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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标准(一)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该标准分三个部分,分别对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定义、性能要求、试验和检验规则做了详细规定,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产品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二) 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 明确提出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和住宅应采用分级保护,建筑物电源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满足防电气火灾的功能要求。对于城镇配电网,在用电单位内采用分级保护时,还应考虑采用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标准中的引言、术语和定义中的 3.26 条、分级保护中的 4.4.5 条,都强调了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对防止接地故障引起电气火灾的作用,并对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装置及动作参数都作了明确规定,在附录中有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装置的模式图。(三)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 12 个月。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四)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2.7 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 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 50.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2 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3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4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5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五) 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 (正在报批)该标准明确了安装具有报警功能的漏电检测设备对于预防电器火灾的必要性,要求在建筑物低压配电线路和分支干线上安装此类产品。5.2.4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5.2.4.1 为防止电气设备和线路漏电火灾,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其额定剩余电流动作值应根据保护区域内电气线路的正常漏电流选定。5.2.4.2 安装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断路器或报警装置与末端的保护关系已形成分级保护。分级保护应符合 GB13955第 4.4.1 款的规定。5.2.4.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装应符合 GB13955第 6 章的有关规定。5.2.4.5 具有监控报警功能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应符合 GB14287.1 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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