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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晶硅行业准入条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和引导多晶硅行业健康发展,坚决抑制 行业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 调整结构、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安全生产的原则,特制订多晶硅 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多晶硅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新 建和改扩建项目投资中最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 30。严格控制在能源短缺、 电价较高的地区新建多晶硅项目,对缺乏综合配套、安全卫生和环保不达标的 多晶硅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 (二)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疗养地、食品生产地等环境条件要求高的区域周边 1000 米内或国家、地方规划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敏感区域内,不得新建多晶硅 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多晶硅项目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 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核准新目录出台前,新建多晶硅项目原则上不再批 准。但对加强技术创新、促进节能环保等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报国务院投资 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和核准。 二、生产规模与技术设备 (一)太阳能级多晶硅项目每期规模大于 3000 吨/年,半导体级多晶硅项 目规模大于 1000 吨/年。 (二)多晶硅企业应积极采用符合本准入条件要求的先进工艺技术和产污 强度小、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以及安全设施,主要工段、设备参数应能实现连 续流程在线检测。 三、资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新建多晶硅项目生产占地面积小于 6 公顷/千吨。现有多晶硅项目应 当厉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二)太阳能级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 80 千瓦时/千克,到 2011 年底前小于 60 千瓦时/千克。 (三)半导体级直拉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 100 千瓦时/千克,半导体级区 熔用多晶硅还原电耗小于 120 千瓦时/千克。 (四)还原尾气中四氯化硅、氯化氢、氢气回收利用率不低于 98.5、99、99。 (五)引导、支持多晶硅企业以多种方式实现多晶硅-电厂-化工联营,支 持节能环保太阳能级多晶硅技术研发,降低成本。 (六)到 2011 年底前,淘汰综合电耗大于 200 千瓦时/千克的太阳能级多 晶硅生产线。 (七)水资源实现综合回收利用,水循环利用率≥95。 四、环境保护 (一)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 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 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 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未通过环境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现 有企业应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两次审核的时间间隔 不得超过三年。 (二)废气 尾气及 NOx、HF 酸雾排放部位均应当配备净化装置,采用溶液吸收法或其 他方法对其净化处理,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所在地有地方标准和要求的,应当执行地方 标准和要求。 (三)废水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废水 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 制标准(GB18599),对产生的四氯化硅等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相 关管理规定。 (五)噪声 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五、产品质量 企业应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有健全的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半 导体级多晶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GB/T12963 所规定的质量要求,太阳能级多晶 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六、安全、卫生和社会责任 (一)多晶硅项目应当严格遵循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安全设施“三同时” 制度要求。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 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企业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 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企业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4 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 号)、安全预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 (安监总危化〔2007〕255 号)及相关规定,依法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 全许可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获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 投入运行。 (四)企业应当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有检测、评估、监控 措施和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和设备。尘毒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五)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 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与管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多晶硅行业管理,商有关部门后以联合公告形 式发布符合准入条件的多晶硅企业名单,形成多晶硅行业准入名单,实行 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二)对现有项目 1.企业应对照准入条件编制多晶硅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通过当地工业 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多晶硅企业的申请,按准入 条件要求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 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审查,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逐步退出多晶硅生产。 (三)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准入条件要求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组织论证和 核准。 2.企业应自投产之日起半年内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发展改革部门、环保部门对其进行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企业申请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准入条件 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责令企业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应当停止多晶硅生产。 (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生产 过程中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公 告企业进行抽查。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要求; 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 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六)对不符合规划布局、生产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卫生等 要求的多晶硅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核准和备案,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 质检、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 信支持。 (七)有关行业协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要协助做好准入条件实施工作, 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 外)所有类型的多晶硅企业和项目。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 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 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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