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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海绵城市 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I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1 3 术语 和定 义 1 4 设计 目标 2 5 设计 要求 2 6 总平 面与 竖向 3 7 雨水 径流 控制 4 8 雨水 调蓄 排放 4 1 海绵城市 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1 范围 本 文 件 给 出 了 海 绵 城 市 城 市 道 路 设 计 的 目 标 、 要 求 、 总 平 面 与 竖 向 、 雨 水 径 流 控 制 和 雨 水 调 蓄 的 技 术 要 求 。 本文件适用于海绵城市的城市道路设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1174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22 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3 术 语 和 定 义 GB/T 51345、DB1303/T 321-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初期雨水径流控制厚度 precipitation depth of first flush 为满足海绵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目标而需要处理的初期雨水厚度。 3.2 雨水排空时间 time of rainwater emptying 雨水从充满有滞蓄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到完全排放、入渗的时间。 3.3 设计调蓄总量 rainwater regulate volume 为满足海绵城市设计目标而需调蓄的雨水总量。 3.4 雨水滞留控制量 rainwater detention volume 为满足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而需要入渗和滞留的雨水量。 2 3.5 清淤立管 cleanout pipe 与 地 下 穿 孔 管 联 通 , 用 于 清 除 穿 孔 管 内 淤 积 泥 沙 的 立 管 。 通 常 用 于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 植 草 沟 带 地 下 穿 孔 管 的 海 绵 城 市 设 施 中 。 3.6 配水设施 level spreader 使得雨水均匀、缓慢进入海绵城市设施中的设施,如砾石槽等。 4 设 计 目 标 4.1 应 满 足 道 路 功 能 要 求 。 4.2 宜 采 用 适 宜 的 措 施 控 制 初 期 雨 水 径 流 。 4.3 年 径 流 总 量 控 制 目 标 应 满 足 DB1303/T 321-2022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规 划 设 计 导 则 中 表 1的 要 求 , 其 中 北 戴 河 新 区 、 秦 皇 岛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西 区 ( 兴 凯 湖 路 以 西 区 域 ) 不 低 于 75; 其 余 区 域 不 低 于 70。 5 设 计 要 求 5.1 通 用 要 求 5.1.1 城 市 道 路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设 计 目 标 应 以 削 减 地 表 径 流 与 控 制 面 源 污 染 为 主 、 雨 水 收 集 利 用 为 辅 。 5.1.2 城 市 道 路 海 绵 城 市 系 统 设 计 应 在 满 足 道 路 基 本 功 能 的 前 提 下 , 利 用 道 路 周 边 绿 地 空 间 及 道 路 空 间 设 置 海 绵 设 施 。 5.1.3 城 市 道 路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除不应降低道路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外,应满足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 设计重现期标准; 应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相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之协调; 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注重节能环保和经济效益; 系统及单项设施设计应符合GB 50014、GB 51222、GB 51174的规定。 5.1.4 新 建 、 改 建 和 扩 建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应 编 制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设 计 规 划 。 5.2 设 计 要 点 海绵型道路系统设计要点见表1。 5.3 设 计 资 料 5.3.1 海 绵 道 路 设 计 应 收 集 以 下 资 料 道 路 ; 降 雨 ; 土壤及地下水; 3 卫生状况。 5.3.2 降 雨 资 料 宜 包 括 所 在 区 域 暴 雨 强 度 公 式 、 水 安 全 目 标 所 要 求 的 重 现 期 下 的 降 雨 量 、 雨 型 。 