必 须 立 即 向 事 故 发 生 地 的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 同 时 应 按 事 故等 级 逐 级 上 报 发 生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6.2 事 故 报 告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概 况 ;b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以 及 事 故 现 场 情 况 ;c 事 故 的 简 要 经 过 ( 包 括 应 急 救 援 情 况 ) ;d 事 故 已 经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 包 括 下 落 不 明 、 涉 险 的 人 数 ) 和 初 步 估 计 的 直 接 经 济损 失 ;e 已 经 采 取 的 措 施 ;f 其 他 应 当 报 告 的 情 况 。 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 , 应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及 时 补 报 。6.3 电 站 安 全 负 责 人 接 到 事 故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相 应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减 少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6.4 事 故 现 场 处 置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立 即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a 发 生 特 、 重 大 等 级 事 故 , 安 全 生 产 单 位 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 组 织 或 配 合 事故 救 援 ;b 发 生 较 大 等 级 事 故 ,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副 主 任 或 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应 当 立 即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 组织 或 配 合 事 故 救 援 ; T/IEIA00022021 4 c 发 生 一 般 B 级 及 以 上 和 较 大 涉 险 等 级 事 故 ,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立 即 赶 赴 事 故 现 场 , 组 织 或配 合 事 故 救 援 。6.5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现 场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妥 善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以 及 相 关 证 据 , 不 得 破 坏 事 故 现场 、 不 得 销 毁 相 关 证 据 。 因 抢 救 伤 员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以 及 疏 导 交 通 等 原 因 , 需 要 移 动 事 故 现 场 物 件 的 ,应 当 做 出 标 志 , 绘 制 现 场 简 图 并 做 出 书 面 记 录 , 采 取 拍 照 、 摄 像 等 措 施 , 妥 善 保 存 现 场 重 要 痕 迹 、 物 证 。6.6 事 故 发 生 后 , 事 故 现 场 负 责 人 应 立 即 上 报 。 事 故 具 体 情 况 暂 时 不 清 楚 的 , 电 站 安 全 负 责 人 可 以 先报 事 故 概 况 , 随 后 补 报 事 故 全 面 情 况 , 事 故 报 告 后 出 现 新 情 况 的 , 再 及 时 补 报 。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30日 内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 火 灾 事 故 自 发 生 之 日 起 7 日 内 ) , 事 故 造 成 的 伤 亡 人 数 发 生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 时 补报 。 发 生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做 好 事 故 续 报 工 作 , 应 急 响 应 结 束 前 每 日 至 少 续 报 1次 。6.7 发 生 事 故 后 , 负 责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的 领 导 对 所 报 事 故 书 面 材 料 作 出 重 要 批 示 或 指 示 的 , 专 职 安 全 管理 人 员 应 当 在 接 到 批 示 或 指 示 后 48 小 时 之 内 , 将 贯 彻 落 实 情 况 以 书 面 形 式 回 复 批 示 单 位 领 导 。 7 事 故 调 查7.1 坚 持 “ 四 不 放 过 ” 原 则 。 即 事 故 原 因 未 查 清 不 放 过 、 责 任 人 员 未 处 理 不 放 过 、 整 改 措 施 未 落 实 不放 过 、 有 关 人 员 未 受 到 教 育 不 放 过 。 及 时 、 准 确 地 查 清 事 故 经 过 、 事 故 原 因 和 事 故 损 失 , 提 出 符 合 实 际和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的 整 改 措 施 , 形 成 事 故 报 告 和 安 全 教 训 , 确 定 纠 正 与 预 防 措 施 的 实 施 责 任 人 和 具 体 的 完成 时 限 , 并 进 行 跟 踪 检 查 。7.2 事 故 调 查 应 由 事 故 发 生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应 急 管 理 部 门 组 织 。 交 通 事 故 由 当 地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进 行 事故 调 查 , 火 灾 事 故 由 当 地 应 急 管 理 机 构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应 配 合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事 故 调 查 。7.3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事 故 ,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调 查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安 全 、 生 产 、 技 术 、 设 备 等 相关 部 门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 对 事 故 性 质 恶 劣 、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 , 同 一 电 站 连 续 发 生 同 类 事 故 的 , 事 故 发 生 单位 不 重 视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 不 能 真 正 吸 取 事 故 教 训 的 , 员 工 群 众 反 响 强 烈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时 处 置 。 