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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35kV and umder over head power levels electric equipment installation engineering GB50173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3 年 7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912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能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 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为强制性国 家标准,自 199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 82 中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 ”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能源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 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 年 12 月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 体由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写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 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 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一个附录,这次修订是对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82中的第十二篇“10kV 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篇”进行修订。修订中,经我部提 议,并征得建设部同意,将 35kV 架空电力线路有关内容列入本规范,并改名为电气装 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能源部电力 建设研究所北京良乡,邮政编码 1024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1991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UDC GB50173-92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实 施联 合 发 布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局督监术技家国 01-793 1629 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 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大档距及铁塔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有特殊要求的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安装工程,尚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3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4 条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件。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原材料及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 格后方可使用。 第 1.0.5 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应制订不低于本规范水平的质量标准或工艺要求。 第 1.0.6 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 2.0.1 条 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 检验 一、超过规定保管期限者。 二、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 三、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性不够者。 第 2.0.2 条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绝缘线的绝缘层 应挤包紧密,且易剥离,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 第 2.0.3 条 为特殊目的使用的线材,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2.0.2 条规定外,尚应符合设计 的特殊要求。 第 2.0.4 条 由黑色金属制造的附件和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采用热浸镀锌制品。 第 2.0.5 条 各种连接螺栓宜有防松装置。防松装置弹力应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第 2.0.6 条 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螺杆与螺母的配合应良好。加大尺寸的内螺纹与有镀层的外螺纹配合,其公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普通螺纹直径 1~300mm 公差的粗牙三级标准。 第 2.0.7 条 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 2.0.8 条 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等缺陷。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第 2.0.9 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 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 0.1mm。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 1/1000。 第 2.0.10 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 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缝。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 1/1000。 第 2.0.11 条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制造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纵 向裂缝等缺陷。 第 2.0.12 条 采用岩石制造的底盘、卡盘、拉线盘,其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时不 应使岩石结构的整体性受到破坏。 第三章 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 第 3.0.1 条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35kV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 1;10kV 及以 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 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位移不应超过 50mm。 二、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 50mm。 第 3.0.2 条 电杆基础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电杆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 100mm、-50mm。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应按最深一坑持平。 岩石基础坑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数值。 第 3.0.3 条 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 3.0.4 条 电杆基坑底采用底盘时,底盘的圆槽面应与电杆中心线垂直,找正后应填 土夯实至底盘表面。底盘安装允许偏差,应使电杆组立后满足电杆允许偏差规定。 第 3.0.5 条 电杆基础采用卡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应将其下部土壤分层回填夯实。 