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相似
资源描述:
各乡镇 人民政府,丹凤、滨河城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遵照执行。 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5 日 寿阳县光伏项目使用林地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县产业转型,大力发展绿色能源产业,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生态 环境安全,规范光伏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促进 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 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 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 〔2015〕153 号 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光伏 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4〕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地为光伏项目区域内租赁使用的宜林地。 第三条 光伏项目实行“林光互补 ”一体化发展模式。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租用谁补偿、 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通过造林绿化等生物恢复措施增加项目区域绿色植被,确保生态环 境安全。 第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的监督管理 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章 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 第五条 光伏项目阵列支架,最低点高度应高于灌木 1.5 米,根据地形地势选择采用钢 柱式或圆柱形成品水泥桩墩 固定阵列支架。在宜林地块,施工时要避免破坏现有植被, 光伏阵列支架施工结束后,要在光伏阵列之间栽植补植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或者灌木经济 林连翘、沙棘等,栽植密度为 220 株/ 亩,达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步发展。 第六条 对光伏项目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的道路、场地等,施工结束后,要根据实地 条件进行景观绿化。 第七条 项目区域内宜林地苗木栽植的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林业局有关标准执行,成活 率和保存率应达到 85以上。 第三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规划设计 第八条 项目区域与其他林地之间要合理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通道。 第九条 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坚持科学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生态保护 和林地质量提升同步进行,做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双赢。 第十条 光伏企业在光伏项目实施前编制项目使用林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按 照本办法第二章控制标准与技术要求,同时编制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技术方 案。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技术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后,提交县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核审批。 第四章 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及验收 第十二条 光伏企业对项目范围内的新造林地要加强管护,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确保森林 资源安全。 第十三条 光伏项目施工结束后,光伏企业可按照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 技术方案自行组织或采取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造林资质的专业队伍进行生态保护和林地 质量提升工程作业。 第十四条 林地质量提升施工作业全过程要由具有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 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完成后,企业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林 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后出具验收报告。 第十六条 对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按照县林业 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直到验收合格为止。 第五章 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区城生态环境逐步改善、林地质量稳步提升,光伏项目实行生态 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保证金制度。 第十八条 光伏企业要和林业部门开设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项目保证金共管账户, 根据光伏阵列占用林地规模, 光伏企业项目建设开工前须向该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 标准为 1000 元 /亩。 第十九条 光伏企业委托造林专业队实施光伏项目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可 使用保证金。 第二十条 光伏企业自行完成生态保护和林地质量提升工程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保证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查看更多>>

京ICP备10028102号-1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京ICP证120154号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经海三路
天通泰科技金融谷 C座 16层 邮编:1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