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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分布式发也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 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 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 能、大唐、华电、国能投、国电投集团公司,电力规划设计 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相关行业协会(联盟)、国 家可再生能源中心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 革配套文件要求,创新分布式发电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促 进分布式发电持续健康发展,我们组织研究起草了分布式 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请你单位结合职能研提意见, 并请于3月28日下班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新能源司。 联系电话010-68555030传真010-68555045 附件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τ卢节民运辛、 后;;fJi1 ;\ I飞\ 家能源局综合声 附件 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 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 改革配套文件要求,创新分布式发电市场机制和商业模式, 促进分布式发电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能源效率,保护生态 环境,加快推动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 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 电量就近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以及有电力输出的能源综 合利用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分布式发电 方式 (一)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站; (二)以各个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风能、太阳能、生 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 (三)除煤炭直接燃烧以外的各种废弃物发电,多种能 1 源互补发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发电; (四)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煤层气发电; (五)综合能源利用效率高于70且电力就近消纳的天 然气热电冷联供、燃煤蒸汽背压分布式供能系统等; (六)分布式储能设施,以及新能源微电网、终端一体 化集成供能系统、区域能源网络(能源互联网)等能源综合 利用系统。 第四条分布式发电接网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下的, 装机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有自身电力消费的,扣除当年用 电最大负荷后不超过2万千瓦);接网电压等级在l10千伏 (或66千伏,以下同)的,装机容量不超过5万千瓦且在 该电压等级范围内就近消纳。 第五条分布式发电应遵循因地制宜、清洁低碳、安全高 效、分散布局、就近利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地可再生能源 和综合利用资源,替代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费. 第六条分布式发电在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等各个环 节均依法实行开放、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分布式发电项目 应符合国家环保相关政策规定,符合有关管理要求,保证工 程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国分 布式发电产业政策,发布技术标准和工程规范,指导和监督 各地区分布式发电的发展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2 第二章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级市或 县(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编制分布式发电发展规划,将分布 式发电纳入当地能源和电力发展规划,所在地区电网企业 (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企业,以下同)配套制定分 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规划。 第九条鼓励企业、专业化能源服务公司和包括个人在内 的各类电力用户投资建设并经营分布式发电项目,豁免分布 式发电项目发电业务许可。 第十条各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本地区分布式发电建设。依据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实行分级管理,鼓励同一个开发主体投资的能源综合利用系 统作为整体核准或备案。 第十一条分布式发电投资方和电网企业协商确定电量 就近消纳事宜,电网企业出具分布式发电项目就近消纳认定 意见,明确分布式发电项目的电力消纳范围。双方对消纳认 定意见存在争议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进行裁 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分布式发电示范项 目建设,促进先进技术装备应用,推动分布式发电发展机制 和管理方式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 3 第三章电网接入 第十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以促进分 布式发电发展和保障电网安全运行为原则,制定满足不同电 压等级实际运行需求的分布式发电接入配电网技术标准、工 程规范和相关管理办法,以及配电网接纳分布式发电能力评 估方法等。 第十四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域内电网企业 研究并逐步建立定期公布分电压等级、分区域配电网可接纳 分布式发电容量、负荷情况以及其他分布式发电并网所需信 息的工作机制,各省级及以下电网企业应向各类分布式发电 投资者提供其所需的电网接入条件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发电外部接网设施以及 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分布式发电 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经营分布式 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签订并网 协议。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制定分布式发电并网工作流程,以 地级市或县(市)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分布式发电投资人 申报的地点及联系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保证无障碍接入. 