二、安装位置、方向、深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深度允许偏差为±50mm 。当设计无要 求时,上平面距地面不应小于 500mm。 三、与电杆连接应紧密。 第 3.0.6 条 基坑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块应打碎。 二、35kV 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 300mm 应夯实一次;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基 坑每回填 500mm 应夯实一次。 三、松软土质的基坑,回填土时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四、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宜设置防沉土层。土层上部面积不宜小于坑口面积;培土高 度应超出地面 300mm。 五、当采用抱杆立杆留有滑坡时,滑坡马道 回填土应夯实,并留有防沉土层。 第 3.0.7 条 现浇基础、岩石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110~500kV 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 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第 4.0.1 条 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当设计无要求时,下端可不封堵。 第 4.0.2 条 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合格后, 在上部钢圈处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焊接前,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三、钢圈应对齐找正,中间留 2~5mm 的焊口缝隙。当钢圈有偏心时,其错口不应大 于 2mm。 四、焊口宜先点焊 3~4 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点焊所用焊条牌号应与正式焊接用的 焊条牌号相同。 五、当钢圈厚度大于 6mm 时,应采用 V 型坡口多层焊接。多层焊缝的接头应错开, 收口时应将熔池填满。焊缝中严禁填塞焊条或其它金属。 六、焊缝应有一定的加强面,其高度和遮盖宽度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见图 4.0.2。 表 4.0.2 焊缝加强面尺寸mm 钢圈厚度 smm项 目 <10 10~20 高度 c 1.5~2.5 2~3 宽度 e 1~2 2~3 图 4.0.2 焊缝加强面尺寸 七、焊缝表面应呈平滑的细鳞形与基本金属平缓连接,无折皱、间断、漏焊及未焊满 的陷槽,并不应有裂缝。基本金属咬边深度不应大于 0.5mm,且不应超过圆周长的 10。 八、雨、雪、大风天气施焊应采取妥善措施。施焊中电杆内不应有穿堂风。当气温低 于-20℃时,应采取预热措施,预热温度为 100~120℃。焊后应使温度缓慢下降。严禁用 水降温。 九、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 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十、当采用气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圈的宽度不应小于 140mm; 2.加热时间宜短,并采取必要的降温措施,焊接后,当钢圈与水泥粘接处附近水泥产 生宽度大于 0.05mm 纵向裂缝时,应予补修; 3.电石产生的乙炔气体,应经过滤。 第 4.0.3 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氧化层除净,进行防腐处 理。 第 4.0.4 条 单电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二、直线杆的倾斜,35kV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杆长的 3‰;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 线路杆梢的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 1/2。 三、转角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四、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其杆梢位移不应 大于杆梢直径。 第 4.0.5 条 终端杆立好后,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 应向受力侧倾斜。 第 4.0.6 条 双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转角杆结构中心与 中心桩之间的横、顺向位移,不应大于 50mm。 二、迈步不应大于 30mm。 三、根开不应超过±30mm。 第 4.0.7 条 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在±50mm 范围内; 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各部连接应牢固。 横隔梁安装后,应保持水平;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在±50mm 范围内。 第 4.0.8 条 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间隙。 二、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与螺母 相平。 三、当必须加垫圈时,每端垫圈不应超过 2 个。 第 4.0.9 条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立体结构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二、对平面结构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 方向;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 或按统一方向;垂直方向, 由下向上。 第 4.0.10 条 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90°转角杆上、下 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第 4.0.11 条 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横担端部上下歪斜不应大于 20mm。 二、横担端部左右扭斜不应大于 20mm。 三、双杆的横担,横担与电杆连接处的高差不应大于连接距离的 5/1000;左右扭斜不 应大于横担总长度的 1/100。 第 4.0.12 条 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 10mm。 二、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 5°~15°;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 20mm。 三、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装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瓷横担应 装在支架的外角侧。 四、全瓷式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加软垫。 第 4.0.13 条 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防止积水。 二、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三、悬式绝缘子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杆、导线金具连接处,无卡压现象。 2.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当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 左向右穿入。 3.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向受电侧穿入。两边线应由内向外,中线应由 左向右穿入。 四、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 50mm。 第 4.0.14 条 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等现象。当采用开口销时应对称 开口,开口角度应为 30°~60°。 严禁用线材或其它材料代替闭口销、开口销。 第 4.0.15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的瓷悬式绝缘子,安装前应采用不低于 5000V 的兆欧 表逐个进行绝缘电阻测定。在干燥情况下,绝缘电阻值不得小于 500MΩ。 第五章 拉线安装 第 5.0.1 条 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应垂直,连 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 500~700mm 。 