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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分 布 式 光 伏 发 电 应 用 项 目合 同 能 源 管 理 协 议订立合同双方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第 1条 总则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管理技术通则” ( GB/T24915-2010)起草编制。第 2条 项目主要内容2.1 项目名称2.2 项目地点2.3 项目概况利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建设(以建成运营的实际装机容量为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以 10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园区电网,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2.4 项目建设方案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报批、施工、建设并负责项目在效益分享期间的运营、 管理、 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 甲方提供本项目所需建筑物屋顶约 万平方米。2.5 合作模式其中约 万平方米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剩余 万平方米为全部上网模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模式所发电量优先供甲方使用,电价按照正常电价的 计算;剩余约 万平方米电站为全部上网模式的屋顶采取支付租金计算。2.6 如现有自发自用模式下乙方发电量不能满足甲方的用电量时,根据甲方变更新增变压器容量和新建设厂房约 平方米的屋顶,乙方将依据实际情况增加建设光伏电站,以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电站继续为甲方提供相应的发电量。 (同合作模式同 2.5 条)2.7 屋面租金租金每平方米 元 / 年, 具体租金数量以双方认可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 面积计算第 2 页规则为 钢筋砼平屋面以建筑施工图屋面水平投影面积, 坡屋面厂房面积以坡屋面实际面积计算面积(不扣除彩光带) 。年租金计算方式为 , 具体租金以甲方技术人员勘察测量使用的面积为准。2.8 租金支付租金按年支付。甲乙双方同意租金自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 并在项目开工建设 10 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第一年的租金。 以后每年在第一年所确定付款日期前五日内支付下一年的租金(租金交付间隔为一年) ,以此类推。租金拖欠 3 个月以上并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租赁协议。2.9 项目目的 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约 万度 (具体发电量以实际发电量为准) ,达到降低能耗,改善环境的目的。2.10 补贴资金分配办法甲方向国家相关部门申请节能减排或采用新能源补贴归甲方所有 ;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按发电量的电费补贴归乙方所有; 甲、 乙双方有义务配合对方申请补贴相关资料的办理; 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规定执行,一方均有配合另一方申请的义务。第 3条 项目实施期限3.1 本协议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之日起生效, 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3.2 本协议生效后, 由乙方进行相关施工手续的申报,甲方予以协助 。项目施工手续齐全后个月内乙方进场施工。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获得批准后的正式并网运行日,项目分享期为 年。3.4 协议有效期为协议起始日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为止。3.5 若乙方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内的投资收益因非乙方因素(如甲方用电量下降、补贴政策调整等) 出现重大不利变动的, 乙方有权要求变更项目的发电模式, 届时双方应另行协商调整具体合作方式。第 4条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4.3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项目验收。4.4 甲方在乙方工程项目施工完毕后, 应协助乙方进行相关后续验收工作 (消防、 电网部门等) 。第 3 页第 5条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电网公司安装在单元光伏电站出口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该电能计量表按国家相关规定由电网公司进行定期校验;5.2 效益分享期内,发电方式为自发自用,余额上网,乙方发电优先供给甲方使用, 电价按照当地同期电网公司供给电价的 进行计算 ;全部上网部分由乙方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5.2.1 每月 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录确认表计的电量记录,并按照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5.2.2 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 并向甲方出具税率为 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税务部门相关法律政策文件为准) 。5.2.3 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和全额发票之后的 10 日内, 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乙方。 如迟交电费的违约金为迟缴金额的 0.1/天计算,最高不超过当月支付电费的 5;5.2.4 本项目建成后,在与电力公司结算电费时需借用甲方电表进行计量,甲方需协助电力公司和乙方进行发电量和上网电量的计量。相关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的发电补贴和上网电量的收入由电力公司与乙方结算,并将补贴收入打至乙方账户。5.2.5 本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到期后,本项目所建电站无偿转给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电力公司, 进行相关用电适宜变更后, 甲方方可继续使用) 。 如甲乙双方在项目中产生经济纠纷,双方自行解决,与电力公司无关。5.2.6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5.2.7 甲乙双方联系方式和银行账户如下甲 方联 系 人 电 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乙 方联 系 人 电 话通讯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第 4 页第 6条 甲方的义务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或电子版图纸至少提供壹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甲方为乙方在申鑫石材城项目附近区域提供独立办公地点, ( 使用时间以项目筹备期开始至项目并网后一个月结束,具体以项目实际情况为准) ,项目施工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人员的住宿场地和一定面积的仓储场地, 项目期内的施工用水、 用电和项目试运条件等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6.4 乙方按照相关设计方案与批复文件建设项目, 如申鑫内部配电室可利用面积不足导致的光伏电站相关逆变器、 升压器等设备设施需单独占地时, 甲方应就相关用地使用进行协调并无偿提供使用(具体面积按实际项目情况为准) 。6.5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免费的进出及正常活动。6.6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6.7 每月按被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6.8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6.9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6.10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的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6.11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6.12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6.13 甲方收到供电部门的停电通知或甲方变压器、生产车间检修需要停止供电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6.14 甲方承诺对所有房屋屋面拥有持续、合法的权利,甲方截止本协议签署时以及将来发生的任何抵押、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到乙方电站的运营和资产安全。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应向乙方出具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以及对房屋屋面拥有合法权利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复印第 5 页件交乙方留存。如因第三方主张权利,影响乙方使用房屋屋面的,甲方应承担乙方搬迁费用,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6.15 如乙方因光伏发电项目施工,需要对房屋屋面实施布线、架设设备等行为的,甲方应提供乙方工作人员进出方便,并应配合乙方提供走线路由等,且不得另行收取费用。甲方应提供乙方安装逆变器、配电设备及监控设备合适的位置以及空间。6.16 甲方应保证交给乙方施工前房屋屋面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要求,尤其是防水、防漏等,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限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对房屋屋面进行定期安全检车以及维护。甲方应协助乙方共同保护设置在房屋屋面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如房屋屋面出现自然和正常使用引起的损坏,由乙方维护和修理,其费用由乙方承担。6.17 为保障电力安全,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在争议或纠纷未最终解决之前,甲方不得采取任何措施妨碍光伏发电设备正常运行,乙方有意拖延解决问题时除外。第 7条 乙方的义务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 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 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 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了解设施的基本原理和操作,便于以后日常使用维护。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 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7.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7.7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7.8 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7.9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 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第 6 页7.10 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修复,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7.11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的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以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的危害。