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相似
资源描述:
I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II 目 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产品分类1 5 大数据产品要求2 5.1 基本要求2 5.2 产品技术要求2 5.3 产品质量要求2 5.4 产品安全要求2 5.5 产品文档要求3 6 大数据产品评估3 6.1 评估要求3 6.2 评估实施3 6.3 评估结果3 6.4 责任追究3 III 引 言 为 进 一 步 促 进 大 数 据 产 业 的 快 速 健 康 发 展 , 推 动 大 数 据 企 业 的 能 力 提 升 , 加 快 推 进 行 业 自 律 , 促 进 大 数 据 产 品 的 规 范 化 生 产 和 销 售 , 特 制 订 本 标 准 。 本标准依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国发 〔2016〕51 号)、 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工信部规〔2016〕412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大数据产业 发 展 的 实 践 经 验 , 对 大 数 据 产 品 评 估 标 准 提 出 了 要 求 , 并 对 评 估 过 程 提 出 了 规 范 性 标 准 ; 为 大 数 据 产 品 评 估 提 供 了 实 施 规 范 , 也 为 行 业 服 务 机 构 、 政 府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提 供 了 评 价 依 据 。 本 标 准 是 由 相 关 行 业 协 会 、 大 数 据 企 业 基 于 市 场 和 行 业 发 展 需 要 而 共 同 制 定 , 有 利 于 发 挥 行 业 自 律 和 示 范 作 用 , 促 进 大 数 据 产 业 健 康 、 可 持 续 发 展 。 本 标 准 在 提 出 和 制 订 过 程 中 , 与 上 海 市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 北 京 软 件 和 信 息 服 务 业 协 会 、 湖 北 省 软 件 行 业 协 会 等 省 市 行 业 协 会 进 行 了 充 分 沟 通 , 邀 请 他 们 共 同 参 与 , 并 与 他 们 就 评 估 结 果 互 认 达 成 共 识 。 1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1 范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大 数 据 产 品 评 估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产 品 分 类 、 大 数 据 产 品 要 求 和 大 数 据 产 品 评 估 等 内 容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大 数 据 产 品 的 评 估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8567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95-2017中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 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B/T 35295-2017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大数据 big data 具 有 体 量 巨 大 、 来 源 多 样 、 生 成 最 快 、 且 多 变 等 特 征 并 且 难 以 用 传 统 数 据 体 系 结 构 有 效 处 理 的 包 含 大 量 数 据 集 的 数 据 。 [ GB/T 35295-2017 定义2.1] 3.2 大数据产品 big data products 符 合 我 国 大 数 据 管 理 要 求 的 大 数 据 成 果 ,是 交 付 给 客 户 的 最 终 成 果 。 在 本 标 准 中 产 品 的 含 义 指 系 统 、 平 台 等 软 硬 件 和 大 数 据 存 储 、 采 集 与 管 理 、 分 析 与 挖 掘 、 呈 现 和 综 合 应 用 等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 4 产品分类 大数据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a 平台工具类提供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通用工具类产品; b 数 据 资 源 类 提 供 有 价 值 的 数 据 资 源 , 包 括 数 据 集 、 数 据 API、数据报表、SaaS 账 号 等 内 容 ; c 分 析 应 用 及 解 决 方 案 类 提 供 大 数 据 分 析 应 用 , 包 括 数 据 分 析 报 告 、 数 据 模 型 、 数 据 可 视 化 展 现 和 融 合 解 决 方 案 ; 2 d 技术服务类提供大数据相关的技术、管理和咨询服务,包括数据采集、治理、存储、运维、 安全和技术咨询服务。 5 大数据产品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大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5.1.2 生 产 单 位 所 生 产 的 大 数 据 产 品 应 符 合 第 4 章 的 要 求 。 5.1.3 产品所在的生产单位应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 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5.1.4 参与评估的大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 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含有下列内容的产品 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b 含有计算机病毒的; c 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 d 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的; e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内容的。 5.2 产品技术要求 5.2.1 评估的大数据产品及服务应符合我国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5.2.2 参与评估的产品应是本单位享有著作权或者经过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许可其生产的大数据 产品,产权清晰无纠纷。 5.2.3 平台及工具类产品应通过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合格,并出具合格报 告。 5.2.4 大数据产品应具备的基础技术能力包括 a 平 台 工 具 类 产 品 除 具 备 产 品 所 定 位 的 基 本 功 能 外 , 还 应 满 足 稳 定 性 、 兼 容 性 、 可 拓 展 性 、 可 用 性 、 易 用 性 和 安 全 性 等 技 术 要 求 ; b 数据资源类数据完整性、一致性、唯一性、准确性、规范性等要求; c 分 析 应 用 及 解 决 方 案 类 除 满 足 平 台 工 具 类 产 品 应 具 备 的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外 , 还 应 具 有 数 据 集 成 能 力 、 分 析 能 力 、 可 视 化 展 现 能 力 要 求 ; d 技 术 服 务 类 除 应 具 备 基 本 的 数 据 采 集 能 力 、 数 据 治 理 能 力 、 数 据 运 维 能 力 和 数 据 安 全 能 力 外 , 还 应 具 备 一 定 的 IT 管 理 和 咨 询 能 力 。 5.3 产品质量要求 5.3.1 大数据产品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或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可持续运行。 5.3.2 大数据产品应拥有稳定的售后服务措施,可持续稳定的为用户提供服务。 5.4 产品安全要求 5.4.1 大数据产品应具有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通过数据加密、数据脱敏等方式保证数据安全。 5.4.2 大数据产品应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3 5.5 产品文档要求 5.5.1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应配有完备的中文产品说明、使用手册等用户文档,并在产品上或 者说明文件中注明提供技术服务的单位、内容和方式,包括 a 大数据产品的开发文档内容和格式应符合 GB/T 8567; b 大数据产品的产品说明及其他用户文档应符合 GB/T 25000.51。 5.5.2 提供给用户的大数据产品的外包装上,应标明该产品的名称、版本号、著作权人、生产单位和 单位地址。 6 大数据产品评估 6.1 评估要求 6.1.1 国产大数据产品应由该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申请评估,并提交下列材料 a 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 b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大数据产品在我国境内开发及申请单位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d 大数据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产品已完成的 其 他资料; e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6.1.2 进口大数据产品中在我国境内进行本地化开发、生产的产品,其在我国境内开发的部分,由著 作权人和原开发单位提供在我国境内开发的证明材料,视同国产大数据产品。 6.1.3 进口大数据产品的评估,由负责进口的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a 大数据产品评估申请表; b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c 大数据产品样品; d 大数据产品软件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经营的证明材料; e 大数据产品测试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申请评估企业自检报告或能证明该产品已完成材 料 的复印件; f 大数据产品符合国家大数据信息产品的进口程序的材料。 6.2 评估实施 评估实施要求如下 a 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b 按 照 6.1 的 要 求 , 对 材 料 逐 项 据 实 评 审 ; c 根据材料评审情况,抽取部分产品进行现场评估。 6.3 评估结果 若 所 评 产 品 符 合 要 求 , 核 发 大 数 据 产 品 评 估 号 和 大 数 据 产 品 评 估 证 书 , 大 数 据 产 品 评 估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为 5年 , 有 效 期 届 满 前 可 以 申 请 延 续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 不 予 通 过 ( 不 发 证 ) 。 6.4 责任追究 4 按本标准评估过的大数据产品被发现违反本标准的,应撤销该产品的评估号及评估证书,并予以公 告。 5
点击查看更多>>

京ICP备10028102号-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20154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
天通泰科技金融谷 C座 16层 邮编: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