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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1 - 深 龙 发 改 〔 2018〕 1415 号龙岗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 有 关 单 位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已 经 区政 府 同 意 , 现 予 以 印 发 , 请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请径 向 我 局 反 映 。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2018 年 12 月 26 日( 联 系 人 李 红 聆 89559766) - 2 - 深圳市龙岗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的 建 设 和 管 理 ,根 据 国 家 、 省 、 市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龙 岗 区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本 办 法 所 称 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项 目 ( 以 下 简 称 “ 项目 ” ) , 是 指 利 用 既 有 合 法 建 筑 物 屋 顶 建 设 运 行 , 以 用 户 侧 自 发 自用 为 主 、 多 余 电 量 上 网 且 在 配 电 网 系 统 平 衡 调 节 为 特 征 的 光 伏 发电 项 目 。 第三条本 办 法 所 称 项 目 主 体 , 是 指 投 资 、 建 设 及 运 维 光 伏发 电 项 目 的 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项 目 主 体 为 企 业 的 , 在 开 工 前 需 按 照 深 圳 市 社 会投 资 项 目 备 案 办 法 深 府 〔 2014〕 81 号 ) 的 相 关 规 定 向 区 发 改部 门 申 请 社 会 投 资 项 目 备 案 。第五条企 业 在 组 织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 对 需 要 变 更 投 资 主 体 、项 目 名 称 、 建 设 地 址 、 建 设 规 模 的 , 应 向 原 办 理 部 门 办 理 相 关 变更 手 续 , 项 目 所 涉 及 的 相 关 权 益 和 责 任 须 一 并 移 交 。 - 3 - 第六条项 目 主 体 为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的 , 按 照 龙 岗 区 政 府投 资 项 目 管 理 办 法 深 龙 府 规 〔 2018〕 1 号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前期 报 建 手 续 。第七条项 目 的 设 计 、 施 工 须 符 合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 的 民 用 建 筑 太 阳 能 光 伏 系 统 应 用 技 术 规 范 ( JGJ 203-2010的 相关 标 准 要 求 。 项 目 须 进 行 建 筑 结 构 安 全 、 建 筑 电 气 安 全 的 复 核 ,并 应 满 足 光 伏 组 件 所 在 建 筑 部 位 的 防 火 、 防 雷 、 防 静 电 、 排 水 等功 能 ; 支 架 、 支 撑 金 属 及 其 连 接 节 点 , 应 具 有 承 受 系 统 自 重 、 风荷 载 、 检 修 荷 载 和 地 震 作 用 的 能 力 。第八条项 目 开 工 前 应 按 照 深 圳 市 小 散 工 程 和 零 星 作 业 安全 生 产 纳 管 暂 行 办 法 ( 深 府 办 规 〔 2018〕 10 号 ) 和 龙 岗 区 零 星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深 龙 安 〔 2017〕 19 号 ) , 向项 目 所 在 辖 区 街 道 办 事 处 申 请 办 理 开 工 登 记 备 案 并 接 受 监 督管 理 。( 一 ) 项 目 主 体 为 企 业 的 , 开 工 登 记 备 案 除 应 提 供 龙 岗 区零 星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深 龙 安 〔 2017〕 19 号 ) 规 定的 资 料 外 , 还 须 提 交 以 下 资 料 1.项 目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备 案 文 件 ;2.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和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3.项 目 详 细 建 设 地 点 说 明 材 料 需 详 细 列 明 建 筑 屋 顶 面 积 及对 应 装 机 规 模 , 具 体 到 单 栋 建 筑 ;4.资 料 3 中 涉 及 的 所 有 建 筑 物 的 不 动 产 权 证 书 ; 不 动 产 权 为 共 有 情 况 的 , 需 提 供 所 有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 确 认 意 见 ; 项 目 主 体 与 - 4 - 所 依 托 的 建 筑 物 所 有 人 非 同 一 主 体 的 , 还 需 提 供 项 目 主 体 与 所 有人 签 订 的 建 筑 物 的 使 用 或 租 赁 协 议 ;5.项 目 设 计 单 位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及 电 力 工 程 设 计 资质 证 明 文 件 ;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及 承 装 ( 修 、试 ) 电 力 设 施 资 质 证 明 文 件 ;6.