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后夯实。拉线坑宜设防沉层。 第 5.0.2 条 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后对地平面夹角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kV 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 1°; 2.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 3°; 3.特殊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 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三、跨越道路的拉线,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 四、当采用 UT 型线夹及楔形线夹固定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丝扣上应涂润滑剂; 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 损伤线股; 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 尾线长度为 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4.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5. UT 型线夹或花篮螺栓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 1/2 螺杆丝扣长度可供调紧, 调整后,UT 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五、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形环; 2.钢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 3.2mm 的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 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 5.0.2 的规定。 第 5.0.3 条 采用拉线柱拉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拉线柱的埋设深度,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坠线的,不应小于拉线柱长的 1/6; 2.采用无坠线的,应按其受力情况确定。 表 5.0.2 最小缠绕长度 最小缠绕长度mm 与拉棒连接处钢绞线截面 mm2 上段 中段有绝缘 子的两端 下端 花缠 上端 25 200 200 150 250 80 35 250 250 200 250 80 50 300 300 250 250 80 二、拉线柱应向张力反方向倾斜 10°~20°。 三、坠线与拉线柱夹角不应小于 30°。 四、坠线上端固定点的位置距拉线柱顶端的距离应为 250mm。 五、坠线采用镀锌铁线绑扎固定时,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 5.0.2 的规定。 第 5.0.4 条 当一基电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各条拉线的受力应一致。 第 5.0.5 条 采用镀锌铁线合股组成的拉线,其股数不应少于 3 股。镀锌铁线的单股直 径不应小于 4.0mm,绞合应均匀、受力相等,不应出现抽筋现象。 第 5.0.6 条 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的拉线,可采用直径不小于 3.2mm 镀锌铁线绑扎固定, 绑扎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为 5 股及以下者,上端200mm;中端有绝缘子的两端 200mm;下缠 150mm,花缠 250mm,上缠 100mm。 当合股组成的镀锌铁线拉线采用自身缠绕固定时,缠绕应整齐紧密,缠绕长度3 股 线不应小于 80mm,5 股线不应小于 150mm。 第 5.0.7 条 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当装设绝缘子时,在断拉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 不应小于 2.5m。 第 5.0.8 条 顶撑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 0.5m,且设有防沉措施。 二、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 三、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第六章 导线架设 第 6.0.1 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 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第 6.0.2 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同时符合下列情况时,应将损伤处棱角与毛刺用 0 号 砂纸磨光,可不作补修 一、单股损伤深度小于直径的 1/2。 二、钢芯铝绞线、钢芯铝合金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导电部分截面积的 5,且强度损 失小于 4。 三、单金属绞线损伤截面积小于 4。 注①“同一处”损伤截面积是指该损伤处在一个节距内的每股铝丝沿铝股损伤最严重处 的深度换算出的截面积总和下同 。 ②当单股损伤深度达到直径的 1/2 时按断股论。 第 6.0.3 条 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损伤补修处理标准应符合表 6.0.3 的规定。 表 6.0.3 导线损伤补修处理标准 导线类别 损 伤 情 况 处理方法 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第 6.0.2 条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理 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损失超过总拉断力的 5,但不超过 17时 以补修管补修 钢芯铝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程度已经超过第 6.0.2 条规定,但因损伤导致强 度损失不超过总拉断力的 5,且截面积损伤又不超过导电部分总 截面积的 7时 以缠绕或修补预绞丝修理 钢芯铝合金绞线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的强度损失已超过总拉断力的 5但不足 17, 以补修管补修 且截面积损伤也不超过导电部分总截面积的 25时 二、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 2mm;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 小于 100mm。 三、当采用补修预绞丝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补修预绞丝长度不应小于 3 个节距,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预绞丝中 的规定; 3.补修预绞丝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且与导线接触紧密,损伤处应全部覆盖。 四、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应于管内各 20mm 处; 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 规程试行 的规定。 第 6.0.4 条 导线在同一处损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将损伤部分全部割去,重新以直 线接续管连接 一、损失强度或损伤截面积超过本规范第 6.0.3 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 二、连续损伤其强度、截面积虽未超过本规范第 6.0.3 条以补修管补修的规定,但损伤 长度已超过补修管能补修的范围。 三、钢芯铝绞线的钢芯断一股。 四、导线出现灯笼的直径超过导线直径的 1.5 倍而又无法修复。 五、金钩、破股已形成无法修复的永久变形。 第 6.0.5 条 作为避雷线的钢绞线,其损伤处理标准,应符合表 6.0.5 的规定。 表 6.0.5 钢绞线损伤处理标准 钢绞线股数 以镀锌铁丝缠绕 以补修管补修 锯断重接 7 不允许 断 1 股 断 2 股 19 断 1 股 断 2 股 断 3 股 第 6.0.6 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 6.0.7 条 采用接续管连接的导线或避雷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金具的规 定,连接后的握着力与原导线或避雷线的保证计算拉断力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不小于 95。 