7.12 在项目竣工后,确保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是否合格。7.13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产业政策的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7.14 乙方对房屋屋面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乙方所有,乙方有权处置。乙方若需对原建筑、 结构或安装进行更改必须经原设计单位以及甲方同意, 若有改变原建筑及结构在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应恢复原样。7.15 电站须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计量电表,乙方配电箱安装在甲乙双方商定的位置。7.16 在电站施工以及运行期间,电站所占用屋面的维修、维护及发生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在进场施工前对屋面进行全面检查, 若发现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可由甲方负责维修、 维护, 所发生费用由甲方负担。7.17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7.18 乙方在布设屋面设备、设施时原屋面采光应保留。第 8条 安 全 施 工8.1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以及所发生的全部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由相应责任人承担。8.2 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8.3 在未腾空和继续使用的建筑物内施工的,应制定专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确保建筑物内财产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应报甲方同意。8.4 必须为本工程和参与本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办理保险,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和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事故引发的费用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8.5 安排专业施工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8.6 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第 7 页第 9条 项目的更改9.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经甲方同意后由乙方实施修改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威化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9.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电站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双方共同协调, 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第 10条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10.1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简称“项目资产” )的所有权归属于乙方。10.2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10.3 合作期限内,乙方有权转让乙方所有的项目资产。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同意,乙方向任何第三人转让项目资产时,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由该受让项目的第三人承继。10.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洗衣的提前接触而转移。10.5 在合作期限内,如因政府原因,导致甲方屋顶所处地块使用功能的变更等不属于甲方自行变更的,不构成甲方违约,由此导致甲方厂房需拆迁的,乙方有权参与其拆迁补偿的谈判,就乙方在其谈判中所争取到的补偿归乙方所有(包括但不限于对于项目电站获得的补偿) 。拆迁时, 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 并可依照本合同约定模式在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第 11条 违约责任11.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间向乙方支付款项,累计超过 90 天,未支付该应付款项的,乙方还有权中止或解除本合同。第 8 页1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11.3 如果乙方违反第 7 节的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且无论在项目建设期间或运营期间, 均确保不得对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否则, 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甲方违反第 6 节的义务,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11.4 因甲方原因损坏本项目发电设施,甲方应予以赔偿。11.5 如电站运行未满 25 年需要拆除,如属于乙方原因,乙方应承担屋面电站拆除和屋面恢复的全部费用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属于甲方原因, 甲方应负责为乙方寻找、 落实新的适宜屋顶资源, 否则将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如因政府政策等因素本协议项下建筑要拆迁的, 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确保乙方享有与电站相关之拆迁补偿。第 12条 不可抗力12.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的定义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时间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a)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法律规定的情况) 、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b)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征收、强拆、要求、指示或禁运等。12.2 如果乙方( “受影响方”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 日内向另一方( “受影响方” )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2.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影响。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 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 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第 9 页第 13条 协议解除13.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3.2 本协议可依照 11.3 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3.3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 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协议( a)一方(包括甲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b)甲方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被第三方收购,第三方要求拆除相关建筑物的项目资产且给予乙方充分补偿。13.4 本协议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后,相关的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索取补偿。13.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13.6 若乙方不能按 2.5 条合作模式的供电方案审批完, 则此协议自行失效, 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寻找新的合作伙伴。13.7 若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 不能将本合同所述项目占用屋顶的房屋产权证明提供给乙方,则此合同自行失效。第 14条 损害和赔偿14.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因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 “侵权方” )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员工、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员工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者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14.2 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乙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第 10 页第 15 条 争议的解决15.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5.2 如不能协商解决,采取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 16条 保密条款16.1 本协议中, 披露秘密的一方被称为 “披露方” 同时, 受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 “接收方” 。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任何参加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16.2 除非为了履行被协议所需,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他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 ) ,并保守秘密。此外,接受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信息。16.3 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在网络或任何其他媒体披露有关双方合作协议的任何内容或其存在, 或利用本合同或双方合作关系做任何广告宣传, 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 5 年内保持有效, 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第 17 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7.1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17.3 乙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 7 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17.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文本一式 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双方各执份。第 11 页-------------------------- 以下无正文 ----------------------- (本页为签署页)甲方(公章 / 合同专用章) 乙方(公章 /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共同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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