7.4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组 成 应 当 遵 循 精 简 、 效 能 的 原 则 。 根 据 事 故 的 具 体 情 况 , 一 般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 技 术 、 设 备 、 纪 检 、 监 察 等 有 关 部 门 人 员 和 工 会 代 表 组 成 , 可 以 聘 请 有 关 专 家 参 与 调 查 。 其 成 员应 当 具 有 事 故 调 查 所 需 要 的 知 识 和 专 长 , 并 与 所 调 查 事 故 没 有 直 接 利 害 关 系 。7.5 事 故 调 查 组 组 长 由 负 责 事 故 调 查 单 位 指 定 。 事 故 调 查 组 组 长 主 持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工 作 。7.6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职 责 有 a 查 明 事 故 发 生 的 时 间 、 地 点 、 原 因 、 经 过 、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b 认 定 事 故 的 性 质 和 事 故 责 任 ;c 提 出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建 议 ;d 总 结 事 故 教 训 , 提 出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e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7.7 事 故 调 查 组 的 职 权 为 a 有 权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了 解 与 事 故 有 关 的 情 况 ;b 有 权 获 得 相 关 文 件 、 资 料 。7.8 事 故 调 查 组 成 员 应 遵 守 以 下 行 为 规 范 T/IEIA00022021 5 a 诚 信 、 全 面 、 公 正 地 开 展 事 故 调 查 工 作 ;b 恪 尽 职 守 , 充 分 发 挥 专 业 特 长 和 技 术 特 长 , 按 时 、 高 质 量 地 完 成 调 查 组 分 配 的 调 查 任 务 ;c 遵 守 纪 律 、 廉 洁 自 律 , 严 格 保 守 事 故 调 查 中 的 秘 密 ;d 未 经 允 许 , 不 得 擅 自 发 布 有 关 事 故 的 信 息 。7.9 事 故 调 查 组 应 当 自 事 故 发 生 之 日 起 50 日 内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 特 殊 情 况 下 , 经 负 责 事 故 调 查 的 单位 领 导 批 准 , 提 交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的 期 限 可 适 当 延 长 , 延 长 的 最 长 期 限 不 超 过 60日 。7.10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a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概 况 ;b 事 故 发 生 经 过 和 事 故 救 援 情 况 ;c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d 事 故 发 生 的 原 因 和 事 故 性 质 ; e 事 故 责 任 的 认 定 以 及 对 事 故 责 任 者 的 处 理 建 议 ;f 事 故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g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应 当 附 具 有 关 证 据 材 料 , 并 且 应 当 有 调 查 组 成 员 签 名 。7.11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经 负 责 事 故 调 查 单 位 批 准 , 经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审 核 同 意 后 , 事 故 调 查 的 有 关 资 料 应 当归 档 保 存 。8 事 故 处 理8.1 事 故 调 查 组 提 出 的 防 范 和 整 改 措 施 , 由 发 生 事 故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负 责 落 实 , 并 对 落 实 防 范 和 整 改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8.2 对 发 生 死 亡 责 任 事 故 或 造 成 重 大 社 会 影 响 的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按 照 负 责 事 故 调 查 的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部门 的 批 复 , 根 据 事 故 责 任 划 分 ,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 8.3 对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和 各 级 有 关 人 员 的 责 任 追 究 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会 同 相 关 部 门 提 出 意 见 、 审 议 批 准 。8.4 发 生 特 别 重 大 、 重 大 事 故 的 ,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特 大 安 全 事 故 行 政 责 任 追 究 的 规 定 、 生 产 安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号 ) 和 上 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9 事 故 统 计9.1 统 计 分 析9.1.1 发 生 的 事 故 均 应 登 记 、 统 计 逐 级 上 报 并 建 档 ;9.1.2 应 确 定 事 故 统 计 指 标 及 计 算 方 法 , 并 定 期 对 事 故 的 发 生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提 出 改 进 建 议 , 年 度 分析 应 作 为 安 全 生 产 总 结 的 一 部 分 ;9.1.3 事 故 分 析 的 要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事 故 发 生 时 间 规 律 、 伤 亡 人 员 年 龄 结 构 、 伤 亡 人 员 工 作 年 限 、 原 因 分 析 、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系 统 缺 陷 等 ;9.1.4 光 伏 发 电 站 发 生 的 所 有 轻 伤 及 以 上 事 故 应 通 报 本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所 有 员 工 ;9.1.5 光 伏 发 电 站 应 建 立 未 遂 和 轻 微 伤 害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 有 预 防 有 记 录 。 