5.3.3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资 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 确 定 建 设 区 域 内 土 壤 及 地 下 水 资 料 时 , 应 以 雨 季 地 质 勘 察 资 料 为 主 , 旱 季 地 质 勘 察 资 料 为 辅 ; b)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可 采 用 下 列 方 法 确 定 1) 地 勘 测 得 的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 2) 进 行 现 场 原 位 实 测 ; 3) 采 用 的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 秦 皇 岛 滨 海 地 区 土 壤 质 地 主 要 有 中 壤 、 砂 土 、 砂 壤 、 轻 壤 四 类 , 其 中 以 轻 壤 和 砂 土 为 主 , 渗 透 性 良 好 。 土 壤 渗 透 系 数 为 砂 土 5.7910-6~2 .3110-4, 壤 土 1.3910-6~2 .78 10-6,设计者可根据土壤及地下水分布图,选取适宜的海绵城市设施。 表1 海绵型道路设计要点 项目 要点 机动车路面 适宜路段可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或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 非机动车道路面 (人行道、自行车道) 采用透水性路面。人行道一般采用透水砖;非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或透水沥 青混凝土路面。 道路附属绿地 1、大于等于1.5 m道路侧分带宜建设生物滞留设施。 2、有绿化带的道路,为增大雨水入渗量, 绿化带内可采用其他渗透设施,如浅沟渗渠组 合系统、入渗井、生物滞留设施等。 3、在有坡度的路段,绿化带应设计微地形。 4、道路雨水径流宜就近引入绿地入渗或经净化后用作生态补水水源。 路缘石 宜采用开孔路缘石(立道牙)或其他形式,确保道路雨水能够顺利流入绿地。 排水系统 1、雨水口宜采用有净化功能的雨水口。 2、绿化带内的雨水管宜采用渗透管或渗排一体管。 3、城市道路沿线可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天然河道、湖泊等自然水体应成为雨水 调蓄设施的首选。 4、土地条件许可时,道路雨水可就近引入雨水生态塘或人工湿地,进行处理或储存。雨 水生态塘和人工湿地应兼有雨水处理、调蓄、储存的功能。 5、经雨水生态塘和人工湿地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的雨水在非雨季时可用于灌溉和浇洒道 路。 6、在纵坡较大路段可考虑设置复合横坡。 改造要点 道路的海绵化改造主要针对附属绿地、树池、路缘石、非机动车道铺装等进行。 6 总 平 面 与 竖 向 6.1 道 路 的 总 体 布 局 和 竖 向 设 计 应 结 合 红 线 内 外 绿 地 空 间 、 道 路 纵 坡 和 标 准 断 面 、 市 政 雨 水 系 统 布 局 等 , 充 分 利 用 既 有 条 件 合 理 确 定 源 头 减 排 设 施 , 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a) 道 路 排 水 宜 采 用 生 态 排 水 的 方 式 , 城 市 道 路 雨 水 径 流 宜 通 过 有 组 织 的 汇 流 和 转 输 , 经 截 污 等 预 处 理 后 排 入 道 路 源 头 减 排 设 施 内 ; b) 道 路 坡 向 应 朝 向 雨 水 设 施 位 置 的 一 侧 , 当 道 路 设 置 超 高 时 , 雨 水 设 施 应 按 道 路 超 高 坡 向 的 位 置 设 置 , 保 证 道 路 安 全 行 驶 ; 4 c) 红 线 外 绿 地 、 机 非 、 人 非 绿 化 隔 离 带 中 宜 设 置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等 雨 水 调 蓄 或 渗 透 设 施 ; d) 高 架 下 绿 化 隔 离 带 宜 设 置 生 物 滞 留 设 施 或 雨 水 回 用 设 施 , 高 架 道 路 雨 水 通 过 雨 水 回 用 设 施 处 理 后 , 可 用 于 绿 化 灌 溉 ; 6.2 海 绵 城 市 道 路 采 用 生 态 排 水 的 路 段 , 雨 水 口 作 为 溢 流 排 放 设 施 应 设 置 在 源 头 减 排 设 施 内 , 并 应 与 城 镇 雨 水 管 渠 系 统 和 排 涝 除 险 系 统 有 效 衔 接 。 6.3 海 绵 城 市 道 路 应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渗 措 施 , 防 止 径 流 雨 水 下 渗 对 车 行 道 路 面 及 路 基 的 强 度 和 稳 定 性 造 成 破 坏 。 7 雨 水 径 流 控 制 7.1 道 路 铺 装 面 层 的 选 取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a)人 行 道 面 层 宜 采 用 透 水 砖 ; b) 非 机 动 车 道 面 层 宜 采 用 透 水 水 泥 混 凝 土 或 透 水 沥 青 ; c) 非 重 载 车 行 道 可 采 用 面 层 透 水 的 透 水 混 凝 土 或 透 水 沥 青 , 重 载 车 行 道 应 采 用 不 透 水 铺 装 ; d) 对 铺 装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区 域 按 要 求 选 取 铺 装 类 型 。 7.2 道 路 海 绵 城 市 设 施 的 雨 水 排 空 时 间 设 计 应 由 公 众 的 接 受 度 、 植 物 特 性 和 土 壤 渗 透 率 决 定 , 如 无 法 确 定 时 , 宜 采 用 24 h~36 h。 