国 家 规 定 的 认 证 认 可 机 构 检 测 认 证 的 产 品 认 证 文 件 。( 二 ) 项 目 主 体 为 机 关 、 事 业 单 位 的 , 开 工 登 记 备 案 须 提 交以 下 资 料 1.项 目 投 资 立 项 计 划 书 ;2.本 条 第 一 项 第 3、 4、 5、 6 点 要 求 提 交 的 资 料 。第九条区 、 街 道 规 划 土 地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依 法 查 处 以 下 涉 嫌 违 法 使 用 土 地 、 违 法 建 设 的 行 为 ( 一 ) 项 目 未 办 理 开 工 登 记 备 案 ;( 二 ) 项 目 立 面 四 周 围 合 ;( 三 ) 项 目 高 度 超 过 1.2米 ( 屋 面 至 光 伏 组 件 最 高 点 的 垂 直距 离 ) ;( 四 ) 项 目 在 使 用 中 改 变 光 伏 发 电 的 用 途 。第三章并网服务第十条项 目 需 并 入 电 网 的 , 项 目 主 体 向 区 供 电 部 门 申 请 办理 并 网 服 务 管 理 。 第十一条380 伏 及 以 下 的 项 目 由 区 供 电 部 门 负 责 并 网 接 入 - 5 - 和 并 网 服 务 管 理 , 10( 20) 千 伏 的 项 目 由 市 供 电 部 门 负 责 并 网 接入 和 并 网 服 务 管 理 。第十二条区 供 电 部 门 在 受 理 项 目 并 网 申 请 后 , 由 项 目 主 体委 托 符 合 第 八 条 规 定 的 设 计 单 位 , 按 照 相 关 技 术 标 准 及 供 电 部 门的 查 勘 意 见 制 定 并 网 接 入 系 统 方 案 。 380 伏 及 以 下 的 项 目 , 由 区供 电 部 门 负 责 审 核 并 网 接 入 系 统 方 案 ; 10( 20) 千 伏 的 项 目 , 由市 供 电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区 供 电 部 门 等 相 关 单 位 审 核 并 网 接 入 系 统方 案 。第十三条项 目 并 网 接 入 系 统 工 程 中 , 接 入 公 共 电 网 部 分 及因 接 入 引 起 的 公 共 电 网 改 造 工 程 由 供 电 部 门 负 责 投 资 建 设 。 用 户侧 电 网 部 分 的 配 套 工 程 由 项 目 主 体 投 资 建 设 。 第十四条完 成 接 入 系 统 工 程 并 调 试 合 格 后 , 项 目 主 体 向 区供 电 部 门 申 请 并 网 验 收 。第十五条市 、 区 供 电 部 门 在 项 目 并 网 接 入 业 务 办 理 中 不 收取 服 务 费 用 , 并 免 收 项 目 的 系 统 备 用 费 。第十六条并 网 项 目 的 主 体 为 企 业 的 , 在 项 目 建 成 并 完 成 并网 验 收 后 可 按 照 市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 向 市 发 改 部 门 申 请 国 家 电 价 补贴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项 目 主 体 承 担 项 目 建 设 、 运 行 安 全 管 理 主 体 责 任 , 负 责 项 目 建 设 过 程 的 施 工 安 全 , 制 定 运 行 和 维 护 技 术 手 册 , 定 期 - 6 - 检 查 及 维 护 , 保 障 项 目 安 全 运 行 。第十八条街 道 办 事 处 在 项 目 施 工 阶 段 负 责 对 施 工 安 全 进 行监 管 。第十九条区 消 防 监 管 部 门 在 项 目 建 成 后 的 运 行 期 间 依 法 开展 消 防 监 督 检 查 , 查 处 消 防 违 法 行 为 。第二十条区 供 电 部 门 配 合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在 项 目 并 网 发 电 期间 对 项 目 并 网 发 电 运 行 安 全 进 行 监 管 。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街 道 办 事 处 根 据 龙 岗 区 零 星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深 龙 安 〔 2017〕 19 号 ) 相 关 规 定 , 对 项 目 主 体 及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企 业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报 区 相 关 部 门 查 处 。第二十二条区 消 防 监 管 部 门 根 据 有 关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 对 项目 主 体 及 建 设 、 设 计 、 施 工 、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查 处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第二十三条区 、 街 道 规 划 土 地 监 察 部 门 根 据 深 圳 经 济 特区 规 划 土 地 监 察 条 例 相 关 规 定 , 对 本 办 法 第 九 条 所 列 违 法 行 为进 行 查 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 办 法 由 区 发 改 部 门 负 责 解 释 。 - 7 - 第二十五条本 办 法 自 2018 年 12月 26 日 起 施 行 , 有 效 期 3年 。 深 圳 市 龙 岗 区 发 展 和 改 革 局 办 公 室 2018 年 12月 26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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