T/IEIA00022021 6 9.2 事 故 报 告9.2.1 光 伏 发 电 站 应 按 季 度 、 年 度 对 本 电 站 所 发 生 的 事 故 进 行 分 析 并 填 制 报 表 ( 见 附 录 C、 附 录 D) ,分 别 于 次 季 度 首 月 7 日 前 和 次 年 度 1月 7日 前 , 由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统 一 上 报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9.2.2 事 故 统 计 报 表 实 行 零 报 告 制 度 。9.3 事 故 报 告 备 案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应 将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对 事 故 的 调 查 报 告 、 批 复 、 责 任 追 究 落 实 情 况 及 时 报 送 到 生 产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备 案 。 T/IEIA00022021 7 AA附 录 A( 规 范 性 附 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突 发 情 况 快 报 表表 A.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突 发 情 况 快 报 表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事 故 名 称事 发 单 位 现 场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发 生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发 生 地 点 光 伏 发 电 站伤 亡 人 数 死 亡 失 踪 重 伤 轻 伤 危 害 程 度 、 伤 亡 情况 及 发 展 趋 势 原 因 、 经 过当 前 采 取 的 应急 措 施 、 现 状 及 建 议 填 报 人 联 系 电 话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报 送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分 T/IEIA00022021 8 BB附 录 B( 规 范 性 附 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流 程图 B.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流 程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专 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电 站 站 长 及 安 全 负 责 人电 站 值 班 员 及 事 故 现 场 负 责 人立 即 报 告立 即 报 告生 产 副 总 经 理 及 安 委 会 副 主 任企 业 法 人 及 企 业 安 全 管 理 委 员 会立 即 报 告 区 县 应 急 管 理 局 或 供 电 局盟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或 相 应 电 网 企 业 T/IEIA00022021 9 C附 录 C( 规 范 性 附 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季 报 表表 C.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季 报 表填 报 单 位 ( 盖 章 ) 年 季 度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事 故 时 间 事 故 地 点 事 故 单 位 名 称 事 故 概 况( 可 另 附 页 ) 事 故 原 因( 可 另 附 页 ) 事 故 类 别 死 亡 人 数( 含 失 踪 ) 重 伤人 数 轻 伤人 数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 备 注12备 注 ( 1) 表 中 “ 事 故 类 别 ” 按 以 下 分 类 填 写 1.火 灾 , 2.交 通 事 故 , 3.爆 炸 , 4.雷 击 , 5.暴 风 , 6.结 冰 , 7.雪 灾 , 8.岩 石 滚 落 , 9.地 质 灾 害 , 10.地 震 , 11.洪 水 , 12.其 他 ;( 2) 因 执 行 公 务 发 生 的 交 通 事 故 , 列 企 业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事 故 分 类 统 计 为 车 辆 伤 害 ;( 3)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只 填 报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万 元 以 上 事 故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字 ) 制 表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日 期 T/IEIA00022021 10 CD附 录 D( 规 范 性 附 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年 度 报 表表 D.1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年 度 报 表序 号 事 故 等 级 事 故 地 点 总 计 起 数 ( 起 ) 死 亡 人 数( 含 失 踪 ) 重 伤 人 数 轻 伤 人 数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万 元 ) 备 注 12345备 注 事 故 等 级 划 分 遵 循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条 例 ( 国 务 院 令 第 493 号 ) 规 定 单 位 负 责 人 ( 签 字 ) 部 门 负 责 人 ( 签 字 ) 制 表 人 (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填 报 日 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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