7.3 宽 度 小 于 1.5 m的 绿 化 带 不 宜 采 用 下 沉 式 做 法 。 7.4 道 路 中 央 分 隔 带 应 采 取 适 当 措 施 使 雨 水 不 溢 流 到 路 面 。 7.5 道 路 范 围 内 大 面 积 绿 地 可 建 设 蓄 水 池 、 渗 透 塘 等 设 施 。 7.6 道 路 海 绵 城 市 设 施 的 设 置 不 应 妨 碍 道 路 本 体 和 通 行 安 全 , 蓄 水 池 、 渗 透 塘 等 较 大 型 海 绵 设 施 , 应 设 置 警 示 标 志 及 必 要 的 预 警 系 统 , 避 免 对 公 共 安 全 造 成 危 害 。 7.7 桥 梁 路 面 雨 水 宜 有 组 织 地 收 集 后 接 入 周 边 海 绵 城 市 设 施 净 化 后 排 放 。 7.8 道 路 纵 坡 大 于 1.5时 , 不 宜 采 用 路 缘 石 开 口 等 雨 水 侧 排 方 式 , 宜 采 用 平 箅 收 水 。 7.9 人 行 道 或 自 行 车 道 纵 坡 大 于 2.0时 , 其 透 水 垫 层 宜 设 置 竖 向 隔 断 , 隔 断 顶 面 应 低 于 垫 层 顶 面 20 mm~ 30 mm。 7.10 下 列 条 件 时 , 污 染 负 荷 较 重 的 道 路 应 在 透 水 人 行 道 、 自 行 车 道 和 绿 化 带 下 部 设 置 砂 滤 层 路底层土壤渗透率大于 510 -5 m/s; 地下水位距离透水垫层底部小于1.0 m。 7.11 当 道 路 开 发 先 于 地 块 开 发 时 , 可 采 用 下 列 措 施 确 保 道 路 与 地 块 海 绵 系 统 的 衔 接 地块雨水接入口处宜预留部分绿地作为场地开发雨水的末端控制; 雨水接入井预留安装雨水净化设施的接口。 8 雨 水 调 蓄 排 放 8.1 与 道 路 排 水 系 统 结 合 设 计 的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 上 下 游 排 水 系 统 保 持 顺 畅 。 8.2 结 合 道 路 排 水 工 程 建 设 的 雨 水 调 蓄 工 程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结 合 道 路 周 围 洼 地 进 行 雨 水 调 蓄 ; 与 市 政 工 程 管 线 设 计 综 合 相 协 调 。 8.3 易 积 水 路 段 , 可 利 用 道 路 及 周 边 公 共 用 地 空 间 建 设 调 蓄 设 施 。 8.4 道 路 经 过 或 穿 越 水 源 保 护 区 , 应 在 道 路 两 侧 或 排 水 系 统 下 游 修 建 雨 水 应 急 处 理 及 储 存 设 施 。 雨 水 应 急 处 理 及 储 存 设 施 的 设 置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具有防止污染雨水与事故情况下泄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地的功能; 5 可采用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不小于200 m 3; 便于养护和检修。 8.5 雨 水 口 设 置 应 满 足 下 凹 桥 区 雨 水 重 现 期 标 准 , 数 量 应 采 用 1.5~3.0 倍 的 安 全 系 数 。 8.6 下 凹 式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极 易 形 成 城 市 积 滞 水 点 , 排 水 形 式 应 采 用 强 排 与 调 蓄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下 凹 式 路 段 应 设 置 醒 目 的 水 位 警 示 与 导 行 标 识 。 8.7 下 凹 桥 区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的 设 计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结合立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 结 合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设 初 期 雨 水 收 集 池 , 有 效 容 积 按 立 体 交 叉 道 路 汇 水 区 域 内 7 mm~15 mm降 雨 量 确 定 ; 雨水调蓄设施内应设小型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宜采用潜水泵,且不宜少于两台; 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 h,且排水量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水能力。 8.8 设 有 雨 水 调 蓄 设 施 的 地 下 空 间 或 综 合 管 廊 , 应 有 防 止 雨 水 倒 灌 的 措 施 , 且 出 地 面 构 筑 物 的 敞 口 部 位 应 高 于 周 边 设 计 地 坪 300 mm以 上 , 并 应 考 虑 防 淹 措 施 。 8.9 初 期 雨 水 弃 流 设 施 的 设 置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城市道路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 有调蓄设施处宜合建; 弃流水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弃流设施宜设除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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