对于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发 电,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 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 4 对于小水电站和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 分布式发电,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 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章市场交易 第十七条开展分布式发电与配电网内就近电力用户的 电力交易,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发电的电力输送并配合有关 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 第十八条分布式发电项目根据各类分布式发电特点和 相关政策,既可与电力用户进行电力直接交易,也可委托电 网企业代售电,也可采用全额上网方式. 第十九条随着用户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鼓励分布式发电 参与辅助服务市场,允许第三方辅助服务提供者与分布式发 电联合为系统提供辅助服务。 第二十条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设立地级市或县(市)级电 网区域分布式发电交易平台子模块,或由地级市或县(市) 级电力调度机构或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的调度运营机 构开展相关电力交易。 第二十一条电力调度机构负责配电网内分布式发电运 行、电力电量平衡等,确保电力用户可靠用电以及分布式发 电项目电量充分利用。分布式发电项目投资方应按有关规定 报送出力预测结果和实时运行信息。 s 第二十二条电网企业接受交易双方委托负责交易电量 的计量和电费收缴,按月对分布式发电项目的交易电量进行 结算。分布式发电项目和电力用户也可自行进行交易电量结 算。 第二十三条在实行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时,通过电网 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计入当地电网企业所在区域的可再 生能源电力配额完成量。 第二十四条推进综合能源服务,构建用户侧智慧用能新 模式;培育虚拟电厂、负荷集成商等新型市场主体,建立合 理的灵活性资源补偿机制;鼓励提供更多差异化的能源商品 和服务方案,拓展智慧用能增值服务新模式;鼓励发展第三 方运维主体,培育分布式发电运维产业。 第五章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分布式发电有关并网协议、胸售电合同的执 行等事项,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 管部门协调,或委托下级部门协调。 分布式发电如涉及供电营业范围调整,应由分布式发电 投资方、电力用户、电网企业协商划分,如有争议,由国务 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裁定. 第二十六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 6 门派出机构组织建立分布式发电的监测、统计、信息交换和 信息公开等体系,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第三方运维公司、大数 据平台服务公司等承担有关信息统计工作,分布式发电项目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家庭用户)应配合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分布式发电投资方要建立健全运行管理规 章制度(或委托第三方运维主体完成)。包括个人和家庭用 户在内的所有投资方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主体,均应按相 关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运行分布式 发电项目,均有义务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配合或参与运行维 护,保障项目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八条分布式发电设施并网接入点应安装电能计 量装置,满足上网电量的结算需要。电网企业负责对电能计 量进行管理,并对分布式发电投资方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 商开放计量信息电子渠道采集服务。 分布式发电在运行过程中应保存完整的能量输出和燃 料消耗计量数据。 第二十九条拥有分布式发电设施的项目单位、个人及家 庭用户应接受能源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 供包括原始数据在内的运行记录。 第三十条分布式发电应满足有关发电、供电质量要求, 运行管理应满足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程规范要求。 电网企业及电力调度机构应公平对待分布式发电,保障 7 分布式发电正常运行。具备条件的分布式发电在紧急情况下 应接受并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应急调度。 第六章监管及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派出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知道电力交易机构制定分布式发电 市场化交易规则。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分布式发电 监管办法,省级价格、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 门派出机构对分布式发电基本情况、并网接入情况、相关价 格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电费结算及补贴支付情况、市场交 易情况等实施监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分布式发电安 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省级能 源管理部门建立并网和交易争议协调机制,切实保障各方权 益。 第三十四条分布式发电项目补贴、备用容量费、政府性 基金及附加、交叉补贴、市场化交易过网费、接入引起的电 网改造投资、碳交易和绿证交易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主管 8 部门派出机构及价格、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分 布式发电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名词解释 1 )分布式发电是指接入配电网运行,发电量就近 消纳的中小型发电设施,以及有电力输出的能源综合利用系 统。 2 )就近消纳分布式发电和电力用户存在110千伏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电气联络,分布式发电所发电量在110千 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范围内消纳,消纳范围可以是同一台区、 同一座变电站(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下)、跨不同变电 站(变电站之间存在110千伏及以下的直接联络)等几种情 形。接入用户内部电网(最高电压等级为110千伏以上的) 的分布式发电,可在用户内部电网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 范围内消纳。 3 )电网企业包括国家电网、南方电网、地方电网 企业以及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等.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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