二、螺栓式耐张线夹不小于 90。 第 6.0.8 条 导线与连接管连接前应清除导线表面和连接管内壁的污垢,清除长度应为 连接部分的 2 倍。连接部位的铝质接触面,应涂一层电力复合脂,用细钢丝刷清除表面氧 化膜,保留涂料,进行压接。 第 6.0.9 条 导线与接续管采用钳压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续管型号与导线的规格应配套。 二、压口数及压后尺寸应符合表 6.0.9 的规定。 表 6.0.9 钳压压口数及压后尺寸 钳压部位尺寸mm 导线型号 压口数 压后尺寸 D mm a1 a2 a3 LJ16 6 10.5 28 20 34 LJ25 6 12.5 32 20 36 LJ35 6 14.0 36 25 43 LJ50 8 16.5 40 25 45 LJ70 8 19.5 44 28 50 LJ95 10 23.0 48 32 56 LJ120 10 26.0 52 33 59 LJ150 10 30.0 56 34 62 铝 绞 线 LJ185 10 33.5 60 35 65 LGJ16/3 12 12.5 28 14 28 LGJ25/4 14 14.5 32 15 31 LGJ35/6 14 17.5 34 42.5 93.5 LGJ50/8 16 20.5 38 48.5 105.5 LGJ70/10 16 25.0 46 54.5 123.5 LGJ95/20 20 29.0 54 61.5 142.5 LGJ120/20 24 33.0 62 67.5 160.5 LGJ150/20 24 36.0 64 70 166 LGJ185/25 26 39.0 66 74.5 173.5 钢 芯 铝 绞 线 LGJ240/30 214 43.0 62 68.5 161.5 图 6.0.9 钳压管连接图 1、2、3、表示压接操作顺序 A绑线;B 垫片 三、压口位置、操作顺序应按图 6.0.9 进行。 四、钳压后导线端头露出长度,不应小于 20mm,导线端头绑线应保留。 五、压接后的接续管弯曲度不应大于管长的 2,有明显弯曲时应校直。 六、压接后或校直后的接续管不应有裂纹。 七、压接后接续管两端附近的导线不应有灯笼、抽筋等现象。 八、压接后接续管两端出口处、合缝处及外露部分,应涂刷电力复合脂。 九、压后尺寸的允许误差,铝绞线钳接管为±1.0mm ;钢芯铝绞线钳接管为 ±0.5mm。 第 6.0.10 条 导线或避雷线采用液压连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 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第 6.0.11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避雷线,当采用爆炸压接时,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架空电力线路爆炸压接施工工艺规程试行 中的有关规定。 第 6.0.12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当采用缠绕方法连接时,连接部分的 线股应缠绕良好,不应有断股、松股等缺陷。 第 6.0.13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 过 1 个。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 0.5m,当有防震装置时,应在防震装置 以外。 第 6.0.14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在一个档距内,同一根导线或避雷线上不应超过 1 个 直线接续管及 3 个补修管。补修管之间、补修管与直线接续管之间及直线接续管或补修管 与 耐张线夹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 6.0.15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观测弧垂时应实测导线或避雷线周围空气的温度;弧 垂观测档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紧线段在 5 档及以下时,靠近中间选择 1 档。 二、当紧线段在 6~12 档时,靠近两端各选择 1 档。 三、当紧线段在 12 档以上时,靠近两端及中间各选择 1 档。 第 6.0.16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的紧线弧垂应在挂线后随即检查,弧垂误差不应超过 设计弧垂的5、-2.5 ,且正误差最大值不应超过 500mm。 第 6.0.17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 的±5。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宜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大于 50mm。 第 6.0.18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或避雷线各相间的弧垂宜一致,在满足弧垂允许 误差规定时,各相间弧垂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 200mm。 第 6.0.19 条 导线或避雷线紧好后,线上不应有树枝等杂物。 第 6.0.20 条 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转角杆对针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对瓷横担绝缘子导 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二、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三、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 30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第 6.0.21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 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6.0.21 的规定。 表 6.0.21 绑扎长度值 导线截面 mm2 绑扎长度 mm LJ50、LGJ50 及以下 ≥150 LJ70 ≥200 第 6.0.22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采用悬垂线夹时,绝缘子应垂直地平面。特殊情况下, 其在顺线路方向与垂直位置的倾斜角,不应超过 5°。 第 6.0.23 条 35kV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或避雷线安装的防震锤,应与地平面垂直,其 安装距离的误差不应大于±30mm。 第 6.0.24 条 10~35kV 架空电力线路当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量不应少 于 2 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导线及并沟线夹槽内应清除氧化膜,涂电力复合脂。 第 6.0.25 条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跨接线或弓子线 之间、引流线与主 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 二、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6.0.25 的规定。 表 6.0.25 绑扎长度值 导线截面mm 2 绑扎长度mm 35 及以下 ≥150 50 ≥200 70 ≥250 三、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四、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第 6.0.26 条 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于 2.0mm。 第 6.0.27 条 1~10kV 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邻相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 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 300mm;1kV 以下电力线路,不应小于 150mm。 第 6.0.28 条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35kV 时,不应 小于 600mm;1~10kV 时,不应小于 200mm;1kV 以下时,不应小于 100mm。 第 6.0.29 条 1kV 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架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展放中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 二、导线固定应牢固可靠,当采用蝶式绝缘子作耐张且用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 应符合本规范第 6.0.21 条的规定。 三、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 第 6.0.30 条 沿墙架设的 1kV 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时,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持物牢固可靠。 