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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太阳示范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合同编号签订地点甲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 传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乙方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号- 1 - 第 1节总则1.1 本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010年 8月颁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起草编制。1.2 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 (以下简称 “本项目”或“项目”)签订本协议。1.3 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第 2节 项目主要内容2.1 项目名称 太阳能应用示范项目。2.2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该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甲方保证能够按照生产需求消纳光伏电站所发电量,淡季或不生产时需传至电网。2.3 项目主要技术方案 分别在 有限公司 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光伏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2.4 项目建设方案2.4.1 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所有投资,完成电站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所有费用。2.4.2 甲方无偿提供建筑物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2.5 项目实施目标2.5.1 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2.5.2 项目建成后,预计年发电量 万 kWh(实际数值按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电量为准)。第 3节 项目实施期限3.1 本协议于正式签订日起生效 , 至节能效益分享期满时终止。3.2 项目建设周期 自该协议签订生效后, 12 个月内完成项目全部建- 2 - 成投运。3.3 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 25 年。第 4节 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4.1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4.2 乙方将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4.3 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一经甲方同意,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协议第 8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4.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第 5节 节能效益分享方式5.1 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5.2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项目节能量( kWh) (单元 1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 1电能计量表倍率 单元 2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 2电能计量表倍率 , 单元 n光伏电站出口送电电能计量表读数单元 n电能计量表倍率) 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的电量光伏电站反送上公共电网电量的电费由乙方单独与当地供电公司结算。5.3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节能效益 万元 K 节能量(万 kWh)。( K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支付给乙方。5.4 分享比例 前 10年甲方分享该项目 20的总发电量收益, 乙方分享 80的总发电量收益。 后 15年甲方分享该项目 30的总发电量收益, 乙方分享70的总发电量收益。- 3 - 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上月节能效益由甲方在次月的 15号之前支付给乙方,乙方向甲方出具相应的专用发票。5.5 甲方用电量 (甲方使用电量 *80-上网电量 *20) * 电价 (前 10年) ;甲方用电量 (甲方使用电量 *70-上网电量 *30) *电价(后 15年) , 电价为乙方在光伏发电时间段的平均电价 , 与同期国家电网电价相同。 (如遇国家电价调整,则按照国家调整的比例进行平均电价变动)第 6节 甲方的义务6.1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政府的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6.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设计的相关资料。纸质图纸至少提供 1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资料内容正确。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给甲方。6.3 按设计方案提供建筑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及运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以及项目试运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费用由乙方负担。6.4 施工和运营期间甲方应保证乙方全部人员和车辆在厂内安全免费的进出及正常的活动。(需执行园区的相关规范要求)6.5 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6.6 每月按本协议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无误后应立即签署意见。6.7 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6.8 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6.9 在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4 - 6.10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6.11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第 7节 乙方的义务7.1 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7.2 乙方应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规定,聘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并按设计方案按期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以及维护管理。7.3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7.4 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7.5 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有关施工管理条例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施工、管理要求。7.6 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7.7 电站建成后,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全部由乙方负责,发生的维护费用也全部由乙方负责。7.8 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 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房屋损坏时,因负责进行修复,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五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7.9 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 2009年 7月下发的 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侵入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7.10 乙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 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 5 - 好。第 8节 项目的更改8.1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无法预料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时,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乙方应将修改后的方案提交甲方进行备案。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否则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8.2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8.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情况下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甲方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双方共同协调,将对乙方产生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第 9节 资产所有权以及风险责任9.l 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 设施和仪器等固定资产 (简称 “项目资产” )的所有权属于乙方。乙方是唯一有权处置项目资产的业主单位,本协议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9.2 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 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备案(需要乙方加盖公章确认),资产清单必须与现场实际实物相符。9.3 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9.4 项目资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的技术资料。9.5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 12.4 条的规定处理。- 6 - 9.6 在本协议期间,项目资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责任方承担。9.7 本协议中太阳能发电相关设备,在合同有效期外即 25年后,如该设备已不能正常使用运行发电,乙方需对太阳能光板及相关组件进行无偿拆除并对太阳能光板等设备进行无偿回收。第 10节 违约责任10.1 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 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 0.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违约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10.2 如甲方违反除第 10.1 条外的其他义务, 乙方将依照第 12.5 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10.3 如果乙方违反义务, 甲方依照第 12.5 条的规定解除协议, 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10.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10.5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 3.2 条的规定按时完成本项目, 则每天按甲方当月节能效益的 0.03向乙方支付损失, 节能效益按照国家相关批复核准的电量进行核算,损失金以现金或银行划转的方式缴纳。10.6 如甲乙双方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同意提交甲方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诉讼解决。10.7 如乙方整套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对甲方的设备设施等造成影响或损坏,由乙方全额赔偿甲方全部的合理损失;10.8 由于乙方设备故障原因,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相关设备进行停用。非设备故障或维护调试甲方不得进行停用, 否则产生的损失将由甲方承担。第 11节 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 24915 2010定义。- 7 - 11.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 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 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11.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 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11.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 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11.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 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第 12节 协议解除12.1 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12.2 本协议可依照第 11.5 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12.3 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 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a 一方进入破产程序;b 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协议下主要义务的能力。12.4 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12.5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及相关第三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8 - 12.6 如发生本协议 10.8 条,协议可提前解除,乙方可自行拆除乙方相关的设备实施,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费用,乙方需对甲方厂房恢复原样。第 13节 其它13.1 人身和财产损害和赔偿13.1.1 如果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 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13.1.2 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13.2 保险 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双方工作人员的保险由所在单位负责购买。第 14节 争议的解决14.1 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14.2 如不能协商解决,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15节 保密条款15.1 本协议中,披露秘密的一方将被称为“披露方”同时,收到秘密的一方则被称为“接收方”。本保密条款适用的对象除了双方及其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任何参与前述正在进行商务洽谈的相关项目的顾问等中介服务人员。15.2 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所需, 接收方将不使用其从披露方获知的任何商务的、技术的、操作的、工艺过程的、贸易秘密及市场的信息、销售和培训辅助材料,文献及其它直接或间接从披露方收到的资料信息(即“保密信息”),并保守秘密。此外,接收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的协议履行期内或是失效后,都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泄露以上保密- 9 - 信息。15.3 接收方不得向第三方透漏在合作期间获得和知晓的披露方 (包括其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和合资公司)的商业秘密及属于第三方但接收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测试报告、试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洽谈的情况、签署的任何文件,包括合同协议、备忘录、订单等文件中所包含的一切信息、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15.4 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 接受方不得在双方合作目的之外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披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不管这些商业秘密是口头的或者书面的,还是以磁盘、胶片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的。15.5 披露方提出收回包含披露方商业秘密的相关资料时, 接受方应将有关资料及复印件交换给披露方,或应披露方的要求将这些资料及复印件销毁。15.6 接受方在披露方工作场所内活动时, 应听从披露方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引导。未经披露方允许不得进入披露方实验室、办公室、生产车间等工作环境,不与披露方开发人员进行私下交流。15.7 接受方的保密义务在知悉披露方商业秘密后的 5年内保持有效,并且在此期间其效力不受合作关系终止及其他任何限期的届满或终结的影响。第 16节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16.1 项目联系人职责如下 双方均需设定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16.2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 应在 7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0 - 16.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协议文本一式陆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16.4 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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