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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8 页 厂房屋顶(鞍山)租赁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甲方办公室 甲方(出租方)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租赁物(厂房屋顶)用 于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设施(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形 式) ,并向甲方支付租金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租赁物位置、面积 甲方出租的租赁物位于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 租赁物总面积约为 平方米,能达到乙方使用条件的约为 平 方米。 二、租赁物用途、现状、装机容量 1.乙方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机组设备,用于发电。甲乙双方经 现场实地勘查其屋顶状况良好,能满足乙方使用要求。 2.甲方租赁物按每 10 平方米可安装一个千瓦机组设备计算,本 协议出租的租赁物暂定可安装 个千瓦机组设备,最终以乙方实 际安装数量为准。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20 年,协议期限届满可续签 5 年,租金不变。 自本协议生效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租赁时间。 第 2 页 共 8 页 四、租金、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支付以五年为一个周期,租金为人民币 元,上打 租。即本协议签订后 5 日(含签订日)内,乙方以货币形式一次性 支付甲方第一个周期租金 元,第二个周期的租金应在第一个 周期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给甲方,以后租金以此类推。 2.计算公式 元/年/平方米* 平方米*5 年(不含税) 。 五、用电优惠条件 1.甲方使用乙方的发电量,只以“峰” 、 “平”时间段的用电 量统计数值,在正常电业局收费基础上,乙方给甲方进行电价优惠, 按正常电价的 80收取“峰”时间段的电费, “平”时间段电费按电 业局收费标准执行, “峰” 、 “平”电费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 “谷” 时间段电费按电业局收费标准执行,甲方直接对电业局结算。 2.根据鞍山市电业部门的相关规定, “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 分布式光伏发电,要求甲乙双方与电业部门签订三方协议。自用部 分电量,甲乙双方直接结算。 3.用电量及电费结算时间甲方的用电每月月底统计用电量, 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双方结清电费,乙方应按约定开据正规用电发票。 4.根据三方协议,如甲方逾期结算电费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 通知电业部门,暂停给甲方供电。 第 3 页 共 8 页 六、本协议生效条件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5 日内乙方须交纳第一个周期租 金人民币 元。本协议自动生效,如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全款 租金,本协议自动终止。如继续合作,需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七、租赁物的交付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将即将租赁物交付给乙方。 八、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含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租赁物的房产证明等)证明甲方的主体资 格及租赁物权属并用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使用。 2.甲方所提供给乙方的资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实际用电量,应能满足“自发自用”光伏 发电 12MW 的 50量值,即“峰” 、 “平”值时间段年用电量达到 1000 万度以上。 九、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本协议租赁期限内,乙方依法享有租赁物的使用权,但应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规定。乙方应自备设备进入租赁物区 域作业,工作人员自身安全及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等一切责任,由乙 方自行承担法律及经济赔偿责任。 第 4 页 共 8 页 2.乙方工作人员使用租赁物期间,应遵守甲方厂区管理规定, 不得影响甲方正常生产工作,乙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甲方厂区 车间及工作区域。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使用用途,不得 转租、转借、转让租赁物。 4.乙方安装、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设备设施前,应按相关部门 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或备案的,不得违法违规使用。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的经济及法 律后果。 5.乙方保证安装的设备每平方米不超过 12 公斤,如需对租赁物 进行整改加固,由甲方委托设计部门出图纸进行整固,所需费用由 乙方承担。关于租赁物荷载遇政府有新标准的,应按新标准执行, 且乙方应保证租赁物在安全的荷载范围。 十、租赁物的维修、维护 1.乙方在甲方租赁物安装的光伏发电组件,不允许在甲方屋面 上钻孔、打眼,只允许乙方使用“卡口”形式安装,逆变器的固定 只能用焊接。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乙方已交纳的款项不予 返还。 2.本协议租赁期限内,乙方负责租赁物的日常维修、维护,保 证不漏水、不破损。乙方使用租赁物的破损或有其他损坏情形给甲 方人员、财产造成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自然破损除外) 。 第 5 页 共 8 页 十一、乙方租用厂房屋顶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权责 1.项目立项主体是乙方,审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2.项目实施所需设备设施、资金由乙方自行筹备。 3.项目管理使用由乙方自行完成。 4.项目盈亏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租赁物改扩建或政府拆迁 1.甲方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如果对本协议的租赁物进行改 扩建,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改扩建期间如果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甲 方免收此期间的租金,租赁期限顺延,但不承担乙方经营损失及预 期利益损失。 2.在租赁期间如果遇政府征收、征用或其他拆迁情况发生,甲 方要及时通知乙方,并对乙方的资产进行维权交涉,尽量减少乙方 的财产损失,乙方应当予以配合。本协议终止履行,甲方按实际租 赁期间收取租金,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租赁物转让 在租赁期间,甲方因经营发展需要将租赁物转让,甲方应当将 租赁物已租赁给乙方的事实告知给受让方。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 则” ,由乙方与租赁物受让方继续履行该协议的后续权利义务或甲乙 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租赁物的返还 第 6 页 共 8 页 本协议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解除后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 履行后,乙方应将租赁物按原样返还给甲方并在 15 日内将有关设备 设施或租赁期间形成的添附物拆除并移走。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 弃,甲方可任意处置,发生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对乙方在租赁物 上形成的添附物,甲方不予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十五、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 1.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协议; 2.乙方经营期间,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遭受政府行政处 罚或被吊销经营执照的,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时,协议可以解除,违 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3.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经甲方通知后仍不支付的,甲方可 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所有现场设备归甲方所有,乙方除支付拖欠的 租金并支付年租金总额 20的违约金给甲方。 4.因甲方厂房拆迁或改扩建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协议 解除,按本协议第十二条执行。 5.因甲方合并、分立、解散或股权发生重大变更或其他原因导 致无法经营,本协议解除,按本协议第十二条执行。 6.本协议签订后一年内,乙方未能办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审 批、备案手续或未能满足本协议第六条合同生效条件的,则本协议 终止履行,甲方所收乙方的款项不予返还。 第 7 页 共 8 页 7.合作期间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付全责, 并承担损失金额的 20违约金。 十五、不可抗力 本协议除不可抗力及法律规定外,还包括双方不能合理控制、 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使任何一方根据本 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已不可能。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 为、政策变化、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它天灾、战争或任何 其它类似事件。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本 协议终止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 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诉讼解决。 十七、 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2.甲乙双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地址为通讯地址,如有变更,应当 书面通知对方。 3.租赁期间,如遇甲方上市,乙方资产可参加评估,具体评估 范围、办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 住所 第 8 页 共 8 页 开户行 开户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修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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