二、接头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三、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设计无要求时,安装在靠墙侧。 第 6.0.31 条 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 10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第 7.0.1 条 电杆上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可靠。 二、电气连接应接触紧密,不同金属连接,应有过渡措施。 三、瓷件表面光洁,无裂缝、破损等现象。 第 7.0.2 条 杆上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台架根开的 1/100。 二、一、二次引线排列整齐、绑扎牢固。 三、油枕、油位正常,外壳干净。 四、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五、套管压线螺栓等部件齐全。 六、呼吸孔道通畅。 第 7.0.3 条 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部分零件完整。 二、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锈蚀。 三、瓷件良好,熔丝管不应有吸潮膨胀或弯曲现象。 四、熔断器安装牢固、排列整齐,熔管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 15°~30°。熔断器 水平相间距离不小于 500mm。 五、操作时灵活可靠、接触紧密。合熔丝管时上触头应有一定的压缩行程。 六、上、下引线压紧,与线路导线的连接紧密可靠。 第 7.0.4 条 杆上断路器和负荷开关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托架长度的 1/100。 二、引线连接紧密,当采用绑扎连接时,长度不小于 150mm。 三、外壳干净,不应有漏油现象,气压不低于规定值。 四、操作灵活,分、合位置指示正确可靠。 五、外壳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 7.0.5 条 杆上隔离开关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良好。 二、操作机构动作灵活。 三、隔离刀刃合闸时接触紧密,分闸后应有不小于 200mm 的空气间隙。 四、与引线的连接紧密可靠。 五、水平安装的隔离刀刃,分闸时,宜使静触头带电。 六、三相连动隔离开关的三相隔离刀刃应分、合同期。 第 7.0.6 条 杆上避雷器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套与固定抱箍之间加垫层。 二、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间距离1~10kV 时,不小于 350mm;1kV 以下时,不 小于 150mm。 三、引线短而直、连接紧密,采用绝缘线时,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上线铜线不小于 16mm2,铝线不小于 25mm2; 2.引下线铜线不小于 25mm2,铝线不小于 35mm2。 四、与电气部分连接,不应使避雷器产生外加应力。 五、引下线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 7.0.7 条 低压熔断器和开关安装各部接触应紧密,便于操作。 第 7.0.8 条 低压保险丝片 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弯折、压偏、伤痕等现象。 二、严禁用线材代替保险丝片 。 第八章 接户线 第 8.0.1 条 10kV 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其各部电气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 8.0.2 条 10kV 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距内不应有接头。 二、两端应设绝缘子固定,绝缘子安装应防止瓷裙积水。 三、采用绝缘线时,外露部位应进行绝缘处理。 四、两端遇有铜铝连接时,应设有过渡措施。 五、进户端支持物应牢固。 六、在最大摆动时,不应有接触树木和其它建筑物现象。 七、1kV 及以下的接户线不应从高压引线间穿过,不应跨越铁路。 第 8.0.3 条 10kV 及以下由两个不同电源引入的接户线不宜同杆架设。 第 8.0.4 条 10kV 及以下接户线固定端当采用绑扎固定时,其绑扎长度应符合表 8.0.4 的规定。 表 8.0.4 绑扎长度 导线截面mm 2 绑扎长度mm 导线截面mm 2 绑扎长度mm 10 及以下 ≥50 25~50 ≥120 16 及以下 ≥80 70~120 ≥200 第九章 接地工程 第 9.0.1 条 接地体规格、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 9.0.2 条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铁锈及其附着物。 第 9.0.3 条 接地体的连接采用搭接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宽度的 2 倍,四面施焊。 二、圆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 6 倍,双面施焊。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 6 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 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 与钢管或角钢 焊接。 第 9.0.4 条 采用垂直接地体时,应垂直打入,并与土壤保持良好接触。 第 9.0.5 条 采用水平敷设的接地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地体应平直,无明显弯曲。 二、地沟底面应平整,不应有石块或其它影响接地体与土壤紧密接触的杂物。 三、倾斜地形沿等高线敷设。 第 9.0.6 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应便于解开测量接地电阻。 接地引下线应紧靠杆身,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第 9.0.7 条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 9.0.8 条 接地沟的回填宜选取无石块及其它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在回填后的沟 面应设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 100~300mm。 第十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 10.0.1 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采用器材的型号、规格。 二、线路设备标志应齐全。 三、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 四、拉线的制作和安装。 五、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接近距离。 六、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七、相位正确、接地装置符合规定。 八、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 第 10.0.2 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六、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七、有关的批准文件。 附录一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 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 反面词采用“不宜” 。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 “应按执行” 。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能源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 参加单位上海市中供电公司 南京供电局 重庆电业局 大连电业局 昆明供电局 武汉供电局 主要起草人许宝颐 参加起草人王之佩王兴绪董一非顾三立马长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35kV 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条 文 说 明 前 言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原水利电力部负责主编,具体由能源 部电力建设研究所、北京供电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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